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实践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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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立法的研究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立法的研究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立法的研究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产生的纠纷。

这种纠纷涉及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尊严,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对医患双方造成严重的伤害。

在我国,医疗纠纷的频发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医疗仲裁、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等。

这些方式各有优劣,但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仲裁费用高昂、调解程序复杂、诉讼耗时长等。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一种值得考虑的方式是建立第三方调节机构。

第三方调节机构可以独立公正地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协助他们达成和解。

这种机构可以由政府、医疗机构、法律专业机构等共同组成。

建立第三方调节机构的立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

立法应该明确调节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其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并保护医患双方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立法应该设立一个完善的调解程序,包括受理申请、调解会议、调解结果的确认等环节。

调解程序应该简捷高效,避免过多的法律程序和纠纷处理的滞后。

立法应该明确医患双方参与调解的义务和权利。

医患双方应该积极配合调解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调解机构应该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立法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第三方调节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调解机构的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建立第三方调节机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调节机构的独立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与思考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与思考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与思考医患纠纷是医疗行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当患者和医生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例如医生的职业信誉受损、医疗服务的质量下降等等。

为了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社会开始逐渐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方调解是指对某一纠纷双方来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权威人士进行中立调解。

在医患纠纷中,调解机构通常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例如法律专家、医疗专家和社会代表等等。

他们可以为双方提供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以达到更为公正和公正的调解效果。

第三方调解在医患纠纷中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它可以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由于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可以为双方提供更为长久的和谐解决方案。

其次,它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

由于调解是一种更为轻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以快速、充分地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双方因法律纠纷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此外,调解解决的纠纷通常不会沉没到法律程序中,这可以减少双方的法律纠纷,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但是,第三方调解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可能受到质疑。

调解机构中的专家可能会受到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导致他们的调解结果存在偏见和不公。

其次,由于医疗专业性的局限性,调解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可能缺乏操作性。

最后,由于医疗市场还不理性,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种种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和方法。

综上所述,尽管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显著的优点,但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医疗患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社会保障机制,把握现实存在的限制与偏见,阻止二元法律化的往有癌变之路,构建一个公正、公开、有章可循的纠纷调解机制,推动社会向着理性和发展方向前进。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篇一: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医患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少患者不知所措,医院也不能选择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原本比较容易的问题搁置未决,引发患者多次反复的“缠”和“闹”。

诉前的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不少患者就直接选择诉讼救济权利,导致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情绪激动。

一、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就是使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多样化。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医疗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介入,处理能较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能发挥着第三方的劝导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设立兴隆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机构人民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员,主要职能是:调解我县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我县的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调委会属于政府行为,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

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尽快组建调委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学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

人民调解员录用除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有关人员外,应当选拔具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人员。

四、工作制度(一)预防为主制度。

把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首要的目的,切实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杜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不作为、不负责任、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行为。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浅谈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医患矛盾尖锐成为制约我国医疗行业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矛盾恶化医闹现象的出现,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针对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现状,讨论建立更为合理的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标签: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患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重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及不满情绪,使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设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三种解决途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难以得到患方的认同。

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显然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唯一办法,但至少给那些不信任官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费钱费事的患者家属提供了一个比较值得信赖的维权平台。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缓解医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

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国内外现状1、国外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先进经验在美国处理医患纠纷依赖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立医患间的中间缓冲带,对防止医患矛盾激化有显著的作用,同时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医院、患者和社会三方认同。

“第三方”作为一个专门的公益运作机构,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维权成本,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效率,无论对处于弱势的患者,还是对疲于应付医患纠纷的医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可以预见,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医疗机构单方面话语权将不复存在,医患搏弈将逐步趋向[2]。

另外,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客观上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另一个“第三方”。

2、国内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探索国内已有多个城市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积累了不少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摘要:人们成立医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治病疗伤,医院是一个综合性的治病疗伤场所,医生需要对前来看病的病患们负责。

但是医院也经常容易发生医患冲突,所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需要完善。

关键词:医院,治病疗伤,医疗纠纷,病患冲突,完善引言:医院是医生为病患们治病疗伤的场所,每天医生在医院里都需要接待大量的病患,帮助他们检查病情并且安排合适的病房。

医生与病患之间很容易发生一些医患冲突,这些医患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将会严重危害到整个医院的正常运行,并且也会耽误其他病人的正常治疗。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医患冲突而建立,所以它需要得到不断的完善。

