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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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规章制度之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

民航规章和咨询通告【篇一: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组类i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机长进入条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组类ii 最大起飞全有副驾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有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机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长重136吨以下驶经历者无副驾驶经历者时。

经历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有机长经历担任组类 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决定。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三)主管机关或部门;
(四)管理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民航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八)其他不宜报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六章 解释、评估、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五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章目录
民航总局令第104号
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
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1号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00号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民航总局第99号令
民航局令第218号
CCAR-329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航局令第217号
CCAR-117-R2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216号
CCAR-276-R1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215号
CCAR-158-R1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214号
CCAR-315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88号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87号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86号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85号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号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8号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和发布的管理民航行业的法规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权益以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民航规章进行详细解释,包括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制定背景中国民航规章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民航行业的发展和改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航运输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投资、扩大机场建设、提升航空公司的运力等。

然而,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航空安全、服务质量和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民航局开始制定和发布一系列规章,以规范民航行业的运作。

二、主要内容中国民航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安全管理、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航空器运行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民航行业最重要的关注领域之一。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维护和检修、航空器运行和飞行员培训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2.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民航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运输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机票销售、乘客登机和行李托运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提高乘客的出行体验,确保航班的准点率和服务质量。

3.航空运输市场监管航空运输市场监管是保障航空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运输市场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线审批和票价监管等方面。

这些规章旨在维护航空市场的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航空器运行管理航空器运行管理是保障航班安全和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

中国民航规章对航空器运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操作和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3.08•【文号】民航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通用航空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项目,需按照民航规章要求满足相应的运行资质能力(详见附件1)。

最新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最新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 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引言: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是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国民航规章的相关内容,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航行业的管理规定。

一、民航规章的制定和发布1.1 民航规章的制定机构:中国民航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由各级民航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1.2 民航规章的发布程序:民航规章的发布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多个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3 民航规章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和内容,民航规章可以分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机场管理规章、航空器管理规章等多个类别。

二、民航规章的内容和要求2.1 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主要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航路规划、飞行计划等内容,要求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2.2 机场管理规章:主要包括机场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内容,要求机场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2.3 航空器管理规章:主要包括航空器的注册、适航、维护等内容,要求航空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

三、民航规章的执行和监督3.1 民航规章的执行主体:民航规章的执行主体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创造商等相关单位,要求各方严格遵守规章,确保民航运行的安全和有序。

3.2 民航规章的监督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下属各级民航管理机构负责对民航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3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民航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民航规章的更新和完善4.1 规章的更新机制:民航规章需要根据民航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保持规章的时效性和适合性。

4.2 规章的修订程序:规章的修订需要经过征求意见、审查、公示等程序,确保修订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3 规章的宣传和培训:为了让泛博民航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规章,需要加强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规章的执行效果和质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CAAC)制定和发布的管理和监督民航行业的法规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民航规章的背景和重要性中国民航规章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民航规则的要求。

民航规章对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和航空人员等各个环节的运营和管理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它们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顺畅运行和良好秩序至关重要。

二、民航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分类中国民航规章主要包括运行规章、管理规章、技术规章和安全规章等。

具体内容如下:1. 运行规章:主要涉及航班运行、航线规划、飞行计划、飞行员操作规范等。

它们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时运行,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2. 管理规章:主要涉及航空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

这些规章确保航空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其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3. 技术规章:主要涉及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修、检验等技术要求。

这些规章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可靠和适航性,保障飞行安全。

4. 安全规章:主要涉及飞行安全管理、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器运行监察等。

这些规章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和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民航规章的执行和监督中国民航规章的执行和监督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创造商、维修单位、飞行员等各个相关方都需要遵守和执行规章的要求。

民航局会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规章的有效实施。

四、民航规章的更新和修订随着民航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民航规章也需要不断更新和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局会根据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和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以适应行业的需求和变化。

五、民航规章的影响和意义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为民航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促进了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一、引言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为确保民航运输安全、维护航空秩序、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文将对中国民航规章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目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二、背景中国民航规章的制定与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航空运输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中国民航规章应运而生。

这些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乘客和航空公司的权益,提高航空运输的质量和效率。

三、目的中国民航规章的目的是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具体目标包括:1. 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2. 维护航空秩序,确保航班的准时起降和航线的畅通;3. 保障乘客的权益,提供舒适、便捷和安全的乘坐环境;4. 促进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内容中国民航规章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航空器的设计、创造、运行、维护等方方面面。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规章:1. 《民用航空法》:是中国民航事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2.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航空安全的管理要求,包括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3.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规定了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4. 《民用航空器运行管理规定》: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行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器维护等方面的内容;5.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管理要求,包括维修人员资质、维修程序、维修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五、实施情况中国民航规章的实施情况良好。

