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幸福感,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规范,以期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和老年人生活的改善。
一、安全配备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居住场所,安全是最重要的保障。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灭火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演练;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安全;设置应急疏散通道,以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私人房间和浴室,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尊严。
二、卫生标准养老机构应当维持高标准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细致的清洁工作。
床单、被褥等床上用品应当定期更换和消毒;公共区域、餐厅、浴室等地方要保持清洁干净;垃圾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此外,提供老年人必要的个人卫生用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三、饮食营养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合理的饮食,保证老年人获得均衡营养。
菜单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健康需求进行定制,避免油腻和高糖食物;提供多样化的食物选择,满足老年人的个人口味;安排规律的就餐时间,保证老年人获得足够的营养。
四、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提供老年人的医疗护理服务。
定期组织体检,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提供药物管理服务,确保老年人按时、准确地服药;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包括洗漱、浴护、康复服务等;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方便老年人和家属查询和参考。
五、活动娱乐养老机构应当组织丰富多样的活动,提供老年人的娱乐和社交需求。
开设兴趣小组,如歌唱、舞蹈、书法等,为老年人提供娱乐和交流的平台;定期组织户外活动,如郊游、健身等,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演讲和知识讲座,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六、人性化关怀养老机构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关怀和爱心,提供温馨的家庭氛围。
关爱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提供心理咨询和慰藉;设立老年人申诉渠道,及时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和困难;鼓励老年人参与决策和管理,增强他们的自尊和自信。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宗旨是保 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必要 的照料和帮助,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 康。
机构服务范围
日常生活照料
包括饮食、穿衣、洗澡等基本生活照料。
医疗保健服务
包括定期体检、疾病预防与控制、康复训练等。
精神慰藉服务
包括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
社会参与服务
包括组织文化活动、健身活动、社交活动等,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交流。
护工
负责老年人的日常起居和护理,包括饮食、穿衣等。
04
设施设备与环境
建筑与装修
建筑安全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应确保结构安全,符合抗震、抗风、防 水等要求。
建筑布局
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适应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需求,如无障 碍设计、方便轮椅通行等。
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应环保、无害,避免使用易燃、有毒的材料。
入住服务
01
02
03
接待与咨询
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咨询, 解答疑问,协助办理入住 手续。
入住协议
签订入住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 人的权益。
入住环境
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设 施齐全,符合老年人的生 活习惯和需求。
餐饮服务
营养供给
提供营养丰富、均衡的餐 饮,满足老年人的身体需 求和口味偏好。
客户满意度调查
1 2
调查目的
客户满意度调查旨在了解服务对象对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为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应包括服务态度、服务及时性、服务安 全性、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3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 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民政局的社会福利事业规范与标准
民政局的社会福利事业规范与标准在社会福利事业中,民政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福利活动的规范与标准,民政局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标准化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政局的社会福利事业规范与标准,并介绍一些重要的实施措施。
一、规范与标准的重要性社会福利事业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和提高生活质量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然而,如果这些活动缺乏规范和标准,就可能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资源浪费、服务质量下降、社会不公平等。
因此,建立社会福利事业的规范与标准对于有效组织和管理福利活动至关重要。
二、民政局的规范与标准民政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福利事业的政府机构,承担着规范福利事业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证社会福利活动的质量和效益,民政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规范与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分配的规范与标准民政局根据不同地区和人口的需求,制定了资源分配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规范与标准从实际需要、预算限制、社会公平等多个方面考虑,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福利的需求。
2. 服务质量的规范与标准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质量,民政局确立了一系列服务质量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规范与标准包括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服务流程的规定、服务结果的评估等,旨在提供高质量的福利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
3. 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与标准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为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规范与标准包括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要求、服务范围等,旨在确保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障福利服务的效益和公平性。
4. 监督与评估的规范与标准为了监督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情况,民政局制定了监督与评估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规范与标准包括监督人员的职责、评估指标的制定、评估结果的公示等,旨在提高福利事业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重要的实施措施为了确保社会福利事业规范与标准的实施,民政局采取了一系列的实施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0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1年2月6日发布2001年3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 总则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for theElderly)前言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老年人 The Elderly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基本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规范,以确保老年人得到高质量、安全和人性化的服务。
养老机构应积极落实本规范,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2. 员工要求- 养老机构应雇佣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员工,包括护理、康复和心理健康等方面。
- 员工应具备热情、责任心和耐心,善于与老年人沟通和互动。
3. 营建与设施- 养老机构应提供舒适、安全和洁净的生活环境,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 设施应有无障碍通道和便利设施,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需求。
4. 饮食与营养- 养老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口味适宜的饮食,保证老年人的健康饮食需求。
- 应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的饮食方案。
5. 医疗护理- 养老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疗护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日常健康问题。
6. 康复活动- 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康复活动,包括体育锻炼、音乐欣赏、手工艺等,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 康复活动应根据老年人的兴趣和能力进行个性化设计。
7. 休闲娱乐- 养老机构应提供丰富多样的休闲娱乐活动,如棋牌、阅读、观影等,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 应关注老年人的兴趣爱好,提供个性化的娱乐活动选择。
8. 安全管理-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摔等安全措施。
- 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安全。
9. 投诉处理- 养老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老年人或其家属的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
- 对于投诉调查结果,应及时做出处理和反馈。
10. 教育培训- 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 应关注最新的养老护理技术和服务理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培训。
以上为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老年人获得优质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3)对新入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
8.2发展
(1)建立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员工提升个人能力。
(2)定期选拔优秀员工,提供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3)建立激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9.1应急管理
(2)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通过案例宣传和法律教育,提升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十八、环境保护与绿色生活
18.1环境保护
(1)持续推广环保理念,提高老年人环保意识。
(2)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3)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植树造林、清洁卫生等,提升环境质量。
(2)组织定期的志愿服务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社会生活。
(3)对志愿者进行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15.2社会支持
(1)与社区、企业、慈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争取社会资源。
(2)开展公益活动,提升养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3)建立爱心捐赠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的捐赠和支持。
十六、文化活动与精神关怀
16.1文化活动
