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_0
存款保险制度创建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创建论文随着金融业务日益繁荣发展,人们对于金融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各国纷纷设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概念、国际经验、中国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概念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存款保障问题。
其核心内容是对存款人所存放的资金进行保险,保障其在银行破产或者其他变故发生时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补偿。
作为一种金融安全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源于金融危机。
在世界各地的历史上,金融危机造成的银行破产、存款损失和恐慌经济都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为了保障金融领域的稳定与安全,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储蓄性保险与商业银行保险。
前者以政府为主导,保障个人储蓄和低息贷款的安全稳定;后者则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保障个人和企业在商业银行中存放的存款和信贷项下的负债,让存款人和借贷人信任商业银行,并在金融风险因素的时候提供一定的基本保障。
二、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丰富,各国的制度也有所不同。
以下拿几个国家为例:日本: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于1971年开始实施。
政府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的理赔金。
目前,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储蓄类和信贷类共存两种形式的银行都进行了保障。
韩国: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政府分别为其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并设置了不同的存款保障上限。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韩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由美国政府设立的、独立于联邦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
该机构负责对银行、储蓄组织等单位进行存款监管并承担其存款储备的保险责任。
基金由事先标准的缴费构成,是一种法定、强制性的制度。
三、中国实践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较晚。
直到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存款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开始试行存款保险制度。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论文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有法律基础的显性担保。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场化顺利完成的前提。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一: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体系成为即将面对的攻坚环节。
本文在我国不断变迁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约束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并构建银行潜在利润影响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结论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金融体系的稳定,但短期内会对部分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在盈利水平、资产结构以及外部声誉等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存款保险风险商业银行金融稳定一、引言近2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仅剩存款利率管制放开这一步之遥。
根据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完全竞争金融环境会带来金融机构倒闭等一系列问题,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保护普通金融客户、利率市场化全面完成的前提条件。
2013年来,我国官方机构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将正式启动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纵观国际上现代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大多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藉此为本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该制度具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权益、为商业银行增信等诸多优势,也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难以回避的先天劣势。
更重要的是,新时期下,银行业将受到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等新环境的影响和挑战。
在我国不断变迁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约束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否会有其他影响,如何作用于对银行业的短期、长期发展,这应当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焦点。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发展影响研究(一)银行体系系统稳定性有效增加存款保险制度最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能够建立起保护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风险保障机制,并能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社会在金融危机中的新兴,防范金融风险。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而实施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制度设置和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浅析。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背景的建立是为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存在着风险,特别是银行业,在未来经济的不确定性中,银行经营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因银行倒闭而导致的存款人损失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度。
其次,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很早了,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效防范银行倒闭风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实施,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和我国国情,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定。
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等。
存款保险基金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各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保险金组成的,用于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人损失的程度进行赔付,保障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非常重要,它的规模和资金来源决定了存款人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合作金融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参与主体。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存款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费,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风险抗拒能力参与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和管理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
然而,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无法承担较大规模的存款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思考探讨论文-最新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思考探讨论文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
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
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而从八十年代开始, 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截至2003年,全球己经有88 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
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
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 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 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
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己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己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报告: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目录:一、引言二、相关概念解析三、发展历程四、实际运行情况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六、案例分析七、结论与建议一、引言存款保险是一项自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在国外广泛实行的制度,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最终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一旦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客户的存款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个别存款人资产损失,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以保障存款人资产安全,增强商业银行的信誉和稳定性。
本文旨在探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运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来深入了解存款保险的具体运作及影响。
二、相关概念解析存款保险:是指国家对存款人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实行抵御风险的保障措施。