一中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的原因1.1医患冲突带来的教训每天都有大量的病患前往医院看病,病患和病患家属在看病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各种紧张的情绪,也很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很敏感。

医生的每一天也需要接触大量的病患,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

有时候由于病患的数量过多,所以医生没有办法照顾到全部的病患。

这些被忽视的病患心理变得不平衡,他们为了能够更快的治疗自己的病情,希望医生能够多关注自己的病情。

病患和病患家属采用了一种偏激的方式向医生们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偏激的方式进一步触发了病患和医生之间的矛盾,导致病患和医生之间不能正常的进行沟通和交流,进而采用暴力,辱骂等方式。

医患冲突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每年都会出现因医患冲突而导致医生或病患死亡的案例。

这些真实的故事为我们带来了一些惨痛的教训: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医患冲突,将医患冲突的影响降到最小,在最大的程度上减少医生和病患的损失。

医患冲突发生以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那么将会造成很多方面的不良影响,这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阻碍病患的治疗。

病患治疗并且是刻不容缓的,但是当医院发生医患冲突的时候,部分病患的治疗会遭受到严重的阻碍。

因为医院在发生医患冲突的过程中,很多医生和病患的注意力都放在了调解医患冲突的上面,无法再腾出来多余的注意力在其他事情方面。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之一,各地都建立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第三方调解模式。

本文通过对国内典型模式的梳理,提出优化我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

标签: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模式1.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优势明显:①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息讼”文化;②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③程序灵活,结案时限短。

2.我国第三方调解的实践(1)上海模式。

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上海模式的特点:①调解队伍相对专业。

②政府对调委会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机构经费短缺,运行困难,并且医调委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2)北京模式。

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该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

(3)天津模式。

2006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该调解机构隶属天津仲裁委,由调解委员会聘请在职、退休的医学、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

不足之处:①调解要收费;②一裁终局;③专业性差。

(4)南京模式。

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调解营利性中介机构正式运行。

公司聘请退休医学专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偿咨询,经代理人授权以代理人身份解决纠纷。

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营利性的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但“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让患者难以接受,同时医疗机构对其权威性、专业性存在诸多质疑。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医疗纠纷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话题,也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对于患者来说,医疗纠纷可能伴随着巨大的身心困苦;对于医院来说,医疗纠纷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对于医生来说,医疗纠纷可能引发职业风险和心理负担。

加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显得迫在眉睫。

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现状目前,国家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基础,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相关的行政调解机构,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现有的行政调解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医疗纠纷的性质特殊,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专业背景才能进行调解。

现有的行政调解机构中缺乏医学专业的人才,导致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常常出现专业知识不足、理解能力不够的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现有的行政调解机构在人员配置和工作流程上存在不足。

由于医疗纠纷的案件复杂、涉及面广,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目前行政调解机构的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调解的需求,导致调解工作进度缓慢,甚至出现拖延的情况。

现有的行政调解机构在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上存在问题。

在一些医疗纠纷调解中,双方达成和解后,却难以落实和执行调解结果。

在一些恶意纠纷案件中,甚至出现了患者或家属拒绝执行调解结果的情况。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针对现有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进行完善:1. 增加医学专业人才。

建立一支具备医学背景和专业知识的调解人才队伍,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可以通过在医疗机构、法学院、医学院等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吸引更多的医学专业人才加入到行政调解工作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完善行政调解机构的人员配置和工作流程。

加大对行政调解机构的投入,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效果。

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确保每一起医疗纠纷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调解处理。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1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高达数十万起,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其中第三方调解机制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中立第三方组织在医患之间协调沟通,化解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

该机制能够通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方式,帮助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的发生,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关系。

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包括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和外部调解机制。

医院内部调解机制是指医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工作组,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在医院内部进行解决。

外部调解机制则是指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

近年来,外部调解机制在我国得到不断完善,包括“两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综合医改改革试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等,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很多医院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医生和患者对于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不够,缺乏对于调解工作的信任和依赖。

为了完善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专门的调解机构和工作组,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

其次,在外部调解机制方面,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调解平台和机制,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提高信任和依赖度。

总之,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只有加强对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增加大众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才能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

医疗纠纷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医疗纠纷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医疗纠纷调解的实践与探索在医疗领域,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声誉,医疗纠纷调解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调解的实践与探索。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定义和意义医疗纠纷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调解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力图实现医患双方的共赢与和解。

