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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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

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

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

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其包装容器上必

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

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

完整。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不得非法

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

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

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

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处方实行专册登

记应当留存至少3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

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

取药空安瓿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

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

保管登记。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

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7.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

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三)精神药品

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

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

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险柜)管理,建立精神

药品收支帐目,按季节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4.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

可使用。

5.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6.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持卫生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7.所购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8.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保存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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