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第十章乡村规划...................................................................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昆明市城市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在统筹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注重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生态建设协调推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物质、能源、资源、环境、人文等因素,保证城市综合发展;城市分区规划应当遵循“适合、安全、有序、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编制规划时必须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并结合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节规划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审核应当遵循“审慎审查、公开透明、法定程序、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审查机构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审查结果应当由审查机构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
第三章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效应。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节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分类管理、分层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乎昆明城乡统筹发展的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
由市属相关部门组成的修订起草小组共同起草了《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6月20日17时前将意见反馈至修订起草工作小组办公室(昆明市规划局法规处)。
地址:昆明市拓东路118号昆明市规划局法规处邮编:650011传真:3193143;联系电话:3176291联系人:万俊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产业、人口适度集中发展、耕地向规模化经营转变;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特色;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⒈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⒉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1. 引言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和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向相关从业者和公众介绍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城市的健康发展。
2.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复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 规划编制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昆明市要求规划编制需满足以下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点•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推动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4. 规划申报程序根据昆明市的规定,城市规划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估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示和听证:评审通过后,将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4.批准和备案: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将对规划方案进行批准或备案。
5. 规划执行与监管昆明市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规划管理流程•组织规划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和理解6. 规划更新和调整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昆明市将不断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新和调整。
规划更新的具体步骤如下:1.调研和分析: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规划更新方案。
3.公示和听证:对规划更新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
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3表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前几年,老百姓买房子,最看重的是房屋面积,面积差异的纠纷是这一时期房屋买卖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买房与提升生活品质联系起来,开始关注所购楼盘的周围环境和配套公共设施等更能体现楼盘品质的要素,因此,诸如绿化面积争议、公建设施争议、楼房间距不足引发的采光权争议、噪声等环境污染争议、停车位争议等新型纠纷形式层出不穷,但《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往往没有相关约定,导致消费者举证及诉讼发生严重困难,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案例一绿化面积不足引发的退房纠纷张小姐在看了某开发商的楼盘推介广告并听信了售楼小姐对楼盘周围环境尤其是绿化面积达50%的承诺后放心购买了某楼盘内一套价格不菲的房屋.等到开发商通知接房那天,张小姐看到所交房屋的绿化与宣传相距甚远,于是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但诉讼到法院后,却因《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广告宣传中“给您原始森林般的享受”含义不明确以及张小姐委托测量的绿地率35%与绿化面积50%含义不一致等原因而败诉.如果张小姐购买的是2006年1月1日《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后通过规划审批的楼盘,张小姐就会胜诉.根据该《规定》第五章中二环路内区域商品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二环路外区域商品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45%的规定,只要张小姐委托测量得出的绿地率小于该标准,张小姐就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二没建小区幼儿园引发的退房纠纷莫先生有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儿女,因此,莫先生买房时对小区是否有幼儿园特别在意.在看到“本公司将投资建设能照看300个孩子的市级幼稚园,您的孩子可就近入学”的宣传后,莫先生断然下单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房屋.但等到交房时却不见幼稚园的影子,问开发商,答曰:本公司是想投资建设幼稚园,但不是在该小区内,也不是现在而是将来,您的孩子可就近入学离这儿约两公里的某机关幼儿园.莫先生气愤之余提起诉讼要求退房,终因约定不明而败诉.200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居住区人口达5000人应建幼儿园,达1万人应建小学,达2万人应建初级中学,达4万人应建完全中学;一类住宅即低层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75个车位,二类住宅即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个车位;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7•【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2016年3月2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第八章市政工程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第十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下载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差不多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都市规划,严格都市规划治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依法实施都市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云南省都市规划治理条例》、《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都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都市规划区内进行的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治理的有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纳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都市规划区按照经批准的昆明都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畴内非都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 -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治理部门按照环境阻碍评判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操纵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 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基于科学的城市规划理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合理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合理配置城市资源,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平衡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依法进行,保证规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昆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文件。
•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勘测、调查、设计等环节。
•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协调解决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维护城市规划的合法权益。
•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 规划管理的程序与要求4.1 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应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方案审定等环节。
具体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规划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4.2 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应在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审批程序应包括规划设计文件的递交、审查、评审和审批等环节。
4.3 规划实施程序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调整规划措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4.4 公众参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应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整理)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三章建筑容量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 第十章乡村规划 ...............................................................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
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重点区域 (5)第四章建筑容量 (6)第五章建筑间距 (8)第六章建筑退让 (12)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8)第八章绿化和景观 (21)第九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25)第十章附则 (28)附录一名词解释 (28)附录二计算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等相关活动,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定的内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项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当采用昆明市统一的独立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表2-1规定的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拟改变后的用地性质符合表2-1规定的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的,应当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允许或不允许设臵,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六条中心城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成片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发展,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用地性质以金融、商业、商务等为主,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城中村”改造,降低人口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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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10-12-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
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3表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国家、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山体延绵、植被茂盛、生态状况优良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为生态敏感区,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不在以上禁止建设区范围内的面湖、面向城区的山体,为生态、景观敏感区,应划定保护绿线。
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山体绿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第八条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非政策性居住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
非居住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4、用地面积大于3、0公顷的建设项目,在特定区域外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的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医院、院校、科研单位、城市重点控制地段、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地段等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其面积未达到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或地块开发最低规模要求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城市一般区域的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其土地使用性质、现状状况、地块形态、交通区位、土地价值、建设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城市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并符合表3-1规定。
对“城中村”、危旧房等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中容积率指标在二环内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5倍,在二环外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2倍,但建筑密度与绿地率仍按表3-1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地铁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中二环外的一般站点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2倍,综合枢纽站点以及二环内的一般站点则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5倍, 但建筑密度与绿地率均须按表3-1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根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等确定。
表3-1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特定区域除外)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居住建筑项目用地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35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其用地、建筑、绿地等指标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项目的相关指标计算。
4、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5、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除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外,同时须符合上表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单地块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公顷的,其主要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确定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与绿地率不得突破表3-1规定,容积率指标上限在上表的基础上,还须按照表3-2进行折减计算。
表3-2 建设项目地块容积率折减率表第十三条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
对非居住混合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项目类型分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居住建筑地块需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除外)的,一律按居住建筑核定开发容量,并符合表3-1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计算:1、居住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宜为2、8-3、0米,最高不得超过5、4米。
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标准层层高超过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2米,最高不得超过6、6米。
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超过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会议室等公共空间除外。
3、普通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8米,最高不得超过7、8米。
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超过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空间除外。
单层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空间连续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地块内已有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已超出表3-1规定的,除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十七条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净空高度大于7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且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还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九条的日照规定。
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能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