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2010年公务员申论命题热点写作)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好还是坏 ?
1
人肉搜索的含义
“这个界限其索在使肇事者受到惩罚时也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 人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 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做错事情理应受到惩罚,但绝非芸芸众生可以执行的,法 律会对其进行制裁。“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 人人都来当警察。”
虽然人肉搜索的力量大,但结果弊大于利。 一方面是惩恶扬善,但更多的一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5
消极影响 (二)
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 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 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 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从法 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4
消极影响 (一)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 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 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 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 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 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 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人肉搜搜转,三天逮回乡。
痛哭流涕晚,只恨当初犯。
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上传播信息的方式,指在网络上以其他形式搜索某个特定的个人,以获取其相关信息的行为。
这种现象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引发了很多关
于伦理学的思考。
首先,“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是一个伦理学问题。
“人肉搜索”可以获取个人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这样就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往
往会遭到侵害,这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因为现在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甚至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因此,“人肉搜索”可能会被滥用,从而给国家安全带来
威胁。
最后,“人肉搜索”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
因为“人肉搜索”往往会被用来收集某些特定
群体的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一些群体因某些不同寻常的情况而遭受歧视。
从上面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一种伦理学问题,它可能会对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平带来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保
护个人隐私权,同时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浅论“人肉搜索”是与非
浅论“人肉搜索”是与非09公共事业管理张媛200910810121 “人肉一下”。
2008年,这个词让很多中国网民耳熟能详。
人肉搜索成了网络利器,有人追捧之,有人鄙弃之,更多的是敬而远之。
在过去的几年里,很多人经由人肉搜索被从土壤里挖了出来,从草根一夜成名。
很多贪官腐败大案也被兜底,得以在阳光底下晒晒太阳。
在四川地震的时候,人肉搜索也是发挥了其强大的搜索引擎功能,帮助数以万计的流离失所者寻亲重聚。
然而,更多的是,很多原本生活平静的普通百姓一个个被人肉出来,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静谧生活在瞬间被击得粉碎。
于是,相比之下,人肉搜索人人闻而色变,谈而悚惧。
那么,到底什么是人肉搜索呢?人肉搜索, 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有三大特点:特点一:“破案”神速。
只要有一段视频或照片发布到网上,人肉搜索引擎就会马上启动。
数小时内,当中被搜索对象就会被曝光,甚至详细到他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等。
特点二:“侦察”能力强。
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令外国媒体惊叹的地方,只要透露某一细节,如事件发生的地点、照片视频当中透露的背景信息以及事件中主角的身体特征,网民就可通过这些细节进行追踪,最后将整个事情曝光。
特点三:“全民”总动员。
人肉搜索的忠实粉丝脱胎于2.89亿的中国网民。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你不曾正式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但你在网络上发布过的信息,或者告诉给身边朋友的消息,实际上就是在为某些人肉搜索事件积累信息.诚然“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可以作为一个有理的监督手段.可是随之而来的是。
“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答题方法指导(看法题)
1、是什么行为?正确与否?(是什么)
2、为什么正确或错误,即说明理由。(为什 么)
3、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怎么办)
参考答案
1、“人肉搜索”会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权。
2、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是 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3、因此,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 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 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参与者在享受公民言论自由权的 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揭露他人隐私,不 能损害他人名誉。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方式: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公民以自己的专业 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回答。北京 一13岁女孩张某仅仅对某网页说了一句大 家感兴趣的话,不久,她的出生年月、所 在学校、平时成绩被详细公开,关于她的 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亦开始在互 联网上泛滥。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肉 搜索”这种行为的看法?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重点: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