(3)定期发布研究成果,为养老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19.2创新发展
(1)鼓励创新思维,探索养老服务新模式。
(2)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奖励在养老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二十、综合服务与个案管理
20.1综合服务
(1)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整合医疗、康复、教育等资源。
(2)开展跨专业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的服务。
(3)建立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服务无缝对接。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尊严的重要方面。
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家庭延伸,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以下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相关内容。
第一,安居:养老机构应该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确保老年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
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良好,避免危险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饮食:养老机构应提供营养均衡、适合老年人消化吸收的饮食。
食物应新鲜、绿色,避免食物中毒和营养不良等问题。
同时,应合理安排餐点时间,满足老年人的饮食偏好和需求。
第三,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应配备专业合格的医护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疾病预防和治疗、急救等。
机构应设立医护岗位,并确保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心理关怀:养老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心理关怀服务,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通过开展心理辅导、娱乐活动等,帮助老年人缓解压力、调整心态,促进身心健康。
第五,文化活动:养老机构应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活动内容可以包括书法绘画、音乐欣赏、健身锻炼等,既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又可以增加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六,社交互动:养老机构应营造良好的社交互动空间,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通过定期组织聚餐、庆祝活动、旅行等,增加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感和归属感。
第八,投诉处理: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老年人和家属的投诉。
对于投诉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向投诉方进行反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尊严,提供优质的生活和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5 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6 管理要求7 服务评价与改进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使用促进司、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江苏省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河北省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邦华、刘勇、常华、雷洋、谢红、彭嘉琳、张陆、熊承刚、孙文平、强鹏、王习宇、曾伟、戴继勇、张文秋。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比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时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MZ/T 032-2012 医疗机构安全管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照料服务协助或照顾老年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活动。
3.2 医疗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照护的活动。
3.3 安宁服务为临终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别支持及心理慰藉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
3.4 相关第三方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4 基本要求4.1 养老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
4.2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3 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现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与福利政策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与福利政策社会养老与福利政策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关注的重要领域。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和提供福利支持,民政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就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与福利政策展开讨论,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一、社会养老政策社会养老政策是指政府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工作人员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致力于推动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之一是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另外,民政部还制定了多项举措,提升社会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例如,积极推动养老院建设,提供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培训和引进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等。
这些政策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福利政策除了社会养老政策,民政部工作人员还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各类福利支持。
福利政策是指政府给予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关怀。
民政部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福利政策,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在物质支持方面,民政部通过发放养老补贴、提供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老年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水平,民政部还推动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健康管理服务。
在精神支持方面,民政部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积极组织各类文体活动,提供社交和交流平台。
此外,民政部还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照顾老年人,营造温暖关爱的社会环境。
三、政策实施与推进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养老与福利政策的实施与推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收集并反馈社会养老和福利领域的问题和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同时,他们还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通过各类渠道向老年人传达政策信息,并解答他们的疑问和困惑。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四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2.3.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 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 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 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3.2.1.4 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 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 老年人服务中心 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2.3 介护老人
3.2.3.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 整理床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表格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标准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来源: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时间:2001-02-06 16:14
MZ008-2001
前 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3.2.3.9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 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 帮助老人排便。
3.2.3.13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4.2 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 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及时
【打印】
【相关报道】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02-06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
2.9 护养院 Nursing Homes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 敬老院 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s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 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2.2 介助老人
3.2.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 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 for the Elderly
3.3.5 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 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 心理
3.4.1 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1.4 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3.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 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 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3 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文搜索 所有站点 本 站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本站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返回门户] 首 页 | 机构职能 | 领导简介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计划规划 | 政策法规 | 专题专栏 | 网络电视台 |
3.2.3.14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 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 护理
3.2.1 自理老人
3.2.1.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3 康复
3.3.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 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 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2.2.9 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Eld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