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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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4]第57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局产权产籍处、市场管理处、测绘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我局对1991年市房政字(91)第399号文件中规定的《公有住宅楼房售价及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简称调节因素)进行部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发给你们,凡1994年及以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作基础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一律依此调节因素计价。

房价的计算公式按市房改办[94]第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公有住宅楼房售价调节因素┌───┬──────────────┬────┬─┬─────┬──┐│项目│调节因素│系数│项│调节因素│系数│││││目│││├─┬─┼──────────────┼────┼─┼─────┼──┤││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1~3% ││南、北│3% ││地│类│的地段││居││││├─┼──────────────┼────┤├─────┼──┤││二│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的地段│-1~1% │室│南,东、南│2% │││类│││││││├─┼──────────────┼────┤窗├─────┼──┤│段│三│三环路以外的地段│-3~-1% ││东,西、南│0 │││类│││口│││├─┼─┼──────────────┼────┤├─────┼──┤│││一、五层│0│朝│北,东、北│-1% │││├──────────────┼────┤├─────┼──┤││无│二、三、四层│5~8%│向│东、西,西│-2% │││││││、北│││楼│电├──────────────┼────┤├─────┼──┤│││六、七层│-3% ││西│-3% │││梯├──────────────┼────┼─┴─────┼──┤│││平顶屋面顶层│-7% │室内净高3米(含│2% ││││││)以上│││├─┼──────────────┼────┼───────┼──┤││有│一、六层以上│0│院落7平方米(含│2%││││││)以上││││电├──────────────┼────┼───────┼──┤│层││二、三、四、五层│5~8% │无暖气│-3% │││梯├──────────────┼────┼───────┼──┤│││平顶屋面顶层│-10% │无管道燃气│-3% ││├─┴──────────────┼────┼───────┼──┤││半地下室│-15% │││└─┴────────────────┴────┴───────┴──┘装修、设备计价标准┌──┬─────────────────────────┬─────┐│项目│条件│基价(元)│├──┼─────────────────────────┼─────┤│装修│普通钢木门窗(全部油漆),水泥地面,顶棚和内墙面抹│0│││白灰喷浆。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函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函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

现报上,请审批。

附件:1、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2、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年月日附件1: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联合印发的〘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的规定,结合X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在1999年以前(含1999年)竣工并分配进住的、产权属XXX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均属XXX200 年售房范围。

第二条 200 年XXX出售单元式公有住宅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详见附件2。

第三条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居住在XXX本次售房范围内住宅的合法承租人,为这次售房对象。

第四条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学习期限内,可凭人事部门的证明,按规定购买住房。

第五条承租人未交清房租等费用及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不能申请购房。

第六条 200 年房改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第七条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有资格认定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定为准。

第八条职工购买现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职工及其配偶有一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国家房改字[2000]36号和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1.01•【字号】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1989年1月1日)各区、县房管局、市场管理处、测绘所、房地产交易所、发证办公室: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好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工作程序:各区、县房管局接到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的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后,先由交易所与售房单位联系,了解住房出售情况,然后通知测绘队(组),对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面积测量、绘制蓝图。

交易所根据市房改办批准的标准售价和优惠办法,评估房屋价格,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最后由房政科进行所有权登记,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体做法1.各区、县房管局测绘队(组)负责测量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绘制1/200房产平面蓝图,用以计算房价和制发房屋所有权证。

2.出售公有住房均按建筑面积计价。

每套楼房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本幢楼房总建筑面积-凹阳台面积-应扣除面积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本幢楼每套楼房内的使用面积之和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系指每套楼房内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居室、门厅、客厅、走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立式壁橱等。

凹凸阳台面积均按实际情况计算面积。

售价单独计算。

计算整幢楼房的总建筑面积时,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的供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3.各区、县房管局交易所负责审定房屋的实际售价,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8月28日)为加强城市公用房屋的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秩序,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县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机构统称房管机关)。

一切单位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房,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各级房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

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管理:(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营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上(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有关事宜。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7]第016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

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同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4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

如果远郊平原县和远郊山区的成本低于本区县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以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介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人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

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

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

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营、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

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

1993年4月22日
——结束——。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现发布《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19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19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 1999-09-29【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施日期】 1999-09-29【法规类别】会签文【文号】〔19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财政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抄报:建设部房改办、财政部综合司、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3]第606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3]第606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三年
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价格的通知
(京房房改字[1993]第606号1993年10月26日)
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市第一房屋管理修缮工程公司、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一九九三年本市城近郊八个区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二环路内的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50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60元;
二环路外繁华地区价格同二环路内;
二环路外非繁华地区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25-435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35-445元。

二、一九九三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准成本价:
二环路内的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60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70元。

二环路外繁华地区价格同二环路内。

二环路外非繁华地区多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50元,高层楼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60元。

三、各直管公房单位要抓住时机认真做好售房准备工作,并速将一九九三年售房方案报经市房地局审批后,积极开展向居民住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

——结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2、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3、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4、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三、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1)申请书;(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各区县政府房地局、房改办、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现将2001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远郊区县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二、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计算;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规定执行。

三、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

实际售价按实付总房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计算。

四、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系统按中管房改字〔2000〕1号、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按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单位按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3•【字号】京政办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房地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企业实行兼并、合并、出售、破产、租赁等改革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均须按本意见执行。