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承担信用中介和支付结算等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存款人:是指在银行中存款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保障额度:是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所受到的国家保障。
三、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05年,当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我国对商业银行客户存款实行法定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7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已正式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008年9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发生山寨存单案的影响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迅速进行了修订。
根据《商业银行存款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机构成立,并开始实施基于风险的保费制度。
2015年起,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最高保障额度由人民币1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万元。
四、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通过细化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完善准备金制度、建立防范风险机构等方式来确保其运行的顺利。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
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论文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每个国家的金融行业都存在着客户资金保护的问题。
为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中国也建立了国内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客户存款的资金安全,本文将就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论述,以了解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处于黄金银行存款时期,没有存款保险,资金安全完全依赖于银行的信誉和银行的实际资金状况。
但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银行业在改革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为了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和经营利益,1993年,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开展。
199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银行客户的存款将得到政府的资金比例保险,如果一个银行因财务状况不佳无法偿付存款,国家会垫付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从而保护客户的利益。
2007年,中国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成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不仅有效保障了存款人利益,还为银行保障了健康发展的环境。
二、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是指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保障客户存款和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
1、保障客户存款国内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普通人的银行存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储蓄存款:现金存款、证券存单等金融产品存款。
(2)支票账户、借记卡账户、信用卡账户等非储蓄账户的存款。
(3)境内外币定期储蓄存款。
(4)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存款。
2、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不仅保障客户存款,国内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障中介机构的资金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存款。
(2)保障公共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3)保障衍生品交易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中小银行影响研究》范文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中小银行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持续发展与金融风险管理的深化,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保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
我国为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中小银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结果。
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其委托的机构对银行存款设立保险,以保障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从而保护银行业稳定运行的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这一制度对中小银行的影响。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的影响(一)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度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中小银行得到了国家层面的保障,这无疑增强了公众对中小银行的信任度。
存款人无需担心银行经营风险,因此更愿意将资金存入中小银行。
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更多的业务机会和资金来源。
(二)改善中小银行的经营环境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中小银行在面临经营困难时,有更大的可能性得到国家层面的援助和救助。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银行的经营压力,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业务发展和服务创新。
(三)提升中小银行的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同等条件下,存款人更愿意选择服务优质、业务丰富的银行。
因此,中小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存款,会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从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四、影响原因及可能结果分析(一)原因分析1. 政策导向:政府为保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
2. 市场需求:随着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知提高,对银行存款安全性的需求增强。
3. 银行自身发展:中小银行为提升自身竞争力,需要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和信任度。
(二)可能结果1. 促进银行业竞争: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
2. 优化银行业结构: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推动银行业向更加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探究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探究论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与经济稳定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各国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确保存款人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影响。
本文将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探究和研究。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起普遍覆盖、公益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进行一定的保险保障。
该制度主要包括成立存款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投保,定期收取保费,为存款人提供一定的赔偿和救济等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以前,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受到经济危机和银行破产等问题的影响,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建立了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随着金融法规和监管的强化,各国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加拿大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存款保险公司、英国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等,这些制度在各自国家得到了良好的实践和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与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人作为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和用户,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为存款人提供保险保障,保证其在金融机构遭遇经营风险和金融危机时损失的存款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救济。
(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市场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和灾难,会给经济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不良资产进行有效治理,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作为一种金融业务的营销手段和宣传内容,增加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忠诚度,提升金融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形式和实施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制度的种类根据制度的不同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保险与自愿性保险两类。
