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灵活就业部分)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如下:
1.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划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
2.个人账户当月余额为0时,不再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账户当月余额大于0时,仍然按照20%的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账户余额降至0元为止。
4.门急诊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以上为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个人可在就医时使用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进行医疗费用的支付。
若账户中余额不足,需自行垫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冀人社[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和提高石家庄市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作为市级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医保中心承担着多项重要任务。
首先,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医保中心管理并运营着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
医保中心还负责与各级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质量。
医保中心根据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和运用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中心有效整合各类医疗数据,提高数据管理和利用的精细化程度。
医保中心还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应用,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方便参保人群查询和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为了保障参保人群的权益,医保中心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价。
通过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参保人群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促进双方的合理妥善解决。
医保中心还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虚假、过度和滥用医疗服务。
为了提高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医保中心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创新。
医保中心加强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确保参保人群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规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保中心还注重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控,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活动,引导参保人群树立正确的医疗保健观念和生活方式。
未来,医保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医保中心将密切关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参保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医保中心还将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合作,推进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和优化,为参保人群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通过医保中心的努力,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提高了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冀医保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冀医保发〔2024〕6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国家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精心指导下,在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坚持试点引领、阶梯式推进,提前一年完成国家医保局要求的“四个全覆盖”任务,目前已经进入完善机制、提质增效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健全完善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支出预算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医疗发展刚性需求为前提,精准测算本地医疗机构前三年住院次均费用和住院人次,扣除异地就医、不纳入DRG/DIP结算等费用后,形成DRG/DIP基础预算。
同时充分考虑支持新项目、创新药品和耗材以及突发情况,合理编制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并确定预算额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要建立完善预算调整机制,根据基金实际收入,综合考虑就医人数变化、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在医疗机构没有降低住院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程序对医保基金支出预算进行调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实际诊疗需求。
必要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动用历年医保基金结余,确保年度预算额度科学、合理、精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作为河北省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在职场中的工作地位和福利待遇一直备受关注。
而在步入退休年龄之后,他们所享有的退休政策也是大家关心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他们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在晚年生活中得到应有的关怀和照顾。
首先,河北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政策包括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养老金。
他们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等,经审核确认后即可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河北省还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他们依然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公费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了后顾之忧,让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医疗保障。
此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河北省也有相关政策作出规定。
在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领取相应的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金。
政府为了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度过晚年,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确保他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
总的来看,河北省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等多个方面,旨在为灵活就业人员晚年生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他们的晚年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河北省能够继续完善和改进这些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愿每一位辛勤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在退休之后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章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依 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2.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 3.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 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 4.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二)门诊统筹 1.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 2.年度限额及支付比例。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承包经营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 担原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无接收或无继续经营者,按参保单位破产处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破产时,应为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足以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差额部分。破产单位医疗保险责任由其单 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省本级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确认的失业保险代管机构 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状况,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 及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按照参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职工总量过半,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办法,较好地保障了不同层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2005年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0万人,2006年达到520万人。
没有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县要抓紧出台方案,在2005年3月前务必组织实施。
抓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劳动监察、舆论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督促其做好参保工作。
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冀医保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反馈河北省医保局拟转归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复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90号)对我省《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2号)(冀医保字〔2019〕50号)文件试行项目进行转归定价审批意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我省申报的拟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反馈意见,结合临床需求,对于符合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明确支持医疗技术创新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此类共1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定价(见附件1)。
二、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反馈意见,结合拓展价格项目内涵、分档设立加收标准、增加项目说明等方式兼容合并、修改表述进行转归,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此类共3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于2024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44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06【实施日期】2017.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6日石家庄市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7〕7号),提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改革思路立足解决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矛盾,改革完善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模式,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强化预算约束,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收入增长幅度和质量,拓宽基金筹集渠道,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稳定运行。