它不仅能解决患者对医疗事故的索赔需求,也能促进医务人员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水平。

医疗纠纷调解旨在重建双方的信任,提供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与特点1.中立公正:调解机构应保持中立的立场,公正地对待医患双方,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中立公正的调解才能赢得双方的信任,为解决纠纷创造良好的条件。

2.自愿性:医疗纠纷调解应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上,患者和医务人员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自愿性保障了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增加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3.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以保护双方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

保密性可以有效避免外界的干扰,维持调解的独立性和纯净性。

4.有效性:医疗纠纷调解应当以解决纠纷为目标,追求双方的共同利益。

调解结果应具有法律效力,保障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1.申请阶段:患者或医务人员可以向相关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书,详细描述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调解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调解机构会对纠纷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各方的意见和主张。

调查结果将为调解提供依据。

3.调解阶段:调解机构将邀请医患双方参与调解会议,由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主持调解。

双方可以就纠纷的事实、责任、赔偿等方面进行交流和协商。

4.协议阶段: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会起草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赔偿金额、责任承担等。

5.执行阶段:双方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

我 国正 处 在 法 制 现 代 化 和 社 会 转 型 的进 程 中 ,各 种 社 会 矛 盾 凸 显 ,医疗 纠 纷 日渐 增 多 ,医 患 矛 盾 日益 激 化 , 已成 为 社 会 的焦 点 问 题 。2 0 0 2年 4月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医疗 事 故处 理条 例 》
( 以下 简 称 《 条例》 )规 定 ,医 患 纠 纷 处 理 的 途 径 有 和 解 、行 政 调 解 、诉 讼 等 三 种 方 式 。 由 于 医 患 双 方 的 和解 具 有 很 强 的任 意 性 ,行 政 调 解 方 式 很 难 终 局 解 决 纠 纷 ,民 事诉 讼 采 信 的 “ 医疗 事故 鉴 定 结论 ”备 受 质 疑 ,使 医疗 纠 纷 解 决 结 果 的公 正 性 和 合 法 性 无 法 得 到 保 证 。 在 患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及 时 、有 效 保 护 的情 况 下 ,其 往 往 采 取 干 扰 医疗 秩 序 的 行 为 ,甚 至 实 施 伤 害 医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机 制 的运 行 模 式 ,探 索 出 一 种 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医疗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最
作 者 简 介 :艾 尔 肯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法 学 博 士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四川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 四 川 医 事 卫 生 法 治 研 究 中心 立 项 资 助项 目 “ 医 疗 纠 纷 第
三方调解机制研究” ( 项 目编 号 :Y F 1 2 一Z O 1 )之阶段性成果 。
・ 3 0 ・
论我 国医疗 纠纷 第三 方调 解制 度
施 。 目前 ,世 界各 国对 于 医 疗 纠 纷 调 解 机 制 均 有 较 多 的 尝 试 ,并 形 成 了诸 多 的 纠 纷 调 解 模 式 ,

优化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探讨

优化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探讨

优化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探讨随着北京市医疗纠纷协调中心、上海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中心等一批介于医院与保险公司的中介管理机构的成立,医疗责任保险缓解医患矛盾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凸显。

但在实践过程中,这类医疗责任保险外围机构也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从该类机构的设立者、这类机构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参与处理纠纷的技术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让这类保险外围机构更好地为保险机构和医院服务,以完善风险管理、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标签: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1 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构简介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或在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和相关活动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首次提出申请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品种。

该险从1997年开始登陆我国,已经十三年,经历了最初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200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该《通知》的出台,是在我国北京、上海、昆明等城市都已由政府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

在探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通过保险机制合理转移和化解令医务人员困扰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需要建立有一个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保险专业人士组成的中立与独立的第三方解决机构,以负责对理赔有争议的纠纷进行审核裁决。

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事故,由第三方在适当的时候代表医方与患者接洽处理;而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则可以避免纠纷全面接触,仅就专业问题做相应准备,向第三方提交相应的资料,专心于自己的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与完善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与完善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作用与完善近些年我国医疗纠纷屡屡发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如何缓和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以分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发挥作用为基础,详细阐述合肥市当前的开展情况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合肥市在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上存在的问题,为合肥市今后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标签:医疗纠纷;医患关系;第三方调解机制doi:10.19311/ki.16723198.2017.30.063现今医患事故频发,导致恶性事件层出不穷,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016年3月30日,国家卫计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原先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中,除了直接与医院协议,大多患者并不愿意采用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

