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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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第二部分承保……………………………………………第一节展业…………………………………………一、展业准备……………………………………二、风险评估……………………………………三、制定承保方案………………………………四、展业宣传……………………………………第二节承保…………………………………………一、承保工作要点………………………………二、承保业务系统处理要求……………………第三节核保 (17)一、核保方式……………………………………二、核保工作基本要求…………………………三、核保工作关键要素…………………………四、核保权限管理………………………………第四节收取保费……………………………………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第五节批改注意事项………………………………第三部分理赔…………………………………………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第二节农业保险理赔环节的关键点……………一、定责环节…………………………………二、查勘环节…………………………………三、定损环节…………………………………四、理算与核赔环节…………………………第三节单证管理及赔案缮制……………………一、农险理赔单证一览表:…………………二、理赔案卷单证排序及装订………………第四节防灾防损……………………………………一、种植业防灾防损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养殖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为适应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与操作标准,指导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提高农业保险业务质量,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农业保险业务处理指南

农业保险业务处理指南

农业保险业务处理指南第一章:总则 (3)1.1 农业保险概述 (3)1.2 农业保险业务处理原则 (3)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4)2.1 投保流程 (4)2.1.1 投保申请 (4)2.1.2 投保资料审核 (4)2.1.3 投保确认 (4)2.1.4 投保手续办理 (4)2.2 承保条件 (5)2.2.1 保险标的 (5)2.2.2 投保人条件 (5)2.2.3 保险期间 (5)2.2.4 保险金额 (5)2.3 承保合同签订 (5)2.3.1 合同内容 (5)2.3.2 合同签订程序 (5)2.3.3 合同生效条件 (6)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核保 (6)3.1 风险评估方法 (6)3.2 核保流程 (6)3.3 核保标准 (7)第四章:保险费率与保费 (7)4.1 保险费率确定 (7)4.2 保费计算与收取 (7)4.3 保费优惠政策 (8)第五章:保险合同管理与变更 (8)5.1 保险合同管理 (8)5.1.1 管理原则 (8)5.1.2 管理内容 (8)5.1.3 管理措施 (8)5.2 保险合同变更 (9)5.2.1 变更原则 (9)5.2.2 变更程序 (9)5.2.3 变更内容 (9)5.3 保险合同解除 (9)5.3.1 解除条件 (9)5.3.2 解除程序 (10)5.3.3 解除后果 (10)第六章:保险处理 (10)6.1 保险报案 (10)6.1.2 报案时限 (10)6.2 保险查勘与定损 (10)6.2.1 查勘程序 (10)6.2.2 定损程序 (11)6.3 保险赔偿与支付 (11)6.3.1 赔偿程序 (11)6.3.2 支付方式 (11)6.3.3 赔偿时限 (11)第七章:保险理赔与纠纷处理 (11)7.1 保险理赔流程 (11)7.1.1 报案 (11)7.1.2 现场查勘 (12)7.1.3 提交理赔申请 (12)7.1.4 理赔审核 (12)7.1.5 理赔支付 (12)7.2 保险理赔材料审核 (12)7.2.1 审核原则 (12)7.2.2 审核内容 (12)7.2.3 审核流程 (13)7.3 保险纠纷处理 (13)7.3.1 纠纷分类 (13)7.3.2 纠纷处理原则 (13)7.3.3 纠纷处理流程 (13)第八章:再保险与风险管理 (14)8.1 再保险安排 (14)8.1.1 再保险概述 (14)8.1.2 再保险合同管理 (14)8.2 风险管理措施 (14)8.2.1 风险识别 (14)8.2.2 风险评估 (14)8.2.3 风险控制 (15)8.3 风险转移与分散 (15)8.3.1 风险转移 (15)8.3.2 风险分散 (15)第九章:农业保险业务监管 (15)9.1 监管政策与法规 (15)9.1.1 法律法规概述 (15)9.1.2 监管政策框架 (15)9.1.3 监管部门职责 (16)9.2 业务合规性检查 (16)9.2.1 检查内容 (16)9.2.2 检查方式 (16)9.3 监管报告与信息披露 (16)9.3.2 信息披露 (17)第十章: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与创新 (17)10.1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17)10.2 农业保险市场拓展 (17)10.3 农业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18)第一章:总则1.1 农业保险概述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旨在保障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减少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冲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委托他人代签的,代签人应在签字栏内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代)”,并有义务及时向被保险人(农户)如实告知代签确认事项。

