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律协网站律所资质认证材料
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1、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2)发生终止事由的;
(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
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表
备注(申报表格和材料需一式两份):1、合伙人会议决议;2、原所出具的案件、财务、卷宗结清证明;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修改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书(应有合伙人签名)。
另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
业务申请编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变更申请书及承诺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对本所进行组织形式变更。本所已知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承诺除了组织形式变更之外无其他变更事项,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和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组织形式
变更前□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国资
拟变更为□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国资资产总额面积电话
负责人
姓名性别
照片出生
日期
户籍
所在地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资格证
/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
号码
联
系
方
式
办公
身份证号码住宅
执业时间手机
家庭住址E-mail
合伙
人
姓名性别照片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学历政治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
号码
联
系
方
式办公
身份证号码住宅执业时间手机
家庭住址E-mai l
合伙人
姓名性别
照片出生
年月
户籍
所在地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资格证
/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
号码
联
系
方
式
办公
身份证号码住宅
执业时间手机
家庭住址E-mail
合伙人姓名性别
照片出生
日期
户籍
所在地
学历政治面貌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律师执业证
号码
联
系
方
式办公
身份证号码住宅执业时间手机家庭住址E-mail
地市司法局意见、印章:
年月日省司法厅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年月日
省司法厅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省司法厅意见、印章:
年月日
注: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省司法厅留存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留存地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
2.变更为个人所的,“合伙人”一栏不填;变更为合伙所的,合伙人超过四人的,可复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申请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申请书
尊敬的XXX司法局: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律师事务所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申请变更住所地。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住所地及变更原因
我律师事务所原住所地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客户需求不断增加。鉴于目前的办公场所已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我们计划变更住所地。
二、新住所地及设施情况
新住所地拟选定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该地点交通便利,办公环境优良,设施齐全。新办公室将设有接待区、办公区、会议室、档案室等,能够满足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业务需求。同时,新住所地附近有丰富的法律资源,有助于律师事务所与相关法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三、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变更住所地后,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公正、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将涵盖民事、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律师团队的建设,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变更住所地的法律程序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已准备了以下申请材料:
1.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申请书;
2.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地相关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4. 律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
6.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执业机构年检登记表
表1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盟市
注:组织形式、建立党组织情况、变更事项,请在相应栏内划√。
表2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盟市执业机构
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业证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所列项目均需填写,没有相应内容的填“无”。
2.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
3.“简历”应填写大学及首次参加工作后的学习、工作经历。
4.律师事务所须如实、全面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5.本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章,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6.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此表应作为该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表4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表5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变更律师执业类别登记表
表6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
表7
实习鉴定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表8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实习律师登记表
表9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花名册(盟)市司法局(公章)
注:1.本表由盟市司法局汇总并每页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合作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合作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含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见附件1,。
2、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3、合作人会议决议。,主要内容见附件二,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合作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的审计报告。,合作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全部财产不足10万元的~要补足。,
5、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6、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所的律师事务所不提供此项材料,
7、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变更为个人所的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
8、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设立人承继原合作所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潜在执业风险的承诺书。
9、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0、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11、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见附件3,
1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3、天津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报批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材料要按照附件4要求的目录排序~并编写好页码。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
负变更前变更前责组织形式
变更后变更后人
变地址
更住邮政编码电话前
所变地址地更
邮政编码电话后
变更前合作人名单:
变更后设立人名单:
变更后聘用律师名单:
区县
司法
局审
查意 ,公章, 见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申请登记表
业务申请编号:
办公场所基本情况变
更
后
办公地址面积
办公场所
性质
□(租赁)□(购买)□(其它)办公场所
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其它)
变
更
前
办公地址面积
办公场所
性质
□(租赁)□(购买)□(其它)办公场所
原用途
□(写字楼)□(综合楼)□(其它)
电话变更前传
真
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对本所住所进行变更。本所已知悉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承诺除了住所变更之外无其他变更事项,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和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变更前地市司法局意见、印章:
年月日变更后地市司法局意见、印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备案意见、印章:
年月日注: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司法厅备案,其余两份分别留存
地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住所变更适用此表;
3、跨市变更住所的变更前、后地市司法局均需加意见、印章,本地级市内
变更住所的只需在变更后地市司法局加意见、盖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1.27
•【字号】粤司[2003]25号
•【施行日期】2003.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粤司〔2003〕25号)
广州、深圳市司法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现就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省厅要处理好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 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省省厅下放(委托)所列7项行政管理权后,其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广州、深圳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但广州、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穗、深两市局)应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省厅业务管理部门继续对口指导穗、深两市局的有关管理工作,对穗、深两市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
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如确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穗、深两市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此次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此次下放(委托)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并及时向省厅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请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穗、深两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此外,委托穗、深两市局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后,其责任主体仍为省厅,因而两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的规章依法履行,行使处罚权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可视情况与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协商。
律所章程变更申请书范文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怎么写
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主管司法局的设立审查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开办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推举负责人决议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六)《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七)《章程》、《合伙协议》
(八)验资报告
(九)办公场地租赁协议
(十)发起人个人材料
1、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复印件;
4、律师资格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从事律师职业前情况证明;
7、发起人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8、离所证明;
9、未受行政处罚及符合五年执业年限条件的声明原件;
10、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保证书原件
二、变更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的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但不知道你所说的是哪里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登记程序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时,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拟变更的名称应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2、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三)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及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名称应通过司法部进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管理
成都市律师事务所管理
工作指南
(2015年版)
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基本情况 (4)
第二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要 (7)
第三部分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13)
事项一:律师执业许可 (13)
事项二:律师执业变更 (17)
事项三: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21)
事项四:律师事务所设立 (22)
事项五: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24)
事项六: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 (26)
事项七:律师事务所变更 (27)
事项八:律师事务所注销 (33)
事项九:律师执业证遗失补办 (35)
事项十:律师执业档案调取 (36)
事项十一:司法资格档案调取 (37)
附件1:《成都市律师事务所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38)
附件2:《重大法律事务报告表》 (41)
附件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2)
附件4:《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62)
第一部分成都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指导、监督律师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服务工作;
3.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4.负责新执业律师、新设立机构备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名称、办公地址、合伙协议、章程等重大变更事项审核;
5.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6.指导律师做好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工作;
7.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行政执法工作;
8.指导成都市律师协会开展工作;
律师执业登记表
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律师事务所名称
(备注: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承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一式二份),照片须用近期二寸蓝底照片。
2.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该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
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注:1、此表律师事务所、县(市、区)司法局、市(州)司法局、省司法厅备案各一份,正反面打印。
2、合伙人入伙须在申请中声明同意该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
3、合伙人退伙时,在合伙人会议决议一栏中应注明其在原律师所出资额的处理及债权债务清算情况,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律师所盖章。
4、合伙人入伙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决议一栏中注明其成为合伙人后的出资额来源,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律师所盖章,并附一式二份新章程、协议。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设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数额。
第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合伙协议。章程及合伙协议的内容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五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申请名称预核准,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书和《律师事务所
名称预核准申请表》,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核准。
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司法厅收到司法部名称检索结果后,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依据预核准的名称在六个月内办理设立申请手续;六个月内未提交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第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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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申报机关:
律师事务所:
填表日期:
申请事项审核表
合伙人执业简历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上报材料说明
1、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请示材料;
2、封页;
3、目录;
4、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书;
5、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
6、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变更的意见);
7、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注:1、此变更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下发批文;
2、市直所需准备两份材料;区、县(市)属所要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