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简要描述: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隐私权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被不当利用的话,对于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灾难。
在去年12月27日晚间,中央电视台在一则关于网络视听的新闻里,出现了一名北京某初中在校女生张某接受采访的镜头。
该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赶紧把它给关了。
”张某的外貌和真实姓名均在新闻中公开。
随后,关于张某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开始在互联网上泛滥。
尤其是有人根据央视的本期报道也作了一篇名为《很黄很暴力》的帖子,自2008年1月1日发出后,截至1月5日凌晨,跟帖达1200条。
其中一个回帖中,有匿名人士把张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详细公开,内容精确到张某的出生医院名字。
还有好事者,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学生书法比赛名单,其中就有张某的名字。
此次事件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因而这一案例更加引起人们对于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的思考。
(二)“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
浅谈人肉搜索
浅谈“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搜索方式。
这种信息的提供通常是网民在论坛上提出问题寻求解答,而其他网民则通过各种方式把自己得知的个人信息答复论坛求助者,因此,该过程实际就是搜索知道特定信息的人。
i虽然它有别于百度、Google等这种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但实际上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是以他们为平台的。
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信息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互联网传播成为了人类最主要、最广阔、最丰富和最便捷的信息平台,也是当前信息公开和充分表达自身观点的最佳场所。
切实保证了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
当然,人肉搜索也的确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算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网民自发的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触及人们道德底线的人和相关的事公布在网上,是对存在于社会上的各种违和现象的一种深入揭露,起到了一种很好的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
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抽象的,它是以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而在这里,“人肉搜索”引起最大争议之处莫过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了。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信息把关人的缺失,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以至于难以控制和规范数以亿计的信息,极易造成言论失实,很容易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隐私权是在于保障公民自己能控制自己的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言论自由则在于将公民的信息披露,满足公民知情权或舆论监督的需要,这就势必将他人的信息公开,具有开放性。
ii因此,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在保证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承认他人隐私的重要价值。
“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要表现出一种非理性“惩恶”的倾向。
一个人如果因为做了某些违反道德的事情而遭到网友的“人肉”,比如“死亡博客事件”、“铜须门事件”,当事人的行为都违背了道德。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群体性地搜集、曝光和扩散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负面信息的行为。
以下是对“人肉搜索”现象的一些看法:
1.违法和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人肉搜索往往违反了当事
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它可能导致
个人受到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在线骚扰和迫害等
不良后果,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和家庭安全。
2.盲目正义:人肉搜索往往是出于一种追求正义的心态,希
望揭露和制裁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然而,由
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短视性,人们可能对所得到的信
息进行错误解读和主观扭曲,从而可能导致个人或团体受
到无辜的诋毁和损害。
3.法律和规范的缺失:在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行为缺乏适
当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这使得行为参与者可以在没有责任
和处罚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加剧社会的
不稳定和不公平。
4.需要加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人肉搜索现象凸显了当前
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相关的
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和约束人肉搜索的行为,并确保对
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对个人信息
保护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重视和尊重。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正义追求,但其行为往往涉及到对他人隐私和权益的侵犯,应引起重视和警惕。
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落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教育,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关于人肉搜索的思考
关于人肉搜索的思考09公管吴晓威090107033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的魅力:“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伸张正义,又可能造成误伤。
使用得当,可以弥补了舆论监督的不足,承担起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这也是多数网友对于“人肉搜索”的基本态度。
但是,如果法律界线不清,滥用人肉搜索,则可能会因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使人肉搜索成为“网络私刑”,造成轻则侵权、重则引发社会动荡的后果。
