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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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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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苏行终字第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宁(英文名:MOHAMED MBARAKA),男,
1974年3月28日生,国籍为坦桑尼亚(TANZANIA),护照号码为A0039744,
现为南京大学留学生,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1幢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地址在南京市江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兴龙,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儒盛,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怒涛,该大队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兆秀,女,1938年7月5日生,汉族,
住南京市童家巷50号-11。
上诉人穆哈宁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X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举证、质证认定:201X年6月8日4时50分左右,无驾驶执
照的穆哈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港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湖北路由
北向南行驶至57号附近,在左侧机动车道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并已走至道路中心线东侧的陈兆秀撞倒,致陈兆秀重型颅脑损伤、右小腿开放性骨折,经法医
鉴定为重伤。201X年6月8日凌晨5时,五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与南京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当日,五大队根据市交管局的交办案件通知予以立案,
后于201X年6月17日作出第025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穆哈宁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兆秀不负此事
故责任。穆哈宁不服,向市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市交管局于201X年7月26
日作出第201X160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五大队所作的责任
认定。穆哈宁不服,于201X年9月2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