中国民航局作为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民航规章的实施。

各航空公司和相关机构也积极配合,确保规章的有效执行。

同时,中国民航局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规章的有效性和适合性。

六、结论中国民航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民航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至关重要。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 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 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 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 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CCA R Chi na Civil Aviatio n Regulatio ns 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 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n 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我公 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 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7、 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 张露1 部法律(《民用航空法》)、 27 部行政法规和 115 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 CCAR勺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 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 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 、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183)2、 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3、 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4、 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5、 一般运行规则CCAR12部、CCAR14部等 CCAR- CCAR- CCAR- CCAR-67)CCAR-93TM-R )3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CCAR-289TR-R)1《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CCAR-395-R1 )11 、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CCAR-11LR-R2)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CCAR-18R2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冲有描述。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如-R3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 -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

中国民航规章详解中国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针对民航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民航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民航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

一、民航规章的分类根据中国民航局的规定,民航规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实施条例》等。

2. 规章:是指由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民用航空法规》、《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

3.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中国民航局制定和发布的对民航行业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的文件,如《民航机场安全管理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范》等。

二、民航规章的重要性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民航行业的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规定了民航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航班运营的程序和标准、航空器的适航要求、机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民航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

1. 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民航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的适航要求和维护标准,确保了飞机的安全飞行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规章还规定了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保障了货物的安全运输。

2. 维护民航行业的公平竞争:民航规章对航空公司的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了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3. 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民航规章对民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规章规定了航空器的运营标准、机场的建设标准等,推动了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民航规章的制定和执行由中国民航局负责。

中国民航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民航规章,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1. 制定程序: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议、批准等环节。

起草阶段,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初步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将起草的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议阶段,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的反馈进行分析和整理,并进行内部审议;批准阶段,经过审议通过的规章提交上级机构批准。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作者:张露?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

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1、行政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2、航空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3、航空人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9)4、空中交通管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5、一般运行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6、运行合格审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8、机场《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9、经济与市场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11、航空安全保卫《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CCAR-12中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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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0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号公布1995年11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5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 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六条 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立法目的、工作日程安排、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项内容。

第八条 立法规划在前一个五年规划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的五年规划开始后六个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在该年度计划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下达。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规划和计划所列项目的具体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民航总局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民用航空规章的建议。

第三章 起草与修改第十一条 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章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 草拟规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起草大纲,提出起草工作报告;(二)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草拟规章草案;(三)印发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四)召开讨论会或专家论证会,修改、确定送审稿。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起草工作进度,指导或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规章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

法条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

整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规章必须使用标准语言,不得使用方言,不得比喻、夸张、形容和修饰。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规章除中文正式文本外,可采用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其章节序号可采用国际上惯用的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规章的修改除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外,按照规章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发布。

第十七条 规章修改后,应当在新规章中订明废止原规章或者原规章中失效的部分。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送审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送审报告;(二)规章草案(一式五份);(三)关于制定该规章的说明(一式五份);(四)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 对送审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退回:(一)不符合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二)重大问题没有论证清楚,或者与有关部门有重要分歧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

但是,已经反复协调论证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报总局领导审批的除外;(三)法条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要求,需作重大调整和修改的。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在退回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在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将审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连同原草案送审稿和修改花脸稿一并送审。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设立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民用航空规章草案和行业政策进行审议。

民航总局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民航总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司局负责人担任。

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讨论某一规章草案时,分管该业务司局的民航总局副局长应当参加会议。

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审查行业政策性文件,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由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主任根据讨论情况提出送交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直接送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签署民航总局令发布。

民航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与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联合签署,以民航总局令或者有关部门令发布。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令,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草拟送批,内容包括批准机关、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规章经批准后,连同发布令一起刊登《中国民航报》。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25份,通过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 清理和编纂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清理一次。

对失效和需要废止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应当制定计划抓紧修改。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编纂,及时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法规编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用航空法律、条例、决议、决定、命令等;(二)国务院发布或者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三)民航总局发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有关部门令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四)民航总局对外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者航空技术合作协定等;(五)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法规统一印制下列正式版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全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新法规汇编(编年体)。

民用航空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印制单行本。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制其他版本,但法规内容与正式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法规的编号,凡由民航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同时标明:(一)民航总局令序号;(二)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序号。

民用航空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的编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编号方法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民航总局立法计划。

民用航空法律草案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对于重要和复杂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民用航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并由民航总局局长审核签署后,报送国务院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审议发布。

本条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第一章至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或者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送民航总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草拟复函报民航总局领导签发。

民用航空法规草案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意见时,以民航总局名义或者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名义发送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对1990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第1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

原规定实施五年来,对规范民用航空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保证法规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民航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立法经验的增多,原规定也表现出诸多不够完备的方面,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实际要求,急需加以修订。

《民用航空法》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并将于96年3月1日起施行。

值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民航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快立法进度,提高法规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结几年来民航立法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原规定中的适用部分制定了本《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修改工作的思路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承前启后。

修改仍以原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尽可能保留其适用部分,对结构只作了适度调整,以利于工作的前后衔接。

2.总结经验。

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几年来总局特别是业务司局的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原规定中欠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程序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3.提高效率。

从加强规章起草工作、提高规章草案质量入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查速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更多的规章,尽快建立起民航法律体系,为民航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修改和补充1.关于规定的名称。

原规定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

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国家已有规定,不属我局规章规定的范畴,而且我们的立法实践主要是民航规章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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