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按土地出让管理审批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三、国有企业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3.20•【字号】京房房改字[1995]第152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3月20日京房房改字〔1995〕第152号)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方案中确定的售房范围、成本价、标准价、各项折扣率、房价计算公式、调节因素、停租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改革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92)京房改办字第012号〕通知,1991年7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按新房出售或按新房出租,购房者不享受现住房优惠。

三、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3〕第152号)通知,已交定金的购房人,中途不买者,可酌情收取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售价的0.5%。

四、根据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4年成本价、标准价售房和折扣办法截止期限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011号〕精神,各区房地产管理局要及时将售房方案及批复分别报区房改办备案。

办理其它售房手续的时间延至1995年9月30日。

五、方案中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请即抓紧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关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厅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近一段时间,我市居民购房踊跃。

由于单位售房需要按规定编制售房方案进行报批备案,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所售住房要确权,一些单位难以在5月底前办理完上述手续。

为便于居民购房,减轻售房单位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实施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为便于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其中,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公积金前;未建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7年。

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7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

房改部门审批各售房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到1998年11月30日。

二、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半年我市将加快房改步伐,基本思路是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老办法相衔接。

今后,对于现住公房的职工,仍然实行租买自愿。

各单位要各职工做好宣传工作,稳步推进公房出售。

三、售房单位在工作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售房对象、售房价格和折旧政策等方面,对本单位职工与外单位职工必须一视同仁。

2.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交纳所承担的供暖费等项费用。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落实(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可售公房因种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主张产权单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内容同前)。

主张产权单位欠缴地价款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余额专户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区、县房地局审核无误后,主张产权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办理程序:1、主张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式样见附件1)。

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2、售房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

售房单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式样见附件2)。

3、售房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4、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转至产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四、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直管公房出售的流程

北京市直管公房出售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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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13•【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各区县房改办,各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已由市房地局颁布,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9〕第32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我市房改售房以来,为加快房改售房发证速度,市房地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目前全市已为53万套房改售房发放了房产证书,房改发证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仍然跟不上房改售房的进度。

房产证书是房改房进入市场的重要凭证,房改售房发证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简化房改售房发证的程序,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制(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落实。

要从维护首都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区县房地局必须设立专门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

凡房改售房产权登记的业务,由同一个窗口收件并发证。

(三)向各区县房地局申办房改售房产权登记,应提供如下文件:1.所售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2.房改售房的批复、备案文件;3.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房改售房买卖合同。

房改售房发证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区县房地局房改售房登记收存证件收据》,自接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向申请人颁发房产证。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京房地房字[1998]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8.05.04
【实施日期】199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
改革办公室《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
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房地房字[1998]383号1998年5月4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管一公司、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出售工作,现将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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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
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
199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
(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
市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
1992年10月14日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
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承租户家庭共居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购房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为限(两处以上住房者面积合并计算);超过面积标准的不能独立使用的部分不予优惠;能独立使用的部分应退交出租单位,暂时不退的按超标加租办法计收房租。

三、售房价格: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用直管公房的,售房实行准成本价。

1992年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为每建筑平方米620-761元。

位于城区和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的直管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可掌握在750元左右。

2.离退休职工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住户,可按标准价优惠售房。

现住房优惠的期限为1991年6月30日,此期限以分配住进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实行新房新制度,不再享受现住房优惠。

以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不得享受工作单位资助的公积金。

1992年标准价,城近郊区为每建筑平方米401-452元。

位于城区和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的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可掌握在450元左右。

3.1992年以前竣工的楼房价格,按房屋的完好程度成新折扣,一般每早竣工一年折扣1%。

每套楼房的实际价格,由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科评估确定。

1992年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实际售价低于130元,均以130元计价。

四、付款办法
承租户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优惠购房者,其房价款均须一次付清。

以标准价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的,给予应收房款20%的优惠,做为利息补偿。

以准成本价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的,按市房改办[92]京房改字48号和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次付清房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其工作单位申请借款或向银行贷款。

五、承租户购买的公有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住用、继承、抵押。

五年后,可以转售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

按届时准成本价转售的,房价款归转售者所有;按市场价转售的,超出届时准成本价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

出租时,租金标准按届时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购买不满五年需转售时,由原售房单位按届时准成本价成新折扣收购。

六、加强售后维修管理。

住宅楼房售出后,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协助产权人成立楼房管理委员会,按建设部(92)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共同做好房屋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并对购房户提供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七、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购房人按购房面积,每建筑平方米一次交纳30元,可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各负担50%,单位负担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

基金的利息用于维修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不足时,由购房人按占有面积比例分摊。

房屋转售或拆除时,退还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资助部分退还原单位。

为便于维修管理,在整幢楼房未全部售出前,公共维修基金和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暂由售房单位统一管理和维修;售房单位应按年度定期向房屋所有权人公布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经常听取楼房管理委员会和房屋所有人的意见。

八、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后,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和管理,仍由售房单位负担和负责。

供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的费用和管理,按本市公有住宅楼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出售直管公有住宅回收的资金,做为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存入指定银行,按《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用于直管公房的更新改造、维修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及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使用。

十、各单位售房试点的具体办法,须与区、县房改办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定。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十一、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2年10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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