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
企业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本准则遵循公司职业道德准则,公司董事会委任公司的审计主管为合规官员,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想报告任何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请与合规官员联系。
联系方式如下:投诉邮箱:xxx@投诉信箱:书面投诉可投放到xxx楼信报箱。
一、遵守法律规定,杜绝非法及不当行为公司禁止员工从事非法或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涉及违反公德的行为,或任何涉及不诚实或故意渎职行为从而构成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作为行为:多次未能或拒绝履行员工的义务,包括服从来自于董事会、管理层、经理、主管的合法与正当的指令;名誉损害行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同事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和正常程序外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妄加评论和毁谤;其它的已经或可能损害公司名誉或损害公司的不当行为;隐瞒行为:没有披露同代理商、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合同条款以外所签订的附带协议或私下协议;欺瞒行为:向公司就个人经历及健康状况做出虚假或不实披露;任何内部的欺诈行为或任何可以导致帐簿或记录中出现虚假或误导性登记的行为。
二、竞争与公平交易任何员工不得通过操纵、隐瞒、滥用特权信息或歪曲事实以及采用其他非法贸易手段不公正地对待其他人;另一方面,公司也要求在与竞争对手接触时,员工必须将谈话内容限制在适当的范围。
在员工入职前,应主动申明其是否在竞业限制期内。
三、诚实守信员工应受国家法律、用人单位和个人所签署的书面雇佣合同及其他工作条例等的约束。
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存在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利益冲突任何员工应当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个人利益。
利益冲突包含下列几种: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在任期内在任何其他公司就职,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劳务和信息;未经公司批准,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向澳优的业务伙伴或竞争对手提供有关企业业务的建议或服务并接受报酬。
商业机会:任何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商机,应首先报告公司。
如何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否担责?
如何认定公司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否担责?【原告诉求及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某诉称,2016年12月,其与被告德某某公司经理刘某某、副经理被告覃某某商谈该公司鸭鹅毛收购项目,刘某某、被告覃某某当时均系股东,该二人到过原告的工场考察是否具备承包条件。
后被告覃某某向其收取10万元,表示就将项目交由其承包,但其未能承包该项目。
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0万元未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覃某某代表德某某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德某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追加德某某公司作为被告。
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承包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受理费用。
【被告辩解】被告德某某公司辩称,1、德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构成表见代理:(1)被告覃某某是以其名义,而不是以德某某公司名义收取该10万元,该笔款亦被被告覃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没有转交给公司。
德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鸭鵝毛项目,也没有书面授权被告覃某某代为收款,被告覃某某的股东身份无权代表公司收款;(2)被告覃某某陈述该10万为“饮茶费”,应定性为原告与被告覃某某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2、德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关系,不应向原告返还承包款。
被告覃某某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证据:银行流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依原告申请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询问笔录、被告覃某某讯问笔录等。
【确认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及各方在开庭时的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德某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为畜牧批发及零售、家禽屠宰、销售食品。
刘某某是该公司股东,于2016年12月5日前出资。
同年12月19日变更股东登记,被告覃某某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
刘某某、被告覃某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运作,被告覃某某具体负责联系客户、采购和销售,平时采购、销售款由被告覃某某经手支取及收取。
从一则案例看职务行为的认定
从一则案例看职务行为的认定摘要:雇主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职务行为的判定作为雇主责任最重要的判定依据,但因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存在众多争议。
对雇员职务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认定学说和具体标准分析,还要注重特殊情况。
本文主要通过一则案例从上述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雇主责任;职务行为;雇佣关系主要案情:夏某刑满释放在某经济型酒店担任服务员。
某日夏某送开水至一房间时,发现房内仅一女士韩某,故萌生歹意,欲对韩某实施强奸。
由于韩某及时高声呼救未能得逞,但是韩某由于受到刺激导致精神不正常,韩某全家要求该经济型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①毋庸置疑,本案夏某构成强奸罪,但是对夏某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则存在争议。
实务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加上法律规定不清晰,使得运用混乱。
在确定职务行为的标准前,必须明确雇主责任。
所谓的雇主责任就是指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的一种替代责任。
但对雇主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实务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进行裁判。
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主要通过分析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也就是说雇主替代责任的前提是雇员的职务行为。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学说雇主并不是对雇员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承担责任,只有在雇员从事职务行为时,才产生替代责任,即雇员的侵权行为与其职务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但各国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标准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一)主观说②1、雇主意思说。
以雇主的意思表示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雇主的授权和指示决定。
没有雇主的授权或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的行为均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围。
2、雇员意思说。
以雇员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其执行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以雇主的授权和指示来确定,但雇员在主观上认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或在授权不明或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做适当的调整,也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
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界定作者:王浩来源:《速读·中旬》2016年第09期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单位只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确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是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如何界定员工的职务行为,笔者认为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规定外,在具体的情形中,还需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认定。