存款保险制度效应分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效应分析论文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种针对银行存款而制定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存款风险和银行危机。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银行监管和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本文将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首要的作用是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使其得到保障和补偿,减少其因银行危机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存款人对银行存款的信心,增加存款人的存款,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
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实施的250,000美元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稳定金融市场、缓解市场恐慌的作用,减轻了金融危机对于普通美国民众的冲击。
二、促进金融改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推进了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银行监督管理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政策和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从而推进金融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三、稳定金融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减少对金融体系运转的干扰和影响。
银行危机是金融市场最普遍的危机形式之一,其对于金融市场的冲击和损害是巨大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避免银行危机引起的恐慌和信用危机,防止银行系统的崩溃,保持市场稳定和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存款人权益、促进金融改革和稳定金融市场的重要制度。
在制定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相关机构需要配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监控体系和加强法律、政策制度的制定,加强对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维护和监管,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多方面的合作与支持,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改进,以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人们创造更加和谐、稳健的金融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银行的影响及对策探析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银行的影响及对策探析论文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保护银行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减少金融风险。
我国中小银行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较为显著。
本文将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银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银行的影响1. 提升存款人信心: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存款人的信心和安全感,使存款人对于中小银行的存款更加放心。
由于中小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地位相对较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能提高存款人对中小银行的信任,进而增加存款流入中小银行。
2. 对资本金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对中小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小银行增加资本金储备,以提高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中小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以降低存款保险赔付的风险。
3. 增加中小银行的运营成本:中小银行需要缴纳存款保险费用,这一项费用将增加中小银行的运营成本。
尤其是对于以存款业务为主的中小银行来说,存款保险费用的增加将对业务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中小银行的对策探析1. 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金要求政策:中小银行要制定出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识别和处理,降低存款保险赔付风险。
同时,中小银行要注重提高自身的资本金水平,增加资本金储备,以满足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
2. 完善跨行业合作机制:中小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实现资金的共享和备付金的协作,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
此外,中小银行可以与大型银行合作,通过牵引,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对不良资产的处理能力。
3. 加大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中小银行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存款人之间的沟通,提高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宣传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保险保障范围,提升存款人的信心和信任度。
4. 推进科技创新与业务转型:中小银行可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引入互联网金融和新技术手段,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加盈利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淮南矿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经营部陈琛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都在整体经济运行中扮演关键的角色。
自从金融危机以后,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各国都在努力构筑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
尽管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稳定金融环境作用,但其弊端越来越显著。
随着我国市场化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幕拉开,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而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章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一、存款保险的概念存款保险是一种尽量防止银行倒闭、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救济手段,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依法缴纳保费后,存款保险当局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予以保护,一旦该机构破产,存款者依法可得到一定的赔偿。
二、存款保险的特点存款保险是一种独特的保险形式,为存款人提供灾难事件的保险要求权,同时又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危机的发生,大多数的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处理的双重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与投保银行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而且是一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
监管当局采取存款保险这种手段的主旨是维系存款者信心,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投保银行之间表现为一种互助合作关系,通过存款保险集中的保险费,分担部分投保银行倒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三、存款保险的法律关系要素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存款保险机构(保险人)和存款金融机构(投保人),存款保险机构与存款人之间是一种单务法律关系,存款人只享有求偿的法定或约定权利,存款保险机构只承担赔偿的义务。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这是因为在今天的金融市场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银行和存款造成很大的损失,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那么存款者就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本文主要研究存款保险制度,探讨其起源、形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以及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意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起源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在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后,由于众多的银行出现了破产的现象,高失业率和金融体系动荡的局面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恐慌。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案”,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为全球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此后,欧洲、亚洲和其他地方也纷纷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形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存款资金受限制:这种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对银行进行限制,要求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资金存储在银行基金中,以备不时之需。
2. 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形式是最广为宣传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和监管,并对存款进行保险,以给予存款者更大的保障。
3. 商业保险:这种形式要求银行自己购买存款保险,以向存款者提供更高的可靠性保障。
上述三种形式各有优缺点,但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为普遍和成熟的形式,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该形式来保护存款者的权益。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者和银行。
一方面,存款者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以获取保险的保障。
另一方面,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以始终保持存款保险制度的稳健和健康运作。
2.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负责对银行存款进行保险,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3篇).doc
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3篇)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挑战。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1]。
