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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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

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装修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如下:①装饰装修物和租赁房屋没有形成符合的部分(指可以与租赁房屋分离的部分),其所有权由承租人享有。双方可以就该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承租人可以取回,如果取回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②装饰装修物和租赁房屋形成符合的部分(指与租赁房屋形成一个整体不能分离部分),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

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在租赁合同中二人约定,租期5年,每年租金2万元。乙经过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届满,甲因要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婚房,于是甲不再与乙续订租赁合同。此时,房屋内有乙装修的未此功能成符合的装饰装修物残值5万元,双方就该残值的归属发生争议,乙向法院起诉。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法院经过调解认为,该装饰物可以与租赁房屋分离,且乙是经过甲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所以对该部分的价值5万元的装饰物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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