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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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电器系统

三类电器系统
沈阳市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
事项
名称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电气系统维修)
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T16739)
环保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设施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并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计费工时定额等及客户休息设施;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并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明显。
5、《关于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联合下发的沈环保发[2005]15号)
办理
条件
人员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至少应配备1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及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管理负责人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
5、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电器)相应从业资格证。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8、新购置设备的发票、旧设备的转让合同。
9、有关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相应A4纸复印件(一式一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深交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09 从事港口经营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13 占用、挖掘道路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20 水路运输经营权21 营运船舶经营权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许可依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许可主体: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三、许可条件:1、申请变更维修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与其申请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的要求。

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变更为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的,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申请变更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市机动车维修变更许可事项申请书;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4.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5.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6.维修设备清单及合法使用权证明、计量检定、校准证书;7.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苏州市机动车维修变更许可事项申请书;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4.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注明尺寸和面积数据)5.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6.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7.维修设备清单及合法使用权证明、计量检定、校准证书;8.环境保护措施文本。

三类汽修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

三类汽修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

三类汽修安全生产规定1、如何区分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厂一类维修是指各种维修,包括发动机维修等全方位的维修企业;而二类维修是不能拆装发动机的,只限于一般维维修保护养服务。

汽修企业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

专项修理指诸如:车身美容、轮胎修理和更换等。

对于这三类厂的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每年都进行一次年审,根据一年来各厂条件的变化和用户的反应,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甚至取消其资格2、汽车维修中的一类、二类、三类维修有什么区别?《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997版)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修订后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4版)保留了原标准的三种分类模式,但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相对原定义有所改变。

1)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2)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3)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表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表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表()申请书申请人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填表须知1、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全面阅读有关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规范与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力与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程、企业预先核准全程或者个体经营者姓名。

3、本表封面括号及“经营业务”一栏由申请者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填写一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

4、本表“经营项目”一栏,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根据所修车型填写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小型车辆维修;具有两种以上维修车型时在经营项目中并定。

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还应填写危险运输车辆维修。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填写具体维修经营项目。

摩托车维修业户填写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保护、摩托车小修。

5、本表除签字与签署意见外均应使用微机打印。

6、申请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其他类别机动车维修业户填写一式三份,并附软盘一张。

7、审查意见一栏,对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署人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签署并附《专家评审报告》8、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摩托车维修业户签署人直接填写实地审查意见。

9、在汽车维修设备条件情况中,为列设备在空白处填写。

附:报本表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文件、证明材料1、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要紧工位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式附后)2、机动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表式附后)3、设备外协谢意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6、质量管理手册及各类制度7、有关法规及维修标准、技术资料目录8、厂区平面布置图9、维修车间工艺布局图10、维修车间工艺流程图11、土地使用证明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材料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要紧工位负责人基本情况汽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附:报本表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文件、证明材料1、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要紧工位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式附后)2、机动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表式附后)3、设备外协协议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企业组织机构框图6、质量管理手册及各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7、有关法规及维修标准、技术资料目录8、厂区平面布置图9、维修车间工艺布局图10、维修车间工艺流程图11、土地使用证明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材料请各位申请者按所申请项目认真准备上述材料,以免影响您申请进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完整版)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完整版)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业户名称:地址及邮编:负责人姓名:经济类型:联系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所制一、标有面积的经营场地平面图说明:1、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产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附后;2,申请人也可自行提供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平面图;二、业户概况注:“持证”指是否持有技术人员职称证、财务人会计证、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等。

三、技术人员登记表四、技术人员汇总表说明:1、拟从事的岗位分为:安全管理、技术负责、质量检验、和维修技术工种(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有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将证书(证明)复印件附后;2、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表的样式,自行打印。

五、维修设备计量器具及主要工具清单说明:1、依法需要检定的维修检测及计量设备,需注明检定合格日期,并将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附后;允许外协的设备, 需在表中注明,并将设备外协合同复印件附后;2、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表的样式,自行打印。

六、机动车维修技术法规及管理制度明细表说明:1、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目录中的制度名称等,并提供各种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文本等,文本汇编后附后;2、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要求,提供自行汇编的制度文本。

七、采取的必要环境保护措施说明(可另附页)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说明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两部分。

2、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所附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受理,认真审核,并将受理情况、审核结果等填入《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表》4、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审核合格后,应将本表及有关材料存入机动车维修经营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同时按规定将本表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5、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6、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7、环境保护管理制度;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10、《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负责人计生证明。(外地户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所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 Nhomakorabea法定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Email
传真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专项维修()
申请材料目录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南宁市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申请审批表》;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甲、乙双方身份证、产权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全称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填报日期(请准备二份申报材料,一份属地交通分局,一份企业留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制申办指南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注意如下事项: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验正本,并各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负责人签名;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清单;需提供原件的由交通部门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4、现场审查时,要求核实经营场地、技术人员、机具设备以及有关制度、措施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5、如有法人代表、地址(名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变动,请及时报所属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迁址和变更经营范围按新开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6、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04)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3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营许可申请书

机动车维修经营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及法定
代表人)名称
申请人住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的
姓名及联系方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申请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及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
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企业全称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填报日期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之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形,并对申请材料之间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许可证复印件开业条件对比审核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明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用工协议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及责任人落实情形法人岗位职责第一章职务规定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主管的指示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领导编制工厂的长远进展打算,审定年度经营打算,提出各个时期工厂的奋斗目标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与方案,使企业不断增强活力,开拓前进。

