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8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 【单选题】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 ),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规划目标进行修订校正,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
A:评价考核B:过程监控C: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D:风险反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过程监控及评价反馈:通过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等级排序的准确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进一步优化风险识别指标和模型,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实现税收征管持续改进。
2.【单选题】除了全面性原则、依法原则、科学性原则之外,以下也属于税收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A:监督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B:服务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C:监督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D: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税收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
2.依法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服务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状况,有效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采取应对措施,促进纳税遵从。
3.【单选题】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 ),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规划目标进行修订校正,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
A:评价考核B:过程监控C: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D:风险反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过程监控及评价反馈:通过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等级排序的准确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进一步优化风险识别指标和模型,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实现税收征管持续改进。
4.《意见》指出,要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A:事先备案B:事先审批C:事先协商D:事先裁定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5.某千户集团总部数据联络员赵某应报送年初至本月末、本季度末累计相关基础涉税数据信息,报送这些信息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A: 15日内B:18日内C:20日内D:30日内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调整千户集团相关基础涉税数据报送对象范围的通知》,千户集团和扩围集团总部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18日内,报送年初至本月末、本季度末累计相关基础涉税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5执行管理5。
1 业务概述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5。
2 业务岗责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
3 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5.4 业务流程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闽地税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52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二OO九年三月四日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将企业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建立“管理对象明细、管理重点突出、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员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科学、重点突出、管理到位、服务优化。
第五条依托信息化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扩充征管系统信息资料,并加以充分利用,为分类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办法第七条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大力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的工作意见(试行)》(201070,是破解人少户多、征管效率低下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同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因此,要在机构设置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调整职能,优化资源配置等途径稳步推进。
(四)坚持统一性兼顾差别化的原则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统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岗责体系、运行机制和信息平台,上下协同,整体推进。
同时,在职责分工安排、税源分类和人力资源配置上,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别和特点,因地制宜地探索和实践最佳的实现形式。
三、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建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税源分类管理为重点,体现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格局。
具体目标:(一)按照规模、行业等类别的风险发生规律,对税源科学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二)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程序要求,将税源管理专业化职能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建立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管理专业化岗责体系。
(三)在对税源科学分类和税源管理职能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
(四)支撑税源管理专业化的一体化信息平台更加完善,以流程管理系统、监控决策系统、基层管理平台以及市局风险预警系统、联动平台为主要结构、贯通各级各部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全面应用到位。
(五)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推进税源管理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全市国税系统从事税源专业管理人员增长30%以上,县(区)局、市直税源管理单位税源专业管理人员占税源管理人员比例达60%以上。
(六)纳税遵从度显著提高。
纳税遵从总体状况、税收征收成本等重要指标、保持原有机构不变,一分局、二分局、开发区局将原有属地管理科(不含个体市场管理科、非增值税纳税人管理科)不少于一个转变为税源专业化管理科,该科人数不少于税源管理科总人数的20%;保留个体市场管理科,设立专业化管理岗位,赋予其部分专业化管理职能,成为专业管理个体市场的专业化管理科;保留非增值税纳税人管理科,负责专业管理非增值税纳税人除专业化管理事项以外的其他基础管理事项。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1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1展开全文1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1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1.1 业务概述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围绕税收工作中心,根据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要求,分析辖区范围内税收违法活动的情况和特点,结合本局或者辖区范围内税务稽查机构及人员等资源状况,对未来一定时期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出安排,并对目标和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稽查工作目标为中心,遵循强化管理、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执法到位、准确高效的原则。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订、税务稽查计划下达、税务稽查计划调整、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估。
1.2 业务岗责计划实施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具体办理。
计划审核岗,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初审。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核。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税务稽查计划管理事项的审批。