投保人:
序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
号 姓名
码/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林木属性(公益
保险数量(亩/ 应交保费 农户自交 银行账号/
坐落地点
农户签字
林/商品林)
株)
(元) 保费(元) 一卡通号码
投保人:
序 被保险人 号 姓名
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 码/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饲养方式
保险数量
应交保费 农户自交 银行账号/一卡 农户签
饲养品种
耳标号/批次号
(规模/散养) (头/只)
(元) 保费(元)
通号码

共 页,第 页
年月日
养殖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样例:
投保须知
根据**省*****文件精神,现将 2011 年养殖险投保事宜告知如下: 一、养殖险保费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 2011 年,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为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金额为:能繁母猪**元/头、奶牛**元/头……。费率 为能繁母猪**%、奶牛**%,……。 二、养殖险保费计算、保费补贴比例 保费=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数量。**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省财政补贴**%、地 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其余**%由农户承担或由龙头企业、农场、养殖专业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养殖险的保险责任、起赔条件(参照本地区使用条款内容)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由于……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出险后如何报案 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拨打报案电话:********,也可直接向所在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报案, 还可直接向投保支公司报案(电话附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将会同农业技术部门一道全天候进行现场查勘服务。 报案电话:****支公司:********

农业保险承保档案规范要点

农业保险承保档案规范要点
• 保监会将选择部分农业保险规模靠前、自查整改落实不认真的总公司 ,统一组织开展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5-6个省份,对上述总公 司省级分公司开展延伸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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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范围及重点
3.承保档案核查要点
• 完整性核查:一是重点核查农业保险承保档案中的保险单、投保单、保险费发票、分户 清单、批单、公示影像资料等单证资料是否完整、齐备;二是承保档案是否能清晰、完 整显示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分户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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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内容及标准
2.保险单
• 内容完整,不得缺项、漏项, 印刷字迹清晰,信息可准确辨 识。
• 保险单上应有明确提示投保人 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进行阅读 核对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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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内容及标准
2.保险单——规范要求
(1)与投保单信息一致。投保户数、保险标的数量、投保险种、保险费构成、保险金 额、保险期间等内容应与投保单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2)“种养大户”单独出单。对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等单独投保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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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内容及标准
2.保险单——客户信息
正确范例
(1)投保组织者名称。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业务需填写此 项,个体投保业务此项为空。 (2)保险关系人信息: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 严禁虚假承保: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被保险人投保或在未经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编造
标、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方面内容, 并相关附件:《农
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核查要点》、《保险公司自查报告撰写要求》、《保险
公司自查统计表》等。
• 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正面样例:**********************公司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保险清单尊敬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填写本清单前,请您详细阅读清单背面告知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规定及理赔方式等,并请听取业务人员说明。

如对说明内容不清楚或有异议的,可在填写本投保清单之前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对保险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被保险人(农户)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而委托他人代签的,代签人应在签字栏内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代)”,并有义务及时向被保险人(农户)如实告知代签确认事项。

投保人:序 号 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作物名称种植地点保险数量(亩/株)应交保费(元)农户自交保费(元)银行账号/一卡通号码农户签字年 月 日共页,第页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样例:投 保 须 知根据**省*****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种植业保险投保事宜告知如下:一、种植险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2011年,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为玉米、小麦、水稻、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

保险金额按生长期确定:水稻苗期**元/亩、分蘖拔节期**元/亩、成熟期**元/亩;棉花苗期**元/亩、蕾苔期**元/亩、吐絮期**元/亩;……。

费率为水稻**%、棉花**%、……。

二、种植险保费计算、保费补贴比例农业保险保费:每亩最高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数量/面积。

