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86号令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共3页)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定见》的通知3.《建设工程平安出产办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办理暂行方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3.《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施行,2021年5月1日修订)4.《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2021年3月11日修订)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2021年1月1日施行)6.《必需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2021年6月1日施行〕7.国家开展鼎新委关于印发《必需招标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843号,2021年6月6日施行〕四、住建部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尺度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施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2021年9月28日,2021年3月13日修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尺度》的通知〔建市〔2021〕159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修订〕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理方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2021年2月1日修订〕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21〕44号,2003年10月15日,2021年7月1日修订)6.《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施行,2021年8月27日修订〕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假设干定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发布〕8.《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方法》〔建市〔2007〕101号,2007年4月10日施行〕10.《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施行,2021年3月1日修订〕11.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2007年7月4日发布〕12.住建部、财务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1〕138号,2021年12月27日施行,2021年7月1日修订〕13.《关于基坑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21〕35号,2021年6月19日公开〕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打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办署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21〕77号,2021年12月28日发布〕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从头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21〕193号,2021年3月26日施行〕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方法的通知〔建市规〔2021〕1号,2021年1月3日发布〕五、处所性法规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12月23日修订)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六、北京市人民当局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方法》〔北京市人民当局5号令,1995年3月10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订〕2.北京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市当局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2002年11月5日发布〕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理规定》(北京市人民当局122号令,2003年6月1日施行)七、北京市委办局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财务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当局采购工程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2004年11月4日发布〕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2006年9月1日施行〕3.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2006年9月1日施行〕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措置方法》〔京建市〔2021〕688号,2021年1月1日施行〕5.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30号,2021年5月1日施行〕6.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1〕21号,2021年11月3日发布〕7.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尺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12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开展和鼎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1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鼎新创新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20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定见》的通知〔京建发〔2021〕116号,2021年4月6日施行〕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44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75号,2021年3月6日发布〕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尺度文件〔2021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尺度文本〔2021版〕>的通知》〔京建发〔2021〕440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15.《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21〕24号,2021年12月10日施行〕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措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21〕27号,2021年12月18日施行〕17.关于当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1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8.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鼎新的实施定见〔市招标办,2021年3月20日施行〕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91号,2021年4月24日施行〕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578号,2021年12月26日施行〕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21年《北京市房屋补葺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从头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41号,2021年3月27日施行〕2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办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21〕9号,2021年6月1日施行〕八、北京市评标专家办理文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办理方法〔京发改[2004]289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办理细那么》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21〕24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办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1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办理方法〔京建法[2021]25号〕内容总结。
通用法律法规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文本
8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07-01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文本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07-0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文本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12-05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序号
名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应用于的
环境因素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13、26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06
第3条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全部
预防环境污染
文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1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023.6.21
全部条款
GB/T50326-2023
电子
文档
序号
名 称
颁布日期
适用条款
版本号
备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9.4
全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
电子
文档
20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2023.5.27
全部条款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5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2023.4.17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86号令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卧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上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建设部86号令监理范围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一、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21号 2002年3月8日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1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 (2002) 214号2002年8月15日19.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 (2002) 256号 2002年11月21日20.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录 2003年2月17日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2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联合发布第2号令 2003年6月12日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建设部 2004年2月3日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6月29日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8.127.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004年8月6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2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1日30.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5] 74号 2005年5月11日31.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 [2005] 78号 2005年5月31日32.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 2005年7月12日33.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 131号 2005年8月5日3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 456号 2005年8月9日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 2005年10月10日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3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年11月10日38.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号3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4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 6号 2006年1月4日二、甘肃省有关法规文件4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甘建价 (1993) 272号4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1996年6月1日4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8月1日4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甘建价 (1997) 270号 1997年9月5日45.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10月18日46.《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7.《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8.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甘纪发 (2000) 7号 2000年4月12日49.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政办发 (2001) 75号 2001年5月14日5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 (2001) 158号 2001年6月9日5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1) 239号 2001年8月2日52.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建建 (2002) 164号 2002年6月4日53.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甘建监 (2002) 129号 2002年7月1日54.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建 (2003) 1号 2003年1月8日55.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56.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号)2005.1.1857.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 109号 2005年9月2日58.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6] 230号 2006年7月6日。
建设部规章建设部第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1日发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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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3)安全设施法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 (1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专家要求
验收工作组中应至少有3名该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机关专家库 中的专家,验收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 的所有专业内容。
[释义]
监理: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 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 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等,代 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建设工 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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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交工报告的标准依据]
SH3503-2007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规定
HG29237-94化学工业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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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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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要点]
1. 对现状的描述是否如实;
2. 根据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是否准确;
3. 结论是否明确。
[对验收的要求]
1.现状描述和提供的材料(包括:图纸、各种报告)要 与现场一致;
2.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变更,对这些 变更报告要如实描述分析,如出现《办法》第十 二条第十七条的问题,则应报告当地安监局申请 变更或申请重新审查;
《工程设计资质实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围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2007-6-12 20:21:28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建设部2007年3月29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废标认定的情况汇总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废标认定的情况汇总国家计委等 7部委12号令(评标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 )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 )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 )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 )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 号令(工程施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7 号令(工程货物)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表
47
有无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查验施工合同及询问
工
48
有无转包承揽的 工程
查验施工合同及询问
单
49
质量责任制的建 立及落实
检查材料、试件、试块 取样检验制、施工质量 检验制、隐蔽丄程验收 制、质量事故报告制、 上冈培训制、技术交底 制、施工组织方案审批 制、回访保修制度及落 实情况。
查验监理合同及询 问
③建设部建
质]2003]
167号文
单
22
有无转让监理业务
查验监理合同及询 问
23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有 隶属或其他利害关 系
查验有关文件及询 问
位
24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 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或其他利害 关系
查验进场材料、构配 件、设备单据及询问
质量条例第 三十五条,建 设部建质
25
是否制定工程项目 监理规划及实施细 贝有无针对性
查验监理规划及实 施细则
[2003]167
号文
26
有无将不合格的工 程,建筑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行为
查验工程实体和工 程验收手续
27
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进场报验是否 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查验进场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和工序 交接的签字
号
检杳项目
检查方法及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及违规事实
1
模
模板及其支架的 承载能力、刚度和 稳定性
对照模板设计图 检杳
GB50204-2002第4.1.1条
2
板
模板及其支架拆 除
对照施工技术方 案检查拆除的顺 序及安全措施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2000年6月30日发布施行)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2000年6月30日发布施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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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