应用文-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1)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

证券保险Capital&Insurance现代企业中,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性激励机制,被广泛应用于解决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全国共有80家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有65家使用股票期权,占81.25%。
为了配合《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从2005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收颁布了两个通知。
分别是2005年3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5]第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6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2006]第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这两个通知的出台,规范了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促进了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实施。
但是随着我国股权激励的不断实践,逐渐暴露出了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一、征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时点问题(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所涉及的各个时点的含义为了便于理解个人所得税征收时点对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影响,首先来明确一下股票期权计划中所涉及的各个时点。
股票期权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以下时点:授权日: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开始至股票期权失效之间的日期。
会计实务:期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详解

期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详解
期权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
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而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2008年3月起调整为2000元/月或4800元/月(因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已扣除了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平均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是指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月份数。
即以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时间为起点,以员工购买股票的时间为终点,确定两种情形下的“月份数”。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和以后每次两种情形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公式不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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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今的投资领域,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和投资工具,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对于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的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却是一个相对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票期权。
简单来说,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当员工行使这一权利时,可能会获得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
那么,对于这种股票期权收益,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和缴纳的呢?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股票期权收益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授权时不征税;另一种是在行权时征税。
在授权时,员工获得的股票期权通常不被视为应税所得。
然而,在行权时,员工实际购买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就被视为“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行权时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如,如果某员工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 20 元,而其取得股票期权支付的施权价为每股 10 元,行权数量为 1000 股,那么应纳税所得额=(20 10)× 1000 = 10000 元。
在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后,接下来就要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从 3%到 45%不等。
假设上述例子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 元,根据税率表,适用的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10 元。
则应纳税额= 10000 × 10% 210= 790 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行权后转让股票,此时获得的收益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票行权的施权价+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如果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转让,那么转让所得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最新 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1)-精品

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1)哈佛管经典告诉我们,能够在市场获得成功的企业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高级经理人员具有长期的战略眼光;(2)最高层管理班子具有稳定性。
如何达到这两个目标一直是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找到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股票期权。
由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公司股票的增值来促使期权持有人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从而使期权持有人的长期报酬与公司经济效益的长期增长保持一种密切联系,使他们心甘情愿地为完成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而奋斗。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财富》排名的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已有90%以上的公司推行股票期权,且其在高级经营人员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调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多次探索和调整,但不管是最初的承包制还是1994年以后推行的年薪制,都没有切实地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真正地长期捆绑在一起,经营者经营目标短期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美国的成功经验和国内日渐成熟的条件促使我们也开始进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
一、股票期权的运作方式及在我国的实践以推行期权计划较为成功和普遍的美国为例,其期权计划通常规定,给予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CEO)为首的经理人员在未来某一期限内,以一个固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执行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期权拥有者的收入。
期权本身不能转让,但期权的持有者可以自行决定在何时出售由行使期权所购入的股票。
激励型期权的执行价格,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
一般来说,经理股票期权是无偿授予的,公司希望通过经理人员有效的经营提高股价,从而使经营者获得收益。
也有的公司要求经理人员在取得经理股票期权时要付出一定的期权费,但此举主要是为了增加期权计划的约束力,因为期权本身是一种选择权,当公司股价低于执行价格时,期权持有者可以放弃执行,这样就使期权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而期权费的支付就增大了经理人员偷懒的机会成本。
会计实务:浅议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浅议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股票期权,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期权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如联想、方正等企业因此得以聚集了社会上优秀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并在较长时期内获得了持续、快速发展。
但中国至今尚未有一个标准的、完整的、被官方承认的股票期权计划。
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期权由于其法律及相关政策缺乏规范性,实际做法五花八门,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股票期权有很大差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票期权,而是一种广义的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的股票期权。
联想、方正等境外上市公司按境外规则实施了股票期权制度,但涉及的相关政策是特批的;上海和武汉所搞的股票期权试点其实是“期股”试点,期股是指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的股票。
股票期权和期股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是股票期权的杠杆作用比期股大,因而激励作用也大;其二是股票期权体现的是未来的一种买入权,而期股是在考核目标达到后,以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被考核人员的一种奖励,不需要购买便可获得;还有些公司通过“虚拟股票”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我们暂称其为“虚拟的股票期权(PHANTOMSTOCKOPTION)”,它并不授予激励对象真实的股票,但可获得规定时间。
试论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探究