1.3 业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1.4 业务流程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税务稽查计划管理流程1.5 业务规范1.5.1 税务稽查计划制订1.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所属税务局和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工作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通过信息收集、预测分析、税源调查等一系列工作,准确把握内外部条件,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各类稽查计划。
2.税务稽查计划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税务稽查计划按照适用的范围,可以划分为辖区范围内的统筹计划和本局计划;税务稽查计划按照时间的跨度,可以划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主体特定。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
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四)客体清晰。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内容完整。
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一)日常稽查(二)专项稽查。
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
(三)专案稽查,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稽查对象特定。
二是适用范围广。
*三、税务稽查的地位(一)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二)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三)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四、税务稽查的原则(一)合法原则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程序合法。
4.依据合法。
(二)依法独立原则(三)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四)客观公正原则第二节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一、税务稽查的职能(一)惩戒职能,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二)监控职能(三)收入职能,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及实现稽查以查促管结果的体现。
(四)教育职能*二、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职能作用(三)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稽查执法直接带来查补收入;二是通过稽查执法的震慑作用所增加的税收收入;三是通过案件协查在其他地区实现的税收收入;四是通过以查促管避免税收流失而增加的税收收入。
地市级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新形势,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建立完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强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职能,科学设定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构筑“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征管工作新格局,逐步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大幅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工作原则在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深化征管改革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治税。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及其他不按规定申报缴税的违法行为,控制新增欠税的发生。
同时,强化权力制衡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收法制建设。
(二)统一规范。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基层建设的要求设置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人员,压缩管理层级,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明确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各个环节的职责,实行专业化分工,健全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
(三)积极稳妥。
要充分预测和正确处理由于改革带来的震荡,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改革的力度和群众承受的程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加快改革步伐,又保持、维护好国税工作大局。
(四)精简效能。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的技术支撑和规范保障功能,完善信息采集和共享使用制度,依托CTAIS和金税工程,推行“一窗式”服务,确保征管信息技术与征管人员的有机结合,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优化服务。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度,确保税收执法行为及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树立税务机关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的社会形象。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完整版)企业信息化管理建议
河南陆德筑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建议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为了使公司适应信息社会及网络经济下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公司的工作及管理效率,必须借助于网络及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环境及工具,这就要求企业本身要注重信息化的发展,而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籍以创造及巩固企业好的信息化发展的软环境及硬环境,因此,急需制定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
作为一个健全规范的企业,整体的布局规划首当其冲。
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何来细致的管理内容。
由此可见,做任何事,一个好的计划和大局观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现阶段处于关键时期,更需要这个战略布局。
针对公司现阶段情况,我对公司信息化管理提出如下建议:一、建立硬件系统拓扑图拓扑图是一个企业信息化的整体布局的反映,是所有信息化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所以必须建立健全详细的拓扑结构图。
首先,要对公司机房的网络硬件设备及各部门所在办公区网络设备进行统计与勘察,力求完整全面。
根据勘察的内容作出树形图,图上要求标记好各个设备的重要参数及配置简情,再以简洁清晰的线条标示出各个设备间的连接情况。
二、建立软件系统的拓扑图同样的,对公司所有的软件系统,例如OA、ERP、K3等系统进行统计,记录下当前运行的版本号,软件构架,服务器IP地址,客户端配置信息等重要的数据后,根据这些数据,建立软件系统拓扑结构图,用图标和线条表示出整个公司的软件系统构成。
三、建立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进行严格的管理,出入机房的人员要经过信息中心的同意,并登记在册。
机房要保持整洁,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做到机柜表面和地面无灰尘。
机柜内的设备要时刻保持清洁干燥,机房内的温度及湿度要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每天检查机房各个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机房设备运行维护日志。
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维护,避免服务器出现问题影响公司整体的软件系统。
机房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工具分门别类规整整齐。
建立机房维护考核,监督机房的各项指标处在正常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税务信息化稽查电子查账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不同程度上都应用了电子信息 化管理技术进行各种事务管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 并降低了生产成本。然而,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在财务信 息管理系统中针对税务机关、金融部门、证监会等部门分别设 置多个账套,通过做假账进行商业欺骗和逃避税款。如果税务 稽查人员仅采用传统手工查账方式则难以查清、查深、查透, 而且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稽查人员 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稽查手段, 将现代电子信息化技术运用到稽查工作中。
如果检查期间过长,或与企业在使用财务资料上有冲突时,就 业电脑系统。③智能化。检查者不用判别财务软件的种类、版
会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而采用电子查账,可以最大限 本及数据库类型,软件可自动查找出财务软件的种类及所用
度地减少纳税人正常经营管理的影响,同时降低了稽查部 的数据库,自动避开数据库密钥,自动搜索出所有软件、所有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税 务 信 息 化 稽 查 :电 子 查 账
