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规定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机动车道上的井盖要加设胶圈防护,延长井盖使用寿命,避免车辆骑压过程中产生噪声。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风格和色彩必须统一,并符合城市整体形象和文化背景。
城市的道路和广场必须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尘土和杂物。
城市交通设施必须完善,交通秩序必须良好,方便市民出行。
绿化带、城市公园和广场应该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物高度、密度和轮廓线应与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广告设置必须合理,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照明和灯光亮化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景观照明应优美、和谐。
城市环卫设施应齐全、完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干净、整洁。
城市商业街区应设置规范、合理的商业设施和招牌,商业街区景观应具有特色和吸引力。
城市公共空间应设置必要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等设施,方便市民获取信息。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城镇的总体容貌水平,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作者:————————————————————————————————日期: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实施日期】2019.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2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伟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将“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将第四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三)将第六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四)将第九条中的“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五条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的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1986年6月20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一、引言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地区标准。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二、建筑景观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消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蓬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
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
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土面。
佛山市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效检查评分标准
佛山市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效检查评分标准佛山市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效检查评分标准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我国国内发展较为优越的城市之一,在城市化进程中,也注重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提升。
为了更好地衡量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效,佛山市制定了一套综合的检查评分标准。
二、整治范围佛山市的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范围覆盖了整个市辖区内的农村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内部生活环境、村庄整体环境、农田水系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多个方面。
三、评分标准1. 农村居民内部生活环境a. 房屋建设和维护情况b. 生活垃圾处理和分类情况c. 饮水安全和卫生设施完善情况2. 村庄整体环境a. 村庄道路和绿化情况b. 村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情况c. 村庄文化和风貌维护情况3. 农田水系和污水处理设施a. 农田水系清洁和畅通情况b.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c. 农田环境保护和农田生态建设情况四、具体考核指标1. 农村居民内部生活环境a. 指标1:房屋建设和维护情况1) 房屋结构是否稳固2) 房屋外墙和屋顶是否完好b. 指标2:生活垃圾处理和分类情况c. 指标3:饮水安全和卫生设施完善情况2. 村庄整体环境a. 指标1:村庄道路和绿化情况b. 指标2:村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情况c. 指标3:村庄文化和风貌维护情况3. 农田水系和污水处理设施a. 指标1:农田水系清洁和畅通情况b. 指标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c. 指标3:农田环境保护和农田生态建设情况五、个人观点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效检查评分标准对于佛山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农村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评分标准,可以更好地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农村一体化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城市化发展的红利。
总结回顾通过对佛山市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效检查评分标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标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在未来的发展中,这一评分标准将为佛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供有力的指导,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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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
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
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
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
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
理的相关工作。
广佛地区传统城镇沿街居住建筑立面造型的艺术特征
广佛地区传统城镇沿街居住建筑立面造型的艺术特征广佛地区主要指以广州、佛山为中心的广东珠三角地区。
广佛地区传统临街居住建筑按功能分为纯居住建筑和商住一体居住建筑,其大部分是以商住一体的建筑为主,一般层高为二至四层的居多,一层、五层的较少。
由于广佛地区地贵人多,城镇临街居住建筑有以下特点:①单体建筑面宽窄,在4米左右,空间向进深和高发展;②对外封闭,对内开敞,利用天井、开放式厅堂以及通透隔断组织采光和对流通风;③建筑造型装饰重点突出,集中在正立面,左右两则不作装饰处理。
其中骑楼是临街居住建筑中最常见的建筑形式。
现存的广州的骑楼都集中分布在老城区内。
关于骑楼《辞海》中的解释是:“将建筑下层部分释放出来作为人行道或柱廊,用以遮阳,避雨以及通行,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道上,故曰‘骑楼’”。
有部分学者认为“骑楼本是外来的一种建筑形式”。
其实骑楼是根据南方的气候,结合商业需要由竹筒屋的发展而来的建筑模式。
近代骑楼建筑的原型为我国传统檐廊建筑。
骑楼的平面布局特点:一层临街的地方作商业用途,二层向沿街架空飘出2-3米的空间,底层的临街部分架空后便形成了柱廊空间,作为行人的通道。
一方面为行人遮阳挡雨以及避免阳光对商店的直射,起到调节小气候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建筑本身居住面积。
很好的体现了建筑与街道、人融合的关系,实现了经济、科学、实用性的统一,也是广佛城镇居民所谓的“一家便宜两家着(有利)”的双赢观念的写照。
骑楼是最为经济、科学、实用、合理的一种竹筒屋模式演变而成的建筑类型。
广佛地区传统城镇沿街居住建筑立面造型的建筑风格广佛地区临街居住建筑每间宽度在4米左右,层高首层4.5米,二层以上3.2米左右,按当时政府的规定砖木结构不能超过四层。
传统临街居住建筑的结构及建筑形式受到当时政府的整体规划影响,因此基本的框架大小比较接近,立面造型则成为各显神通、突显个性的重要地方。
在立面的处理上,由上而下基本分为山花女儿墙、楼墙面及廊柱空间,简称“三段式”。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容貌是城市的外在形象,是城市的“面子”,也是城市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当注重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和美观性,合理规划城市用地,统筹城市发展,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在建筑设计方面,应当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避免出现“五花八门”、“大杂烩”式的建筑风格,打造具有城市特色的建筑群。
在环境卫生方面,应当注重城市的清洁整洁,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不同地区的城市容貌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应当以促进城市文明、宜居、宜业为出发点,尊重城市的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避免“一刀切”、“同质化”的现象。
例如,古城区的容貌标准可能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风格,而新兴城市的容貌标准可能更注重创新和环保理念的融入。
最后,城市容貌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标准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城市容貌标准的落实。
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加强自律,注重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维护。
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城市的容貌和环境。
综上所述,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形象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各地能够重视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佛山乡村建筑风貌建设指引
佛山乡村建筑风貌建设指引
指引要求结合村庄传统风貌特色,确定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明确村庄景观风貌设计引导要求。
提出村民公园、村道巷道、河涌水系、空地闲地、庭院等绿化美化指引及重要节点设计方案;
充分利用村口、祠堂、戏台等村庄传统空间和村内活动广场、运动场所等开敞空间,提出改造利用方案或建议,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针对村民住宅建成区,应划定新建、改建、整治、拆除的农房范围,制定旧村整治方案,对农房的风格、色彩等进行规划指引,并提出修缮加固、外立面美化等农房整治措施。