新事物的产生有其合理性,新事物的发展有其规律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道路是曲折的,曲折是暂时的,对其要合理引导,而不是因噎废食。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高效的搜索方式,有其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一面,这是应该保护倡导的;但是人肉搜索往往带有明显的个人情绪,如果个人情绪无限膨胀就会破坏人肉搜索美好的初衷,使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暴力,对这一方面应该进行规范引导。
,则是势在弦上。
随着“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人肉搜索”也日益成为饱受争议的事物。
因此,作为信息搜索的有效手段,人肉搜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一)公民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为探求事实真相,网友将现实事件在网络上公布,同时将网络上搜得的信息加以整理再运用到现实。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浅析“人肉搜索”现象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浅析“人肉搜索”现象近几年来,网络上流行一个词叫“人肉搜索”。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唤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它依靠无数有着真实血肉之躯的网民的亲身参与,由他们在某个随时可能参与进来的时间,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向提问者送上部分答案,再由其他网友补充、完善,直至最后得出确切的答案。
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
这就是人肉搜索。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
许多人认为,人肉搜索不是洪水猛兽,它更多的时候是积极的姿态,是互帮互助精神的最好体现。
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远、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比如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
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凌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与正义。
人肉搜索在国内已有多年发展,“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辽宁女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都是人肉搜索的标志性事件。
众事件发生后,网友们的评论还是比较理智而趋于正义的伸张——“虐猫事件”中网友们奋力抵制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华南虎事件”中网友们和虚假、丑恶做持之以恒的斗争,“辽宁女事件”中一位网友评论到:“爱国,是对危害国家的行为仗义执言,对祸国者声讨,绝不是站在上帝的角度俯瞰同胞,俯瞰祖国,以万分残忍的方式落井下石!”。
最近发生的“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这些都还只是人肉搜索事件中的个例,但是经过总结分析,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内容,迅速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如何看待买房难买房贵的问题、
2010年公务员_申论命题热点写作—关于假日旅游经济的探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国休假制度的改变,休闲、旅游的生活方式渐渐走入了寻常百姓家。
金周长假在为满足人民群众休假需要、全面提升生活质量,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假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假日旅游经济的作用及成效(一)旅游和休闲的发展最直接的是增加了国民经济收入。
黄金周长假对旅游、商业、餐饮、交通、景区、文化、体育、银行、保险、通讯等各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促进和拉动作用,成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2000年“十一”至2007年春节,19个黄金周累计接待国内游客16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6704亿元,带动民航实现客运收入332亿元,铁路实现客运收入233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消费观念的不断成熟和消费选择多元化,旅游逐渐不再是黄金周的唯一消费选择,居民假日生活安排更加丰富,假日经济快速发展。
2006年“五一”期间,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易8400多万笔、交易总金额突破400亿元,北京市图书销量同比增长20%,武汉市金银饰品销售同比增长10%。
2007年春节,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00亿元,同比增长15%;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监测的179家商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4.5亿元,同比增长18%。
(二)促进了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约70% 的旅游资源分布在农村,黄金周长假为中长途旅游创造了条件,推动了中西部和广大农村旅游及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以旅游、文化、商贸等为特色的县、乡、村。
一个年接待10万人次的农村旅游景点,可直接和间接安置300位农民从业,直接和间接为1000个家庭增加收入。
据测算,全国乡村旅游年接待现已超过5亿人次,旅游收入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旅游带动发展的村(寨)超过2万个,脱贫乃至增收致富的农民超过600万。
(三)有效拉动了城市周边经济发展。
黄金周期间,大量城市居民离开拥挤、喧嚣的环境,选择到城市郊区休闲度假,直接拉动了城市周边的旅游投资和消费。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作文300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可以理解为Vigilante behaviour(维持正义行为)中的一种,当人们认为政府无法有效的执法时,或在对法律机制和犯罪的的惩罚不满足的情况下,以自己的价值观去判断,然后去惩罚那些有罪却逃脱法律制裁的人。
当然这种行为避免不了涉及各种不同程度的暴力。
20世纪在美国的私刑也是这种行为的一种,最有名的可以衍生到3K党。
人肉搜索(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这个术语就是来自于中国,简单的说就是大量的网络用户,利用现存的相对自由的网络环境,以匿名的形式合作去挖掘,曝光别人的私人信息。
任何人都有或大或小污点,人肉搜索就是把你的污点放大,曝光的一种手段。
而网络作为现代特有的大众媒介,使得信息的速度传播变的更快也更广。
而论坛,微博的产生也给那些想有着维持正义的理想却无门的人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平台,促进了这一社会现象的发展。
人肉搜索是一种攻击手段,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
法律并没有赋予网民们权力,去挖掘,曝光他人的隐私。
其实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往往并没有什么强烈的目标和诉求,一切只是为了满足他们一时的成就感和优越感而已。
从传播学角度看“人肉搜索”.
