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期末考试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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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在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虽然《十二铜表法》以往罗马习惯法的汇编,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法律技术上也不尽完善,主要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但是,其在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却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罗马法的重要意义如下:

(1)《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丰富了罗马法的内容,使罗马法体系更为完善,更适应罗马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推动了罗马社会平稳向前发展。该法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是传统习惯法的总结。确立了私有制原则,保护财产所有权,提出了时效制度,新法优于旧法等具有价值的法律理念。

(2)《十二铜表法》的形式表明它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打破了法律秘密主义,使得罗马的审判量刑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对法律和法律知识的垄断和恣意解释。

(3)《十二铜表法》的法律精神在当时较为先进,体现出明文公示、按律量刑的法制精神,一定程度的限制贵族的权利,保护平民利益,使平民与贵族相对平等,表现出维护贵族和保护平民利益的倾向,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精神。是平民和贵族长期斗争的成果,虽然在实质上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但却也以和平的方式缓和了阶级矛盾,是罗马社会理性思维的一次完美体现,标志了平民政治的成熟,巩固了罗马共和国的统治。

(4)《十二铜表法》有着极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对整个罗马乃至世界都有着重大意义。该法是罗马的基本法和法律发展的基础,标志了法律的正式确立,作为罗马“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式的里程碑,对罗马法发展意义重大。其法条的思路和格式上成为了后来罗马公民法的基础,成为罗马法体系的渊源。限制贵族权力,保护平民利益,是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其许多法律理念和原则对后世尤其是欧美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结合古罗马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谈谈罗马人法中的“人格减等”制度。

在现代,凡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然而在古罗马,只有拥有完整人格权的人才是在法律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人。而导致人们原有人格权被减少甚至灭失的规定,就是人格减等制度。

一、概述

1.总述:人格减等是罗马市民法中使得人格在法律上的降低或死亡的一项特有制度。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若某一项权利发生变化,发生人格减等。自由权是自由实现意志的权利,是划分自由人和奴隶的依据,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是划分罗马人与拉丁人或外国人的依据,是家族权的基础。家族权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2.分类:人格减等根据所灭失权利的重要性分为最大人格减等、中人格减等、最小人格减等。最大人格减等剥夺自由权,自然人沦为奴隶,人格在法律上死亡,市民权和家族权随之丧失。中人格减等剥夺市民权保留自由权,罗马人沦为拉丁人或外国人,家族权随之丧失。最小人格减等使人剥夺原有家族权取得新家族权,新人格替代旧人格,自由权和市民权不变。自然人虽失去了与原家庭的宗亲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在新家庭中取得相应的、甚至更有利的法律地位。

二、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

人格减等制度作为一种不平等的制度与启蒙运动后至今的自由平等思想背道而驰。然而制度具有时代性,人格减等制度与古罗马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密不可分。

1.社会制度:古罗马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奴隶制身份社会,人格是划分身份等级的重要标识。统治阶级为了有效组织社会秩序,将人格与身份相结合,通过人格减等将自然人的社会身份定位。实质上是对社会阶级的划分,是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一种工具。

2.生产力发展水平:帝国时期,奴隶是社会的基础,小农劳动受到极大压迫,罗马商品经济的实质是奴隶经济,生产力的提供者主要是奴隶,人格减等制度是与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契合的。

3.人类共同理性与分配正义:在古罗马人们通过这种制度,使得经济、政治、社会地位和财产的不平等有章可循,使得完全人格者对人格减等者的优势更为明显。这符合当时人们的共同理性和分配正义的哲学理念,不同的人得到不同的对待有利于人们向着高等级的人格努力,避免自己做出导致人格受损的行为,作为一种奖赏分明的激励制度一定程度的促进了古罗马社会的发展。

三、逐渐衰败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取代畸形的奴隶经济,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应运而生。人格减等制度维护奴隶制身份社会,加剧人们对不平等的不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逐渐从法律视野中淡去,人类向一个更为平等的时代迈进。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共和国后期是一个罗马市民法发展和万民法形成的时期,罗马内事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了怎样的作用?

1.内事裁判官

(1)内事裁判官的“告示”对市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法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涉及财产方面的不多,而且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市民法已无法满足新兴大商人和大土地所有者等奴隶主的要求,罗马居民迫切要求在法律关系方面进一步明确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立最高裁判官(内事裁判官),在保证市民法适用的同时,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告示,补充和

修改了市民法,通过设立各种告示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利。至共和国后期,“最高裁判官法”形成。

(2)内事裁判官的一系列法律权力完善了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内事裁判官握有决定案件应否审理、被告能否抗辩以及诉讼程序等职权。

(3)内事裁判官与法学家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罗马法发展。裁判官告示接受法学家的著述和解答,法学家并为法学家的活动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4)内事裁判官的权力对皇权起到一定限制作用。裁判官的立法权与皇权是不能相容的,当罗马从共和国转为帝国时,裁判官法的职权就逐步削弱了。

2.外事裁判官

(1)外事裁判官的设立解决了罗马的外交法律问题。共和国末期,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又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

(2)外事裁判官设立的外民法原则被内事裁判官移用到市民法中去,促进了最后的统一。公元212年黄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的《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包括外邦人)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两个体系逐渐接近。公元6世纪,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时最终统一起来。

★辨析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的区别,结合古今中外的婚姻制度,谈谈你对古罗马婚姻制度发展变化的看法。

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缩影,是和人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不断地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社会制度文化伦理所认可的夫妻关系。与东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一夫多妻制不同,罗马社会在整个奴隶制时代始终实行严格着一夫一妻制。在一夫一妻制的条件下,罗马的婚姻制度经历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以及“姘合”被承认的演变。这种发展和演变是同罗马社会的发展相联系的。

(1)婚姻制度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制度的演变。古今中外均是如此,越是封建的的社会婚姻制度越保守封闭,男女不平等越严重。古罗马婚姻制度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罗马由家长父权制社会向自由市民制社会的一种演变,贵族与平民的阶级差距被消灭,社会等级制的束缚被冲破,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得到极大的提高。这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反映了罗马市民对自由和个性解放的一种追求。

(2)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婚姻制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农耕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简单的再生产,生产力低下,繁重的体力劳动由男性承担,衍生出“夫为妻纲”,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由于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必然低于男性,形成以父权制为核心的男尊女卑观念不足为奇。古罗马商品经济发达,人们有追求自由的精神,这为期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向无夫权转变提供契机。

(3)婚姻制度的变化反映了国家社会的状态的变化(战争、文化入侵)。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婚姻采取有夫权婚姻的形式,但共和国后期和帝国时期这段社会转型时期,以汉尼拔战争,即第二次布匿战争为分水岭,无夫权婚姻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这种转变是战争的胜利带来财富的大量涌入、社会的动荡不安、东方文化的传入、婚姻价值观的转变等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4)婚姻制度的变化反映了民族心理与道德伦理的变化。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婚姻制度转变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但这一进步也是有代价的。罗马人逐渐从传统道德和社会需求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独身普遍、高离婚率、频繁的通奸现象成为这一时期古罗马婚姻状况的主要特征。这使得稳固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被日趋瓦解,罗马社会的传统道德受到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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