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填写样例)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成品油”税目项下“石脑油”、“燃料油”子目。
第三条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以下简称资格备案)。
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第四条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以下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第五条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企业可以提请资格备案:(一)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二)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包括裂解装置、连续重整装置、芳烃抽提装置、PX装置等;(四)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五)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对产品的抽检;(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样例)
9.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XXX.XX
10.本期预缴税额:XXX.XX
11.本期应补(退)税额:XXX.XX
12.期末未缴税额:XXX.XX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XX市XX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XXXXXXXXXXX
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元/升)
本期销售数量
本期应纳税额
汽油(据实填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4.5.3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所属期:年月1备注:1.本表为A3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外购免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按照当期认证的标注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信息填写。
24.“外购免税油品”项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按照当期认证的标注有石脑油、燃料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数据填写。
5.“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项数据填写使用企业外购国产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取得的生产企业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
6.本表外购含税油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的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对应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号码;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附的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此表的除外);3)各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对应的数据一致(使用企业从非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入此表的除外)。
7.“外购含税油品”项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各栏数据应与使用企业申报的进口地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相关数据一致。
8.“外购免税油品”项的合计项值应等于外购免税油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计值与外购免税油品的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计值之和;“外购含税油品”的合计项值应等于外购国产油品合计值与外购进口油品合计值之和。
9.“外购免税油品”项的合计值数量应与当期报送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第16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国产油数量相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doc2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财税[2011]8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成文日期:2011-09-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页眉内容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4•【文号】税总函[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的规定,现就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办理程序、会统核算等问题明确如下:一、退税的办理程序办理退还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的规定,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贯彻部门分开、岗位分开的退税办理制度要求,由税政部门负责退税审核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退税复核及具体办理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根据税政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原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注明“石脑油、燃料油退税”)发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发现退库资料缺失、退库项目不合规定等问题的,应退回税政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
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 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对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 格认定”问了做了明确。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 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 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现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 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二、使用企业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按下列规定提交《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 格备案表》(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 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备案资料:
(一)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进 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 (二)仅以国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资格 备案 (三)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 机关和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案,涉及多个进口地的,应分别向各进口地海关提请资格备 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加油站如何开票
加油站如何开票问题:加油如何才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回答: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一般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依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依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油站加油开什么发票加油站通常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如下:1、一般纳税人认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同意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增值税。
3如何去加油站换开增值税发票一般加油站开的发票是两种:一种是公司企业必须要的增值税发票,还有一种是个人一般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提供公司账号、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公章等才干办理。
如果是开增值税发票,工作人员一般会建议客户办理加油卡,因为办了卡,在全国中石化网点加了油没开发票都可到其他网点开。
另外,开发票的时间也延长至半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制定〕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实;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附填表说明)
A06337《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货物和劳务税司
业务类别
自主办理事项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表单】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吨
【表单说明】
本表由执行定点直供计划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企业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1.《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中填报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比例是否达到50%;
2.《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免税购入”和“含税购入”项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比对是否一致;
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表内、表间数据关系计算是否准确。
(二)消费税“一窗式”比对相符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转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
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发生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按月填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如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月填报《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附件6),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同报送。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指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是指符合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享受,具体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来源渠道如为其他的,则是税务部门由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A06449条形码
9CM*3CM
纳税人盖公章区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吨、元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数量消费税完税凭证
石脑油 燃料油 完税凭证号码
数量
税款
石脑油 燃料油
合计————————
【表单说明】
1.本表为A4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本表填写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消费税情况,当期未缴纳消费税的油品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填写在此表内。
