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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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
甲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
地址:
施工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应如实提供一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乙方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甲乙两方不得已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农民工工资用于其他开支。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乙方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高邑县住房和建设局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一)不按月足额通过甲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资发放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五条经查实乙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甲方可会同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乙方专用存款账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由乙方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
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乙方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甲方并向当地住建局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会同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执法部门撤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工资预储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
(三)预储金专用管存款账户挪为他用的(该账户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乙方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继续保留专用存款账户及其账户余额半年。建筑工程完工半年后,乙方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甲方可凭此结清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做好专用存款账户销户处理,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九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终止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变更资料(经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后,乙方才可根据
甲方的要求,结清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同时将所涉专用存款账户予以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