**险种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省财政补贴**%、地市级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其余**%由农户承担或由龙头企业、农场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种植险的保险责任、免赔规定及责任免除(参照本地区使用条款内容)种植险保险责任为:“……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每一地块损失率达到**%(含**%)以上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的约定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3)第二部分承保 (6)第一节展业 (6)一、展业准备 (6)二、风险评估 (8)三、制定承保方案 (11)四、展业宣传 (13)第二节承保 (14)一、承保工作要点 (14)二、承保业务系统处理要求 (16)第三节核保 (17)一、核保方式 (18)二、核保工作基本要求 (19)三、核保工作关键要素 (20)四、核保权限管理 (22)第四节收取保费 (23)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23)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24)第五节批改注意事项 (24)第三部分理赔 (25)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25)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25)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26)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29)第二节农业保险理赔环节的关键点 (31)一、定责环节 (31)二、查勘环节 (33)三、定损环节 (37)四、理算与核赔环节 (40)第三节单证管理及赔案缮制 (43)一、农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43)二、理赔案卷单证排序及装订 (45)第四节防灾防损 (46)一、种植业防灾防损工作 (46)二、养殖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 (47)为适应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与操作标准,指导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提高农业保险业务质量,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以下特点:一、标的生命性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

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使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体现出以下不同:(一)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农业保险标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只能说它是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而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3)第二部分承保 (6)第一节展业 (6)一、展业准备 (6)二、风险评估 (8)三、制定承保方案 (11)四、展业宣传 (13)第二节承保 (14)一、承保工作要点 (14)二、承保业务系统处理要求 (16)第三节核保 (17)一、核保方式 (18)二、核保工作基本要求 (19)三、核保工作关键要素 (20)四、核保权限管理 (22)第四节收取保费 (23)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23)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24)第五节批改注意事项 (24)第三部分理赔 (25)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25)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25)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26)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29)第二节农业保险理赔环节的关键点 (31)一、定责环节 (31)二、查勘环节 (33)三、定损环节 (37)四、理算与核赔环节 (40)第三节单证管理及赔案缮制 (43)一、农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43)二、理赔案卷单证排序及装订 (45)第四节防灾防损 (46)一、种植业防灾防损工作 (46)二、养殖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 (47)为适应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与操作标准,指导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提高农业保险业务质量,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以下特点:一、标的生命性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

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使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体现出以下不同:(一)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农业保险标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只能说它是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而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概述农业保险是指农民和农业经营者为了规避农业生产风险,通过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农业保险旨在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在面对各种自然灾害、疾病、害虫等不可预测因素时获取经济赔偿,并提高其生产意愿和能力。

本文将介绍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1.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全面、高效、贴心的保险服务。

2.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3.加强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宣传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4.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满足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的多样化需求。

5.加强农业保险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三、实施步骤1.梳理现有农业保险政策,明确政策目标、支持力度和实施细则。

2.设立农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监管和评估。

3.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保险申请、核查、理赔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4.开展农业保险培训,提高农村人员的保险知识水平和保险操作能力。

5.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农民和农业经营者传播保险知识和政策。

6.开展农业风险评估工作,实时监测和评估农业生产风险,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科学的保险建议。

7.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业产业链的需求,设计出差异化的保险产品。

8.加强农业保险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市场,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9.建立农业保险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的问题和投诉。

10.定期评估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保险政策和工作方案。

四、保障措施1.加强政策支持,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者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2.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3.设立农业保险风险共担基金,通过资金和保险机构的参与,平衡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担。

4.加强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农业保险专家和学者,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和经验支持。

