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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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阳市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进行检查评审。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市建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参建单位。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加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南

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二)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五)具有已制定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

(七)拟进场各类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良好,各类有效证件齐全。

(八)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同一工程第一次未通过评审再次申报市文明工地,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拟申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填写《南阳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并在南阳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劳务合同和其他分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申请表;

(4)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

(5)工程项目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

(6)进场设备有关资料;

(7)其它确需的资料。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于7日内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市建委安监站审查备案。

第十条参加市文明工地评审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装饰装修阶段、工程完工之日起于7日内,分别向市建委安监站递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该施工阶段安全评价报告及日常监管档案;

2、反映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的总结;

3、网上传送反映该施工阶段的照片资料,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整体面貌;

(2)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情况(重点拍摄会议室、各类管理人员的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现场七牌三图、宣传栏以及现场硬化、绿化、车辆轮胎清洗措施等);

(3)施工用电(主要拍摄主要线路的分布、各级配电箱整体布置以及内部配置、机械设备接线情况等);

(4)脚手架(主要拍摄架体全景、架体所有的立面、基础、垫板、层间防护、剪刀撑、连墙杆等内容);

(5)机械设备(重点拍摄垂直提升设备的安全防护情况,如卸料平台、防护棚、防护架、同主体拉结情况、动力设备及钢丝绳保养等状况);

(6)“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状况;

(7)支模架体设置状况;

(8)施工现场安全通道防护状况;

(9)基坑支护情况;

(10)其它能够反映安全生产亮点及特点的内容。

4、申报“省级文明工地”按照省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执行,附带现场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凡未按时报送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资料的,均不予进行“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第四章检查与评审

第十二条市建委成立南阳市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暗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考核。市安监站根据申报备案情况,结合全市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对申报工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

(一)经评审未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二)现场管理人员未参加年度安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能持证上岗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对下发的隐患通知书未及时整改受到责令停工;

(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受到举报、投诉、曝光,并经查实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施工现场临设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八)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未经备案的;

(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备案的;

(十)施工阶段安全评价未达到优良的;

(十一)中心城区内的项目现场没有设置车辆轮胎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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