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之精讲复习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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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法益是他⼈的财产权和⼈⾝权利。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段⾏为: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法。
标准:达到⾜以压制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最狭义。
⾏使有形⼒,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的情形。
⾏为对⼈实施,没有对物暴⼒,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
程度:⾜以抑制对⽅的反抗(⾜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抢劫暴⼒与强 *暴⼒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
⽅式不限定,语⾔、动作、⼿势等。
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使⽤暴⼒相威胁,并达到⾜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若以将来实施暴⼒相威胁,以及当场⽴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内容进⾏威胁的,原则上不成⽴抢劫罪,可成⽴敲诈勒索罪。
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暴⼒、⽇后暴⼒、⽇后⾮暴⼒,都只能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以为⾏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法:暴⼒、胁迫以外的⾜以压制对⽅反抗的⾏为。
没有实施⾜以压制对⽅反抗的⾏为,绝不成⽴抢劫罪。
单纯利⽤被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药物、酒精使⼈暂时丧失⾃由意志,然后劫⾛财物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陷于昏醉状态,⾏为⼈单纯利⽤被害⼈这种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将具有反抗能⼒和意识的⼈,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财物拿⾛的也是抢劫罪。
2.⽬的⾏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或者第三者占有。
二 抢劫罪
从绑架罪的角度看,本罪最大的特征即在于利用第 三人对被害人的担心忧虑来勒索钱财。
5.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2)“携带”的含义和认定
是否使用或者出示?是否为被害人感知?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正华,男,江西省波阳县团林乡程家村人。 犯罪嫌疑人陈正华于2000年8月23日晚21时许携带多用途小
刀(已缴获)在上海浦兴路近博兴路处,见被害人沈鸿娣单身路 经此地,遂起歹念,乘被害人沈 鸿娣不备抢得手提塑料袋一只 (内有人民币80余元及公交预售票等物)逃跑,嗣后被害人沈鸿 娣大声呼叫,恰遇包卫平、曹震寰(浦东公安分局民警)、仲轶 青 (上海市少教所干部)等人路过进行追捕,犯罪嫌疑人陈正华 见状即用携带的多用途小刀向追捕人员刺击,当犯罪嫌疑人陈正 华被追捕人员围堵后又将刀顶在自己的 腹部,后公安民警在过路 群众的帮助下将其抓获。
a、私密性 b、封闭性 (2)对“入户”的理解问题
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必须有抢劫的 故意?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特征:公共性;营运性
8. 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标准
观点争讼:
(1)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2)以是否造成人身伤害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3)对抢劫罪的一般构成,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的确定标准;而对
使被告人黄某(女)色相勾引,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丁某为其提供资 金。黄某在林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与丁某私会。某日下午,黄某按照预 谋将丁某诱骗到林某的二哥家。林某藏于室内,吴某先后对丁某进行威胁、 逼迫,强令丁某为他们提供10万元贷款,丁某不愿意,吴某遂对丁某进行 殴打。丁某借故推脱,吴某继续对丁某进行殴打。此时,林某从室内出来, 与吴某、黄某一起对丁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丁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 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现金5万元”的便条,要信用社当班人员支付。 吴某持此便条到信用证取走现金5万元,后三个被告人予以瓜分(其中, 林某分得2万元,吴某和黄某各分得1.5万元)。直到晚上,林某、吴某、 黄某三人才将丁某放走。 [问题] 对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现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并分析:本案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财产类型的犯罪,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抢劫罪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
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
选项A正确。
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
故B选项正确。
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故C选项不选。
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
D选项正确。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虐待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重婚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二、对“暴力”一词的界定第一,是否使用了某种工具,该种工具是事先准备的,还是就地取材。
第二,工具是否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是否足以危害人身安全。
第三,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暴力。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视为暴力,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没有明显的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徒手冲撞他人,推倒抓捕人等。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
只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
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睡、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对于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屋内并且不备之机或者将被害人骗进屋内,将屋门锁上、拧住、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在屋外的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1.客观要件(1)方法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2)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3.几种特殊的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罪(不考虑前一行为的定性)?A.甲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致钱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甲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手机B.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但甲要求孙某给1万元,否则将继续殴打孙某,孙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C.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倒地昏迷,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但甲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便将李某的手移开,取走钱包D.甲基于报复动机重伤赵某,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往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就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抢劫罪【解析】关于A项。
被害人即使昏迷,但依然占有其身上的财物。
此时,对被害人占有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因此,甲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
此时,如果甲主动接受5000元,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这是孙某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抢劫罪 【相关法条】 第⼆百六⼗三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六⼗七条第⼆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法益:他⼈财产和⼈⾝权利。
(⼀)⾏为结构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法,是⼿段⾏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的⾏为。
1.⼿段⾏为:必须达到⾜以压制对⽅反抗程度。