因此,继续完善和发展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当务之急,让第三方调解机制介入其中,能起到缓解冲突、平息事态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从而在整个社会中构建和谐友善的医患关系氛围。

1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概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产生医疗纠纷后,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进行调解谈判,最终达成共同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其中,第三方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不代表独立的意见,它是以双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为前提,通过沟通、调解、建议等方式,最终使双方达成共同意见,签订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特征:一是自愿性,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如果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那么调解本身就无法开展;二是具有灵活性,调解过程中缺乏一套固定且严格的程序,当出现其中一方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况时,调解将立刻结束;三是缺乏法律强制性,虽然最后签订调解协议,但双方能否认真履行各自应付的权利和享受应得的义务,是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的。

优化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探讨

优化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探讨
措 。
“ 理 中心 ”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为 : 是 协 助 投 保 医 疗 机 处 的 一 构共 同处理并 协 商认 定 医疗 事故 争 议 的性 质 及 责任 程 度 ; 二 是 与 医患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 是 代 理 投 保 医 三
疗机 构参加 民事诉讼 ; 是负责 办 理 医患双 方协 商 解决 、 四 行
充 分 利 用 保 险 等 经 济 手 段 , 效 化 解 医 疗 风 险 。 该 《 知 》 并 建 立 了涉 及 2 有 通 4个 学 科 、 0 1 0余 名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咨 询 委
的 出 台 , 在 我 国 北 京 、 海 、 明 等 城 市 都 已 由 政 府 统 一 员 会 。 是 上 昆
仅 要 有 完 善 的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 需 要 建 立 有 一 个 由 医 还 保 医疗 机 构 对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主 要 对 疑 专
关 键 词 : 疗 责 任 保 险 ; 赔 纠 纷 ; 三 方 处 理 机 构 医 理 第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0 0 - 2 3 0 1 7 - 1 8 2 1 ) 50 6 — 2
1 医疗 责 任 保 险 纠 纷 第 三 方 处 理 机 构 简 介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 指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或 在 追 溯 期 及 承 保 是 活 动 工 作 中 因过 失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或 医 疗 差 错 , 成 依 法 应 造 由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由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有 并
方地位 的 平 等 、 付 的 公 平 合 理 , 一 定 程 度 上 消 除 “ 赔 在 医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

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完善一、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现状当前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作不够规范,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一些纠纷案件的调解效果不理想。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范围、程序和标准并不够明确,给医患双方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些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成果缺乏执行力,不能有效保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落实。

当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1. 规范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作。

要求各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建立健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保证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2.明确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标准,包括调解的具体程序、时限、证据要求等,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成果的执行力。

要求各级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调解成果的有效执行,保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落实。

4.加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案例,提高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增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通过上述建议的实施,相信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提高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医疗纠纷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反而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鉴于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科学的发展,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生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在许多方面有显著的变化和较大调整。

最为明显的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增加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的有关规定。

从立法角度看,一方面,患者权利保护的社会呼声日趋强烈;另一方面,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依法行医、稳定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方式也迫在眉睫。

如何更有效地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分析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探索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存在的不足以及应当如何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

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第一章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概论当前,“医疗纠纷’’一词已经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似乎医患矛盾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人们哀叹世风日下,医生不再是救死扶伤的天使,患者成了手术刀下待宰的羔羊。

医院的信任危机空前凸现,医生的执业风险增大,似乎医疗机构成了千夫所指的对象。

由此引起了很多的纷争,炸医院、杀医生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新闻满天飞,医疗纠纷案件让司法部门头疼不已。

医疗问题引起的社会成本的增加已难以计算,类似于“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等典型事例的曝光更是火上浇油,以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做出了“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的结论。

①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立法的研究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立法的研究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立法的研究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诊疗行为、治疗结果、医疗费用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不仅对医患双方造成伤害,还会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在国内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机构,其中包括医院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医患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

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第三方调解机构这一法制手段。

第三方调解机构是指在医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机构对双方进行调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既不属于医疗机构,也不属于政府,具有独立公正的地位,能够更好地协助医患双方解决纠纷。

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方调解机构能够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医患纠纷中,医生和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帮助双方理清事实,化解矛盾。

