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七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模拟卷七一、判断题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集体所有。
( b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a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b)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a )5、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a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a)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a )8、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a )9、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b )10、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 a )1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b )12、案件需要,可以对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查封、扣押。
( b )13、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b )1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b )15、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 b )1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 b )17、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a )18、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正文:----------------------------------------------------------------------------------------------------------------------------------------------------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公正、高效、便民地行使行政许可职责,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责主体资格的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事业组织、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和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运输类行政许可、公路管理类行政许可、水路交通类行政许可、交通规费征收类行政许可、交通规划、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类行政许可等。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项目、国务院决定公布的交通行政许可项目和公告以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准。
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报纸、电视、电台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行政许可办理场所予以公示。
公告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包括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布办公电话、咨询和监督电话、有关交通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固定的一窗式办公场所,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共441项)
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共441项)
一、行政许可类(47项):公路:9项(1-9)、质监:1项(10)、运管:19项(11-14、17-31)、海事:10项(32-41)、航道:2项(15-16)、内河港口:6项(42-47)
二、行政处罚类(318项,编码322,缺144、145、179、180):运政:118项(1-20、95-143、146-178、181-196)、路政:25项(21-36、314-322)、招投标:30项(37-66)、航政:28项(67-94)内河港政:32项(282-313)、海事:85项(197-281)
三、行政征收类(14项):公路:1项(1)、航道:1项(2)、内河港口:1项(3)、运管:2项(4-5)、海事:9项(6-14)
四、行政强制类(24项):公路:7项(1-5、23-24)、运管:8项(6-8、10-14)、海事:8项(15-22)、航道:1项(9)
五、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6项):运管:6项(1-6)
六、行政裁决类(1项):运管:1项(1)
七、行政确认类(6项):运管:6项(1-6)
八、其他类(25项):公路:1项(1)、运管:16项(2-17)、航道:3项(18-20)、内河港口:4项(22-25)、海事:1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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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权力主体名称:盐城市交通运输局权力主体类型: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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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 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 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 设置、撤销渡口14 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 港口建设项目16 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 从事港口经营1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 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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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一、引言交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交通管理、交通服务提供者和交通市场经营者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和监督等程序,保障交通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交通设施建设、交通服务提供等与交通行政许可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申请人须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并签字确认。
2.资质证明: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经营计划:申请人须提交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经营范围、运营方案等相关内容。
四、申请受理1.受理时限:主管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
2.受理通知:主管行政部门应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受理结果。
五、审查与决定1.审查内容:主管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资质核查、经营计划评估等。
2.决定时限:主管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决定通知:主管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审查结果和决定。
六、监督与管理1.监督方式:主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已获许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2.违规处理:对违反交通行政许可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主管行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予以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是《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内容,整个过程涵盖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等关键步骤。
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有效管理交通行政许可,并保障交通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布《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三件行政许可配套规定的通知-
(四)拒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和未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条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应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九条 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收费公路经营权、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设定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被许可人应当连续、按期执行收费标准,履行许可义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许可义务的,应督促其限期履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取得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行务。
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许可人停止经营,并立即消除隐患。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考核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事项由厅负责公文收发的处室进行登记,厅有关业务处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对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予以拒绝。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法【篇一: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考试题】2012年度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单位:姓名:成绩: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国务院D.人大常委会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
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9.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10.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治理机构、航标治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能够依据本规定,托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海事(船检)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授权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交通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机关应当统一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分工分别办理。
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省、设区的市交通行政机关可以在所在地以外设立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由其在交通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机构可以通过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直接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具体由同级交通行政机关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授权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交通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2008001 *** :
你于2008年4月3日提出特殊利用公路许可(在X219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建临时性房屋)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存在申请事项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养护、防护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问题,不符合《公路法》第56条、《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交通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路管理局(印章)
2008年 4 月4 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运〔2006〕5号)各市交通局(委):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二月八日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强化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法治化交通建设进程,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号)、《2024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24〕1号)、《2024年邯郸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邯双随机办〔2024〕3号)等法律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完善工作机制。
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为依托,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不断完善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凡是需要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专家)协助参与完成抽查工作的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完善相关机制建设,确保抽查顺利进行。
(二)规范工作流程。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业务培训,全面运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检查能力,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按照省、市双随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责任单位要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日内及时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执法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帐,防止后续监管脱节,检查结果录入30日内反馈后续处理进展并对后续处置实时跟踪,直至后续处置落实到位。
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交通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一、交通行政许可种类
常见的交通行政许可包括:
1. 公交运输许可证。
这是公交车企业获得经营公交线路的许可证。
2. 租赁汽车企业行政许可证。
这是从事租赁汽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需要获得的许可证。
3. 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证。
这是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机构需要获得的许可证。
4. 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许可证。
这是经营货运等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需要获得的许可证。
5. 汽车出租本企业行政许可证。
这是从事汽车出租服务的企业需要获得的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获取上述交通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如下:
1. 判断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准备相关材料,如企业资质证明、车辆资产证明等。
3. 到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受理机构办理申请。
4. 经审核后,主管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5. 获得批准后领取有效期五年的许可证。
6. 申请期间如有任何材料需要补充,将及时补充或主动与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三、注意事项
办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材料齐全准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如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
3. 明确自身营运范围,与许可种类相匹配。
4. 联系主管部门咨询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5. 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必须符合续期审核要求。
6. 许可证不得出让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路政许可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粤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四条实施路政许可,贯彻“谁审批,谁受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情况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室内、外,设臵统一的路政标志。
服务窗口办公室应当配备如下必要设备:计算机、A3打印机、A3高速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激光读码器、电子公告板、电子触摸屏、空调机、工作台柜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
第七条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一)路政许可的事项;(二)路政许可的依据;(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路政许可的条件;(五)路政许可的数量;(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路政许可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公示、网上查询。
已经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址。
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公路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路政许可。
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不能协商的,由先提出争议的一方填写《管辖争议裁定申请书》(见附件2),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管辖,应当向有关下级发送《指定管辖通知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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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和查阅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公众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包括市交通局和法规授权的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市公路稽征所(以下统一简称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等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布和查阅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在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上墙公布。
负责具体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整理和公布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于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后十日内在市交通信息网(筹)、市运管稽征网等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查阅设备,为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条件。
第七条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慈溪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附表),持查阅单到保管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部门查阅。
市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许可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查阅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查阅单,并告知查阅地点。
第八条保管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审查并留存查阅单,为查阅人提供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第九条查阅人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查阅。
查阅人查阅完毕后,保管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阅单上注明查阅地点、查阅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