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2x]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2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1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附件1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xx]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x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1
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5
•【字号】毕市府通[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毕市府通〔2010〕3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毕节市解决城市建设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最近,我市按照中央、省、地《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的精神,对2007年1月1日以来的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清查时发现,大部分建设项目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无规划条件,超容积率。有的是有控规但规划部门未按控规提供规划条件;有的没有控规,规划部门按《毕节市城
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提供规划条件,但实施中未严格执行。调整容积率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未补缴土地价款等相关费用。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的出让土地,以原始报件确定其用途,改变用地性质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按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入招拍挂程序,获得土地权属后,缴纳地价款等相关费用。
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加快新增优质创新空间,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3号)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交易、资助和监督调剂。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或权利主体为社会力量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四条【主导原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多方共建、标准明确、精准资助、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引导各方力量建设符合创新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并促进产业载体的高效配置,集聚创新资源,吸引优质企业(机构)落户,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形成优质产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主体及主要职责】区经济主管部门、投资推广部门和科技创新服务部门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共同管理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的资助条件的拟定工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投资推广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各类管理制度的拟定工作,负责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登记、备案及监管工作;
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权利主体为科技创新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的科技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6286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已出让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案例
已出让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案例
1. 调整容积率的背景与必要性
在城市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容积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其实际上是指地块上可建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例,是衡量城市空间开发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实际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容积率的设计可能会需要进行调整。本文将以一个已出让土地申请调整容积率的案例为例,深入探讨这一城市建设领域的复杂问题。
2. 案例背景
在某城市的市中心区域,一块已出让的土地上原计划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然而,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土地业主提出申请调整容积率,以期能够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同时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 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与影响
在讨论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其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城市更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等都是调整容积率的必要性所在。然而,由于规划设计、社会影响等因素,容积率的调整可能带来诸多争议和影响。需要权衡利弊,单位来制定合适的调整方案。
4. 案例分析
土地业主委托相关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容积率调整方案设计。项目周边规划、运营商需求等因素都被充分考虑。设计师提出了一个符合城市规划,并且能够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方案。该方案在充分考虑商业运营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了合理的容积率调整,并且结合了绿色建筑、智能化设施等现代元素,提高了项目的可持续性。
5. 容积率调整的反馈与实施
该容积率调整方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并且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一定反响。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但经过多方协商和努力,最终顺利实施。项目的落成不仅提升了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也为周边区域带来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
⼟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已经6-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东营市⼈民政府办公室⼆零⼀⼀年⼗⼀⽉⼗⼀⽇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
第⼀条为进⼀步加强对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的管理,规范⼟地利⽤⾏为,维护⼟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使⽤者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使⽤⼟地,不得擅⾃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国有建设⽤地,可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变化的;
(⼆)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项⽬建设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变化,或者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利⽤现有⼟地进⾏旧城旧村改造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国有建设⽤地,通过收回⼟地使⽤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地出让后未依法开⼯建设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71号2004年6月18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如何补交出让金问题的请示》(冀国土资地字[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土地用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原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结束——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6
•【字号】苏府[2009]190号
•【施行日期】200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监察局、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
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要求,为切
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规划管理,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相关意见也把城乡规划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规划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
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依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产业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原则,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科学发展。
已出让未建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或者原居住用地用途未作变更但容积率指标调
整的,应当首先保障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需要。此类用地鼓励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处置方式和地价政策有优惠政策或者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较之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张政办发〔2016〕44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规范已出让用地项目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管理,确保土地价款依法征缴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价款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致使土地价值增高的,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张规发〔2014〕15号)的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变更许可,并持规划部门规划条件变更告知函及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计算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价款结清告知函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27
•【字号】肇府[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肇府[2006]12号)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规划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城区(指端州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需按程序报批,并按本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本通知规定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是指经营性的建设
