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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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范文(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范文(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机动车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吸取国内外维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维修服务。

第二章维修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三)有专业的维修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四)配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维修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出所持有的维修技术和设备的范围。

第七条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应当在维修单位明显的位置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维修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持有相应的维修技术等级证书;(三)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四)遵守维修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维修服务和质量管理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为车主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维修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加价或乱收费。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建立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并妥善保存,方便日后查询和核对。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保证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和工具的检验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管理,保障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配备和工作场所的建设。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保存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维修质量可追溯。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认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机动车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失职渎职、欺诈消费、强制服务等行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保障机动车维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事故和污染的发生。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与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零部件供应商的沟通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和产品信息。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备配备和工作场所的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数量应当与企业提供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规模相适应。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包括机动车维修的日期、维修项目、材料使用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为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车主及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车主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条机动车辆维修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原厂配件,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第六条机动车辆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维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管理体系,制定维修操作规程,确保维修作业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提高维修质量。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维修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完善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保存维修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车主应定期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同时,车主还应配合维修单位的工作,提供准确的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历史信息。

第十二条车主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提供维修结果和费用明细,同时有权对维修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维修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应按照汽车制造厂商的规定进行,维修单位不得私自修改维修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零部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应进行维修项目的全面检查,确保修复的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全面测试和检验,确保车辆的性能恢复正常。

第四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明码标价,公示维修费用,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结合车辆维修项目和工时费用等因素,依法合理计算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车主在付款前有权查看维修费用明细,对费用进行核实。

如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及时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的发票和证明,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人员和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行为,适用于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等规定。

第二章维修企业的条件和管理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设施和维修设备;(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内容,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示维修项目、费用、期限等信息,不得违规收费、拖延交车等。

第三章维修人员的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人员的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职称等情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了解机动车维修技术、维修工艺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维修故障诊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维修技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收受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维修管理机构和监督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关闭。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整个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消费者对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有权利进行投诉,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是指我国自动车维修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维修资质要求: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必须有相关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2. 维修设备要求:维修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维修设备,包括车架、维修工具、设备等,以满足各类维修需求。

3. 维修工艺要求:维修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以及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4. 维修收费规定:维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维修项目和价格,不得强制搭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5. 维修记录要求: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维护车辆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和维修费用。

6. 技术培训规定:维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技术人员的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

7. 投诉处理规定:维修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结果进行记录和处理。

8. 违规处罚规定:对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的维修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维修企业和消费者都要遵守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和管理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取得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标准;b. 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证书;c. 配备齐全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2.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a. 确保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b. 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c. 储存车辆维修历史记录,保留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材料;d. 定期进行设备和工具的检测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检测结果。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和质量管理1. 维修企业应向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保证其在维修过程中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和工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文(4篇)

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文(4篇)

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障乘员安全及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包括所有车辆使用者、驾驶员、保管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

第三条遵守本制度是所有车辆使用者、驾驶员、保管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车辆保管管理第七条所有车辆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车辆保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 负责车辆的安全保管,防止车辆被盗、损坏或丢失。

2. 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冷却液、刹车油等液位,并按照要求添加相应的液体。

3. 定期检查车辆的轮胎气压、胎纹深度等,并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轮胎。

4. 定期检查车辆的电瓶状态,并及时维护充电。

5. 定期检查车辆的雨刷、灯光等设备,并及时更换损坏的雨刷、灯泡等。

6. 负责车辆的清洁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卫生。

第九条车辆保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私自使用车辆,且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接管车辆。

2. 不得随意调换车辆的位置,且要确保车辆的停放位置安全。

3. 不得私自更换车辆的配件、设备等。

4. 不得私自拆卸车辆的零部件。

5. 不得私自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条所有车辆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使用工作。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 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驾驶车辆。

2. 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冷却液、刹车油等液位,并按照要求添加相应的液体。

3. 定期检查车辆的轮胎气压、胎纹深度等,并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轮胎。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促进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和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辆维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技术手段;(二)具有合格的维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四)保证机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五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维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

第六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辆维修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辆机动车辆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并与机动车辆的维修报告相对应保存。

第七条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恪尽职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严禁利用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虚假维修项目、高价收费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第九条消费者对维修单位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选择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辆维修;(二)获得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三)要求维修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维修质保服务;(四)有权提出维修工作异议,维修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五)对维修单位的不良行为有权投诉,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维修质量控制第十条维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

维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更改维修方案或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

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应当对所购进的零部件实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维修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测试、校准等环节,确保维修质量的可控性。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维修承诺。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

第二章维修企业管理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并为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培养机会,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对外公示经营许可信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保留相关材料。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维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机动车信息进行保密,禁止泄露和滥用。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维修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场所、设备和工作条件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工资、福利、保险等规定,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三章维修合同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与消费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维修合同。

第十七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的项目、价格、质保期限、维修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维修方案和报价,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无关的维修项目。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过程中的相关知情权,及时报告维修进展和结果。

第二十条维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安全、环保和经济运行,根据《机动车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使用机动车的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秉持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或拆卸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维修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维修质量,确保维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第二章维修前准备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工具、设备和检测仪器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检测。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备件、辅料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并保证备件、辅料的质量和合格证明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收集、登记和存储客户的车辆信息和服务记录,以便后续服务追踪和反馈。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维修流程和技术规范,确保维修操作规范和质量可控。

第三章维修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根据维修要求和车辆状况,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和相关报价,提前与车主沟通并取得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操作,严禁擅自更换或拆卸车辆零部件,除非经过车主同意或确有必要。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向车主反馈维修进度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取得车主同意后再进行相应维修。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管车主的车辆和个人财物,防止损失或盗窃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维修质量,避免瑕疵或故障。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范文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1.3 定义1.3.1 机动车维修指对机动车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技术性服务的行为。