第三方调解机构能够促进医疗纠纷的快速解决。

调解员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巧,能够更好地引导医患双方寻求共识,推动纠纷的解决。

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调解机构的介入,可以避免纠纷转化为诉讼,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在制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立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需要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具有公正、独立、中立的特点,不偏袒任何一方,并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权力和程序。

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有权听取双方的陈述,采集相关证据,对纠纷进行调解,并有权提出调解意见。

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程序应当简洁、高效,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

需要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

需要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责任和追究问题。

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应当及时补救和追究责任。

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研究

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研究

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研究我国的医患纠纷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患者对于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生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因此,医患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

虽然我国政府、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和关系的建立,但是医患纠纷仍然屡屡发生。

面对这种情况,第三方调解就成为了尝试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三方调解是指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一位独立的调解员进行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的一种方式。

在医患纠纷中,第三方调解机构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与理解,防止矛盾升级,达到调解的效果。

下面就来介绍三个我国医患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患者与医生就手术过程中患者突然死亡的争议进行调解。

患者家属认为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赔偿。

医生则认为手术过程中一切操作都符合规范,患者家属不肯接受。

在第三方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分析了手术过程中的细节,最终得出结论,认为手术过程符合规范,患者死亡是意外,并没有错误操作。

最终,医院提供一定的赔偿金给予患者家属,双方互相达成了谅解。

案例二:患者因为被误诊而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病情加重。

患者认为医生没有认真对症就诊,导致病情恶化。

医生则认为初次诊断并没有错,确实是患者病情恶化导致了误诊。

在第三方调解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结果认为确实初次诊断并没有错,但是医生在二次就诊时并没有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评估,导致延误治疗。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医生向患者致以深深的歉意,并提供免费的治疗。

案例三: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向医生求证治疗方案,医生却未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导致患者对医生失去信心。

在第三方调解中,调解员帮助双方重新建立沟通联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更加关注患者疾病的发展,做到及时给出治疗效果,提供更好的服务。

最终,患者对治疗方案表示满意,对医生重新产生了信心。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与体会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与体会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与体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为医疗纠纷的处置开辟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天津市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5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通过介绍天津市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总结了几点体会,主要是:①领导高度重视,是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机制的根本保障;②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新途径;③各部门各司其职,保证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机制落实到位。

标签:医疗纠纷;调解;做法;体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处于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由第三方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美、德、日等国对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均积累了不少成熟的经验[1];而我国一些地方也已经开始摸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且初具一定的运行模式。

2009年1月1日,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正式实行了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2015年1月1日,《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天津市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机制已走向成熟。

被许多同行称为“天津模式”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运行5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数量和赔偿金额同比明显下降,医疗秩序明显好转。

1 主要做法1.1 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由市司法局牵头,设立了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服务不收费,费用由市财政支出。

