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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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具体规定如下: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二、所得税1、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2、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优惠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三、财政补贴1、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2、2010年8月18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3、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四、会计处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 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建〔200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附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9(000)016【摘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0页(P20-24)【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2016年第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全文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全文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修订)全文第10号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九年八月十五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政策目标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

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发改高技[2013]1718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会议精神及《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联合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了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各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及具体内容分别见附件1、2)。

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分工与进度、保障措施等,尽快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务实推进相关工作。

附件:1、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2、《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国家标准委2013年9月5日附件1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序号┃行动计划┃牵头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1┃顶层设计专项行动计划┃┃┃┃┃信息化部┃┣━━━━╋━━━━━━━━━━━╋━━━━━━━━━━━━┫┃2┃标准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国家标准委┃┣━━━━╋━━━━━━━━━━━╋━━━━━━━━━━━━┫┃3┃技术研发专项行动计划┃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4┃应用推广专项行动计划┃┃┃┃┃展改革委┃┣━━━━╋━━━━━━━━━━━╋━━━━━━━━━━━━┫┃5┃产业支撑专项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6┃商业模式专项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7┃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展改革委、公安部┃┣━━━━╋━━━━━━━━━━━╋━━━━━━━━━━━━┫┃┃政府扶持措施专项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8┃┃┃┃┃计划┃信息化部┃┣━━━━╋━━━━━━━━━━━╋━━━━━━━━━━━━┫┃┃法律法规保障专项行动┃┃┃9┃┃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 1 0 ┃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教育部┃┗━━━━┻━━━━━━━━━━━┻━━━━━━━━━━━━┛注:各行动计划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为了推动中国向高效、节能、绿色的方向发展,遏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能源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第三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该目录列出了包括发电、建筑、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领域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详细清单,共涉及90个品种,基本覆盖了目前工业生产中存在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领域。

这些机电设备(产品)已经逐步成为产能过剩、效益下滑、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原因,需要及时淘汰并加以更新换代。

通过对这些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淘汰,可以提高工业
生产的效率与利润,缓解环境压力,推动中国的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也鼓励企业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先进制造技术和设备,促进科技创新和产
业升级。

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中国的工业领域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健康的发展。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2.30•【文号】商产发[2009]614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商产发〔2009〕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交通厅(局)、渔业厅(局),各直属海关:拆船业是船舶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发展拆船业有利于保护海洋等水域环境,加快废旧船舶淘汰,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船舶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拆船业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口废船的拆解处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拆解规模、机械装备、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障工人健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国内报废船舶拆解处理发展滞后,行业面临集中度低、部分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差、拆船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拟拆解船舶交易不规范、非法拆解严重等问题,亟需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大幅减少,海运需求快速萎缩,老旧船舶淘汰速度加快,拆船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由此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容忽视。

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有利于提高行业环保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淘汰更新,扩大新船需求空间,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拆船业安全环保能力,实现绿色拆船。

逐步规范拆船业发展,切实把拆船业的发展纳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轨道。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范文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范文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废旧衣物法律规定(3篇)

废旧衣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服装消费需求日益旺盛,衣物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废旧衣物产生量逐年增加。

废旧衣物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且处理不当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规范废旧衣物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废旧衣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废旧衣物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废旧衣物定义及分类1. 定义废旧衣物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虽未失去使用价值但不宜继续使用的衣物,包括不再穿着、损坏、过时、淘汰等情形。

2. 分类根据废旧衣物的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捐赠废旧衣物:指个人自愿捐赠给慈善机构、福利机构等用于救助困难群体的废旧衣物。

(2)企业捐赠废旧衣物:指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将不再使用的废旧衣物捐赠给慈善机构、福利机构等。

(3)市场回收废旧衣物:指从事废旧衣物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市场回收的废旧衣物。

(4)工业生产废弃物:指服装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衣物。

三、废旧衣物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关于废旧衣物回收利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衣物的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 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废旧衣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废旧衣物属于固体废物,应当依法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将废旧衣物回收利用作为重点发展领域。

(3)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工作。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第23号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限期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目前,我国滴滴涕主要用于应急病媒防治、三氯杀螨醇生产和防污漆生产,氯丹和灭蚁灵用于白蚁防治,六氯苯用于五氯酚钠生产。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现就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

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以上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生产、
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财经大事记

2009年财经大事记

2009年财经大事记发布时间:2009-12-232008年的寒冬过后,世界经济开始逐渐复苏,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引领下,中国的GDP更是实现了6.1%—7.9%—8.9%的“V”型反转。