二、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市政府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组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督导县级政府按政策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财政补助和确保发放责任,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承担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缴和确保发放工作,对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非省财政直管县(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基金收支有缺口的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规定拨付省级统筹基金补助。
医保慢性病
石家庄市居民医保实施细则16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那些人员?此次公布的《细则》将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保。
具体包括:1、在校的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2、驻石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校大学生;3、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4、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5、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6、女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以上居民;7、在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居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其中,新纳入医保范畴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执行在校中、小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的标准。
即: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父母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全额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他人员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
另外,每人每年需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不属于居民医保范畴的人群:现役军人;异地、本地退休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应参加新农合的人员。
■城镇居民、大学生参保在哪里登记?如何缴费?市内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高校、科研院所〕为居民参保登记机构,参保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高校、科研院所〕办理参保手续。
每个社区〔居委会,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一个工作站。
经确认后,办理发放医保卡、病历本和医保手册,报销医药费等工作。
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纳,由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代收。
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凭医保卡到市区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向收入过渡户缴费,月末划入财政专户。
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参保和缴费。
■劳动就业年龄内参保有何条件?属于残疾和低保对象的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只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典型问题剖析
还优 于现有参保人员 ,但 由于参保 意识
不 强 , 有 一 定 顾 虑 , 参 保 手 续 是 否 简 或 如
便, 待遇是否合理等等 , 且个人参保方 式 多采取 自愿 原则 , 缺乏 约束 机制 , 造成这
部 分 人 参 保 比例较 低 。
感 到身体 素质开始下降 ,因此 对参保的 认识 比较深 , 参保积 极性 相对也高 。 这种 情况违 背了基本 医疗保险 的初 衷 ,即让 没有病的养有病 的人 ,让 年轻人养老年 人。 另一方 面 , 许多年轻 的灵活就业人员 抱有 等待 观望的心态 ,虽 对参保政策有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结构呈 现这样的特点,
年 轻 人 参 保 相 对 不 足 , 随着 年 龄 的 增 加
和健康状况 的下降 ,灵活就业 人员的参
保 意愿 相 应 加 大 。 例 如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20 0 4年 1 出 台 了 《 区城 镇 灵 活 就 业 月 市
业人员 参保 比例较低 。灵 活就 业人员收 入不稳定且总体水平较低 ,一是 由于其
工作 不 稳 定 ,另 一 原 因是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医 使
文化 程度普遍不高 ,某些 人的收入 只够
不确定性 。中断参保会直接影响灵活 就
20 1 0 6・4经济论坛 6 3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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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纬 ・ A K T M R E
中, 部分原来是 国有 、 集体企业下 岗失业 人员 , 他们的 医疗保 障意识 较强 , 并且 其 过 去的工龄 可合 并计入 连续缴 费年 限 , 其续保 的积极性 较高 。但部分工作不稳
定 ,无 单 位 依 托 的 灵 城镇灵 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 医疗 关 保 险的指导 意见 》, 据调 查发现 , 活就 灵 业人员 年龄主要集 中在 5 0岁 以下 , 参保 者 主要集中在 2 4 6 5岁 , 未参 保者的健
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石家庄是河北省最大的城市,也是许多消费者医疗保险组织和险企的所在地。
政府为了解决职工医保门诊服务报销问题,制定了《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本政策旨在解决职工在石家庄购买医保有效期内收费诊疗服务的报销问题。
一、报销对象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符合社会保障条件和报销资格的职工,以及参保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均可享受本政策报销的服务。
二、报销内容1.卡门诊报销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在有效期内,参保职工在石家庄社会保障网内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由全民健康保险支付的医卡门诊报销服务。
2.院报销职工参保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可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在有效期内,走出社会保障网,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由全民健康保险支付的外院报销服务。
三、报销标准1.卡门诊报销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参保职工在社会保障网内就诊可享受全额报销,不超过当地本群体报销限额的70%。
2.院报销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参保职工走出社会保障网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全额报销,不超过当地本群体报销限额的50%。
四、报销流程1.工在就诊时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及收费凭证,并确认就诊医院的收费项目符合社会保障药品和服务清单规定的范围和功能。
2.疗单位开具收费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方便后续审核报销。
3.工携带相关收费凭证和医保卡前往社会保障网进行报销。
4.会保障网核查收费凭证和医保卡信息,并审核报销申请文件,根据《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报销内容和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5.会保障网审核通过后,发放报销金额。
总之,《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清楚地定义了职工医保门诊服务报销的报销对象、报销内容和报销标准,及报销流程。
政府通过制定《石家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实现了保障职工群体的有效和可持续的健康保险服务。
通过本政策的落实,可以让更多参保职工享受到更加全面和完善的就医保障,有效推进石家庄的健康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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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市劳社〔200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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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摘要)
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6月30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
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六、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接收单位的,应在30日内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建立医疗保险档案。
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被注销的人员,由档案寄存机构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记录单》,按《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档案寄存机构应为其建立医疗保险档案。
除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期参保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外,一般应在参保前体检,体检费自理。
对确属患特殊病、长期慢性病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人员,依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实行有计划的准入。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要进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档案中未转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难以确定工作年限的,一般以职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各阶段工作时间为准。
视同缴费年限确需变更的,由档案寄存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变更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按此办法累计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以后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十、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参加医疗保险,应补缴逾期医疗保险费。
逾期时间是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保时间的下月起,计算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超过25周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无档人员(在校生等情况除外),一般按25周岁计算。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逾期和一次性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档案寄存机构凭职工退休表、职工档案、医疗保险手册、《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认,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方可办理终止缴费和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十三、档案寄存期间被批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划入(本通知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为准。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不满一年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办法》规定执行6个月等待期。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持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和《开户通知单》,到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开立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户,办理委托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可在市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档案寄存机构按规定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中心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提供电子文本给商业银行营业部,由其将报销款项拨至灵活就业人员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存折。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