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民法学重要考点总结

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沿革民法理念的近代演变。
民法的调整对象97年根据民法中的财产权制度论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
(25分)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一些内涵: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的“财产”既有狭义也有广义。
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力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有体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称为无体财产。
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在法律上视为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
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赠与、借贷。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与之相比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他们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有:1、确认的方法。
2、救济的方法。
3、补充的方法。
民法的性质99年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5分)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07年本科分析私法自治。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述05年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25分)平等原则06年论述平等原则在财产法中的体现。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
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③平等主体问题。
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
(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①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
③为市民法。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①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
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
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
民法学课程重点知识树

民法学课程重点知识树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了解民法的相关概念(1)民法;(2)形式上的民法;(3)实质上的民法;(4)广义的民法;(5)狭义的民法;(6)民法学。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解:(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
领会:(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3、我国民法的渊源了解:(1)民法的渊源;(2)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领会:(1)我国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我国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和领会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诚实作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为了解内容。
第四章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解掌握:(1)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理解记忆:(1)民事行为能力;(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
掌握和应用:(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2)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3、监护与公民的住所理解:(1)监护:(2)住所。
理解和掌握:(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2)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设立监护人;(3)监护人的职责;(4)公民的住所确定。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理解记忆:(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
理解和掌握:(1)宣告失踪的条件;(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3)失踪宣告的撤销;(4)宣告死亡的条件;(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6)死亡宣告的撤销。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了解和领会:(1)个体工商户的特征与法律地位;(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与法律地位。
6、个人合伙。
了解领会:(1)个人合伙的特征;(2)合伙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第五章法人了解法人的概念领会:(1)法人的特征;(2)法人制度的意义。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

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仅供参考)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全国自考民法学重点内容含详解

民法学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5*2+判断题5*2+简答题3*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2*10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代民法代表:罗马法;近代民法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现代民法代表: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列宁《苏俄民法典》。
我国第一部民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
民法进入新阶段: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4.民法的性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实体法;私法。
5.民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效力:民事立法遵循的准则;解释民法的基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7.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首要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信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考试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民法与民法学体系结构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现看一下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第一编的内容是关于人格、身份和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第二编是关于所有权和其他各种物权的规范;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方法的规范;如合同、继承、时效、抵押权的实现、侵权救济等等..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另一种类型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五编式的结构体系;又称为潘德克顿式;即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民法不是以法典的形式表现的;不存在一个逻辑体系;而是表现为不成文的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是由法院创制的;是法官的法..判例法规则不是建立在概念和逻辑的基础上;而是从许多判决先例记录的事实中整理出来;以文字形式加以表现;适用于新的案件..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一般与本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是一致的..我国尚无成文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学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形成的..我国民法学的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社会生活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应当制定单行立法..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联系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在构架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一民法典的总则总则的设立可以避免法条的重复;使法典更为简洁..总则的设立更符合民商合一的模式的要求..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总则的规定更为抽象;包容性更强;富有弹性;便于法官作出解释;总则的体系构成还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需要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主体制度..第二;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行为..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二民法典的分则应当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来展开分则的体系..我认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体系应当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继承权、物权、债权;这些权利已经为各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普遍承认;也应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民法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1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十九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是说每一项基本原则都适合于每一项具体的民事关系.. 3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征: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2、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4、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通常说的诚信属于道德规范;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5、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三平衡的;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民事主体在利益关系上;也贯彻公平原则;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当发生意外风险时;风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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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注意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可参阅老版P56-57)第三节了解(注意习惯法和判例)第四节了解(注意法律关系客体)第五节不会考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注意基本含义和适用领域)第三节了解第四节了解第五节了解(注意权利本位的含义)第六节了解第七节了解(注意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重点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1、买卖不破租赁P37;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第三节★重点第四节★重点第五节★重点第六节★重点第七节了解第八节★重点第九节了解(注意:自力救济尤其是自助行为P53)第四章民事主体概念第一节了解(注意:民事主体特征)第二节★重点(注意胎儿的保护问题P59)第三节★重点(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律后果P64)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四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第三节★重点(注意1、财产代管人P76;2、宣告死亡的撤销P79;3、监护人的职责P82 )第六章法人(重点章)第一节★重点(注意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P92;2、我国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P93;3 、法人设立的原则P94)第二节★重点(注意1、法人的机关P102;2、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P112;3、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P115)第三节★重点(注意设立条件P119-120)第七章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二分类;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内部关系;七、外部关系)第八章法律事实概要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第九章法律行为(重点章)第一节★重点(注意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三和四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全面掌握)第三节★重点(注意全面掌握)第四节★重点第五节★重点第六节★重点第七节★重点第八节了解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一节了解一二三,重点掌握四五六第二节★重点(注意1、代理权的授予与基础关系的关系P210;2、代理权的范围P212)第三节★重点第四节★重点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第一节了解(注意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第二节★重点(注意一、二、四、六)第三节★重点(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四节了解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了解(注意物权的特征)第二节★重点(注意三、物权分类)第三节了解(注意二、物权的学理分类)第四节★重点(尤其要注意四、五)第五节了解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不会考第三节★重点(注意绝对原则、法定原则,尤其要注意物权公示原则)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内容偏难,一般不会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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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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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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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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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找到的最完美的福利,大家各取所需,适当删减,是整本书的!!!哇咔咔民法魏振瀛笔记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行为。
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管理等。
2、非行为事实。
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财产权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
(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行为方法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