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生活中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经常看到的,甚至有的人此时正被他人的行为侵权。
但并不是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对此我国做出了构成要件的要求,那到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够称为“要件”,否则,就不能称为“要件”。
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
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行为。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构成要件: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对他人进行的不当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侵犯他人合法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权益,或通过恶意言论、造谣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等。
第二构成要件:客体
客体是指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它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因此,在处理侵权行为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被侵犯者的客体权益。
第三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不当性
侵权行为的不当性往往体现为未经授权、没有事先告知、未经同意等。
例如,侵犯商业秘密、泄露隐私信息、侵犯著作权、利用他人肖像权等都属于侵犯行为。
第四构成要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损失。
当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需要进一步证明被告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总之,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遭受侵害的人来说,应该及时向法律机关求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可能行使侵权行为的人来说,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以后遇到关于侵权相关的事件时,希望⼩编的内容有帮助到您。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
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而在高中政治课程中主要关注的是民事侵权。
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介绍高中政治侵权知识点总结。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方面。
1. 主体:侵权行为主体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客体: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权益,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行为: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过错行为和故意行为等。
4. 结果: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等。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形,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责任的扩大。
1. 过错责任: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的情形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形。
2. 责任的扩大:责任的扩大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包括不作为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
三、民事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当被侵权人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证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构成要件,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2. 证明损害后果的大小: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损害后果,以便计算赔偿数额。
3. 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过错:在过错责任的情形下,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便确定赔偿责任。
四、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当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赔偿的范围:根据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同损害后果,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等。
2. 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和其他赔偿方式,其中金钱赔偿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
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
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在现实⽣活中,在我们的⾝边不断发⽣侵权纠纷,很多⼈为维护⾃⾝的肖像权⽽选择⾛上法庭的经历。
该类纠纷往往都是复杂多样,要想作出深⼊的了解,就需要知道侵权⾏为主要有哪些要件。
店铺⼩编收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告诉你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
侵权⾏为的要件有哪些,具体是什么内容1.构成要件:⼀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般侵权责任;⽋缺任何⼀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为⼈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为⼈是否存在过错。
⽆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为、损害事实以及⼆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论有⽆过错”,也要建⽴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2.⾏为:这⾥所谓的⾏为是指侵犯他⼈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为本⾝。
若⽆⾏为⼈的⾏为,就不会产⽣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作;作为侵权⾏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不作。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财产或者⼈⾝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般意义上采最⼴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般⽽⾔,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专题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理论的体现:三个小的一般条款)
为要件。
单纯的不作为,只有因法律规定或
法律行为存在采取未被采取行为义务时,才导致损害赔偿义务”。
宜垫付5000元,并以慰问金等方式支付给原告30000元。
中金岭南公司副总裁张木毅否认村民的血铅超标与企业有关。
他表示,凡口铅锌矿是同行业中环保达标的先进企业,对水、气体和粉尘的处理都相当严格,排放不会超标;而丹霞冶炼厂采用目前最先进的设备,实现了“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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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又忽视和抹杀了其各自的特点和独立价值。
因此,应采取主客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一方在行为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也就是指这种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确定性。
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是哪一方所为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的原因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
四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并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损害和损失的程度。
五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直接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间接引起的。
六是侵权行为的分担责任。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引起的,每一方都有责任,应当分担责任。
以上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侵权行为才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一方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
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
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
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哪些法律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明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戚尘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高槐禅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没嫌慎如果有什么不懂得者液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族信寻找出路。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卖孙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我的答案或许兆配轮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码衫好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制度中的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制度中的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侵犯的必须是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中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物权,这与《合同法》第121 条的规定是极其吻合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这一规定也是与合同的相对性相吻合的,所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只能是支配权。
民法中的侵权制度包括一般侵权、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这里,我们只分析一般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过错。
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损害后果,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不需要证明损害后果,而在侵权责任中,则需要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这里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由因必然能导致果的因果关系,往年试题中又一道题,将一个歌手去参加比赛,要一个出租车司机在某时间把他送到某某地点,由于某些原因,司机未能按时将他送到,延误了比赛,他要司机赔参赛费,在这里,参赛费就不是这个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因为这个参赛费是他报名时就交了的,不是由于司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所以对参赛费,司机是不赔的,就是因为没有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失。
我们知道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有三个: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由原告举证被告方有过错。