4.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的合计值应分别与消费税完税凭证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合计值相等。
5.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
附件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所属期:年月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吨备注:1.本表为A3纸。
2.此表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进口地海关审核退税留存一份;税务机关对进口油品提出初审意见后转交海关退税一份。
3.全部产品本年累计产量是指乙烯、芳烃类生产企业本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的全部产品总量。
4.本表“自产数量统计”、“外购数量统计”项的期初库存油品数量的本期数为上期期末库存油品数量,累计数为上年年末库存油品数量。
5.本表第4行“本期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的油品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和累计数数量均应分别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供出)。
6.本表第5行“其中:开具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填写已报税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
7.本表第6行“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石脑油、燃料油的本月数应分别等于2012年第36号公告附件6《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的小计数量。
8.在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之前,本表第4、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之和应分别与当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数量”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一致;在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之后,本表第5、7行石脑油、燃料油本期数之和应分别与当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数量”注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一致;9.本表第16行“其中:免税油品数量”项石脑油、燃料油本月数应分别等于当月《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免税油品合计”数量,累计数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购入);本表第17行“含税油品数量”项国产和进口石脑油、燃料油本月数应分别等于当月《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内外购国产或进口油品合计数量。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填写样例)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适用于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公章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单位:吨、元【表单说明】注:本表逻辑关系式为:15=1+5-9-11;16=2+6-12;17=3+7-10-13。
一、本表逻辑关系为:1、1+5-9-11=152、2+6-12=163、3+7-10-13=17二、本表应按照不同的油品型号逐行填写;三、本表第1栏期初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数量;四、本表第2栏期初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初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代储是指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成品油(下同);五、本表第3栏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六、本表第5栏本期入库“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数量;七、本表第6栏本期入库“代储数量”,填写本期委托方提供的购油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的数量;八、本表第7栏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成本;九、本表第9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数量;十、本表第10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成本;十一、本表第11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是指自有车辆自用油(下同),其“数量”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十二、本表第12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成品油记录记载的委托方领用数量;十三、本表第13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乘以自购成品油平均单价;十四、本表第15栏期末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数量;十五、本表第16栏期末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末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十六、本表第17栏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紧急提醒!3月1日起加油票必须这样报销,否则一律作废!(附报销实例,看完秒懂)
紧急提醒!3月1日起加油票必须这样报销,否则一律作废!(附报销实例,看完秒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1号公告,对企业的油费增值税发票做出了一些新要求,会计小伙伴们赶快学起来!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后开具邮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下面kavin老师(微信号:KuaiJiShuo)进行详细的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会计说给你划重点:1、企业不管是取得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需要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解读:也就是说,2018年3月1日后,开具邮费发票是输入的商品名称为“石油制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具体什么油品,比如“95号汽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95号汽油”。
这才算完整正确的油费发票。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解读: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其中“数量”栏为蓝字发票的要求。
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解读: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该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该类别油品总量。
解读:这条意思说的很明白,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进了多少成品油,就要如实开具成品油发票,如果开票量超了,就需要跟税务局解释一下多开的部分是怎么回事。
上述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费发票,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的。
一车辆加油费怎样入账?你做对了吗?对于很多单位来说,车辆的加油费不是一笔小开支。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合计
附2
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 填表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委托方纳税 人识别号 应税消费 品名称 商品和 服务税 收分类 编码 适用 税率 受托加工 数量 本期代收代 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填报纳税人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 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等相关信息。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变性燃料乙醇的计量单位为“吨”,其余计量单位全部为“升”。 四、本表第一部分“上期库存数量”栏,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一部分“期 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五、本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 量。不含依据定点直供计划采购的石脑油、燃料油;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甲醇汽油、乙 醇汽油、纯生物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以及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油品数量。 六、本表“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填写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各种应税油品数 量,应与《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中第二部分第 2 项中“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 量”栏对应一致。 七、本表“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栏,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 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本栏次对应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数量应分别小于等 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本期销售数量”数量。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准予 扣除数量×适用税率 九、本表“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栏,填写纳税人由外购、进口或委托 加工收回的应税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而不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十、本表第一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留存的应税油品库存数量,计算公式:期 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领 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十一、本表“合计”栏,应填写“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 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期末库存数量”合计数。 十二、本表“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行,填写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领用存 情况,“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 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 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 十三、本表第二部分“上期库存数量栏”栏,分别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二 部分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期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十四、本表第二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库存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 料乙醇的数量,计算公式: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十五、本表为 A4 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 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