1.3.2 维修报价指机动车维修服务商对维修项目所需费用进行明确的报价。

2.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1 技术人员要求2.1.1 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资格证书。

2.1.2 维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提供专业、高效、友好的服务。

2.2 设备要求2.2.1 维修服务商应具备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2.2.2 维修服务商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3 零部件选择2.3.1 维修服务商在更换零部件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装零部件或具有相同性能的合格替代零部件。

2.3.2 维修服务商应向消费者提供零部件更换的相关信息,包括零部件品牌、型号、价格等。

3. 维修报价和结算3.1 维修报价3.1.1 维修服务商应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维修报价,包括人工费、零部件费用等。

3.1.2 维修报价应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高或附加不合理费用的情况。

3.2 维修结算3.2.1 维修服务商应按照维修报价与消费者进行维修结算,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或采取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4. 技术服务保障4.1 维修质量保证4.1.1 维修服务商应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负责,并提供一定的服务保证期限。

4.2 问题处理4.2.1 消费者对维修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维修服务商提出书面投诉,维修服务商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处理结果。

5. 责任追究5.1 违规行为惩罚5.1.1 对于采取虚假宣传、不提供明确维修报价、存在收费陷阱等违规行为的维修服务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维修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维修企业、维修人员、机动车维修设备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便民利民,服务至上;(四)强化责任,规范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维修企业第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拥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三)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人员;(四)具备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六条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维修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八条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业务流程;(二)维修人员职责;(三)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四)维修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五)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六)维修费用结算制度。

第十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质量标准;(二)维修过程控制;(三)维修质量检验;(四)维修质量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对维修车辆、维修人员、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费用结算制度,确保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及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质量安全,公平合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保证维修质量,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维修安全。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享受优质的维修服务。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技术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技术人员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买卖或滥用个人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取得所需资质证书。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记录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相关材料,并加密存储。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与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合作,提供正品维修配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及时公布维修价格表,并遵守价格行为规范,不得乱收费。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重视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进行超出资质范围的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知识,防范火灾、爆炸、电击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熟悉常见故障排查和维修方法,高效、准确地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4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为,保证机动车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维修流程、维修人员培训、配件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保证其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向机动车使用者提供维修服务,并及时反馈维修情况。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维修记录,记录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等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依法收取合理的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收费。

第九条机动车使用者有权选择维修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限制机动车使用者的选择权。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尽职尽责,保证维修质量,对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维修单位资质与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业务。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人员档案,包括姓名、证件、培训记录等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件管理制度,保证配件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改进。

第三章维修流程与服务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流程,包括接车、检测、报价、维修和交车等环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板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板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板一、管理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机动车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性,提高维修效率,特制定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模板》。

本规定旨在明确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各项管理要求和考核标准,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能,并通过科学的管理机制,提高维修人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机动车的维修工作,包括轿车、客车、货车等各类机动车辆。

三、规章制度3.1 机动车维修工作的组织管理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动车维修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机动车的维修工作。

2.维修部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各类机动车的维修需求。

3.维修部门应根据机动车的使用状况,制定维修计划和工作安排,确保车辆维修及时、高效完成。

4.维修部门应建立和维护机动车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维修保养计划等,以便随时查阅。

3.2 机动车维修人员的要求与管理1.维修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确定一定数量的合格维修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知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3.维修人员应遵守维修操作规范,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4.维修人员应定期参加维修技能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3.3 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评估标准1.维修部门应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评估制度,对维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2.维修质量评估应包括完成质量、维修周期和维修成本等指标。

维修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法和标准,并及时与上级部门汇报。

3.维修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维修人员和相关部门,对维修工作进行表扬或提出改进意见。

3.4 机动车维修工作的考核标准1.维修部门应根据维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指标。

2.考核指标包括完成质量、维修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可以量化评估。

3.维修部门应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包括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行业维修行为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维修活动的行为主体。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维修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具备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工具。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持有有效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三)定期参加培训,提升维修技术水平。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和工具的检修和维护,并保证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维修作业管理第九条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维修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维修作业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维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维修进展情况、费用明细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对接受维修的机动车进行检测和诊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根据机动车的维修情况,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和修理周期,确保维修质量和交期。

第四章:维修服务质量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应根据机动车维修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高效、友好的维修服务。

第十四条维修企业应加强对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维修企业应建立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五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十六条维修企业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维修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维修企业应在接受维修委托前,向消费者明示维修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计价基准。

第十八条维修企业应提供详细、准确的费用明细清单,不得隐瞒或收取额外费用。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维护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坚持“维修责任人负责制、安全第一、质量优先、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确保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责,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持维修设备和工具的良好状态,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提高维修水平。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件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配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维修服务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纠纷解决措施。

第二章维修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覆盖不同维修项目的需求。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维修人员培训,不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学习和研讨,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审核,确保其具备进行相应维修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不得在维修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维修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工具和配件,防止丢失、损坏或滥用。

第三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维修服务。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根据维修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维修方案,并经过客户确认后进行维修。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确保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共同参与,并向受检方展示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实施:一、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提出询问,并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查;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维修台账、票据、凭证、文件等资料,并对技术资料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进行核对;三、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获取证据;四、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具体状况进行检查。

所有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均需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同时,当事人有权查阅相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陈述情况,并主动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四十九条列举了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使用无效或伪造证件从事维修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等三种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措施,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针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规定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及罚款的处罚,并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按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经营者,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

第五十二条针对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同样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第五十三条列举了九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

第五十四条则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制定了行政处分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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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678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Management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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