精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资料

精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3)第二部分承保 (6)第一节展业 (6)一、展业准备 (6)二、风险评估 (8)三、制定承保方案 (11)四、展业宣传 (13)第二节承保 (14)一、承保工作要点 (14)二、承保业务系统处理要求 (16)第三节核保 (17)一、核保方式 (18)二、核保工作基本要求 (19)三、核保工作关键要素 (20)四、核保权限管理 (22)第四节收取保费 (23)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23)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24)第五节批改注意事项 (24)第三部分理赔 (25)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25)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25)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26)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29)第二节农业保险理赔环节的关键点 (31)一、定责环节 (31)二、查勘环节 (33)三、定损环节 (37)四、理算与核赔环节 (40)第三节单证管理及赔案缮制 (43)一、农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43)二、理赔案卷单证排序及装订 (45)第四节防灾防损 (46)一、种植业防灾防损工作 (46)二、养殖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 (47)为适应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与操作标准,指导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提高农业保险业务质量,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以下特点:一、标的生命性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

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使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体现出以下不同:(一)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农业保险标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只能说它是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而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

按农作物所处生长时期划分 1、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即以各种正处在 生长阶段的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 保险是种植业保险的主要业务。 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即指农作物从开 始收割(采摘)时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 仓库之前这一阶段的保险。这种保险介于 农业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之间,是一种短 期风险保险。例如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
种植业风险的分类及特点 种植业风险的含义: 种植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种植业生产 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可能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 种植业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作用的对象,粮食作物类风险、 经济作物类风险、 其他作物类风险、 果树类风险、 收获期农作物类风险、 林木类风险等; 按风险的性质,可以把种植业风险分为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按交费方式分类 ⒈短期农业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投保人若连续投保,需在每次投保时按条 款规定直接交费。 ⒉长效储金型农业险:保险期限一般3年 以上,投保人投保时交纳一定数额的储金, 以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在保险期限内不 需要年年交费。如小麦储金保险、林木储 金保险等。
按保险标的所处生长阶段分类 ⒈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即针对农作物在生长 过程中因保险灾害事故造成的减产损失的 一种保险,如各种作物种植保险。 ⒉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即针对农作物成熟收 割及其之后脱粒、碾打、凉晒、烘烤期间 所受灾害损失的一种保险。
某地一种棉专业户,投保棉田50亩,每亩保额200元,条款规定设绝对免赔率为10%。6 月20日遭灾,经查当地条款中《棉花种植保险日最高赔付表》,灾害当日最高赔偿额 为120元。经查勘,有40亩棉田受灾,损失程度为70%,该户实际种植棉花55亩。 损失程度为70%,属部分损失; 保险面积为50亩,实际种植面积为55亩,承保不足,需按比例赔付; 因以前未发生过赔付,故出险日最高赔偿额即为有效保险金额。 根据部分损失保险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公式计算如下: 赔款=有效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亩) 保险面积 ×────── ×(损失程度-免赔率) 实际种植面积 50 =120×40×────×(70%-10%) 55 =2618.18(元) (2)差额赔偿方式。此种赔偿方式一般采取待保险棉花收获期实地测产的办法,赔偿 实际产量不足保险产量的差额部分,计算公式为: ①保险面积等于或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 赔款=(实际播种面积的保险总产量-实际总产量)×保险价格 ②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且无法区分非保险面积时: 保险面积 赔款=(保险总产量-实际总产量)×保险价格× ──── 播种面积 当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即说明实际产量已经大于保险产量,因而不发生赔款。

(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3)第二部分承保 (6)第一节展业 (6)一、展业准备 (6)二、风险评估 (8)三、制定承保方案 (11)四、展业宣传 (13)第二节承保 (14)一、承保工作要点 (14)二、承保业务系统处理要求 (16)第三节核保 (17)一、核保方式 (18)二、核保工作基本要求 (19)三、核保工作关键要素 (20)四、核保权限管理 (22)第四节收取保费 (23)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23)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24)第五节批改注意事项 (24)第三部分理赔 (25)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25)一、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25)二、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26)三、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 (29)第二节农业保险理赔环节的关键点 (31)一、定责环节 (31)二、查勘环节 (33)三、定损环节 (37)四、理算与核赔环节 (40)第三节单证管理及赔案缮制 (43)一、农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43)二、理赔案卷单证排序及装订 (45)第四节防灾防损 (46)一、种植业防灾防损工作 (46)二、养殖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 (47)为适应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与操作标准,指导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做好承保、理赔相关工作,提高农业保险业务质量,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有以下特点:一、标的生命性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

