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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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我市自1998 年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泉州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加强低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

(一)规范实施保障标准和比例。

城市低保标准一般控制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2007年8月,省政府已全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8年1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的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等县(市、区)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60元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的安溪、永春、德化县要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到230元以上。

要尽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相关补贴政策延长到今年6月的通知精神,确保补贴资金于1月底发放到每一户。

农村低保标准各地可视情适当上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4]12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4]12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24日泉政文〔2014〕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6月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指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十二五”发展目标,立足社会公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二)基本原则--把握重点,循序渐进。

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区分轻重缓急,确立优先顺序。

重点解决需求最迫切的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均等化问题,再逐步向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推进。

--注重公平,促进均衡。

坚持底线公平、机会均等,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平等的发展机会。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泉政办[2018]4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年05月28日泉政办〔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28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二、编制清单。

编制“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及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7个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环节细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主体、相关责任部门、时限、方式(详见附件)。

三、认真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18年底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时,应包含本县(市、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泉政办[2017]103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03号 2017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泉州市深化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深化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马上就办”精神,深化便民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泉州市民办事,现就深化便民服务事项流程改革优化服务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便民服务事项流程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就近服务、同城通办”原则,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二、工作范围纳入改革的市便民和公共服务事项单位主要有:(一)成建制“一条龙”服务的单位:交警车辆管理分中心、公安局出入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医保分中心、社会劳动保险分中心、法律援助分中心、建设系统培训分中心、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及劳动就业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中心、耕契税征收中心、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房地产测绘队、国土测绘队等单位。

(二)同城通办、多点服务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通淮公证处、刺桐公证处、自来水公司、中化泉州石化公司、中石化森美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燃气公司、国网泉州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闽通卡服务中心、微笑自行车有限公司、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凯特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

三、工作内容。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3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3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团员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 号)精神,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实现加快发展、跨越发展,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十三五”时期,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提升发展和集聚发展,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与先进制造业相融合、与居民需求相适应,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培育现代城市商圈,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集聚中心,助力“创新泉州、智造泉州、海丝泉州、美丽泉州、幸福泉州”建设。

(二)基本原则1.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活力。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培育新产业、拓展新模式、发展新业态。

2.坚持线上线下联动。

发挥我市实体经济优势,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倡导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生产生活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服务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团购式、体验式、上门式、配送式等线上到线下融合发展模式,满足企业和群众个性化多样性的消费需求。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老旧街(片、社)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649号)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真抓实干持续推进老旧小区全面改造、重要街区精准改造、城市片区综合提升,让老旧小区焕发新活力、重要街区展示新魅力、城市更新释放新动力,让人民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泉政办[2009]2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5【实施日期】2009.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增加低保补助资金投入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夯实城乡低保工作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低保制度,推进低保规范化管理各级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2号),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

要根据民政部制定出台的《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在全市开展城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的低保工作职责、操作程序、档案管理、资金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制度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相应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农村低保标准实行与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机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逐步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困境及对策.docx

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困境及对策.docx

城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困境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时代,养老问题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养老服务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泉州市,在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政府扶持、机构养老服务和社会力量参与方面仍存在诸多困境。

破解城市养老服务业之困局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要以统筹规划推进精准扶老,以资源整合推动社会化养老,以技术创新实现智慧养老,以实践创新探索医养结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城市; 养老服务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三五时期将完善和加快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业。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显现,传统的养老服务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养老制度保障不健全、城乡养老资源差距大等影响着城市养老服务业的稳定发展。

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泉州市各级政府重视老龄化现象,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全市养老事业的有序发展。

养老服务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笔者以泉州市为例,对其养老事业的实践进行检视,以期为破解养老服务业之困局提供可借鉴的方法。

一、泉州市养老服务业取得的主要成效随着计划生育国策实施效果的逐步显现和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难题。

养老问题不应只停留在物质赡养层面,还应延伸至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紧急救助和精神抚慰等层面。

发展城市养老服务业,建立一套完备的养老服务体系就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举措。

截至2014年末,泉州市60周岁以上的本地户籍人口有88.6 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2.37[1]。

可见泉州市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面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市政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在整体规划、资金扶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养老服务更加到位,养老保障更有力度。

一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与过去相比,泉州市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向和目标逐渐明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9•【字号】闽政[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就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9万余张,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实现翻一番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省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

依托城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改善乡镇敬老院条件,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拥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闽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改革公办养老设施运营体制。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改革,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8〕4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8〕4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3日泉州市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25号),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进一步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实现收入差距缩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为奋力开创“五个泉州”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闽政文[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

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39万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4.2万张,仅占老年人口数的9.6‰,绝大部分老年人在家中养老,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很大。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推动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破解日益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厅、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现就推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所改善,专业化服务队伍初步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逐步壮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通过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35%左右的行政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闽政办〔2017〕67 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有力推进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2017年,在上半年每个县(市、区)全面落地1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年内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85%、60%以上;2018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统筹规划布局。