试论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探究引言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员工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激励机制和薪酬形式。
对于经营者而言,股票期权收入是其个人财务收入的一部分,然而,如何正确处理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问题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进行探究,包括个税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以及避税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个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情况计算的税收。
对于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其个税计算方式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股票期权收入减去相关成本支出(如行权所需费用等)以及允许的扣除项目(如合法的捐赠等),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适用税率计算个税:根据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3.减除已缴税额:根据已缴税款、预缴税款等情况,减除已缴税额。
4.计算应补(退)税额:根据个税税额和已缴税额的差额,计算应补(退)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经营者应按照上述步骤进行个税计算。
纳税义务作为经营者,持有股票期权并取得收入后,应遵守纳税义务。
以下是经营者在股票期权收入方面的纳税义务:1.及时申报个税:经营者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额。
2.行权时及时处理个税问题:如果经营者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获得收益,应根据行权收益及时计算个税,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3.知悉并履行相关扣除事项:经营者有权享受一些合法的个税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应及时了解并按规定进行申报。
纳税义务是每个经营者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合规纳税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处罚。
避税策略在遵守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以合法地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个税负担,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避税策略:1.合理规划股票期权行权时间:经营者可以针对股票期权行权时间进行合理规划,以期在个税税率较低的时间段行权,从而降低个税负担。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一、引言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要提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可以试行期权制。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约束、监督和制裁制度。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股票期权制度。
为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股票期权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并实施,由此引发了股票期权征税问题。
总的看来,股票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
本文只就股票期权收益个人所得税进行探讨。
二、关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二)“股票期权”的属性从“股票期权”基本概念来分析,一是“股票期权”仅仅是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特定人员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以规定的价格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司无权要求特定人员必须承担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的义务;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人可以依照公司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有偿而无障碍地获得公司发行的股票。
持有人可以放弃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行权,也可以实施此项权利;三是股票期权为被授予人所私有,不得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交换、记账、抵押、偿还债务或以利息支付给与期权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四是股票期权具有奖励与激励双重属性,以低于市场价授予,具有对过去工作业绩奖励的属性,但更多的是对未来贡献的激励,因为期权的获益取决于个人的贡献和公司价值增长,没有积极贡献,以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愿望,就无法获得期权,没有公司的价值增长,以创造有利的行权条件,期权就无法过渡到股份,持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
对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探讨

次 以法 律 文 件 的形 式提 出 股票 期权 制 度 。 为鼓 励 上市 公 司实施 职 工股 权 激励 计 划 ,0 5年 l 20 2月 3 1日, 中国 证监
公 平性 等 考 虑 , 照 对 三 资 企 业 的 外 资 管 理 制 度 , 定 参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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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 建 立严 格 的 约束 、 监督 和制裁 制 度 。 ” 是 我 国首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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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股票期权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作者:姜明晓来源:《商情》2016年第04期【摘要】当前,我国关于股票期权的相关税收法律尚不健全,这为有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合理选择行权日等进行税收筹划,以期提供更多的筹划思路。
【关键词】股票期权,行权日,税收筹划一、股票期权激励的筹划思路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日,也称执行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为接受股票期权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们可从以下筹划思路着手:(一)行权时机的选择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缴纳。
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今的投资领域,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对于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投资者可能还存在一些困惑。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当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取得收益时,就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股票期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在授权时,一般不征税。
在员工行权时,如果员工实际购买股票的价格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来确定。
另一种情况是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在授权时,员工需要按照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票期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和优惠政策。
比如,如果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股票期权的纳税时间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行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员工在行权后转让股票,其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计算股票期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看看。
假设某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小李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施权价为每股 10 元,授权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 15 元。
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探究

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探究【摘要】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其税收风险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
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其个税退税的依据。
对股票期权收入个税的税收筹划应考虑长期激励效果和节税的统一,可采取合理选择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以及适当运用会计政策等方式。
【关键词】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日;税收筹划一、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特征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缩写为ESO,下同)是近年来国内外流行的一种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性薪酬形式。
股票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公司经理人员的“金手铐”。
相应地,经营者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纳税筹划问题也成为财税界需要重视和研究的新课题。
股票期权收入是经营者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带来符合或超过其预期的报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时风险大的特征。
如果说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一种财务契约关系,那么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说是经营者收益最不确定、风险最大的一种财务契约。
当前,基于长期激励的ESO在经营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实施ESO计划的公司越来越多。
本文拟结合股票期权收入的上述特征,对ESO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以及ESO收入的个税筹划进行分析探讨。
二、国外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收规定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经成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国内税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两大类。
对股票期权所得税问题的探究

