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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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少量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2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七条取水许可根据取水量的多少实行分级审批。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水力(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证;其他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取水顺序,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主要用于水源建设工程,“两费"的使用由政府审批建设项目,市公用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收入情况拨款(在利用日元贷款改造城市供水系统工程期间,“两费”作为国内配套资金,全部用于该项工程)。
十、执行此文前,已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水源建设费的供水项目,现申请供水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填写《开栓供水审批表》,并附收缴水源建设费交款凭证(复印件)报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市自来水公司现场核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两费”收缴工作做以下规定
l、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应按大政发[1996]l28号文件交纳水资源增容费计划将水资源增容费交市城市供水管理处。
2、金州区、旅顺口区的“两费”征收工作继续由当地自来水公司代征收。当地节水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核用户水量和住宅建筑面积工作。两区应按月将“两费”上缴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每季抽查一次两区"两费”的收缴工作。
三、公支配套费随水源建设费由市供水管理处一并代市政府征收。
四、新增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建住宅的单位按规定向市自未水公司提出申请,填报《上水委托书》,到市供水管理处核定用水量或新建住宅建筑面积,用户按核定的用水量交纳水资源增容费;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交纳水源建设费。
五、用户持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收缴水资源增容费通知单》或《收缴水源建设费通知单》和审批后的《上水委托书》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上水设计、施工手续。市自来水公司对按期交付各项工程费的用户,应按规定完成施工任务。新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填写《开栓供水审批表》报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供水。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

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类 |水、火力|0.002 |0.006|元/千瓦小时|昌县、京山县、钟祥市、松滋市、当 |
| |发电取水| | | |阳市、枝江县 |
|----|----|------|-----|------|------------------|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107(颁布时间)
19970107(实施时间)
20060301(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文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由市(含省直管市、地)、州、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用,3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留用40%,6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上交时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促进自来水事业发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厂(公司)交纳的水资源费的25%安排给同级建设部门用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等工作。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黄冈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具体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黄冈市水资源费的征收
工作。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适用于黄冈市辖区内所有的水资源使用单位,包括农业、工业、生活等
各个领域的用水单位。

2.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用途和等级等因素
进行不同的费率划分。

3.征收方式:采取定期申报、自行计算和固定比例等方式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

4.征收周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统一向水资源使用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并进行核
算和结算。

5.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制,包括征收部门、管理办法、监督机构等,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征收用途:征收的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补偿水资源受损、改善水环境
等方面的支出。

7.征收违规处罚: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或弄虚作假、逃避征收、拒不缴纳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黄冈市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
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综合国情和山东省水资源的特点,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山东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分析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征收管理1.范围2.对象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费率和征收方式(1)山东省设立了一级和二级水资源费征收方式。

一级水资源费按照公式计算,即水资源总量×价格×年税率。

二级水资源费有特定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2)费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用水单位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级,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情况确定。

同时,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征收义务和程序(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水资源费。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2)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和征收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核实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使用管理1.用途2.使用单位(1)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控、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2)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水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3)农业部门: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灾害防治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

(4)工业部门: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工业节水技术研发等方面。

(5)城市部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3.使用管理制度(1)水资源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规定的用途和项目。

(2)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水资源费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管理1.行政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税务部门和水务部门共同监管,加强互相配合,确保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原则是合理、公平、便捷、科学、有效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谁用水、谁交费、费用在地”。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征费标准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征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利用方式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制定,并应公开透明,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水价的10%。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保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章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十条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对水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活动的征收。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应当如实申报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费用。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收取的水资源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水资源费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罚款、停供水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水资源费征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属法定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减免。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永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油田的水资源费由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征收。

县(区)属及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资源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五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一)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备水源0.3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25元/立方米,劣质水(GB地面水质超V类)0.05元/立方米;(二)从地下取水的自备水源0.60元/立方米,公共供水0.55元/立方米,矿泉水或地热水1.5元/立方米,微咸水(矿化度在2—3g/1)0.35元/立方米,超采区1.2元/立方米,疏干排水0.15元/立方米。

利用疏干排水的,不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三)石油钻井用水,不分地下水与地表水一律按每眼井2000元征收水资源费;采油分离水按照疏干排水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四)建筑施工、砖瓦窑厂生产、禽畜养殖和不易直接计量水量的用水,按照用水定额换算水量计征永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鄂财综规〔2009〕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省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使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水资源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征收。

下列水资源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征收,具体由市水务局委托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实施:(一)日取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水资源费;(二)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三)由国家和本市审批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的水资源费。

上述款项以外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由市给水处负责收取的区(县)属公共供水企业缴付的水资源费,50%归市级收入,其余50%由市返还所属区(县)。

第五条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征。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计量器具。

没有安装计量器具的,必须按照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安装。

不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设计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

经水务部门审核确定为暂时无法安装计量器具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按取水水泵铭牌额定流量及实际运行时间核定取水量的方法计算出日平均取水量后,实行定额征收。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水资源费是指对在江苏省境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性质、用水量和区域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条对于工业企业、农田灌溉用水、城市供水等大量用水单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按照不同段数级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六条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农村小型灌溉、养殖等少量用水单位,采取固定收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第八条水资源费由江苏省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执行通过县级水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用水量和用途,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服用水资源费的金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经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利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和审计要求,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限期缴纳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水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关于管理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将讨论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细节。

一、背景我国水资源一直面临着稀缺、短缺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的需求量也急剧增加,这就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水资源费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选择。

二、目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收取水资源费,激励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支持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治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重要性1. 推动节约用水。

通过征收水资源费,可以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从而减少浪费,避免因为水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产生的环境问题。

2. 改善水环境质量。

水资源费可以用于监测、处理、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3. 改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和运用,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规范的用水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益。

四、具体实施细节1. 征收对象。

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水资源勘测、开发、利用、污染、排放等活动产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用水量、水资源利用的地区、所用水源的水资源类型等方面的因素。

3. 使用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保护和治理水资源,加强水环境建设,改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制定出详细的费用使用和管理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4. 强化监督。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都需要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对于接受水资源费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做到资金使用精准、高效。

总之,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们不能任意浪费和破坏它。

征收水资源费是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重要性不可忽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8第一次修正)正文:----------------------------------------------------------------------------------------------------------------------------------------------------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市水务、财政、发展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取水总量控制)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际取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取水许可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取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五条(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本市供水专业规划,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及各区的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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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水资源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直接从阳泉市范围内的河道、泉口、水库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对待)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包括水库、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机电灌站等)直接或间接给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各类经营性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供水,如现行水价中未含水资源费,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按晋价商字[]266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向用水户代征(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进入水资源费专户。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取水水源
取水类型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地下水
(含矿泉水、地热水)
自备水源
1.00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5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50
采矿排水
0.12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元/千瓦时)
0.01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
0.005
其它自备水源
0.50
注:1、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标准减半征收。

2、对我市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地下水加三倍征收。

上述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的企业界定,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2、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
3、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4、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五、采矿排水单位应安装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坑排水量,每吨水按0.12元收取水资源费。

若无法计量或计量失准,则按产品产量计征水资源费,即每吨产品产量按0.12元收取水资源费。

六、自备水源用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及农用井转供工业或其它经营性用水的,要分类按省水资办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各取水户要建立供水台帐,专人负责管理,准确提供供水、用水情况。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进行相关处罚。

七、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月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将按照用水定额和日常供水核定各取水单位的供用水计划。

八、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缴费单位或个人依法征收。

未按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按《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九、征收水资源费要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山西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对不使用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有权拒交。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加强和完善取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用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对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恶意拖欠、拒交水资源费的行为不处理、不制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水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从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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