针对新建村民住宅区,应对村民住宅的建筑高度、间距、朝向等空间布局提出规划指引,明确新建住房建设控制要求、建筑布局方案、风貌管控指引。
城市容貌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生 园林绿化 绿化 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 并和新建 改建 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 以美取胜 各类绿地 应保持美观 整洁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 不能缺株断线 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要枝叶繁茂 不得有
死树枯枝 造型植物 攀缘植物和绿篱 应保持造型美观 绿地中造型花篮 彩色组字等 保持完整
绚丽 鲜明 城市应搞好庭院 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古树 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 应重点保护 设置保护标志 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 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河流两岸 水面周围 应用树木环绕
广告标志 读报拦 画廊 招贴栏 户外广告 霓虹灯等 位置设置应适当 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并
保持完好 整齐 美观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 思想性 结合季节 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 力求做到有时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建标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引言
为了建设清洁 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 特颁布本 标准 本 标准 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 实施细则 城市的道路 建筑物 公共设施 园林绿地 环境卫生 广告设置 各种标志 贸易市场 公 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 均属本 标准 管辖范围
附加说明 本 标准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 由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主编 北 京 广州 西安等市环卫局参加编制工作 张标 周文在起草 本 标准 为首次发布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容貌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城市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塑造城市的整体形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为市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体验。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容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底蕴。
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在保护和传承城市文化的基础上,体现出城市的独特魅力和个性特征。
通过保护历史建筑、传统手工艺和民俗文化等方式,使城市容貌更具魅力,吸引游客和市民,同时也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其宜居性是至关重要的。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绿化环境、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为市民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同时,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打造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城市容貌。
另外,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体现城市的现代化和科技感。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应当不断更新自身形象,体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和科技感。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可以采用现代化的建筑设计、智能化的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等方式,提升城市的科技含量和城市形象,使城市更具活力和吸引力。
总之,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准则,其涵盖了城市文化、宜居性、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等方面。
只有遵循良好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才能更加美丽、宜居、具有吸引力,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容貌标准,加强规划和管理,共同打造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管理,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平安,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21〕、?广东省公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2021〕62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202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局部、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
具体包括:〔一〕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外表的;〔二〕落地式广告: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含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四〕街道公共设施广告:以街道公共设施为载体设置的;〔五〕楼宇标识: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指示建筑名称的。
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
第三条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两侧〕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处理相关投诉并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改)修改内容: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修改内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的”。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本市”。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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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
地下排— 2 —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 3 —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条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
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八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 4 —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九条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
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第二十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达标,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 5 —第二十四条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八条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
第三十一条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 6 —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
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五章园林绿化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和基调树种营造地域特色;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佛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护。
第三十七条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第三十八条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 7 —第三十九条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条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
树木无枯枝、断枝。
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第四十一条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二条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第四十三条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四条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四十七条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
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四十八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 8 —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十九条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七)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八)商场(店)、餐馆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陈设杂乱,橱窗污浊或乱张贴小广告;(九)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9 —做好除“四害”工作。
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
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一条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