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使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体现出以下不同:(一)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

农业保险标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只能说它是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而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

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

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

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

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承保准备第二条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司审核。

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机构或服务网点。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

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

(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农业保险宣传。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监管要求,学习掌握保险公司品条款、承保流程操作规范及承保质量要求等内容。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第一章组织推动一、建立联动机制。

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

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一、确定保险关系人。

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

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

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

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

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

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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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承保指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承保准备
第二条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司审核。

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机构或服务网点。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

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

(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农业保险宣传。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监管要求,学习掌握保险公司品条款、承保流程操作规范及承保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承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积集体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并做到“承保到户”。

“承保到户”是指,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对于以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基本信息及标的信息,由农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

第十二条农业保险投保单及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采用格式化单证,由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负责设计。

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可附投保须知,明示投保险种主要内
容。

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应交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

(一)种植险业务还须填写作物名称、地块位置(能够简单描述地块位置的基本信息),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使用GPS、无人航拍机等新技术承保。

(二)养殖险业务还须填写饲养方式、饲养品种、耳标号(能繁母猪、牛、羊、马、骡子、骆驼等必须有唯一的耳标号)或批次号。

(三)林业险业务还须填写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指导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保费,由农户签字确认投保信息。

(一)向农户进行说明与告知,提示阅读投保须知。

(二)按照农户应交保费金额向农户收费。

(三)由农户确认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所填内容,签字确认。

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

说明与告知义务应在投保清单上明示,种植业保险、养
殖业保险、林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样例详见附件1-3。

第十四条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承保情况公开”,在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和预收保费后,应做好收费登记,
并将分户投保信息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地点选择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

公示内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公示后,如农户反馈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核对调整。

保险公司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对农户基本信息、保险标的数量、风险情况,确保承保标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收取农户自交保费后,应及时将投保单录入系统,并于30日内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信息导入系统,保证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分级承保工作质量抽查回访制度。

通过电话或现场回访,采取随机方式对承保信息采集、预收保费、标的查验及信息公示等环节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保险公司县级机构进行抽查回访率不低于3%,且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层层复核抽查。

第四章核保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结合内部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公司农业保险业务核保政策,并报经总公司同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对关键要素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农业保险业务核保质量监控机制。

(一)明确各级机构农业保险业务核保人员职责与权限,结合分支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识别及综合管理能力,实行差异化核保授权。

核保权限应设置在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其余机构不得设置农险业务核保权。

对于部分风险较高或业务相对复杂的业务,应由总公司统一核保。

(二)加强核保质量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保险公司应不定期对下级公司核保通过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抽检,对于风险识别及管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分支机构,应限制或暂停核保权限。

第五章收费出单
第二十一条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农险业务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规范单证印制、领用、注销、存档各环节操作。

第二十二条农业保险的保险单、保险凭证及相关重要单证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应具备一定的防伪能力和明显的公司名称等标识,由省级(含)以上机构负责印制,实行编号管理。

分支机构如需调整保险单及相关重要单证样式,应报总公司审批。

(一)保险单至少为三联(业务联、财务联、客户联),保险单应通过系统打印,不允许手工填制。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的保险单样例详见附件4-6。

(二)农业保险保险凭证样例详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对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农户自交保费“见费出单”,相关流程应在系统中进行固化。

农户应交部分保费缴费完成后,由出员打印保单。

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险单、分户标的保险清单,采取集体投保的业务,可制作保险凭证,并于30日内发放到户。

第六章批改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一般性操作错误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批改。

确需批改的,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

批改手续应经投保人同意并填写申请书,批改完成后,应将相关单证送交投保人。

第七章归档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重视农业保险承保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应将保险单、分户标的投保/保险清单、公示情况、标的查验记录、批改申请、批单、保费收据/发票等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统一归档。

如在公司系统外打印保险凭证,应确保凭证管理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遵照本指引规定开展农业保险承保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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