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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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9号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11月25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名称构成第三章申报查询第四章申报登记第五章名称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申报和登记行为,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申报查询通过的企业名称,申请在本市进行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委主管全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规则,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企业名称,查处企业名称违法侵权行为,认定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第四条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创建本市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维护,开放企业名称库,根据已有数据库信息为企业提供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和申报服务,提供企业名称争议网上申请服务。

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登记前应当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查询拟登记的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否与数据库中开放查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相同的企业名称禁止申报,相近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决定申报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名称构成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下统称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一、禁止使用真实名称
1. 禁止企业使用真实人名或已有企业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2. 禁止企业使用政府机关、党政军部门、国际组织等机构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二、禁止使用引用信息
2. 禁止企业使用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

三、限制使用词语及表达方式
1. 限制使用敏感词汇、违法、违规、低俗、虚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2. 限制使用具有误导性或模糊性的词语、字母、数字等作为企业名称。

3. 限制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敏感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四、审批机制和责任
1. 针对企业名称的审批,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工作。

2. 相关部门要定期更新企业名称审批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命名的监管,对违规企业名称进行处罚和整改。

五、其他规定
1.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命名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2. 企业应当尊重社会道德规范,选择具有正面意义、文明、规范的名称。

3. 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批结果,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备注:以上规则仅为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详解宣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内容专题课件

详解宣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内容专题课件
在此输入文字六
学习解读2023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办法》的修订原则
(一)提高行政效率原则。《办法》作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此次修订配合即将出 台的《规定》实施,充分吸收《规定》基本原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厘清了企业自主申 报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界限,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明确登记规则,完善并细化企业名称构成规则、自 主申报、名称使用、争议裁决等具体规定,加快全国企业名称数据库联网应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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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办法》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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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版主要修订的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版主要修订的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版主要修订的内容《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涉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

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二、优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

明晰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局承担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工作,并强化监督指导。

三、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则和申报规范。

明晰企业名称中文字使用、组成要素及排列顺序,行政区划名称表述、字号表述要求,以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用语方式等规范要求。

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四、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

列举企业名称禁止申报和使用的情形,推动解决傍央企国企名称等问题,加大对不法代理机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五、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

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级别管辖、流程时限、争议调解等作出规定,确保程序合法。

六、加强登记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和行纪衔接。

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管理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加强监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新的规定适用于《实施办法》施行后的新设或者变更名称的企业。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上面的通知主要表达了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总局制定好了企业名称规范,你们仔细阅读,这样你们核名成功率高,我们也省事,这样不好吗?接下来小微把这两个规则的内容完整文字版给大家:《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管理办法

标识性:企业名称应当具有标识 性,能够清晰地表达企业的业务
范围、特点或品牌形象。
保护性:企业应当加强对名称的 保护,防止被他人恶意抢注或侵
权。
管理机构与职责
工商管理部门: 负责企业名称的 注册、变更、注 销等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企业名称的 行业规范和指导
企业内部管理机 构:负责企业名 称的使用和管理 ,确保名称的规 范和统一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企业名称被他人恶 意抢注或盗用时,需承担法律 后果
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损害企业形象和 信誉
影响企业合作和 业务拓展
可能导致法律纠 纷和处罚
对企业长期发展 造成负面影响
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误导消费者:违反企业名称管理 办法的企业可能会使用虚假或误 导性的名称,导致消费者做出错 误的购买决策。
业名称的命名规则与规范”,请帮我生成“命名规则与规范”为标题的内容 命名规则与规范
•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企业名称的命名规则与规范”,请帮我生成“命名规则与规范”为标题的内容 • 命名规则与规范
• 简洁明了:名称应简洁、易记、易拼写,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晦涩的词汇 • 独特性:名称应具有独特性,避免与已有企业名称相似或相同 • 合法性:名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或不良信息 • 行业相关性:名称应与所处行业相关,能够体现企业的主营业务或特点 • 地域性:名称可以包含所在地的地名,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 /01/01
推进信息化管理: 利用信息化手段, 建立企业名称数 据库和信息共享 平台,提高监管 效率和准确性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年最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第三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注括号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核名流程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核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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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使用的名称:1. 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预先核准、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在我市登记适用本办法。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或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外用语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须依据本办法办理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预查,无需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设立和企业名称的变更,根据事权划分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