杨卫东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4)
【摘要】 信息化稽查是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信息管税在稽查工作中的体现。本文总结了财务信息化管 理中利用财务软件进行涉税违法活动的常用手段。基于电子取证的法律依据和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本文提出了创新 信息化稽查工作思路,建立先进高效的电子查账模式,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比对、加工归集,显著提升稽查水平。
下特点:①通用性。通过先进的采集工具,与各类数据库建立
(2)有利于发挥团队优势,提高了纳税人对信息化稽查的 连接,实现万能采集。②易用性。采集软件必须做到免安装,在
认同度。①以往的稽查大多采取“打包装箱”调取账簿的方式, U 盘或光盘上直接运行,既便于检查者操作,又不会影响企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会计信息化的法规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化已成为我国会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了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
本文将从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法规、实施与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的基本概念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规章: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3. 规范性文件:指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南》、《会计信息化实施指南》等。
4. 标准:指国家标准化机构、行业协会等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技术规范,如《企业会计信息化基本规范》、《会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
三、主要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根本大法,明确了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实施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2.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会计信息化工作组织、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销毁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
4. 《企业会计信息化实施指南》: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方法,有助于企业顺利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5. 《会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维护等环节提出了技术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津工信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申请和评价材料的编制,更有针对性的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有关内容,结合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021年10月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董锡泉;联系电话:83607322)(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申请和评价材料的编制,更有针对性的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申请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1)、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见附件1-2)。
已认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201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月目录前言 1第一部分总论 31.1 战略目标 31.1.1扁平化的组织机构体系31.1.2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体系31.1.3科学化的风险管理体系41.1.4智能化的信息管理体系41.1.5专业化的人才配置体系41.2 基本原则 51.2.1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51.2.2风险导向原则 51.2.3合作遵从原则 61.2.4统筹协调原则 61.2.5绩效保障原则71.3 业务体系总体架构7第二部分遵从引导82.1政策服务92.1.1概述92.1.2工作内容:92.2引导内控建设92.2.1概述92.2.2工作内容92.3涉税诉求管理112.3.1概述112.3.2工作内容112.4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管理14 2.4.1概述142.4.2工作内容14第三部分遵从管控183.1税源监控183.1.1概述183.1.2工作内容193.2风险评估203.2.1概述203.2.2工作内容21第四部分遵从应对244.1纳税服务254.2风险自查254.2.1概述254.2.2工作内容254.3税务审计274.3.1概述274.3.2工作内容284.4反避税314.4.1概述314.4.2工作内容314.5税务稽查324.5.1概述324.5.2工作内容324.6反馈提高324.6.1概述324.6.2工作内容32第五部分遵从保障355.1信息化建设355.1.1涉税数据管理355.2工作团队建设475.2.1概述475.2.2团队类别475.2.3工作内容47第六部分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实务解析49第七部分附录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96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主要权利义务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04前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手册》经过一年多的酝酿、筹备和编写,终于与大家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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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如下简称“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减少税务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对采用电子信息化进行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
本指南中提及的“账”是指纳税人用于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纸质或电子设备等有形载体。
对于记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在纸质载体中是以书写或打印成字符的形式体现,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载体中则是以数据库类型和文档类型等电子文件的形式体现。
第一章预案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预案是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实施税务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由检查部门负责。
检查部门接收到涉税案件时,必须认真做好预案工作。
一、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税务机关内部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同级部门转办、协办和情报交换;下级部门(单位)要求协办等的资料信息。
(二)从税务机关内部(含国税、地税各个部门)各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中获取的征管、退税和发票领购使用等信息。
(三)从金融、保险、海关、财政、工商、审计、司法、计量技术监督、统计、外经贸、水电煤气、房屋管理、产权交易、烟草专卖、医保等部门和中介机构、事务单位、行业协会以及其它单位获得的涉税信息。
(四)从举报人了解到的相关信息。
(五)从互联网、各种宣传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六)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
(七)从涉税对象的供销关系户和其内部分支(连锁)机构等关联企业了解的相关信息。
税务检查人员对所获取的案源相关信息,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利用相关的科技手段、方法,了解相关联的涉税对象(分支、连锁等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拟出被查对象名单和涉税疑点,提出进一步检查工作的建议,提交稽查局主管领导审阅。
相关“检查工作建议”的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情况(包括接收案件时间);涉税对象基本情况;涉税疑点、分析依据、检查工作计划及建议和附列相关说明资料等。
稽查局主管领导对税务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工作建议”,要认真审阅,并做出明确的工作批示,返回给提交“检查工作建议”的稽查部门或检查人员。
二、实地调查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地址和其内部分布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工作。