某些情况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所要达到的效果,事实上就是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要致害人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不能举证的,推定为有过错。
过错推定并非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民法通则125 条、126 条的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121—124 条、127 条、133 条,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无需举证加害人有无过错,而是由法律强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只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免责或适当减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别侵权行为。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相当因果关系说
1.相当因果关系说概述。始于1888年,创始人是德 国弗莱堡大学的生理学家Von Kries教授,他在 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 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 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因素。“某项事件与损害之 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①该 事件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②该事件实 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该说由 “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要素构成。
(四)英美法中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若非公式”。
假 如没有被告的行为,这种损害结果本来不会发生,那么, 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实质要素公式。即在引起损害 结果是多个条件的合力时,则由法官考察被告的行为是否 为损害发生的实质性要素,如果是,则证明有因果关系, 反之,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医学上流行病学的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 依该学说,在判定公害案件中某种因素与某种
疾病的因果关系时,须证明:在该因素导致该疾病 发生与生物学上的说明不矛盾的情况下,该因素在 发病前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多、浓 度加大等),患病者增多或病情加重,反之,则减 少或减轻,则说明该因素为损害的原因。
疫学因果关系说对处理公害案件有重要的意义。
有不同观点。在我国主要是所谓“三要件”和“四 要件”
之争。三要件说以法国法中确认的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则以德国法 为代表,主张责任的构成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普通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彻底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伤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楣,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创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故意识或者失去控创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殊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浮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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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构成
1 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 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 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 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 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 正当防卫行为
3 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 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 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 他物权
a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承包经营权即永佃权、典权)
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C 无形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他智力成果权)
D 其他财产权:继承权、债权
2)人身权
A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信用权、隐私权、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贞操权)
B 身份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2 利益受损害的结果
1)侵犯财产权:直接损害/ 间接损害
2)侵犯人身权:人格利益损害/身份利益损害注:当违法行为作用与人身时,如果侵权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利益的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二、特点
(一)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1法定权利
2法定权利以外的利益
注:侵犯非法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行为,但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具有可补救性
1 从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2 从质上:应予补救的损害不限于能够计量的损害
(三)损害的确定性
1 时间:已经发生/ 构成妨碍
2 客观:真实存在
3 衡量:社会一般观念或公平意识
三、分类
(一)财产损害
1 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损
2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1)损失的是未来可得利益
2)未来利益具有实际意义而非假设利益
3)可得利益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人身损害
1 人格利益损害
1)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
A 生命丧失、身体及健康损害产生的丧葬死者、医治伤害的费用
B 其他财产上的损失: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抚养费损失等注: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虽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但这种财产利益的损失可以用金钱准确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该财产利益的损失是通过人体伤害、生命丧失的非财产损害引起的,并不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
2)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A 财产利益的损失
a 人格权本身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b 为恢复受到侵害的人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B 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主要形态
C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注:人格利益无形损害的三种形态,决定了对这种损害的赔偿责任,既有可计算的一面,也有不可计算的一面,与人格有形损害形成鲜明的对照。
2 身份利益损害三、多重损害事实
第三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重点: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含义;形态;分类难点:因果关系的形态和分类
一、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含义(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1 概念: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性质: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可归责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一因一果
(二)一因多果
(三)多因一果
1聚合因果关系:每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并共同作用使损害结果发生。
2 共同因果关系:几个原因事实结合起来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3 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每一个原因事实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不知是哪一个实际导致的,需要加以证明。
(四)多因多果
三、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一)条件说——弗?布里[德]
(二)原因说——宾丁?库雷尔[德]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巴尔[德]首先提出,克里斯确定基础(通说)
1 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认定
2 根据实践的客观性认定
3 根据必要条件认定
1)反证检验法
2)剔除法
3)替代法
4 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认定
四、分类
(一)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 概念
1)直接原因: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
2)间接原因: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
种损害的原因
如:
甲辱骂乙—(直接原因)—乙名誉受损—(间接原因)—乙无法忍受非议自杀甲强令乙违章操作—(直接原因)—乙身体受伤—(间接原因)—医院延误治疗乙死亡2 意义:行为人是否对间接
原因负责
1)其他原因是受害人或非人力因素引起的:行为人与受害人分担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
2)其他原因是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承担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四节主观过错
重点:过错的形态;对于过错的理解
难点:过错的形态
一、关于过错的学说
(一)主观说
(二)客观说
(三)综合说(通说)
二、过错的形态
(一)故意
1 概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心理状态。
2 条件
1)认识因素:应当认识到或预见的行为的后果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二)过失
1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 分类
1)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注意的义务
A 标准:客观标准
B 注意程度:低
C 性质:重
即:
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预见,但行为人怠于注意而没有遇见。
如从屋内向窗外抛砖石,即中行人致伤,就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为有重大过失。
2)具体轻过失: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
A 标准:主观标准
B 注意程度:中
C 性质:中
注:
行为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包括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利益范围内的事务。
3)抽象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A 标准:客观标准
B 注意程度:高
C 性质:轻
注:
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
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以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要求更高。
一)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
二)过错只有通过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意义
三)过错具有法律上的非法性及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