回首过去的300多天,我们在G20峰会和达沃斯论坛上看到了各国政府应对经济危机的信心;从上海迪斯尼获批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看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雏形;在IPO重启和创业板出炉后体会到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从年末一系列楼市政策里嗅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

这一年,值得回味的事情的确很多。

1月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批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TD-SCDMA技术制式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CDMA2000技术制式的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增加基于WCDMA 技术制式的3G业务经营许可。

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创立大会,其注册资本为2600亿元人民币。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财政部代表国家各持有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50%股权。

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正式启动。

1月28日世界经济论坛2009年年会在瑞士达沃斯举行,年会的主题是“构建危机后的世界”。

出席年会的银行家们积极探讨有效改革金融体系、解决目前的金融危机以及防范类似危机重演的方法。

2月2月3日中国能源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是我国17年来首次举行的全国性能源工作会议。

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同时召开了三鹿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三鹿集团破产的资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方案顺利获得通过。

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日在美国西部城市丹佛签署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这标志着奥巴马“新政”正式付诸实施。

2月25日有色金属和物流业振兴规划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努力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抓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努力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等预期目标。

(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建立国民经济监测预警机制。

密切跟踪、科学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的研究。

做好重要经济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分析,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果断地提出国民经济趋势判断和应对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抓紧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代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的决定。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 多选题

非税收入大比武测试练习多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1. 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计费方式()。

按比例提取(正确答案)按定额提取(正确答案)按收入计征(正确答案)按土地面积征收(正确答案)按实际电量计征(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非税收入知识读本》P107,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有五种计费方式:一是按比例收取;二是按定额提取;三是按收入计征;四是按土地面积征收;五是按实际电量计征。

2.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及其()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国务院(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财政部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 财政部会同( )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确答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正确答案)国家能源局(正确答案)国防科工局(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根据核电发展规模及乏燃料处理处置资金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教育费附加(正确答案)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张平2012年12月12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207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10日2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能源部1991年8月15日3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2186号)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1991年12月25日4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483号)能源部1992年5月14日5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9日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10日7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382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7月20日8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172号)电力工业部1993年7月2日9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1277号)国家计委1993年7月23日10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289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5月10日11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665号)电力工业部1994年11月7日12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1714号)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13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办政法〔1995〕29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5月11日14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1818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年10月31日15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242号)国家计委1996年2月8日1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315号)国家计委1996年3月5日17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1569号)国家计委1996年8月20日18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723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9日19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2月24日20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号)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21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22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61号)国家计委1998年10月31日23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9年6月30日2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59号)国家计委1999年8月28日2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84号)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3日26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12日27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427号)国家计委、铁道部2001年3月28日2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866号)国家计委2001年7月27日2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2号)国家计委2002年2月4日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91号)国家计委2003年1月17日31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28日33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5年5月10日3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0日35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日36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6年3月29日37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8月17日3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9日3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2007年1月23日40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09年12月11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297号)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1990年5月8日2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648号)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6年4月2日3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1345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1997年8月4日4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1997年10月8日5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1999年6月30日6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533号)国家计委2000年5月9日7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2年8月8日8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2004年7月14日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14日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发改办价格〔2005〕2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9月27日11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2日12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附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章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151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办法》第35条。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22•【文号】工商市字[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8•【文号】财建[2009]298号•【施行日期】2009.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1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修订宣贯

1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修订宣贯

• 辅助材料费:
– 取消供销部门手续费(1.8%)、包装费,增加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实计列)。
29
费用定额的计算规则
• 施工队伍调遣费:
– 施工现场与企业的距离在35Km以内时,不计 取此项费用。 – 原为26km .
30
费用定额的计算规则
• 大型施工机械调遣费:
– 大型施工机械调遣费单程运价为:0.62元/吨· 单 程公里 – 原为0.4元/吨· 单程公里
8
相关的政策规定
11.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信建设工 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工信部规 [2008] 75号),修订了整套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依 据及方法。 12.2009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停止 计列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 知》(工信厅通[2009]22号),依据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计列“通 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3
前言
• 新定额主要调整了五个方面内容: • 第一是人工费的调整; • 第二是增加了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第三是仪器仪表使用费按实计取,从政策上保障 施工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 第四是预算定额中除新增子目外,为促进生产效 率提高,对于成熟的子目内容,调减了工日; • 第五是取消了按不同资质等级施工企业计取人工 费的规定,取费基数也取消了按工程类别计取的 相关规定。
通信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 定额的修订
成都通信勘察设计院 杜世奎
1
课堂规则
严禁吸烟
洗手间 课程时间表
Exit
紧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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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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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标 签】重点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骨干重点软件企业
【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高技﹝2009﹞3357号
【发文日期】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
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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