对股票期权所得税问题的探究作者:翟秀峰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0期【摘要】企业用于激励员工的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应该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是否能够作为费用来扣除;其次是在能够扣除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样来计算扣除的金额;再次就是何时能扣除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股票期权委托代理费用所得税股票期权是为了应对当代社会因为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而所产生的各种委托和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激励机制,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和优秀的管理人才,股票期权必然会起到强化公司治理的效果。
当公司决定实行股票股权激励机制时,投资者会对企业产生信心,由此可得,我国应该对股票期权的税收采取优惠的税收措施。
但是到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否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没有真正准确的规定,因为以往的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一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基金,这些对企业的影响不大。
当前,因为股份支付准则已经发布了,这就要求公司股票期权的费用必须在税前予以确认,所以必须确定期权费用能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
一、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是否能作为费用予以扣除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从企业缴纳的费用来说,股票期权是一种报酬,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服务而付给公司员工的一定报酬,在会如果在会计上,把股票期权作为与企业相关的费用或者成本来核算的话,会使企业的利润显著地减少,所以, 因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在税前予以扣除。
其次,从企业利润来说,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在对股票期权进行处理之后,公司的利润就会减少。
这样,首先会使股东原先的每股收益摊薄,其次也会使高级管理人员不容易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股票期权不容易发挥作用。
所以,因为实施股票股权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果在税前不能扣除,会使企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压力增大,并且会使股权激励机制失去对企业的吸引力。
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认为解决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与管理人员利益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企业因实施股权激励而产生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是非常必要的。
浅谈政策推动下相关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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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竞争的根本是人才的竞争,股权激励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高管核心技术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
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企业会选择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票期权含义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由于股票投资的长期性,股份制公司对所筹资金不需还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扩大再生产,激励员工想获取收益更多便会更加努力为公司创造收益。
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处理的对比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可分为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和不要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是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
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在授权时约定不可转让只有达到某个时间或者某个条件时才能实际行使这份期权。
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处理对比:(见表1)三、个税政策推动下股票期权个人应纳税额分析最新个税政策出台扣税基数提高为员工在获取收益时减少税负提高收益提供保障。
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个税政策推动下股票期权对公司和激励对象影响:(一)新个税税基和速算扣除数提高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减少了激励对象行权时的税负成本新《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个人所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按年累进扣除综合纳税,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探讨关于股票期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探讨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一种常见并有效的企业激励机制,已经在许多公司中被广泛应用。
该机制使得企业能够以股票期权的形式,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作为激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不可忽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股票期权激励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票期权激励的基本原理。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在特定条件下,授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该权利的实施时间和行使价格取决于特定的条款和条件。
股票期权的授予通常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工作绩效和职位等相关。
股票期权激励作为一种优厚的薪酬形式,常常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通常在两个时间点产生。
首先,在股票期权授予之后,员工并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然而,一旦员工行使该期权,个人所得税就会开始计算。
其次,当员工将股票出售时,根据差价即股票市价与行使价格的差额,也会产生个人所得税。
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对于股票期权存在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政策。
一种方式是按照行使日期或行权日期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种方式,在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个人所得税会立即计算。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员工出售股票所得收益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员工在出售股票时,根据差价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然而,这种税务处理方法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可能会影响员工的行使决策。
如果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准过高,员工可能更倾向于不行使股票期权,以避免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可能存在税负不公的问题。
不同员工因为行使时间和股票市价等差别可能导致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或地区开始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
例如,一些地区开始使用平均行权期和平均行权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和投资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收益的机会。
然而,在享受这些收益的同时,了解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关系到我们的合法纳税义务,也对个人的财务规划有着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当员工行使这一权利时,如果股票价格上涨,他们就可以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得收益。
对于股票期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时的相关税务处理,另一种是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的税务处理。
在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征税。
但如果员工取得的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比如在证券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股票期权,那么在授权时就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呢?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来确定的。
税率表采用的是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税率也逐步提高。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比如,如果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常见的薪酬福利形式,给予公司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然而,由于股票期权在收益实现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员工关注的焦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旨在帮助个人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负担。
首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对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非常关键。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综合所得税率和递延所得税率。
综合所得税率是将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各项收入汇总后依照递增的税率进行计算,递延所得税率则是将股票期权收益视为一项独立的收入,在实现利润时计税。
了解这两种计税方法的差异是制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的基础。
其次,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一步。
综合所得税率用于计算个人全年收入,可以适用于股票期权的收益计算,但需要特别注意掌握合理的税率分层划分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额。
为了减少纳税额,可以采取拆分纳税的方法,即选择在合适的时间行使股票期权,将收益分裂在多个纳税年度。
这种策略可以避免单一年度收入过高导致高额纳税的情况,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另一种策略是选择递延所得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
递延所得税率的核心是将股票期权收益视为一项独立的收入,在实现利润时再进行计税,因此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机推迟到股票期权实现收益后。
通过选择递延所得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将纳税时机推迟到合适的时间,与个人财务计划相匹配,从而更好地进行资金规划和理财。
除了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外,合理运用扣除项也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策略之一。
个人所得税法允许一定范围的扣除项,如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支出等。
个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降低纳税负担。
对于持有股票期权的个人来说,可以合理利用扣除项,如根据自己的家庭状况选择合适的扣除比例,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额。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初探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筹划初探摘要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结构的转变以及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中国正在从一个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逐渐像高人力成本的国家转变。
很多企业为了吸引或留住人才,不得不花费重金在员工工资薪金上以增加竞争力。
然而,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是超额累进制,总体税负成本较高,尤其对于中高层收入者来讲,往往企业增加的薪金并不能带来实际可供支配的税后收入同比例增长。
因此,由于没有事先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使得很多企业在员工薪金上虽然花费了较高的成本,但却并未达到有效增加员工收入的结果。
随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不断的发展和扩大,税务筹划的空间也逐渐增加。
从2005年开始至2007年,中国接二连三出台了针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法的规定,使得股票期权的纳税方法更加明晰。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筹划,探讨股票期权是否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税后收入从而降低公司的薪资成本。
关键字: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规定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已形成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现有的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7类:流转税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农业税类、关税。
在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对股票期权有显著影响的是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类(印花税)。
就个人所得税收体系来讲,与股票股权相关的税收是两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关于专门针对股票期权的税收征收规定,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8年,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其中明确了“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累进税率。
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