实地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了解被查对象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业务等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人员的办公地址(场所),上、下班时间,重点掌握其财务部门的工作地址和信息化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数据服务器的存放地址,以及所使用的核算管理软件品牌、版本、数据库管理系统及计算机操作系统等;(二)制作被查对象相关地址(位置)交通路线图;(三)对被查对象重要涉税人员、经营场所和建筑物等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等(制作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四)描绘被查对象内部各职能部门和计算机数据服务器存放地址(位置)的分布图等。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约谈、实地调查及其它方式进行。
要遵守工作纪律,注意安全,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三、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税务检查人员根据前期所掌握的数据信息资料和分析结果,制定详尽切实可行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案件来源;(二)涉税对象基本情况,并附上涉税对象相关的位置交通路线图、场所建筑物等照片和其内部各检查环节分布图等;(三) 案件实施检查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办和主办单位;(四)税务检查人员集中地址、时间和进场实施检查时间;(五)检查内容和检查工作重点;(六)涉税对象的重点部门和相关重要涉税人员办公场所;(七)参加检查工作的税务检查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具体检查任务、工作要求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八)税务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税务文书和相关文具;(九)危机预案;着装要求、后勤保障工作等其他注意事项。
税务检查人员把制作好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呈报稽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涉税电子数据的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六条。
税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有碍检查的情况包括:(一)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其他有碍检查的情况。
被查对象做好的准备工作包括:财务以及经营方面的纸质资料(包括会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供应商和客户往来资料、产品目录清单、产品进销存台账、仓库盘点表单、银行资料、产品组成或制作配方、员工名册等);计算机方面的资料(包括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如: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系统、数据库字典等说明、数据服务器地址、相关数据库文件拷贝、备份等);相关涉税人员名单、资料。
一、重点检查环节对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被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重点检查环节主要有: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单机、计算机存储介质、网络工作站和服务器等);财务部门;进销存业务部门;重要涉税主管人员工作场所;银行账户等。
税务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对象检查现场后,应通过观察、询问和采用相关的专业技术手段、方法,掌握被查对象的计算机(服务器)数据(数据库文件和其他文档类文件)的IP地址及物理存放位置、财务和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品牌、版本、相应支持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同时注意防止恶意删除、修改和转移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资料。
二、打印涉税电子数据信息。
对利用信息化管理的被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应要求其通过正在使用的财务、业务等应用管理系统,把所有电子账套中的关键信息打印成纸质载体,注明出处,并让其在纸质载体上签(盖)上必要的证据证明印章,以便日后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被查对象计算机中重要涉税电子文档类文件数据量较少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现场将涉税电子文档类文件打印在纸质载体上,让被查对象当事人确认并签(盖)上必要的证据证明印章。
三、拷贝、备份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被查对象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检查过程中,如遇到不配合税务检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让其了解税务稽查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其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并主动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进入涉税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员、打开电子文档等的密码和参数。
税务检查人员对涉税计算机设备只允许“读”操作,禁止任何“写”操作。
税务检查人员携带进检查现场的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都必须提前经过杀毒,凡在被查对象计算机中运行的专业技术应用软件工具(如数据检索、拷贝、备份、恢复删除数据文件、解密等工具),应不能影响其计算机及系统正常运行,且是合法的。
如被查对象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中会计核算管理系统方面的数据库信息量庞大,或涉及各种类型涉税文档类文件数量较多,检查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载体有困难的,可对其计算机(服务器)设备中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完整、真实的拷贝、备份操作,不允许对提取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转换、加密和压缩(保持证据“与原件一致性”),并保证其计算机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具体要求:(一)税务检查人员检查被查对象的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时,应当让当事人对其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拷贝、备份数据库和文档类文件的操作。
(二)由于被查对象当事人不会操作计算机(服务器)设备,或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检查现场,或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等原因,税务检查人员可以操作其计算机(服务器)设备,同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场,并利用计算机系统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对涉税计算机(服务器)设备进行检索、恢复删除数据文件、拷贝、备份等操作。
(三)在涉税检查现场,税务检查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计算机系统、计算机会计核算管理系统(如财务和业务系统)品牌、版本、数据库字典、各种口令密码、字符集等相关参数和历史数据库备份文件,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的,税务检查人员可采用专业工具和技术手段合法地获得,方便日后搭建模拟被查对象计算机数据运行环境,对被查对象计算机系统中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取证。
(四)税务检查人员在涉税检查现场,把所检索到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拷贝、备份在有形存储介质中。
存储在有形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来源路径必须标明信息所属部门、计算机(或计算机使用人)、盘符、文件夹,方便当事人确认。
(五)税务检查人员对所采集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特别是数据库文件,要在现场进行检验,测试是否完整。
如果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不完整或拷贝、备份失败,则必须重新对被查对象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拷贝、备份,保证所采集的涉税电子数据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四、固定电子数据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
在涉税检查现场,税务检查人员要把所有采集到的电子数据集中并拷贝、备份到两个(如需由公证机关公证签封的则需要三个)以上有足够存贮容量的有形存储介质中,做好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工作。
具体要求:(一)税务检查人员让被查对象当事人对其中一个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然后由当事人对有形存储介质进行签封。
签封固定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方法如下:当事人把确认后存贮有被查对象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有形存储介质装入一个信封(包装物)内并粘好封口,由当事人在信封(包装物)的封口处贴上封条,封条上注明(供参考):“本信封(包装物)内封存的是**(存储介质),其所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是从我单位(公司)计算机设备中复制、备份的,由我单位(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是真实、完整且未经任何改动的原始数据”,并由被查对象盖公章、注上盖章日期和时间,当事人签名(并盖指模)及被查对象中另一相关人员签名(并盖指模),注明签封人和另一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签封日期及时间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