调解委员会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制定调解书;调解不成,医患双方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为了保证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行,《办法》、《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私了”的权限,医疗纠纷索赔在万元以下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超过万元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无权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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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 业 技 术 力 量 强 , 便 于 调 处 医 疗 纠 纷 。 调 解 中 专 更
医 卫 目前 我 国各 地 都 已经 陆 续 开 始 了 医 疗 纠 纷 第 三 方 调 解 心 依 托 卫 生 法研 究 会 医 疗 纠 纷 调 处 、 疗 风 险 管 理 、 生 法 律、 临床 伦 理 学 、 律 专 家 咨 询 5个 委 员 会 的 5大 技 术 支 持 法 机 制 的 实 践 探 索 , 现 了 浙 江 宁 波 医 疗 纠 纷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出
医患双方无 一例反悔 。北京卫 生法 学会 开展 医疗 纠纷 中立
第二 , 坚持第三方 的中立性 、 独立 性 、 公平 性 、 助性调 援
第 三 方 的专 业 凋 解 近 5年 来 , 理 和 调 处 6 0 受 0 0多 例 , 解 成 解 医 疗 纠 纷 。与 医 疗 纠 纷 当 事 人 或 医 责 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无 调 没 部 这 功 率 8 。 山 东 济 宁 医 患 维 权 协 会 自 2 0 6 0 6年 1 成 立 至 利 益 关 系 , 有 行 业 本 位 、 门 本 位 和 地 方 本 位 , 是 保 障 O月
中心的“ 调解 员” 由退休 的法官 、 医师 和律师 组成 , 有 具
对 这 些调解机 构在 医疗 纠纷非 诉讼 解决 中 发挥 了重要 作 法 律 或 医 学 专 业 知 识 , 司 法 与 医 疗 运 作 程 序 都 比较 熟 悉 , 加 能 用 , 如 , 波 市 医 疗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成 立 一 年 , 理 医 疗 能 够 更 好 沟 通 医患 双方 , 之 学 会 的 研 究 性 质 , 够 更 好 总 例 宁 受 举 教 纠纷 3 7起( 中重大 医疗 纠纷 1 5起) 已经 调解成 功 25 结 医疗 纠 纷 的 经 验 , 办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班 , 育 医 疗 从 业 人 0 其 3 , 8 促 起 , 际赔 付金额 1 6 . 实 3 7 4万元 , 占患方索赔 金额 的 2 . , 员 , 进 医疗 管 理 的规 范 化 以及 更 好 防 范 医疗 纠 纷 。 41
20 0 8年 8月底 , 依法调 解 医患纠纷 3 6起 , 中成功调 解终 调解 机构调处公平 的体制保 障 ; MD C是 2 0 4 其 B I 0 0年 8月经 民
职 属 结 2 8起 , 6 调解成 功 率达 7 . %。患 方 初始 要求 经 济 赔偿 政 部 门审 批 创 建 的 专 业 性 、 业 化 的 医 疗 纠 纷 调 解 中 心 , 87 总计 25 .5 余元 , 协会调 解实际赔 偿 414 l86 万 经 2 . 7万余 元 , 于 独 立 的法 人 单 位 , 调 处 行 为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干 其 占赔 偿 要 求 的 1. 。 95 预 ,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由其 主 持 的 调 解 协 议 是 保 险 公 司 独 和 医 疗 机 构 赔 偿 的 依 据 ; 解 中 心 对 医 患 纠 纷 当 事 人 提 供 调
在 在 解委员会 、 江苏 医患纠 纷人 民调解 委员会 、 江西赣 州 医患 纠 性 与 前 沿 应 急 能 力 , 远 郊 县 区设 有 9个 调 解 分 中 心 , 有 的 高 风 险管 理 试 点 医 院 医 疗 纠 纷 办 派 驻 调 解 人 员 。 纷专业 调解委员会 、 徽 芜湖 医疗 纠纷 调解 中心 、 州和谐 安 广 医 患关 系 工 作 室 等 等 第 三 方 医 疗 纠纷 调 解 机 构 。
协 法 调 会 、 东 济 宁 医 患 维 权 协 会 、 京 卫 生 法 学 会 医疗 纠 纷 调 解 系 统 。设 立 综 合 办 公 室 、 调 通 联 处 、 律 事 务 处 、 解 防 … 北 范 处 4个 部 门和 3个 调 解 庭 , 了 加 强 医疗 纠 纷 调 处 的可 及 为 中心 、 津 医疗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 海 市 的 医 患 纠 纷 人 民调 天 上
式、 专业 的 社 会 团体 主 导 的模 式 、 民调 解 委 员会 主 导 的模 式 。通 过 对 以 上 几 种 第三 方 处 理 机 制 的 具 体 介 绍 , 人 比较 各 自的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点 , 出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医疗 纠纷 第 三 方 处理 机 制 的 建议 , 期 为 相 关政 府 部 门提 供 一 些 解 决 问题 的 思路 。 提 以
2 2 保 险 机 构 主 导 的 调 解 模 式 .
2 我 国 目前 医疗 纠纷 第 三方调 解机 制的 类型
构 以及运作形式 的不同 , 对现有的机制模式进行分类比较 。
NO.1 2 3, O1l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年第 l 01 3期
论我 国医疗纠纷第
( . 川 警 察 学 院 , 川 泸洲 6 6 0 ;. 州 医 学 院 , 川 泸洲 6 6 0 ) 1四 四 4102 泸 四 4 1 0 摘 要 : 纳 了 我 国 多 个 地 方 实施 的 第 三 方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的 类 型 , 为 可 以 归 纳 为 三 种 模 式 : 归 认 以保 险 公 司 主 导 的 模
关键 词 : 疗纠纷 第三方处理机 制 ; 医 法律 地 位 ; 续 保 障机 制 持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2 60 1 7— 18 2 1 ) 30 0 —3
1 我 国 目前 医疗 纠纷 第三 方调 解机 制的现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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