(1)暴⼒⽅法暴⼒内容:对被害⼈不法⾏使有形⼒,使其不能反抗的⾏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的情形(彻底压制对⽅反抗)。
暴⼒对象:必须针对⼈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具体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以及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包括财物的辅助占有者或者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财物占有者的家⼈、有⼀定看管能⼒的⼉童)。
暴⼒程度:要求⾜以抑制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2)胁迫⽅法胁迫⽅式:语⾔或者动作、⼿势。
胁迫内容:以当场⽴即使⽤暴⼒相威胁(⾜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抢劫罪知识点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了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构成抢劫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
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即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
实施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其中要进行注意:暴力方法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第25章之一、抢劫罪
2.胁迫方法的认定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 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 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 的意志。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持有人,也可能是与上述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应当 把握两点:其一, 把握两点:其一,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向被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如不满足其要求其将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实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一)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要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加以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加以 判断。 判断。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 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 的客观条件。 的客观条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四)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人户抢劫” 1.“人户抢劫”的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持枪抢劫” 7.“持枪抢劫”的认定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罪名:抢劫罪
刑法分则的复习对不同罪名采取不同的复习⽅法:总则:条条重要,每个法条、每个变化都要掌握。
分则,区分重点罪和⾮重点罪。
重点罪,每个⽑孔都滴着分数,仔细研读;⾮重点罪,熟悉罪名和相关关键字即可。
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当场劫取财物的⾏为。
对以下问题要重点掌握: (1)抢劫罪中的“其他⽅法”如何认定? (2)抢劫罪的⼋种加重构成如何认定? (3)转化的抢劫罪如何认定? (4)抢劫罪的⼀罪与数罪如何认定? (5)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重要法律、司法解释 对于抢劫罪,除了要看《刑法》第263条,还要看⼈民法院2000年11⽉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以下简称《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和2005年6⽉发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的⾏为⽅式 暴⼒、胁迫⽅式: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两个特征:“暴⼒性”和“当场性”,即以当场实施暴⼒打击相威胁。
如果不是以当场实施暴⼒打击相威胁,⽽是以⽇后实施暴⼒打击相威胁,则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他⽅式:是指⾏为⼈实施暴⼒、胁迫⽅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法。
例如,⽤药物⿇醉,⽤酒灌醉,使⽤催眠术等。
如果是由于被害⼈⾃⼰的原因或与⾏为⼈⽆关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不能或不知反抗,⾏为⼈仅仅利⽤了这个便利条件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
例如某⼈昏迷在路边,路⼈将其⼿提包拿⾛的,构成盗窃罪。
(三)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 犯⼀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的,则⾄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处⽆期徒刑,死刑。
如何认定这8种情形,⼀直是司法考试的热点问题。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种情形进⾏了细化规定。
抢劫罪
(3)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实施犯罪的现场 追赶的过程呢? 视为现场的延伸
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 抓捕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 不能转化为抢劫
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种类 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 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实行数罪并罚
B:“当场” 如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令被害人立即 从家中取来财物 认定为抢劫罪 或者一道前往被害人家中取得财物的 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 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行为人在追赶时拾 得该财物的 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抢劫既遂
3、客体
双重客体 人身 财物
CASE
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周某看见女青年李 某独自一人在山坡上放羊,周围无他其他 人,遂走上前去,突然脱掉自己的裤子, 露出阴部。李某见状大惊,立即丢下羊群, 惊恐逃离。周某即将李某放牧的5只羊赶回 自己的家中,得人民币1500余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 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 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 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 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 取财物的 成立抢劫罪
例外: 聚众“打砸抢” 289 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不法所有的目 的 对首要分子认定为抢劫罪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从事旅 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 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 施的抢劫
司法考试刑法抢劫罪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抢劫罪复习笔记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刑法案例分析】例如,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8.抢劫罪
• 就《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罪而言,可谓以既遂 为模式,但作为其前提犯罪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则不 必然以既遂为模式。再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事后 抢劫罪的目的,这意味着即使前罪没有获得财物,也可能 成立事后抢劫罪。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因 而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据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 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 险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 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 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诚然,在 我国,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不一定以犯罪论处。但 是 ,这与本文的上述观点并不冲突。对于盗窃、诈骗、 抢夺 未遂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司法实践限制处罚范 围的一种做法,并不意味着盗窃、诈骗、抢夺未遂不属于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案例
• 张某对李某实施暴力,迫使李某交付财物,但李某身无分文,张某与 李某一道前往被李某家中取得财物。
• 王某对某女甲爱慕许久,多次表达爱意未果而心生怒火,便想强奸甲。 一天趁甲不备,王某用药物把甲迷昏,却发现甲的皮包内有许多财物, 趁甲昏迷,王某将甲的财物全部取走。
• 两个案例是否应认定抢劫罪?