各地应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同时执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附录中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至2017年底,专业化、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全省60%以上街道和中心城区乡镇,2018年达80%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

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服务模式,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深化“马上就办”,对不涉密的行政审批,围绕“全程网办”目标,进一步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上办事大厅应用,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网上服务和网下服务相统一的政务服务模式,逐步推进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便捷性,使互联网成为提供政务服务的重要手段,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09]13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扎实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根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1.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老龄办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建立老年学校,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闽政办〔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采取市场化方式,引进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2016年,每个县(市、区)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服务。

(二)2020年,原则上每个社区对接1个养老服务组织,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

二、基本要求2016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落地服务。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建立一个信息服务平台。

平台建设应包括紧急救援和呼叫服务系统、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系统、加盟商和养老服务人员管理系统、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在线支付结算系统等,并能与政府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

(二)配备一支养老服务队伍。

根据老年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人员。

社区养老服务人员主要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可采取与政府合作或独立聘请社工人员、整合社会志愿服务资源等方式,提升为老服务能力。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泉政文〔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现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教育、旅游、健身、金融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全覆盖基础上实现提标升档,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成覆盖城区的老年紧急呼叫信息平台,并逐步向农村推进。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30%以上。

市本级和各县(市)、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全面建成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改革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着力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开发建设山水休闲老年旅游和老年养生示范基地。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解读:《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

解读:《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

解读:《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17(000)016【总页数】1页(P39)【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福建省老年人约97%选择居家社区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推进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但受场所、资金等原因制约,专业化组织落地开展服务进展较慢,服务内容不够丰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从机制上扶持、服务上规范居家社区养老工作,在优惠政策、场所保障等方面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持续运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

为更好满足福建省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的目标,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

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共10条措施。

(一)第1、2、3条措施,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

落实《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57条规定,明确新建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或配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针对当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难问题,规定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

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级政府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

强调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等作用,共同参与为老服务。

(二)第4、5、6条措施,解决专业化服务组织持续运营难的问题。

解读:《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

解读:《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
落地开展服 务进展较 慢,服 务内容不 用农 家大 院 、闲置校 舍等社会 资源 , 务 网络平 台 ,为老年人提 供精准化 、
提 出建 立失 踪老 人信 够 丰富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 务设施 ,同 专 业化 服 务 ; 措施 ,从机制上扶持 、服 务上规范居 时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 、基层老年协 息发 布 平 台。提 出医 养深 度结 合 的 家社 区养老工作 ,在优惠政策 、场所 会等作用 ,共 同参与为老服务。 保障等方面 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持续 具体举 措 ,推进家庭 医生签 约服 务 ,
落实 《 福 建省老年 人权益保 障条例 》 生 育特殊 家庭 中的完全失能 老年人 , 定 期评 估机 制 、星级评 定机制 和退 0 0 元标 准 ,以老年人 出机 制 等 五项 工作 机制 ,确保 全 面 第5 7 条规定 ,明确新建住宅区按每百 按 照 每人每 月2 卡 )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 户不少于2 0 平方米 、已建成住宅区按 服务券 (
【 主要内容 】
设补助 。从今年起 ,提供失能老年人 区设置卜2 个社 区助老员。
包括 四个方 面内容 , 共1 0 条措施 。 照 料服 务 的 民办 居 家养 老服 务照 料
( 四 )第 1 0 条措 施 ,解决 政 策
2 0 0 元 的护理型 措施 落 地落 实 难的 问题 。通过 建 立 ( 一 )第1 、2 、3 条 措施 ,解决 中心 ,享受每年每床1 对 低保 对 象 、计 划 健全 目标管理机 制 、督查考评机 制 、 居家社 区养老服 务设施 不足的 问题 。 床 位 运 营补 贴 ;
l法治 l政策解读
解读 : 加快推进居 家社 区养老服 务十条措施
◎ 福建省人 民政府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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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7]119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7〕119号 2017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短板,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
务专业化,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凝聚各方力量,从供给侧、需求端发力,着力补短板,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网络化布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整合、优化。

引进、培育、完善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居家社区养老互助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广、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8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部分基本养老服务。

(二)到2020年,原则上每个社区对接1个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三)到2020年,90%以上城镇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60%左右农村社区建有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四)到2020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60%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65%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

(五)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6000张左右。

三、工作举措
居家养老原则上应由子女及家庭成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对部分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按不同标准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和倡导老年人家庭根据需求,自愿向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新建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

收集录入辖区内老年人基础数据、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养老机构信息、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市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打通养老服务共享渠道,探索推进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鼓励企业自主建设信息平台。

支持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构建覆盖服务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形成“企业投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良性竞争机制。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组织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加盟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公安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

各县(市、区)要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营方式,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居家社区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落地服务,并主动对接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养老服务组织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实施员工制,建立自己管理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应主要包括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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