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最新政策解读(杨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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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最新政策解读

起源:新一届中央政府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政策1:中央、省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逐步下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在审批制的基础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制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新一届政府推进改革后,各级发布了新的目录。

中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

山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

今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又提出,要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另据国家发改委消息,中国今年将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05月13日 16: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通过目录对比可以发现,水利、交通、铁路、公路、核电、火电等行业都逐步下放相关权限。

注意事项:

1、留意最新目录,有的市也出台市级目录,划分市、县政府审批事权

2、投资目录改变,相应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验收权限。现在中央和省级立项的项目,凡是立项权下放的,同步下放审批、检查、验收等权限。

政策2:取消资质认定和验收技术评估、监测、方案编制中介服务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省级贯彻国务院文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

布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字〔2015〕278号)

清理两项: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关于监测:此前公布中介服务清单时,未列为中介服务项目,此处也无从“清理”。

资质认定取消后的后续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2015年11月20日

要点:1、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2、由学会实行自律管理3、自愿申请,不强制进行水平评价4、仅是能力参考,不和能否从事这两项工作挂钩中国水保学会已开展水平评价,山东水土保持学会正在积极组织开展。

注意事项:

1、向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宣传好政策

2、积极申请相关经费,包括方案审查、验收技术评估。

政策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规(5个方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2014年12月10日)前置审批由30多项减少为两项半: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此前环评是立项的前置,水保是环评的前置,相当于是立项的前置。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2016年5月19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一项单独前置审批予以保留(减少为42项)。

3、省审批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10号)。

与2010年发布的老办法相比,一是完善了方案评审流程控制。《办法》从方案提交、受理材料要求、分类处理方式、召开技术评审会、参会代表及专家组成员、不通过技术评审的条件、评审结论等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进一步严格了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把关和编制质量控制。二是制定了违规处理办法。《办法》就违反审批管理权限、不正当手

段申请审批等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三是依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细化了对方案编制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办法。总得来说程序规定得更具体,编制质量要求更高。

4、水利部正在编制“方案报告书示范文本”,此前已征求各省意见。文本(草稿)主要是针对2015年12月20日深圳滑坡事故,增加了对弃土场选址的要求。出台后将下发各地供参考。

5、水利部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在水利部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公布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全文)、方案批文。以后将很少发生督察项目时手头没有方案的尴尬。

省级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很早就可以通过省水利厅政务内网发送各市水利局办公室。

注意事项:

1、上报方案的时间为开工前,可以在初步设计之后。优点:时间越靠后,水保措施越符合实际,我们十分关注的取、弃土场等位置都很明确。缺点:立项或批复初步设计后,再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否定主体工程位置、走向等比较困难

2、留意最新示范文本

3、留意下载涉及我省的水保方案等文本

政策4: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2016年3月24日)要点:

一是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6种情形的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二是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3种情形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三是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对新设小的弃渣场,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渣场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四是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其他变化纳入水土保持验收管理。

五是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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