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冀人[20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和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于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于选人中把考试和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规定合同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规定合同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规定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河北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聘用工作,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转正、聘期、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择优录用人材,充分发挥人材在事业单位的作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章程进行聘用。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为聘用人员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招聘第一节招聘计划第六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报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招聘计划应明确招聘职位、人数、学历、专业等要求,并公开辟布,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第八条招聘计划的执行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聘用章程进行任意更改。
第二节招聘程序第九条招聘工作应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招聘工作。
第十条招聘程序应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聘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招聘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审核报名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笔试环节应根据招聘职位的实际要求,设置相应的考试科目和内容。
考试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面试环节应根据招聘职位的专业要求,设置相应的面试科目和评分标准。
面试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体检环节应根据招聘职位的身体条件要求,进行相应的体检项目。
体检工作应由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应保密。
第三节考核和转正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和转正。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应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1-03-15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发〔2011〕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实现制度全覆盖。
尚未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6月前制定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2011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
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招聘计划汇总、下达工作。
每年5月份,省、市、县、乡事业单位集中组织招聘。
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5月份组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每年4月底前,各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本级及所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做好事业单位招聘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将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数、岗位人数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集中在5月份分级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三、畅通引进人才渠道。
省直、市直及县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随时提出选聘方案,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随报随批,确保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的招聘到人才,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医学全.在.线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3]10号发布日期:2003-3-31执行日期:2003-3-31生效日期:1900-1-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一)科学设岗。
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
2024年-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杂多条款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编号:HEB-SYDW-2023-001甲方(聘用单位):河北省某事业单位地质: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X乙方(受聘人):联系号:住质: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栋号联系方式:X鉴于甲方为河北省某事业单位,乙方为符合甲方招聘条件的受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聘用合同条款:一、合同期限1.1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1.2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就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可续签。
二、工作内容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在聘用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
3.2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四、劳动报酬4.1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单位同类岗位的工资水平确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4.2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一个工作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如因甲方原因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6.2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如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保密条款7.1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冀人[20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07-31 08:14:48编辑:劳动局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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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07-31 08:14:48 编辑:劳动局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冀政办[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一)科学设岗。
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07—31 08:14:48 编辑:劳动局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07-31 08:14:48 编辑:劳动局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精简版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本合同中的以下术语解释如下:1. 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事业单位依法设立、依法自主经营、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法人。
2. 聘用人员:指事业单位聘用或者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合同订立及期限第三条合同订立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双方的名称、地质、,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四条聘用期限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合同可以变更:1. 双方协商一致;2. 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第六条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聘用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1. 合同到期终止;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聘用人员辞职;4. 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 双方协商解决;2. 提请就业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3.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其他事项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对于本合同的解释,适用法律。
第十一条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为《聘用人员工作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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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
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
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
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
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
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
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
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