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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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管理的规定各投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有效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增加合理竞争性,现就投标活动规定如下:一、禁止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陪标、围标、买卖投标资格行为;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行为;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和人为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四、公开招标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9家;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与投标和开标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

五、投标人可以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但必须在开标前10日提出。

投标人对上拦标价提出异议后,有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经审核,招标人的上拦标价合理的(一般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的正负3%以内为合理上拦标价),由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承担审核费用;招标人的上拦标价不合理的,应修正上拦标价,并且招标人承担审核费用。

六、被确定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终止参与投标、开标活动;开标时不得迟到、不得出现程序废标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浙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浙政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一)建筑工程一类工程-12%二类工程-10%三类工程-8%四类工程-6%(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一类工程-15%二类工程-13%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一类工程-8%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5%(四)市政工程一类工程-14%二类工程-12%三类工程-10%四类工程-8%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中府[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府〔2005〕17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预选投标人(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先集中审查制度。

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投标活动。

(二)成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集中审查。

(三)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统一标准、条件以及投标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工程业绩、信用记录等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泸市府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泸市府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条款等内容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及原则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不以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同意而减轻责任。

鼓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泸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承包商,应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以下统称“预选投标人”),未设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除外。

通过资格预选集中审查的投标人,符合投标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二、规范使用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一)关于资格审查。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进行招标资格审查。

确需进行招标资格审查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二)关于标准范本使用。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本行业实际,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时,须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招标资格审查文件范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如提出与范本不一致条款或内容的,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未征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不得自行设置。

三、设定投标人数量、工程项目类别、评标办法及标底(一)投标人数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86号文)_百.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86号文)_百.

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浙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1.11•【文号】银发[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年11月11日银发[2008]3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总行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总行反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加强招投标采购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人民银行系统内建设项目,其招投标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或设施设备采购的标的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总行重点库、钞票处理中心、独立建设的发行库、发行库与营业办公用房一体或同一地址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但必须选择3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充分考察投标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项目负责人和业绩、有无不良记录等,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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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
(一)建筑工程
一类工程 -12%
二类工程 -10%
三类工程 -8%
四类工程 -6%
(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
一类工程 -15%
二类工程 -13%
三类工程 -10%
四类工程 -8%
(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
一类工程 -8%
二类工程 %
三类工程 -5%
(四)市政工程
一类工程 -14%
二类工程 -12%
三类工程 -10%
四类工程 -8%
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
(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
(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
(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
(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第八条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按下列方法选择投标人入围投标:
(一)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超过10家时,招标人应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竞争。

(二)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应采取随机方式,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招标人也可允许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竞争。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与投标竞争时,其评标可实行两阶段评审法,即开标后,首先计算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总报价得分,再按总报价得分排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取投标总报价得分高、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比较,从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选择投标人入围投标的方法在投标资格预审备案前确定。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多标段同时招标,且各标段的招标工程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一致的,招标人一般只发布一个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报名不分标段。

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和选择入围的投标人总数后,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入围的投标人进入各个标段投标。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规定随机选择投标人和随机确定投标人进入各标段投标的活动,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各交易分中心)公开进行,通知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旁站监督。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

投标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也应同时提供等额的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实行标准保密化评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招标人不得委派人员参与评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分表和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签订或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按排名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国武汉建设网进行公示,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中标人不得无故更换中标的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标注项目经理姓名的大型公示牌。

项目经理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更换的,应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再到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库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应持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市场管理部门应把项目经理悬挂现场大型公示牌作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经理从业行为监督,开标后,发现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已经担任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或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发现项目经理存在上述情形的,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排除;资质管理部门对投标企业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项目经理违反规定擅自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工程项目承发包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大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力度,严格对合同条款进行备案管理,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不公正、不规范或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条款应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备案时,同时将合同
文本分别抄送工程交易中心、市场管理部本、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加强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市场管理部门应把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列为市场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或另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并定期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通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合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跟踪检查,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并定期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通报合同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信息。

招标管理部门定期邀请工程交易中心、市场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共同分析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确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办法,坚决防止和纠正“阴阳合同”和不良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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