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一、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可采取上门购买或采购平台订购。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数量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4)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签署姓名。
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br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br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br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br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br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br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止流痹。
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篇: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1、公司按规定成立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药品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护理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护理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病房毒、麻、精神类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毒、麻、一类精神药品设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加锁(要求保险柜管理),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每班交接,并签具体数量及全名。
3、医师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如有剩余药液须两人核实后销毁登记并签名,及时领取补充。
4、建立毒麻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的姓名、床号、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5、领用注射用的毒麻药品如杜冷丁等,须凭处方及空安瓿方可到药房换取备用药。
由于因人为造成安瓿破碎等意外情况,当事人需提交事情经过报告,并报护士长→护理部主任→药剂科负责人。
6、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六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生产、经 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能够依法参加行业协 会。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种植、试验研究和生产
• 第七条 国家根据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医疗、 国家贮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旳需要拟定需求总 量,对麻醉药物药用原植物旳种植、麻醉药物和 精神药物旳生产实施总量控制。
第五章 储 存
•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物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置旳麻醉药物 储存单位,应该设置储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旳专库。 该专库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旳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该与公安 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旳使用单位应该设 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专库应该 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该使用保险柜。专库 和专柜应该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二)有保证明验所需麻醉药物和精神药 物安全旳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 有关禁毒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旳行为。
• 第十一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试验研究单位 申请有关药物同意证明文件,应该根据药物管理 法旳要求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旳,应该经国 务院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需要使用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原则品、对 照品旳,应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务院药物监督 管理部门同意旳单位购置。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旳,应该经所在地设区旳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取得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下列称印鉴 卡)。医疗机构应该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旳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按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方准发出。
(七)只有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进行麻醉药品开方。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九)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可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由科主任在处方上签署意见,方可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____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____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____天。
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少____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
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
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严格监管和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使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活动。
一、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二、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物是指具有麻醉、镇痛、麻木等作用的药物,且具有一定的成瘾性和毒性。
针对这类药物,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一)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麻醉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合法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并应当记录在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系统中。
(三)麻醉药品的配送、使用、销售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进行。
(四)医疗机构和单位必须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库存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并留有相关记录。
三、精神药品管理精神药物是指具有影响神经系统、精神活动、心理功能等作用的药物。
在规定中,对精神药物的管理也制定了一系列要求:(一)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得到国家的批准、许可。
(二)精神药品的行为治疗,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合法医生进行。
医生必须定期对患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保障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对于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使用应按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并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四)针对高危人群,例如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在精神药品使用方面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以保障其安全。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在规定中,对于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违规行为分为轻、重两种,具体处罚包括:轻违法行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重违法行为:吊销执业资格、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结语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中,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病区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各病房保存的毒、麻、精神药品限于本病房内临床使用,不得私自动用或借出,须遵医嘱用药。
2.毒、麻、精神类药品做到“四定”。
定位: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加锁保管。
定量:药品基数准确,用药有记录,凭麻醉处方及时补充基数。
剩余药液表明去向并与值班医生双签名,护士长每周检查并记录。
定人:根据分工,定人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每班进行药品、钥匙交接查对,并在登记本上登记签全名。
定时:定时检查药品质量,有无过期失效,并作记录。
3.毒、麻、精神类药品领取
安瓿:病人用药后保留空安瓿,取药时同麻醉药处方一起交药房。
处方:出具有麻醉处方资格医生开具的麻醉处方(淡红色)。
4.发生毒、麻、精神类药品丢失等意外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概述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分类及管理要求I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管理措施IV.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处罚篇1正文一、概述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是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可控而实施的重要制度。
其旨在规范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防止滥用、非法买卖等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二、分类及管理要求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包括“三类药品”的管理要求。
“三类药品”指的是毒麻精放药品,其分为:1.麻醉药品,用于缓解疼痛和改善睡眠,需要特殊管理和严格审批。
2.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精神障碍和心理疾病,同样需要特殊管理和严格审批。
3.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需要严格管理和监控。
三、管理措施为了加强“三类药品”的管理,监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专库、专帐、专柜、专责,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四、监督与处罚为了保障“三类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管部门实行监督与处罚机制:1.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管工作。
篇2 目录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概念和背景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III.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意义IV.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不足和改进措施V.结论篇2正文一、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概念和背景毒麻精放药品是指具有毒性和精神作用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这些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指对这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回收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患者的安全和用药的合法性。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源于医学伦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考虑,是医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毒、麻醉、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管理法》、及《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剂室必须设有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柜。
指定专人启用,调配、分发和保管,取用后立即加锁。
三、药库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各制剂室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处方分类装订、单独保存。
四、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调配与发药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习人员不得单独调配。
五、毒、麻醉、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掌握处方限量:毒药每次处方计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六、经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时,门诊病人应持有医疗诊断书和《麻醉药品专用卡》,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填写专用卡后报医教处批准,病人凭卡和麻醉药品处方,交换空安甑取药,死亡停药缴销专用卡。
七、临时调配及制剂称取毒、麻醉、精神药品时,均需经第二者检查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八、毒、麻醉、精神药品标签,应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调配及配制制剂需用毒、麻醉、精神药品时,所使用的衡器及用具,必须刻度精确,称量准确,用后均需认真清洗干净,放回原处。
十、各调剂室应定期到有关科室检查毒、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一、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醉、精神药品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完成任务后凭处方报销。
贵重药品和麻醉药毒药精神药使用管理规定