用地,具体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建设用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国家建设技术标准的调整导致已出让土地必须增加的容积率和原规划设计条件未变但因规划技术计算误差而导致增加的容积率以及农村集体自用的建设用地依据规划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属于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范围。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析及税务风险管理
-
坪山区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
8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深龙华府规【2017】 龙华区人民政府 2号
9 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 深鹏管规【2017】7 新区管委会
行)
号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一)市政府批准公布、市规土委牵头、市产业主管部门; (二)一级线:保障线、紧邻的只能配套宿舍和保障房,不能住宅区。
(五)《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
旧屋村新规
3、新规条件下对项目的影响
1、在《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下扩宽旧屋村范围的认定 ,有利于项目合法用地面积的确认。 2、项目旧屋村范围的扩大对于项目土地合同的签订前地价的补缴有着相应的优惠。
(2)完善更新单元计划管控
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常态申报机制,分区制定城市更新五年规划,自上而下整体统筹“十三五”城市更 新目标,合理设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结构目标,有序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2.创新更新实施模式
(1)加强政府主导类更新模式
①以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化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目标,积极鼓励各区按要求划定重点城 市更新单元,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更新单元实施机制。 ②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加强对旧危房、二线插花地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区拆除重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
用条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0
•【字号】南府规〔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规〔201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已出让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管理,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办理开工、规划设计、房产预售、竣工验收及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等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记载的相关内容,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具体包括如下:
(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供地协议及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土地证明文件记载的合法用地范围、用途、规划条件等内容进行建设。
(二)是否调整土地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三项土地主要使用条件,及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否按期、足额补缴土地价款。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二、规范土地供应及登记管理
土地供应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依据拟供应土地的规划用途、各用途比例、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在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中明确土地使用条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地块的土地用途、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容积率、规划条件审批证及证号等主要信息,如发生合法变更的,应及时依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存量土地,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2015年10月9日前经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于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以协议方式出让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不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实施。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容积率调整后继续开发建
设的,应当无偿移交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工作。
市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及具体审批工作。
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人才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一)继续开发建设。用途变更后的用地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继续开发建设,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
(二)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后的用地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以招拍挂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设人才住房。
公开交易时,以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的市场价格作为底价。成交后,溢价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及交易成本后的50%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
用途剩余年期的市场价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其余归政府所有。
(三)纳入土地整备。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以收购、土地置换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行政机关的用地,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变更土
地用途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应先行无偿移交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由商业服务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其余建设为普通商品住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含商业)。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申请将该用地住宅部分均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配套商业部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设和销售。
除上述情形外,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等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住宅部分均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配套商业部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设和销售。
(二)由其他用途用地变更为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库)、加气站、充电站和训考场用地的,经征得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生效法定图则继续开发建设。
(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各类用途之间的变更,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核算建筑面积。其中,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须为办公用房或生效法定图则未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无偿移交政府。由居住、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也可按法定图则调整程序申请将该地块调整为居住用地,其住宅部分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配套商业部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设和销售。
按照前款规定核算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后,不足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除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扣减地价外,不再做任何补偿。
第九条生效法定图则将已出让未建用地规划为多个不同用途地块的,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原宗地范围内相邻不同用途地块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可混合开发建设的,直接建设;需分别独立开发建设的,应同时办理分宗手续;因用地面积过小无法独立开发建设的地块,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其与原宗地范围内可独立开发建设地块的规划用途相同或可混合开发建设的,该地块的建筑面积可按照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规划用途转移至该独立开发建设地块,不再个案调整法定图则。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建立台账,将该类情形纳入城市规划“一张图”管理。
第十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用途一致,或部分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但主导用途一致,因容积率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商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还应将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部分的20%(须为办公用房或生效法定图则未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用房)无偿移交政府。
(二)居住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除无偿移交需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超出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均建设为可销售的人才住房。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无偿移交规划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直接按照法定图则继续开发建设。
(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偿移交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后,按照法定图则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低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条件下,经专题研究论证,可按法定图则调整程序申请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开发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定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的,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1.8,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用途用地容积率1.0,核算其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生效法定图则将已出让未建用地规划为多个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照不同地块占原宗地用地面积比例分摊至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