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报监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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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报监登记制度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1]111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本站综合技术部办理工程监督登记手续。
二、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2、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施工(项目经理、安全主任、质量主任、安全员)、监理(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
5、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复印件)。
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复印件)。
7、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电子版)。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包括分包单位)。
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按照备案图纸申报,新增加工程清单在施工图设计变
更完成后及实施前补充申报)。
10、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1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三、办理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登记表》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综合技术部工作人员当场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办理监督登记并录入台账;材料不齐的,工作人员将资料返还申请人,不予办理。
说明:
1. 所有复印件均需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检测单位资质合同可后补
3. 质安站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工程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我站对如下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现将有关事项登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