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当前,以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做法被国内“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而被逐渐引用。
股票期权这一新生事物,对中国企业管理、会计制度、税收以及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
为此,我们试图以“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税务机关稽查被授予人获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为蓝本,对股票期权概念、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有关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股票期权”出现的时间不算太长,以美国为例,1981年美国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
随着“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引入中国,但在中国上市公司至今尚没有完整的。
得到官方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
“股票期权”在中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股票期权”的施行主要在“三资”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
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达到公司目标值后,国资局就将一定的股票奖励给被考核人员。
这实质上不是人们所说的“股票期权”,而是“期股”,是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股票。
“期股”与“股票期权”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股”主要是对特定人员过去工作的认可,主要体现的是奖励,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对特定人员未来工作的肯定,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前者的激励机制比后者要小;第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的是一种买入权,而“期股”则不需购买而获得。
(二)“三资”企业实行的“股票现权”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总公司的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
据调查,各个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形式、条件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差别不大。
股票期权征收个税问题

股票期权( ,简称),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地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地权利.其实质是通过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地资本关系,让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结合,从而增强公司地凝聚力.股权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地广泛关注,被称为公司经理人员地“金手铐”.股票期权地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也就成为财税界讨论地热点问题之一.现行有效地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地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地通知》(国税函[]号).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实施地有效期内,可分为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四个环节.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权利地日期,税法规定授予日不予征税.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地日期,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年.如果被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当天行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地过程,行权日一般在可行权日之后.有地股票期权是一次性行权地,有地则是分批行权地(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权分析).行权日对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地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地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地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个月地,按个月计算.出售日是指股票地持有人将行使期权取得地股票出售地日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地规定,被激励对象行权后所取得地股票不能立即上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地禁售期.同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地股东,将其持有地该公司地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被激励对象行权取得地股票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地禁售期才能将所持有地股票出售.根据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地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上市公司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年月日授予张某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地等待期为年.年月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年月日张某按元股购买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元股.年月日张某按元股转让万股票.分析:授予日是年月日,可行权日是年月日,行权日是年月日,出售日是年月日.张某在年月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年月日张某按元股转让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做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股票期权地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地,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应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地日期行权,从面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地目地.假设上例中张某在年月日行权,当日该股收盘价格元股.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年月日张某按元股转让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通过将实际行权日由年月日提前到年月日,实现节税元().、合理运用会计政策进行个税筹划.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股票市价越接近行权价,行权时地个税额就会大幅降低.而公司业绩对公司股价会有很大影响,因此,运用合适地会计政策,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地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个税地目地.被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上涨时出让标地股票,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总之,按照现行政策对股票期权收入地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行权日、合理运用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地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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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1)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如何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而努力
