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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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论

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

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

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

(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

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2、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

3、是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定罪年龄(《刑法》第17条第1、2款)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犯罪都负

刑事责任。

(2)量刑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间隙性精神病人。犯罪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特定生理功能丧失—限制责任能力的残障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含义: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某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该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的结构:一般主体要件 + 特定身份

(二)分类:1、法定身份与自然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实例分析:

200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男,生于1985年7月21日)在电脑城盗窃价值400余元游戏光盘,被派出所挡获。后查明:2000年11月7日盗走同学父亲价值12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01年3月17日在电脑城盗得价值1300余元的MP3一台。

对林某的盗窃行为派出所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要件

(一)客观方面的含义: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2、选择要件:(1)犯罪对象;(2)危害结

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的方法二、危害行为的形式

(一)危害行为的形式划分

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动静,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方式实施的,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作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实例分析: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男,40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

死了。”被告人宋某说:“那你就去死。”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某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再次吵骂厮打。李某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某意识到李某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不管不劝,直至听到李某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某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某已无法抢救而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检察院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而提起公诉。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节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方面的要件

1、必要要件:罪过。

(1)罪过的形式: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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