1/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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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 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 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另一方 面,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 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客 观上有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 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 件
刑法复习笔记(四)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分则金矿之王,绝不会少于5分)一、抢劫罪(年年考)为了要劫取财物,当场实施了行为,行为未必指暴力,只须能使人就范,过失使人不反抗,不能认定是抢劫。
本罪有八种情形,要处加重法定刑,歹徒入户去抢劫,公交工具上抢劫,抢劫了金融机构,数次抢或数额巨,抢劫致人重伤死,冒充军警去抢劫,手持真枪去抢劫,抢劫特定的物资。
转化抢劫在室外,不应认定为入户,所谓的公交工具,不含班车出租车,所谓的金融机构,应当包括运钞车,多次指三次以上,数额各地有不同,若是为灭口行凶,应当定故意杀人,杀人后起意取财,应当要数罪并罚,冒充军警人员干,包括两者相冒充,持枪抢劫的枪械,应当具有杀伤力,若是始终未亮枪,不认为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的物资,不含枪弹爆炸物。
抢劫的是违禁品,应认定为抢劫罪,用违禁品去犯罪,应当要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违法得,一般认定是抢劫,抢劫赌输赌赢债,却不认为是抢劫,抢劫亲属的财产,应当视情况而定,个人使用非抢劫,唆使他人定抢劫,抢劫的是信用卡,按消费数额计算。
强迫他人骗亲友,形似绑架实抢劫,绑架当中又抢劫,应从一重罪处罚。
抢劫或强迫交易,看价值价格差距。
抢劫的既遂认定,致人轻伤或得财。
携带凶器去抢夺,应当定为抢劫罪,偶然携带了凶器,不应以抢劫论处。
转化型的抢劫罪,前置犯罪有三种,盗窃诈骗与抢夺,目的条件亦三种,窝赃抗捕或毁证,当场暴力或威胁。
聚众实施打砸抢,首要分子定抢劫。
抢劫一定会罚钱。
二、盗窃罪(年年考,很多年份不止一题)以秘密方法窃取,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的方法秘密,仅对被害人秘密,罪犯主观是秘密,客观不是也算是,所谓的他人占有,是指为他人支配,他人保管的财物,就是自产也算偷,偷拿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论,对象未必有形物,无形财产也可偷,即使数额非较大,多次盗窃也判刑,两种情形可处决,金融机构与文物,盗窃既遂的标准,我国采取失控说。
盗窃信用卡使用,盗窃可骗税发票,邮政人员偷邮件,偷开车辆致丢失,都认为是盗窃罪。
抢劫罪(2)(2)
抢劫罪一、定义及概念: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暴力”,是指最狭义的暴力。
首先,该暴力内容为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彻底压制对方的反抗。
其次,该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使用暴力。
最后,该暴力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3、“胁迫”,是指最狭义的胁迫。
首先,胁迫的方式没有限定,包括语言、动作等。
其次,胁迫的内容要求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4、“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5、“抢劫公私财物”即目的行为,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新-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 精品
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犯罪的八种加重构成。
(一)、入户抢劫的;这里要注意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2、骗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
3、侵入,也即和平进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户抢劫。
注意这里的户,必须是承担家庭经济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封闭性。
如果一间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时,犯罪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户盗窃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即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里的交通工具应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与证券安全。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伤和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形。
这里存在一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抢劫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例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用锤子将铁钉钉入他人后脑,然后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碰巧有一次,犯罪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这时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定罪,但这种加重结果处于一种未遂状态。
再比如,甲意欲抢劫,在受害人反抗时将受害人杀死,但却未从受害人身上找到一分钱,这时,甲成立抢劫罪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里包含了警察冒充军人、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但若是真正的警察,以警察的身份抢劫的,只构成普通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持枪包含了使用和展示两种行为,这里的枪只能是真枪,但可以是没有装子弹的空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里要注意主客观相一致,如果犯罪人主观上没有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上述物资的行为,则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一般的抢劫。
刑法word讲义(二)
第一节抢夺罪(一)本罪的特征(二)本罪的认定1.行为方式: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1)抢夺的基本行为构造“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1)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例:王二麻子走下下班回家的路上,迎面而来的小芳一身奢侈品,王二麻子擦身而过之际,猛然夺取小芳脖子上的金项链。
2)如果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不知情,而取走财物,实际被害人知情,仍是盗窃,不是抢夺。
例:在火车上,王二麻子误以为乙已经睡着,扒窃了乙上衣口袋的钱包,实际乙并没睡着,王二麻子属于盗窃。
3)公开夺取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的话,不属于抢夺而是抢劫。
4)抢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夺走财物,但有时被害人事前提防,也可以成为抢夺。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的标准:1000—3000元。
(3)多次抢夺是指2年抢夺3次以上,虽然其中每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也构成抢夺罪。
2. 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不构成本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照物罪,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 主观责任: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4. 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例:小芳在车站等车,将手提箱放在身边,王二麻子走上前去趁小芳不注意突然将手提箱抱走。
消失在人流之中,王二麻子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的特殊类型: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注意:1. 凶器这里我们可以分为两类:(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所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并不是行凶,但是可以用杀伤人的物品。
如:菜刀、搬砖硫酸。
(3)该物品杀伤力的大小。
(4)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的程度。
(5)该物品随时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2. 携带(1)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凶器。
2021年事业单位公基考试名师指导课程讲义:刑法高频考点之抢劫罪
刑法高频考点之抢劫罪(讲义部分)(2016.07.12)一、抢劫罪概述(一)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练1.(单选)甲为了获得乙的高级手机,便将乙约到酒店,用白酒将其灌得不省人事,趁机拿走乙的手机。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绑架罪C.盗窃罪D.抢劫罪练2.(单选)甲与乙系同事,甲觊觎乙的手表(价值1万元)已久,某晚聚餐,甲故意将乙灌醉,乙不胜酒力,意识不清,甲主动提出送乙回家,行至某偏僻处,甲取下乙的手表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侵占罪练3.(单选)乙持甲的借条要甲还钱,甲不仅不还钱,反而指使丙、丁将乙强行扣留在一暗室里,并对其进行殴打,直至乙交出借条并承诺永不索还,才将乙释放。
