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7渝公发〔2011〕3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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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发…2011‟309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相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属中小学:为扎实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全面整改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推进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再上台阶,现将《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校园安全隐患挂牌整治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校园新型警务体制建设成果,扎实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牌整治对象为全市所有安全隐患突出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挂牌整治条件

第三条对校园安保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发生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校(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挂黄牌督促整治制度:

(一)对校园安保工作不重视的

1.未建立校(园)长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明确校(园)长是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

2.未制定实施校(园)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的;

3.对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提出的安全稳定工作要求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

4.安全保卫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5.对“五位一体”中安保经费保障不力的。

(二)制度不落实的

1.未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制度,未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致使无关人员和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的;

2.未建立校(园)内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的;

3.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不力,未

设臵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

4.未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学生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未及时告知监护人,通报综治、公安和教育等行政部门的;

5.寄宿制学校未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

(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整改的;

2.被职能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

1.校(园)及周边发生涉校涉生重特大恶性案(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导致发生涉校涉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3.校园内发生影响恶劣的治安案(事)件的;

4.发生涉校涉生事件后不认真及时办理,引起当事人投诉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对安保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和保障不到位,管理混乱,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承办单位

第四条区县公安机关为挂牌的主体承办单位,下达挂牌整治黄牌时,应会商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发现达到挂牌整治条件的校(园),由属地区县公安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并向该校挂黄牌。

第四章整治和验收

第五条校(园)被挂黄牌后,应立即确定挂牌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并向区县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整治方案,认真对照梳理排查问题隐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工作。

第六条校(园)被挂黄牌的同时,区县公安机关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校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整改期限,除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时间外,其它问题隐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第七条校方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公安机关应根据整改截止时间或收到被挂牌校(园)提出提前验收的书面申请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及时验收,验收后要及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第九条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使整改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师生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摘牌条件

第十条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校方应向区县公安机关提出摘除黄牌的书面申请并报告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验收,并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摘除黄牌的书面决定。未经区县及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摘除黄牌。摘除黄牌后,区县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摘牌情况通报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全市校(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绩效考评的首要

环节,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即:一是与校(园)评先评优、工作考核挂钩;二是与各区县公安机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或高校派出所)、校(园)民警是否认真履职挂钩,理顺校(园)安保常态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对被挂黄牌整治的单位,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稳定暂行规定》),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并与属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或属地高校派出所)、校(园)责任民警考核挂钩。

对发生特大或恶性案(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除参照《内保条例》、《高校安全稳定暂行规定》等规章,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外,并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属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属地派出所(或属地高校派出所)、校(园)责任民警启动行政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校(园)一年内2次或2次以上被挂黄牌整治的校园,要对该校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责任领导追究责任,并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对民办校(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其办校(园)资格。

第十三条在全市被挂牌校(园)比例较大或影响恶劣、校(园)安保工作明显滞后的区县,市公安局将会同市教委,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下达《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附件1),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启动问责。

市公安局和市教委根据日常督检情况,可独立下达《重庆市公安局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督办事项交办通知书》,并抄送其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各区县挂黄牌整治单位报表》(附件2)。报送时间为每月30日17时前(寒暑假除外),如遇突发涉校涉生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应及时上报。各区县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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