摘要:“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兴起至今一直备受关注,针对这一网络传播现象,学术界也多次进行了研究。
本文分别从传播模式、把关人、传播效果等传播学角度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析,并希望从这几个角度入手找出规范“人肉搜索”的一些途径,使网络环境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肉搜索传播模式议程设置把关人沉默的螺旋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11月1日,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已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起草《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如果该条例正式立项通过,将成为全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
相关人士表示:“人肉搜索”是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现象,该法规将对其加以禁止。
一石激起千层浪,原本已经从风口浪尖慢慢退去的“人肉搜索”话题又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
“人肉搜索”究竟为何物,其涉及怎样的伦理问题,对人们有何影响,从2001年开始已先后有许多业内人士对其进行剖析,作者在这里仅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人肉搜索”盛行的原因,并希望能以此为突破口对这一网络现象提供一些解决途径。
从传播模式看“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指网民用提问、跟帖的方式来获取搜索结果的网络搜索方式。
自“陈自瑶事件”兴起,“虐猫”事件将其推至高潮。
之后的“铜须门”事件、“死亡日记”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都曾掀起了“人肉搜索”的高潮。
著名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在《传播是怎样运行的》一文中写道:“传播至少要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
”从信源和信宿来看,不同于传统媒介,在网络中,任何一个信息传播者都可以兼任信源和信宿。
每个个体都向自己拥有的人际圈里传播信息,而信息经由个体的人际圈覆盖蔓延,形成“人肉搜索”的浩瀚力量。
“传受合一”让网民们在网络这个媒介中,在参与“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体会到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这在传统媒体中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体现的。
从传播的核心讯息来看,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信息并非每条都会被关注到,最终引起关注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网民对于“人肉搜索”的信息具有极强的选择性。
对_人肉搜索_现象的伦理学思考_陈铮
2010年10月第13卷·第5期宿州教育学院学报*[收稿日期]2009-12-22[作者简介]陈铮,现任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教师。
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我们俨然已被一根根网线连接了起来,并被带进了网络时代。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我们一方面获得了海量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也遇到了新型问题,如“人肉搜索”现象。
自2001年猫扑网(MOP )爆发中国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例———“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人肉搜索”这个名词对于我们来说已不陌生:“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甚至包括最新的“平其俊真的被人肉搜索了吗?”事件。
一时间,“人肉搜索”似乎成了人们揭露假、丑、恶的“利器”和道德裁判的“定音槌”。
事件背后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使当事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也对现实世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这一名词似乎是中国网民的“特有发明”。
有人这样来评价:它“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让人心为之惶惶;它“天使”般伸张正义的效果,让人举手为之欢呼。
那到底“人肉搜索”是什么?(一)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搜索体验。
首先,“人肉搜索”是一种搜索方式。
它是基于人工干预上的、有别于传统搜索方式的精确搜索。
传统的搜索是借助于工具性数据库,如百度、Google 等超强搜索引擎去查询。
“人肉搜索”吸纳了大量的人工智能参与,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人机互动性,扩展了信息获得的渠道。
其次,“人肉搜索”必须借助于网民的群体力量。
一般是信息的需求者提出问题,网民根据自己占有的信息情况回答提问,常常是成百上千的网民针对同一事件自发性地集中一起。
再次,被“人肉搜索”的对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现实世界的伦理道德规范,因而招致网民的“通缉”、“追杀”。
浅析“人肉搜索”中的冲突与平衡
浅析“人肉搜索”中的冲突与平衡作者:李方圆来源:《新闻世界》2010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人肉搜索”事件的不断出现,“人肉搜索”对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社会公众也开始反思“人肉搜索”行为的是非功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从“人肉搜索”的演变历程入手,总结在其演变过程中的冲突与平衡,试图探寻对其进行网络监管与法律规范的方式。
【关键词】“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隐私权网民自律一、“人肉搜索”概况“人肉搜索”一词起源于猫扑论坛,原本是一个为了挣取MP币(猫扑虚拟货币)而进行的信息搜索过程,在类似竞争的机制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其中,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①然而,当时在猫扑,“人肉搜索”引擎只能帮助提升人气,同时给更多的人提供帮助,还没有演变成为一种符号。
2006年,“人肉搜索”事件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虐猫事件”引发广大网友愤慨,距离在网上出现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网友便齐力挖掘出“虐猫事件”的幕后操纵者,其效率之高不禁让人惊叹。
但闹得沸沸扬扬的“铜须门”事件经后来查实是一个假事件,大大伤害了热心网友们的热情,同时也让人们对“人肉搜索”发展前景产生了担忧。
2007年,很多的“人肉搜索”案例如钱军打人事件、华南虎事件都将矛头直指道德失范甚至涉及犯罪的人,“人肉搜索”也渐渐参与到媒介审判中来。
2008年,是“人肉搜索”事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年。
2008年3月的“王菲事件”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被“人肉”的王菲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自此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二、“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暴力”的原因“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暴力”,从传播学角度来看,有多方面的原因。
1、从传播流程上来看。
如果仅从传播效果的角度上来看,“人肉搜索”的事件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公众获得了需要的信息、传播的反馈进行的及时有效——这无疑是个成功的传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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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
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
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
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
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
“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
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
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
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
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
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
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
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
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
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
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
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
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
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
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
他人的合法权利。
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
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
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
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
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