本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分析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情况,由于考虑到职业问题,会把银行工作人员单独分离出来进行分析,从而研究《存款保险条例》发布后居民储蓄和投资方式的变化,探究对银行的影响,其中着重分析高净值人群所受的影响,为存款保险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
一、背景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存款数量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向指定机构缴纳保险金[2],从而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并形成指定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限额为50万元。
在存款保险制度真正建立之前,中国一直采用的是隐性存款保护制度。
隐性存款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以信用为银行提供担保,确保其资金安全,消除其破产倒闭风险[3]。
实际上,国家隐性存款保护制度所提供的大树“乘凉”使整个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服务成本高昂低质。
在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适时推出。
就如此前的“新国十条”将给保险服务业带来新福音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将为我国金融业带来新局面。
二、研究设计南京市作为江苏的省会城市,信息的更新速度较快,银行产业比较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较高,对投资方面的认识程度也比较高。
近年来,处于苏北地区的淮安市银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居民的存贷款数额逐年增加,银行的数量越来越多,居民的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各种变化。
本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分别研究存款保险制度改革对居民、银行、高净值人群的影响。
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针对性的设计了三份问卷。
其中对于高净值人群,通过建立logistics模型,分析个体特征、社会特征、经济特征、未来预期四方面因素对高净值人群减少存款意向的影响。
居民调研情况的特征描述及分析1.从居民个体特征来看,根据结果反映,调查对象主要来自于政府机构、国企、私企以及临近毕业的学生,年龄段集中在20至40岁之间,共有80人,占比约为66%,处于居民调查中的主力水平。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范文1. 引言中小型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中起侧紧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和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至关紧要。
本论文旨在研究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并供应相应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2. 背景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以确保管款人在金融机构显现风险时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该制度的目标是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管理标准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需要遵从以下标准:3.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3.1.1 存款保险基金应建立并定期审查和更新,并保持充分的资金储备。
3.1.2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应遵从透亮、公正、有效的原则。
3.1.3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3.2 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3.2.1 金融机构的准入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3.2.2 金融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存款保险费,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报告。
3.2.3 金融机构显现风险或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启动存款保险机制,并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3.3 存款保险赔偿管理3.3.1 存款保险赔偿应在金融机构显现风险无法归还存款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3.3.2 存款保险赔偿应公正、公平及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3.3.3 存款保险赔偿应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存款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和信任度。
4. 考核标准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考核应包含以下内容:4.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考核4.1.1 存款保险基金应定期进行审计,评估其安全和稳定运营的本领。
4.1.2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风险管理本领。
4.1.3 存款保险基金的储备资金应满足肯定比例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及时赔付存款人。
4.2 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考核4.2.1 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应依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确保准入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前言存款保险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银行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也得到了持续的强化和完善,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综述和研究,以提供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的有益参考。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金融机构设立的机构,对银行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险,以确保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和保障。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经济发展。
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90年代初期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90年代初期,由于金融市场呈现出了一定的动荡趋势,领导为保护存款人权益,于1995年8月首次提出了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想法。
而随着1996年、1997年非法从事银行业务和诈骗案件的不断增多,使得存款人的利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这也促使了中国领导加紧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2、1997年至2006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法制基础的形成和建立。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先后设立了5家存款保险公司,逐步实现了存款保险的统一管理和监管,为存款人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
而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实行存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中国存款保险试点的基本框架,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性保证。
3、2007年至今2007年,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全面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1、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它是由存款保险机构设立的专门基金,主要用于赔付银行破产或违约的存款人。
银行存款保险文章
银行存款保险文章摘要:一、引言1.银行存款保险的概念2.银行存款保险的重要性二、银行存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国外银行存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2.我国银行存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三、银行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金额1.保障范围2.保障金额四、银行存款保险的运作机制1.保险费率制定2.风险评估和管理3.保险理赔流程五、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2.挑战六、结论1.银行存款保险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2.完善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正文:一、引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银行存款保险的概念、起源、保障范围、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和挑战,提出完善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银行存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国外银行存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负责为美国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
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建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制度。
2.我国银行存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
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存款保险制度。
2004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保险费率等内容。
2015 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三、银行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金额1.保障范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保障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
具体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但不包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境外存款等。