贵重药品和麻醉药、毒药、精神药使用管理制度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2.毒性药品只限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毒性药品处方权医师资格.4.医师使用毒性药品处方,应准确书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并熟悉用法、用量、规格、数量等.5.配制毒性药品制剂必须由药师以上人员负责配制和质检,每次生产原料数量和成品数量要有详细记录,并有双人核对,双人签字,配制工具和容器要妥善处理,以防污染其他药品.6.毒性药品须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制剂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杂.7.毒性药品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2.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资格.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4.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保存两年备查.5.精神药品应定期盘点,帐物相符,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专人保管,专柜加锁,每月清点.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2.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资格.4.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严防病人成瘾.5.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并加盖医师处方章方可调配,如有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配,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6.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晚期癌症病人必须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及有效证件才能供应.7.麻醉药品应严加管理,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8.对变质和破损的麻醉药品,每年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就地监督销毁.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1.化学危险品是指易爆、易燃,强氧化剂、还原剂以及腐蚀品等.2.化学危险品仓库应符合危险品贮存要求,通风良好,有防火、调温、防爆、防静电等设备且确保工作状况良好,并按危险品的性质分区、分层存放.严禁火种入内.3.易燃药品、挥发性药品放在顶层.4.腐蚀药品放在最底层.5.爆炸药品放在密封水泥箱内.6.剧毒药品由保卫科加锁保管.7.危险药品定期检查并作记录,高温期间应采取有效降温措施.8.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药品请领单一式二联,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并由负责人签名.9.危险品仓库应双人双锁,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 专人管理 • 专用帐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 定》(卫医发[2005]438号)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 于2年; 2005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 》 规定出入库专用账册为不少于5年) • 专柜加锁 (双人双锁) • 专用处方(颜色淡红色,《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 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 处方保存期限 2年; •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 发[2005]438号)要求的登记项目有差异)
• 处方标准
•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 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 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 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 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 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2007年10月11日 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123种 精神药品132种 第一类53种 第二类79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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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 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 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 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 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 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 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 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 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 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 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 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 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 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 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 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 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 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 后不少于2 后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 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 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 转帐方式。 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 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 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 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 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 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 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 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郴 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 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 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第二十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 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 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 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 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 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 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 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 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 机构开方取药。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 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 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 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 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 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 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 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 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 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 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 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 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 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二十三条 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 《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专用卡》 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 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 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 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 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 麻醉药品专用卡》 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 麻醉、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 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 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 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 由药剂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 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 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 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 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 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 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 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 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 药品。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 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 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 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 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 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 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 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 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 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 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 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 号相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 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 月汇总,至少保存2 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精 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第二十六条 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 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 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发给门 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 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 酸二氢埃托啡片;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 酸二氢埃托啡片;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盐 酸二氢埃托啡片说明书》 酸二氢埃托啡片说明书》中适应症和注意事项等 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
沈丘东方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 方权资格认定工作, 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五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 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 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 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 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 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门诊药房不得为 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 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 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 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 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具有《 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 开展戒毒治疗时, 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 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 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于5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的申请后,应于5个工 作日内安排专人到场监督医疗机构的销毁行 为。
第四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 麻醉、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