,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经营者持股计划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它将经营者的收入定义为公司股价的增函数,而股价决定于公司业绩,从而有效地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目前,我国的股票期权
势头相当强劲。
但由于还处于导入阶段,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许多障碍。
从税务角度讲,如何制定相应的
法律制度,既保证对期权所得的合理、有效征收,又体现对这一激励机制的激励和认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税法中还没有特别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
由于期权计划五花八门,引发的税务问题十分复杂。
总的看来,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
本文只讨论个人的税收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该项期权或免费或以低价执行,这在客观上会构成行权人的收益,从而引发对这项收益的认定和征税问题。
从收益的来源来看,它要么是对于个人以低工薪为企业服务的一种补偿,要么是对于个人已经作出的贡献的一种奖励,或鼓励个人作出贡献的一种刺激。
从这个角度讲,该项收益根源于“工作”,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工资、薪金所得”。
但这只是依据该项收益的来源从整体上认定收入的性质,在具体实现上,由于该项收益是分段累积的(下文将要分析),不同阶段的收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将收入“一勺烩”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并不一定合理。
另外,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和期权条款的限制,怎样确认收入符合税收“确定性”、“便利性”原则也存在一些技术问题。
1998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简称《问题》),为税务机关对期权收入征税提供了初步依据。
《问题》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
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题》认定了期权所得的收入性质,为股票期权征税扫清了障碍,但在具体规定上还显得较为粗糙。
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计划形式多样,常常附带很多条件,个人在行权时的差价收入往往不是最终收入,对此收入征收所得税不是很合理;另一方面,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目前在我国企业中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法为鼓励其发展应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在《问题》中没能体现出来。
下图列示了股票期权计划的三个关键时点:期权赠与日、行权日和股票出售日,并给出了股价的一种可能变化。
我们称期权的赠与对象为员工,假设股价由市场决定。
在赠与日,员工获得一项权力,该项权力使他能够在行权日可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公司股票。
用期权术语,这是一项“买权”(Call Option)。
买权是有价值的,在量上等于员工从买权可能获得的收益。
虽然在行权日员工需付出成本才能获得股票,但在赠与日,买权是无偿赠与员工的,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员工的收入,按照税收原则应予征税。
如果此时对买权征税,那么,自赠与日起至行权日,员工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已经包含在买权之中,即在
行权日不应再予以征税。
买权日对应图中的a点,这也是最终确定行权价的时点。
行权价不应只决定于a点的市价,一般情况下,它是a点前若干日市价的一个函数(如均价)。
在行权日(b点),员工以执行价取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者),从而开始一种投资行为。
员工愿意执行期权,意味着执行价不高于市场公平价格,两者之差(图中的A区域)构成了员工的收入,应予征税。
如果在赠与日已经对买权征税,此时就不应对差价收入征税;如果赠与日没有对买权征税,此时应该对差价收入征税。
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收入数额是相等的(期权定价中包含了时间价值)。
b点是一个分界点,在这点上,收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b点以前的收益可以称为期权收益,b点以后的收益可以称为投资收益,两者之和称为总收益。
在股票出售日,如果出售价格高于行权日公平市价(c1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1+B2+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B2+B3=A),投资收益为B1;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平市价,但高于行权价(c2点),获得的总收益是B3,其中期权收益为B2+B3,投资收益为-B2,即亏损B2;如果出售价格低于行权价格(c3点),就会形成亏损B4.
用c代表c1、c2或c3中的任意一点。
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可以选择a,b,c三个基本时点征税,其中a与b是互斥的,a或b与c是互补的,a与b的税基是同一的,与c是不同的。
如果期权可随意转让,在a点相当于获得一份资产,那么在a点征税更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
但实际上,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在一定时期内将个人和公司的利益紧密地在一起,所以通常都会包含一些限制条款。
因此绝大多数期权是不可转让的,即只能由本人执行。
这样,在a点获得的买权虽然有价值,但却不能确认为一项收入。
此时的买权并不能保证一定会获得收益,对这样的买权征税是不合理的。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期权市场,所以即使期权是可转让的,其公平市场价格也很难确定,理论上的定价并不能提供足够的征税依据。
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这个问题更为突出。
现在考虑在b点征税。
如果此时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期权收益马上就可以实现,那么,应税收益就应予确认,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在法律和
上都不存在障碍。
即使此时个人没有出卖股票,即账面收入没有最终实现,征税也并不违反税收原则,因为此时个人持有的股票,可以视为按市价卖出然后再买入的结果,此过程已包含应税收益的产生。
从税收角度讲,个人因贪心而可能造成的亏损不应从应税收益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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