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七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七一、判断题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集体所有。
( b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a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b)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a )5、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a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a)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 )8、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a )9、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b )10、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 a )1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b )12、案件需要,可以对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
( b )13、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b )1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b )15、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 b )1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 b )17、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a )18、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正文:----------------------------------------------------------------------------------------------------------------------------------------------------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
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固定的一窗式办公场所,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共441项)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共441项)
一、行政许可类(47项):公路:9项(1-9)、质监:1项(10)、运管:19项(11-14、17-31)、海事:10项(32-41)、航道:2项(15-16)、内河港口:6项(42-47)
二、行政处罚类(318项,编码322,缺144、145、179、180):运政:118项(1-20、95-143、146-178、181-196)、路政:25项(21-36、314-322)、招投标:30项(37-66)、航政:28项(67-94)内河港政:32项(282-313)、海事:85项(197-281)
三、行政征收类(14项):公路:1项(1)、航道:1项(2)、内河港口:1项(3)、运管:2项(4-5)、海事:9项(6-14)
四、行政强制类(24项):公路:7项(1-5、23-24)、运管:8项(6-8、10-14)、海事:8项(15-22)、航道:1项(9)
五、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6项):运管:6项(1-6)
六、行政裁决类(1项):运管:1项(1)
七、行政确认类(6项):运管:6项(1-6)
八、其他类(25项):公路:1项(1)、运管:16项(2-17)、航道:3项(18-20)、内河港口:4项(22-25)、海事:1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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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权力主体名称: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权力主体类型: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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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 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 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 设置、撤销渡口14 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 港口建设项目16 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 从事港口经营1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 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一、引言交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交通管理、交通服务提供者和交通市场经营者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和监督等程序,保障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交通设施建设、交通服务提供等与交通行政许可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申请人须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并签字确认。
2.资质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经营计划: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经营范围、运营方案等相关内容。
四、申请受理1.受理时限:主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
2.受理通知:主管行政部门应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受理结果。
五、审查与决定1.审查内容:主管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资质核查、经营计划评估等。
2.决定时限:主管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通知:主管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审查结果和决定。
六、监督与管理1.监督方式:主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已获许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2.违规处理:对违反交通行政许可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主管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予以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内容,整个过程涵盖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等关键步骤。
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有效管理交通行政许可,并保障交通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布《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三件行政许可配套规定的通知-

(四)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和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条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应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九条 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收费公路经营权、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设定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被许可人应当连续、按期执行收费标准,履行许可义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许可义务的,应督促其限期履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取得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行务。
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许可人停止经营,并立即消除隐患。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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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市交通局和法规授权的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市公路稽征所(以下统一简称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等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布和查阅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在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上墙公布。
负责具体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公布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在市交通信息网(筹)、市运管稽征网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查阅设备,为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条件。
第七条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附表),持查阅单到保管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部门查阅。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并告知查阅地点。
第八条保管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为查阅人提供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九条查阅人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查阅。
查阅人查阅完毕后,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