应当办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以外,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核准;但名称中行政区划含“滨海新区”,或者“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应当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

市市场监管委有权纠正各区市场监管局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黑工商规〔2017 〕 5 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 〕 5 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9日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落实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紧紧围绕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核心,充分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为目标,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库,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升名称查询、比对提示、申报、核准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21•【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修订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5月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2019年2月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的改革精神。

在企业登记程序的前端设置专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造成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

二是企业起名难,由企业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的行政管控方式,造成企业名称资源日趋紧张,难以适应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

三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定》。

广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广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第十二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四条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浙工商企〔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8〕19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一致。

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规定条件申报。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登记时,申请注册并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五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进行审核、核查和调查。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范围、业务特点、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名称的选择,并确保名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变更、注销、宣传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从事某项或某类经营活动的能力;(三)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与已经注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表,其中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信息;(二)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三)工商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工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书,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四)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五)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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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 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 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 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 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一) 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 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 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

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 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 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 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 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 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 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

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 饮食业、 式的尤其要审慎。

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 、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一) 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 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 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 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 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 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 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 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 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 程序。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程序。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 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 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 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 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 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 改。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 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 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 该企业的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 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 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 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 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

拼音、音调一样为同音;音 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 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 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 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 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 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5、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 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 , 似 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 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 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 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 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的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经驰名商 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标或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者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 同行业 同行业”。

字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 。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 近似 近似”。

字号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 。

六、企业名称中同行业的认定判断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确定。

七、字号使用两个汉字与三个以上汉字的相同认定 字号使用三个以上汉字与名称库的企业名称两个汉字相同 的,原则上不应视为近似。

下列情形不予核准: 1、带有贬低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涵义; 2、在他人的字号或驰名、著名商标的汉字前后增加汉字作 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或混淆的(有投资关系除外)。

八、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 (一)不良文化: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支那”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皇家”、“帝王”、“后宫” 等。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 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 店”。

(二)使用军事机关名称、部队番号或代号和“八一”、“国防”、“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作为字号或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三) 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姓名作字 号的。

如果该姓名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并且在广告、宣 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社会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 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 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

如果该姓名不是该企 业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应不准其使用。

(四) 有特定含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字号:如“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 “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保钓”、“宝钓”等字样。

(五)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含有类似“金融”、“借贷”字样的。

(六)冠以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的“研究院”、“研究所”、“研 究中心”等名称。

九、企业名称的核准规范(一)使用跨行业简称 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科研、加工、销售内容的企业名称可 以使用“科贸”、“工贸”、“实业”字样,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的企 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字样(不包括咨询类)。

(二)字号使用国名、地名的简称组合 如“中意”、“中澳”、“皖沪”、“合安”等地名简称的,原则上应当 允许,但容易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

(三)销售型的企业不得核定为生产型企业名称 如将药品、酒类销售型企业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安徽 xx 酒业有限公司”,而应当核为“安徽源生堂药业销售有限 公司”、“安徽 xx 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四)字号使用汉字数字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 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未禁止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 名称的字号。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申请人要 求将网站域名和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数字作为字号的需求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允许企业将汉字数字作为企业字号。

十、字号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 鼓励企业使用已注册商标的汉字作为企业字号。

取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已 获准注册; 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能因为是经过总局商标局批准 的,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商标注册审查与名称字号审查的依 而放松了对字号的审查, 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 据不同,审查的标准也不同;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 除汉字(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 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不能 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申请作为企业字号; 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所申请企业名称的行业关联 程度。

程度。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应予保护。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汉字商标(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汉字) 在有效期内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作为字号; 鉴于商标的分类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不同。

因此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行业保护类别应当依据 拟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的具体经营类别确定。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 十二、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 冲突的处理 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时,当事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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