本案中甲构成()。
A.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抢劫罪(二)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1.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练4.(单选)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成立()。
A.盗窃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3.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练5.(单选)某日,窃贼张某潜入居民李某家中行窃,恰好被下夜班回家的李某撞个正着,二人发生扭打,张某急于挣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李某腹部,夺门而逃。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抢劫罪:(一)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09年)19.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
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
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B)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
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当场的理解不应太机械:即使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的地点,但如果这两个以上的地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仍然应当视为是当场。
2.抢劫借条(欠条)也构成抢劫罪。
(10年)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三)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
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通常情况下,向被害人本人取财,定抢劫罪;向第三人取财,定绑架罪。
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1.如果犯罪人主观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实际取财的方式不同的话,以主观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定罪。
(1)如果犯罪人主观意图要求被害人交付钱财,但被害人隐瞒实情,以其他理由让第三人自愿交付钱财,定抢劫罪,因为犯罪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获取钱财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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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之讲
1、行为结构说的整体理解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
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手段。
2、强制行为
(1)对人直接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例如,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破坏财物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抗拒。
但如果被害人虽然被锁在屋内,但是睡着进而,行为人不能构成抢劫,只能构成盗窃。
(3)胁迫:无形强制力。
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暴力的意思。
(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即与暴力、与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
3、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暴力和胁迫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此处的“被害人”是一般人。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的时候,采取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也成立抢劫罪。
4、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第一,获得方式包括犯罪人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
第二,获得对象包括不法利益,如逼被害人写下借据,也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
间接获益不包含在内,如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的,是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要求具有目的性,指的是为了抢劫而进入。
“入”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身体进入户内。
第二,暴力发生在户内。
“户”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家庭住所,所以抢劫大学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本身也表明了它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
其中的出租车只包含大中型出租车,不包含小型出租车。
交通工具必须是机动的,必须是机械力,不包含是自然力,所以抢劫人力车的不能认定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无机动装置的帆船的也不能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此项的核心是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指的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
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具体指的是抢劫运钞车里面的钱,如果只抢车,只能成立普通抢劫。
4、“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持”指的是使用、展示枪支。
如果行为人既不使用枪支,也不向被害人显示枪支,不能成立持枪抢劫。
“枪”是指真枪,不包含假枪在内。
拿着仿真枪去抢劫的,只成立普通抢劫,而不得被认为是持枪抢劫。
5、“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3次以上。
对于“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地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中发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6、“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
但抢劫行为与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处注意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即行为人在抢劫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自己抢劫的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或者明知里面可能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以为抢劫的是普通财物,抢来了以后才发现是军用物资,只能按照普通抢劫罪来处理。
当上述数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同时符合时,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适用即可。
(三)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理应理解为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财产作为既遂标准。
但是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即抢劫罪有两个既遂标准。
认为抢劫罪侵犯了两个客体:第一,人身权。
第二,财产权。
这两个权利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四)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
1、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毁灭罪证需要注意,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当然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是转化犯。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
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
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是迷倒麻翻,就不可以转化。
第三,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想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
如误以为同伙是追踪之人而施暴,也转化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何时将具有杀伤力的普通物品认定为凶器,是一个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
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则不应认定为凶器。
如眼镜腿可以用来行凶,但是戴着眼镜抢夺,并不是抢劫罪。
(2)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
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
(4)当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在抗拒抓捕时又使用凶器造成他人伤害的,只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不再适用《刑法》第2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