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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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1•【文号】法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1. 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 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

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法学理论研究·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徐骏杨文摘要:司法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司法公开是宪法性原则,其通过规范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推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

在实践中,制度资源不足、公开范围有限、欠缺程序性规定、权利保护和救济缺失等问题,制约着司法公开价值的充分实现。

制度化、内容全覆盖、形式多样化、区别性公开、公众积极参与等改进举措,将有助于构建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86-08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了审判公开的要求。

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着力推进司法公开,先后颁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内涵也渐为丰富。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公开的统一化与制度化已是大势所趋。

此后,各地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司法公开取得了显著进步。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三五”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各级法院着力深化司法公开,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等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作用,继续开展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但同时存在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的情况。

因此,全面梳理司法公开的理念,考察制度创新与实践的现实基础和实际效果,探索其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尤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课题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民意的司法回应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297;江苏省社科重点基金项目“网络民意的司法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1FXA001。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15日)一、关于制定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简要过程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

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

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

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般规律来看:第一,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这充分说明了公开审判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

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其次,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需要非常迫切。

这是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法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推动实现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针对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念、内容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对其标题、规范目的以及11条具体条文进行修改,新增加条文8条,全文共19条,并对修订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订,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其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阐释。

若干规定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原则修订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三是推进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四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五是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六是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本次修订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与庭审录音录像工作配套的硬件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录制主体、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规范管理原则。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工作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到管理使用全过程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深化公开原则。

着力于司法公开的延伸,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法院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更好地体现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司法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的范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或者开辟专门司法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向当事人公开未按审限要求审结的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

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可暂不予公开。

待客观原因消除后,仍应予以公开。

二、把握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时间节点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相关信息尽可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抓取、实时更新,条件暂不具备的高级人民法院更新最低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审限届满之日起公开,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及时公开,实时更新。

三、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具体要求北京、上海两地高级人民法院确保在2019年2月中旬前完成该项工作,其他高级人民法院视本地区情况尽快完成该项工作,最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

工作完成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3日——结束——。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最高法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全文)2009年12月23日 16: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全文共30条,因此也可称作“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这个《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具有如下意义:第一,这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和法治的关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等等。

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推出系列重大举措,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2•【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对《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问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有何重要意义?答:《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指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注意把握蕴含其中的改革精神、改革部署、改革要求,接力探索,接续奋斗,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前进”,要“继续推动十八大以来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梳理规划十九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部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也确立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具体任务。

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众多的文书种类、系列的配套机制建设等方方面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按照我院“四五改革纲要分工方案”,司改办牵头负责承担此项改革任务。

司改办专门成立调研起草小组,制定周延的调研方案,到多地法院调研座谈,广泛征求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数易其稿后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委托中国法学会征求了法学专家的意见,并由院领导主持会议邀请专业法官和诉讼法专家座谈讨论,最后形成送审稿,经院审委会讨论后再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这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凝聚了诸多审判专家、法学专家的经验和心血,也是做成了一件说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

《意见》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文件,必将在以下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提高司法产品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7•【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细化界定裁判者和监督管理者各自的职责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配套监督和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有序放权,规范用权,监督有度,严格限权”,加快推进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确保执法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指导下,围绕这一主题,面向全国法院开展书面调研,并赴江苏、湖北法院开展实地调研。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制定印发3个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框架性文件,并围绕健全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推进法官惩戒制度改革、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定印发10多个基础性改革文件,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全面、结构清晰、指向明确、相互协调。

一是重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取消案件审批制,确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全国法院98%以上案件的裁判文件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

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法官办案专业咨询平台、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不断强化对审判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是健全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审判权责行使界限。

制定印发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审判权责清单指导意见,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制定完善本院审判权责清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督促指导辖区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清单报上级法院备案,明确院庭长、审判组织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审判权、监督权界限清晰、规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12•【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3.5%,制定司法解释22件,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对全国法院35万名干警进行全员轮训。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
佚名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7(000)013
【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这是继1999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后,第二个就审判公开问题由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

【总页数】1页(P1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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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展概览与理性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初步评析 [J], 陈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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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法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1.增强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的责任感、使命感。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合作共赢开放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支持经济全球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行动。

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标志着我国已进入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新阶段,对市场法治环境和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更高需求。

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国际合作,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法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法发〔2018〕20号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全面建成运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已经成为我国在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中的一张亮丽名片。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权力运行公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司法公开工作经验,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现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值很高,司法体制改革上升为执政党的宏图大计,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开出药方,努力回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之问。

如何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成效,增进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结合基层两院工作实际,我针对司法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为公民与社会组织进一步扩大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

从司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来看,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

(一)完善立案公开制度凡是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办理立案手续的所有案件,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之外,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在网上公示,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防止拖延审限,提高司法效率。

(二)完善裁判公开制度。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审结的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双方自愿调解的以外,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及时在网上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裁定、判决的形式要件和基本要素,结案文书都必须阐明裁判的依据和理由,确保文书在适用法律、解释法理和运用逻辑方面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完善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我国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司法民主制度,更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在思维和知识上与职业法官形成优势互补,从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出台,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在案例指导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项规定作出解读:一、内涵该规定旨在规范各级法院案例的发布、使用、管理,加强对判例的法律效力监督,明确各级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任务定位、指导原则和工作流程,实现案例指导工作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二、突出之处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对未公开判例的利用,鼓励各级法院大胆探索和实践,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分享出去;同时规定案例发布必须注明源头,坚决防止抄袭、篡改等现象的出现。

规定还强调了“案例参考”概念,即案例的公开发布仅仅意味着向社会提供可供参考的案例材料,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保障了司法权威。

三、实际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达到以下实际效果:1.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一些具有重要法律意义、指导意义和争议性的案件进行宣传和推广,可以让公众更好了解和认识法律,也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导。

2.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通过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推进,可以有效规范法官认识和行为,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加强司法质量控制,提高司法效率。

3. 为完善我国判例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该规定还规定了对判例的法律效力监督制度,可以加强对判例的可控性,进一步完善判例制度。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发布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这项规定,严格遵守流程和标准,将案例指导工作做好,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企业,实现与时俱进的大陆法治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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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要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千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新华)
全国律协将出台律师宣誓“新规”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进行宣誓,律师宣誓仪式由当地律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将出台的《律师宣誓规则》进行了解释,
我国律师宣誓制度建立以来,对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修改,即将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规则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餉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分析"新规”与原有决定有何不同,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认为,过去没有做到律师人人宣誓,有的地方把宣誓做成协会活动,“新规”明确,宣誓是律师执业必经程序,组织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责任;过去宣誓的仪式不统一,例如宣誓着装没有统一安排,不能保证宣誓的尊严感和荣誉感。

“新规”用五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宣誓的程序、着装和仪式要求。

(王茜)
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FR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提出31条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意见》提出,要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五项原则,并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强化组纟只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中新)
政府法制2019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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