一、法律规定层面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条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定了公司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后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
然而,上述法条都强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员工的执行职务行为,如何判定员工的执行职务行为,法条并没有也不能详细阐明。
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之中却经常遇到,而且非常的复杂。
如何界定员工职务行为,在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几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二、理论层面上判断职务行为的学说1.职务行为主观说该学说可分为用人单位主观说和工作人员主观说两个类别。
以单位的主观意思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应依单位指示员工办理的事项来决定。
职工职务行为准则
职工职务行为准则一、职务职权范围1、职员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2、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职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投标等;●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以公司名义对外界发表意见、消息;●代表公司出席公从活动。
4、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
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职员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5、严禁职员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作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在公司内部,职员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二、资源与保密1、职员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市场企划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职员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
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公司秘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
3、职员授受外部邀请进行交流或其他活动时,应事先征得上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
三、内外交往1、职员须谨慎处理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
2、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应铺张浪费。
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应务实简朴。
职员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是否属于工作需要;●费用、频率和电动机是否恰当;●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3、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4、职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开工索取或收受客户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客户的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上司。
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其一,职权标准。
职权,即职责,为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关键。
职权通常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行使,特殊情况下也受单位临时指派而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产生相应职权.申请人曾是黎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身份变更后,仍为该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且为企业的负责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排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此点已经为刑事判决书所认定,从而免除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外的经营等业务行为当然归属于公司。
因而不能仅以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而主张其所订立的合同不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一律为个人行为,法律并未有此种规定,也与常理不符,实际中不可能只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职务行为。
其二,时空标准,以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作为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申请人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在与二审上诉人进行买卖行为时,也是在工作期限内履行的职务行为。
其三,名义标准。
要看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
双方虽然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在具体涉及到资金往来时,为了证明货款收到的事实,申请人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条,收条上的落款具有黎依公司的公章.在二审上诉人提出要求确定具有的还款期限后,才出具了欠条,作为对收条的补充.在具体的合同履行时,因为个人不对直接对公司进行汇款等金融政策限制的缘故,现实交易更为灵活多样,申请人才会要求将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但在涉及到具体的资金往来时,以公司名义的出具了收条和欠条,以明确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此外,为了履行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以黎依公司的名义向第三人采购了相应的货物,并交付给了二审上诉人。
二审上诉人如果认为其是与个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不是与黎依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即有足以推翻收条落款的证据。
劳动法关于岗位认定的方法及责任的解释
劳动法关于岗位认定的方法及责任的解释岗位认定是指对用人单位的各个岗位进行分类、界定和评价,确定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环境等,并据此为该岗位确定相应的薪酬、福利、保险和劳动关系等。
岗位认定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对于岗位认定给出了具体的方法和责任。
首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关于岗位认定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
这样可以使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在工作岗位上有明确的界定和约束,有利于工作的进行和评价。
其次,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法定的职业分类和国家职业标准,对各个岗位进行不同程度的认定。
具体的方法包括通过对岗位工作具体内容、薪酬标准、工作时限、工作环境等要素进行评估和测量,确定每个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并形成相应的文件和制度。
这样可以保证用人单位对于不同岗位的认定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明确的岗位认定结果,并与员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载明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责任等,以及相应的薪酬、保险和福利。
这样可以使员工对于自己的岗位认定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岗位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岗位认定的工作,并按照认定结果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生产经营的情况,调整和修改岗位认定标准和要求,确保岗位认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认定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岗位认定标准和要求应当经过审批和备案,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认定的评价机制和考核制度,对于岗位的认定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岗位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用人单位对于岗位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作出解释。