2.保障金额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规定,每个存款人的保障金额为人民币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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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
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
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
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地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②。
在我国,人们已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即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
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却要背上要为银行偿债的“心理预期”负担和财政负担,这极不利于银行的市场化运行。
目前,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态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新涌现的金融机构并非是由国家作为其最后的保证人,但普通老百姓却往往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③。
并且长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其实是由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所以储户宁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钱存在国有银行。
“但目前,转型后国有银行已变成股份制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经营的,国家不可能承担那么多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这种名义上付钱给储户,但国家补偿还是会用国库来补偿的,流通中的货币过多造成通货膨胀,说到底还是个人损失”④。
鉴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04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外汇注资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演讲中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必然趋势。
笔者认为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多角度发挥其保护金融安全的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因为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它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
因此,存款保险这种事后补偿措施起到了事前监督的作用,有效消除发生大面积挤提的系统性风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金融机构存在较高风险,金融风险需要相应的保险措施。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有专门的保险机构集中管理并有效运营保险基金,行使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利。
在投保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提供救助,在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该制度应以立法形式确定,以保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时既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力求作到趋利避害。
本文对立法主要框架提出以下建议:建立集中的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基本上存在两种体制,一种是集中体制,即全国只设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体制;一种是分散体制,即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提供不同的保险安排。
本人认为我国应采取集中体制,即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使存款保险权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组织、统一运作。
因为集中体制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使保险机构保持强大的实力去应对金融风险,稳固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选择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称官方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属于该种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属于官银模式,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日本银行和银行业联合出资;三是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即非官方模式,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取这一模式⑤。
本人认为,就我国而言,如果完全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民营存款保险机构,由于缺乏强制性,会影响对危困金融机构的迅速及时处理;我国财政资金紧张,完全由政府独立出资建立也有困难。
因此,较好的选择是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创办为宜。
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一次性注入相当规模的资金,除政府出资外,中国人民银行及投保银行也应认购一定股份,共同组建存款保险公司。
这种制度设计既能增强存款保险机构资金势力,又有利于其更好的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
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重职能就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看,有单一和综合之分。
单一职能只限于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投保金融机构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即最基本的保险职能;综合职能则不仅包括保险职能,还包括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各种援助职能和一定的监管职能。
本人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也应综合化,立法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多重职能。
主要包括:一是存款保险职能,即聚集保险资金,补偿存款损失;二是监管职能,即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的实力、清偿能力、信贷质量、盈余状况及风险规避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
三是危机救助职能,即对处于困境但还未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进行拯救,当投保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赠款、贷款、购买其资产等,帮助其渡过难关;四是破产处置职能,即对救助无望的投保机构,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一方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另一方面还要作为问题银行的清算人,积极介入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破产等具体运作,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四)确立强制的参保方式和有限的保险范围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主要有强制和自愿两种。
从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看,自愿参保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即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金融机构更愿意参保,而风险较低的大金融机构则往往不会参保,最后使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是一些风险最大的金融机构,而这些机构在参保后,认为风险可以转嫁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自愿参保还会导致存款在金融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良好的情况下向未被保金融机构转移,而当个别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容易发生挤兑风潮。
要避免发生银行挤兑和系统性危机,存款保险就必须是强制性的。
因此,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强制的参保方式。
在保险范围方面,本人建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主要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主要代表着大多数存款人的利益,也是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就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对于银行的同业存款、非居民存款、作为担保和抵押的存款可暂时不列入存款保险范围。
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的增强,可以将他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
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一般分为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中。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
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内容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⑥。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由我国权威机构对我国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按照“差别对待”原则视投保机构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
立法在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时,要注意基础费率的确定要科学,各等级间的差别要合理。
要避免为减轻银行负担而导致保险费率过低,从而收不到存款保险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过高,因为我国银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而导致这一制度的流产。
确立科学合理的理赔标准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保护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决大多数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对投保的存款规定了最高限额,对限额的存款给予赔偿,而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拒绝提供赔偿。
国际上对保险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本国人均GDP的一定比例为参考设计,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做法,将保险限额定为本国人均GDP的两倍;另一种方法是把保险限额定为能够使90%的存款人都能得到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