第三条、加强经营生产治理,不断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方针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四条、领导全厂进行技术革新、搞好企业的挖潜。

革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养,达到地区先进水平。

第五条、坚持〝用人唯贤〞的方针,正确使用选拔和培养干部,第六条、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那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使职工收入逐年增长,集体福利条件不断改善。

第七条、负责和谐内部关系,充分发挥副厂长,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同意上级及董事会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全面主持各项行政工作,充分发挥厂办的作用,使生产、行政、经营各项重大问题得以及时的研究和处理。

第十条、保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坚持〝一支笔〞批钱的原那么,按财务制度规定负责审批工厂费用开支。

第二章职权规定第一条、对工厂整个经营、生产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时处置权。

第二条、对厂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有审批权。

第三条、按国家和工厂规定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四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人、财、物的不合理摊派。

第五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有权使用企业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告知书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告知书

苏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1、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条件1.1一类、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国标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执行。

1.2三类专项维修业户,按国标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车身清洁维护”的生产厂房及停车场地条件,按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4)49号文《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1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

2.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含名称预先登记核定情况表)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3申请人(所有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由申请人(所有出资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4机车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

2.5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产权证书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2.6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国标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规定的必备设备必须齐全,规格型号、产地等填写清楚)。

2.7从业人员名单(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各工种维修人员、检验人员、价格结算人员)。

2.8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条件(应写明是否符合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6条要求)。

2.10环境保护条件(应写明是否符合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7条要求)2.11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价格结算员、质量总检验员、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涂漆、钣金维修人员)。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

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ICS43.180R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2:Motorvehiclecomprehensivecurrentrepairand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eialitems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

“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1)增加了引用GB/T21338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办事指南大项编码NH16A176 小项编码NH16A176-04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级事项名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级事项名称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璜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颁发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核准法律效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审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审批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ICS43.180R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2:Motorvehiclecomprehensivecurrentrepairand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eialitems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

“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1)增加了引用GB/T21338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三类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三类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三类篇一: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二类)申请人名称:威县汇众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刘建波经营地址:威县中华大街北头路东联系电话:河北道路运输管理局制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篇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三类)(转载自:小草范文网: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表三类)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部)申请书申请人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填表须知1、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有关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

3、本表封面括号及“经营业务”一栏,申请者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填写一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三类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

4、本表“经营项目”一栏,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根据所修车型填写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小型车辆维修;具有两种以上维修车型时在经营项目中并写。

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还应填写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填写具体维修经营项目。

摩托车维修业户填写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

5、本表除签字和签署意见外均应使用微机打印。

6、申请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其它类别机动车维修业户填写一式三份。

7、审查意见一栏,对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署人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签署并附《专家评审报告》。

8、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摩托车维修业户签署人直接填写实地审查意见。

9、在汽车维修设备条件情况中,未列设备在空白处填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JTX15001 公路运输管理站:我向贵处机关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2、土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3、厂区平面布置图;4、企业管理负责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5、机动车维修设备基本情况明细表;6、维修管理制度;7、环境保护措施方案;8、设备外协议;9、企业组织机构框图;10、有关法规及维修标准、技术资料目录;11、维修车间工艺布局图;12、维修工艺流程图;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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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举升设备或地沟; t) 废油收集设备; u) 齿轮油加注设备; v) 液压油加注设备; w)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x) 脂类加注器; y)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z)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 5.2.1.3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不小于100m2。 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翻转设备; f) 发动机诊断仪; g) 废油收集设备; h) 万用表; i) 气缸压力表; j) 真空表; k) 量缸表; l) 正时仪; m)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 燃油压力表; o)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p) 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q) 连杆校正器;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2014)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2、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人员证书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三份); 3、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负责人签名;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列出目录 清单;需提供原件的由交通部门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4、现场审查时,要求核实经营场地、技术人员、机具设备以及有关制度、措施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5、如有法人代表、地址(名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变动,请及时报所属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迁 址和变更经营范围按新开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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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m2。 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 万用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 电路检测设备; i) 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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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凸轮轴磨床; x)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 人员和涂漆人员。 5.3.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3.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m2。 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切割设备; c) 压床;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 o) 砂轮机和角磨机; p) 举升设备; q) 除锈设备; r) 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 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4.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m2。 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空气压缩机 b) 轮胎漏气设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户全称 经营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请准备二份申报材料,一份属地交通分局,一份企业留存,外商投资企业一式 三份。)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制
申办指南
一、递交本申请书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1、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验正本,并交二份复印件备存,外商投资企业 一式三份);
5.7 四轮定位检验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 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举升设备; b) 四轮定位仪; c) 空气压缩机; d) 轮胎气压表。
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 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 废油收集设备; c) 齿轮油加注设备; d) 液压油加注设备; e)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 脂类加注器; g) 举升设备或地沟; h) 空气压缩机。
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 5.5.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5.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m2。 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包括: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 空气压缩机; n) 万用表; o) 废油收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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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 于1年。 4.7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4.8 应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9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匀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 规定。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和隐患,恢复 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业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 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 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 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2.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 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 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单杆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 压床; b) 空气压缩机; c)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 温、湿度计; e) 万用表; f) 气缸压力表; g) 真空表; h) 燃油压力表; i)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k) 轮胎气压表; l) 千斤顶; m)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n) 车轮动平衡机; o) 汽车空调冷煤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p)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q)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r)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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