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职务行为的解释就是指工作人员实施自己职务的行为,是一种在履行自己职务职责的行为,职务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是相互对立的概念,那么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一些有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职务行为的解释就是指工作人员实施自己职务的行为,是一种在履行自己职务职责的行为,职务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是相互对立的概念,那么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一些有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表行为公司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实体,依法定而获虚拟人格,并得依自由意志为商业交往行为。
然法人毕竟非自然人,其本身只是由“法律零件”制成的一具躯壳,唯待特定(一个或若干)自然人将其意识注入法人实体,赋予法人以大脑和中枢神经,至此法人才得具备同自然人一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且该自然人“在法人章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表示和职务行为被看做是法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即此自然人便是法人的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亦即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法定代表人。
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领导机关、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其行为的性质在法理上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即被视为法人之行为。
换言之,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和法人之人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务范围之内,是融合为一的。
职务代表行为和一般代理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授权”问题上: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的代理权通常须经被代理人的具体性授权或常规性授权,且程序性限制较为严格;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由法定或章程规定,一般无需单独授权程序。
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代表人与法人系名二而实一得关系,因此不发生由法人授权的问题;而代理人与法人系名二而实二的关系,因此必须有法人授权”。
上述区别对于外部交易第三人判断相对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是极为重要的。
▲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行为一般而言,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两类,前者包括对于公司日常管理和运行等的维持行为,后者例如与外部相对人进行交易和交往行为等。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所以报案窃贼因主动提供线索立功,警方对其入室盗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职务行为和个人的行为是比较难以区分的,很多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所以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我们应该多加学习,在司法当中,很多的罪名都是由职务行为构成的,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很股东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
与“群体行为”相对称。
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
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
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
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
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
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职务行为的特点:职权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
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时空性。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
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
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认定依据实际中,判断员工的行文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不适用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公司员工职业行为准则
公司员工职业行为准则第一章公司员工职业准则一、基本原则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
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三、公司禁止员工下列情形的兼职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四、公司禁止员工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员工保密义务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章公司员工行为准则一、员工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
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员工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员工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员工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雇主责任中职务行为的如何界定
雇主责任中职务⾏为的如何界定⼀般来说,对于职务的⼯作⼯作中来说,雇主与被雇佣者的关系是⾮常密切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般是可以对其进⾏相应的界定的,并且如果雇佣者在职务⼯作中发⽣了相关的事项也是需要雇主处理的。
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职务⾏为是如何的?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雇主责任中职务⾏为的如何界定案情简介2008年8⽉25⽇,李某驾驶轻便⼆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王某相撞,并致王某倒地受伤。
公安机关因为⽆法查证王某是横过道路还是清扫道路,故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
诉讼中,王某称其系正常清扫道路,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辩称,其系A公司的员⼯,在上班途中发⽣的事故,系职务⾏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A公司承担。
A公司辩称,李某确系该公司员⼯,⼯作范围系给公司⽼板开车,接送⽼板上下班,但是李某开车去上班不是公司赋予他的⼯作职责,所以该事故与公司⽆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争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上下班期间致⼈损害,是否应该由其雇主来承担替代责任。
对于这⼀争论焦点,主要是涉及到如何对雇主责任中的雇佣⾏为进⾏界定。
法院判决⼀审法院判决认为,从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记载的⼯作内容、事故发⽣时间、地点及李某⾄A公司领导家中的路线分析,李某该时间段驾驶⾃⼰的轻便⼆轮摩托车⾏驶过程中发⽣的上述事故,系在上班途中。
对李某在执⾏职务中致⼈损害的,应由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审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1、保险公司赔付王某12.05万元;2、A 公司赔付王某57.037万元;3、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法院判决认为,⼯作时间之外的⾏为是否属于职务⾏为,需借助于⾏为⼈所为⾏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为之名义及⾏为的受益⼈、是否与⽤⼈单位意志有关联等因素综合加以判别。
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述考量因素,李某的⾏为⽆从认定为职务⾏为或与职务⾏为有关联。
据此,⼆审法院判决如下:1、保险公司赔付王某12.05万元;2、李某赔付王某57.221036万元;3、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活动。
以下是职务行为认定的四个标准:
1. 职权范围: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即根据其职位、职责和权限所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2. 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
这包括执行上级的指示、完成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
如果行为与工作任务无关,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3. 合理性: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如果行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4. 善意: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善意,即为了公共利益或雇主的利益而进行的。
