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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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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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赣建价发 [2008]08号-----------------------------------------------------------------------------------------------------------------------关于江西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初始注册(一)受理范围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申请后直接打印,网址:)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两张同底二寸免冠照片(在后面写好姓名、注册单位、别在申请表上);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进行网上申请;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3、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资料;4、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在初始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只能在所在单位注册)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设区市造价站初审,原件经设区市造价站审核,当场退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初审合格的报省造价站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审核。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2000]7号二○○○年四月十一日各地(市)建设(建管、建工)局,南昌市建委,省直、中央驻省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咨询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2011/10/10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印章。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明,是报考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全省造价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归口做好全省造价员自律工作。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培训考试取得制度。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培训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考试的人员,应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培训考试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五)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六)在中介机构工作的人员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名单、近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发[1996]77号【失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8.26【实施日期】1996.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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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字[ 2002]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建管、建工建材)局,南昌市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提高造价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专业资格印章。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资格管理。

造价员的资格认证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员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省建立造价员档案信息库,对造价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第六条造价员实行培训、资格认证取得制度。

造价员培训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统一使用《江西省造价员培训教材》。

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建设厅颁发《江西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造价员培训、资格认证专业划分为:(一)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含机械化施工、房屋修缮、装修装饰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三)市政工程专业;(四)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专业。

有关其他专业的设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一)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二)具有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学历(含中专);(三)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

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一个主专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再兼报两个以内其他专业的培训。

第十条申请培训的,应当填写《江西省造价员培训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培训。

第十一条取得《江西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江西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三)工程、经济专业学历证书,或工程经济专业职称证书,或《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四)人事、劳动存档及任职单位证明;(五)两项及以上编制或审(核)查过的工程的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成果文件。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配发的专业资格印章号码与资格证书号码相一致。

号码由地区代码、专业代码及持证人员编号组成。

具体如下:地区代码专业代码持证人员编号×××××××地区代码:省直00,南昌01,景德镇02,萍乡03,九江04,新余05,鹰潭06,赣州07,宜春08,上饶09,吉安10,抚州11、专业代码:土木建筑J,安装工程A,市政工程S,仿古园林Y,其它W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概(预)结(决)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者审(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贪污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应当在概(预)结(结)决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

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决)算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十六条持有外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进入本省从事造价编审工作的,应当到省建设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续期。

未经续期的,其资格证书和印章自行失效。

申请资格证书续期应当提供以上材料:(一)《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续期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三)《江西省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五)主要编审的概(预)结(决)算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有关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续期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统一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省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资格证书上加盖准予续期印章。

续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须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两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资格证收变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三)人事调动手续或原单位解聘和现单位聘用证明。

办理变更手续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并加盖变更印章,同时更换造价员专业资格印章。

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一个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损坏或者遗失资格证书或者资格印章的,持证人应当登报申明作废,经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资格印章。

第二十二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专业资格印章,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死亡;(二)服刑;(三)脱离本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本岗位工作;(五)年龄满65周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二)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四)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五)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六)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决)算,不得人为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员的持证率和概(预)结(决)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审质量,应当作为申报、晋升造价咨询资质或者资质年检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概(预)结(决)逄和标底编审及咨询等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且符合规定的人员重新编审。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知有关单位的造价员的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二)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的;(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的;(四)泄漏技术和经济秘密的;(五)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式、封面或者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定额软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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