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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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规范
篇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建立应急专业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3)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4)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的制(修)订、队伍装备采购等方面,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6)针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订调查、处置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技术方案。
(7)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
(8)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
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9)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疾控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2)疾控机构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络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3)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网络直报用户密码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4)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
咨询和监督。
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
(5)报告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6)报告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做出事件进程和结案网络报告。
(7)报告内容:首次报告应尽可能说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受累人数、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及时进行事件的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或存在的隐患、控制措施及效果等内容。
(8)疾控机构逐级及时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及时订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并做好记录。
(9)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根据需要随时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题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的追踪。
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原始记录和表格、
调查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总结等文档应定期整理归档,有关电子文档和数据要硬件备份异地保存。
(11)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泄露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信息,以及事件受累者的个人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制度
(1)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
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组织现场调查工作组(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消杀等专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
(3)现场调查与处置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组成人员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4)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
根据制定的方案或计划,迅速开展现场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并针对事件发生的有关因素,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或控制措施。
(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过程评估与最终效果评估。
根据
评估结果及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场调查、修订或调整预防控制措施。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及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总结。
(7)及时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置的进展,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8)现场工作必须服从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篇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XX 年1 月1 日起实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张彦平
联系电话:略传真: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臵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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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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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
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篇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一、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且必须取得江苏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相关法律、规范培训;定期对传染病报告数据进行常规分析;建立医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机制;检验部门、影像部门要建立异常检验结果反馈机制;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
建立HIS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子系统(个案采集模块和传染病管理模块)并开展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其它暴发、流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可疑新发传染病。
2.报告程序与方式。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
3.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
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4.审核查重。
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重卡等检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核实、修订、删除重卡。
5.订正报告和补报。
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6.传染病报告卡收集。
负责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部门指定专人每日至当日有传染病报告的科室收卡,收卡时做好交接记录。
(来自: 小龙文档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如接到需在2小时内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前往报告科室收卡。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
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流行病学调查。
协助疾控机构对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3.疫点疫区处理。
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二、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