如果行为是出于恶意、私利或其他不当动机,那么就不属于职务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四个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对职务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论职务侵权行为中“职务行为”的判定
论职务侵权行为中“职务行为”的判定作者:孔庆华一、具体案例实例1:某小区一名女业主乘电梯回家过程中,被该小区物业男电梯员(该电梯员是刑满释放人员,是该小区物业公司违反当地市政府禁止使用刑满释放人员从事物业管理之规定而录用的)在电梯内实施了强暴,并被男电梯员胁迫至楼顶后,从楼顶推下摔死,杀人灭口。
关于此案中女业主的亲属如何向小区物业公司求偿,一种思路是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这是实务上比较顺畅之路。
但是这条路有时也走不通,假如本案中受害的不是小区业主,而是小区业主的朋友或者亲属,由于小区业主的朋友或者亲属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能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因此,还有必要从侵权法的角度研究本案。
从侵权法的角度看,物业公司违反当地市政府规定,录用刑满释放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具有选任方面的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假如本案中的电梯员不是刑满释放人员,而是符合当地规定的录用人员,那么物业公司对于电梯员的这一犯罪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呢?我认为,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促使物业公司加强员工教育和管理,符合职务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
实例2:王某系某公司食堂的采购人员。
某日,王某以出去采购为名为自己家办私事儿,路上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伤。
张某同行的亲戚吴某将王某拦住论理,王某下车后又与吴某发生口角,并将吴某打伤。
现张某和吴某分别起诉某公司,要求公司为王某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辩称,王某驾公车办私事,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因此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就张某起诉某公司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公车将张某撞伤,应视为职务行为,由某公司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就吴某起诉某公司一案,法院认为王某殴打吴某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向吴某释明应起诉王某。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职务侵权的认定问题。
在雇佣情况下,一个人实际上具有雇员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他的行为既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认定标准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等的规定,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的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在触犯法律时,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该怎么去认定呢?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法律分析
参照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何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之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
2.行为人的行为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
这种授权可以基于法律获得,也可以基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获得,还可以基于合法任命等事项获得。
3.行为人的行为应与授权的内容或者章程、合法任命等书面文件的规定有关,即行为人是在执行其所在法人或组织授予的职务,并且与该职务在客观存上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事务行为。
如果不符合上述几个要件,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即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
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这理讲的“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员工职务行为 举证责任
员工职务行为举证责任
在公司内部,员工的职务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当出现纠纷或争议时,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员工职务行为是指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所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发表声明、处理客户投诉等。
对于这些行为,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当出现纠纷或争议时,公司或员工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呢?一般来说,原则上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如果公司认为某位员工的职务行为有问题,那么公司就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样地,如果员工认为公司对自己的职务行为有不当的指责,那么员工也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有所变化。
比如,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合同,那么在合同中可能已经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此外,如果员工的职务行为涉及到法律问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也可能会有所改变。
总之,员工的职务行为对于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出现纠纷或争议时,要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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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
《好学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第5条也规定,对“行嚼扔关正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究竟什么是职务行为,什么是非职务行为,目前法律上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那么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其标准到底是什么,目前对这个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
训认为,在通明况下,判断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
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属于职务行为,比如工商管理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在寻查所辖市场时,因工商户违规而与之发生冲突的行为,这就属于职务行为。
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里所实施的行为,并不见得都是职务行为,比如警察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因个人私怨致人伤亡的行为就不能视为职务行为。
可见时间和地点只是确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不在工作的时间、地点实施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职务行为。
bytouuu123ytouuu123dytouuu123ytouuu123cytouuu123ytouuu1232.实施行为的名义或身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如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出现,则该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所谓“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动态积极的行为,如出示证件或执法证明文件,和静态消极行为,如着装配带标志等来表示的。
相反,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出现,那么其所实施的行为则应视为个人行为。
bytouuu123ytouuu123dytouuu123ytouuu123cytouuu123ytouuu123作为执行职务而言,应当表明身份,那么未表明身份的行为是否就肯定不属于职务行为呢。
我们认为,表明身份这是合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末表明身份的行政行为应该说都属于有理疵的行政行为,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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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认定依据
实际中,判断员工的行文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不适用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