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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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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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八届第7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0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务院令第39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5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3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1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27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17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2011年《矿山安全术语》GB15259《职业安全卫士术语》GB1523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矿山全标志》GB14161《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I200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GB58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T900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9)《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4年《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2011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2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2004年《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月16日,省长龚正签发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山东2020)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山东2020)
国家国家法律
2015.01.01
4
综合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2019年1月1日
5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家主席令72号
国家国家法律
2012.7.1
6
综合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1-1995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行政法规
2015/5/1
24
综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 第352号
行政法规
2002/5/12
25
综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行政法规
2013/4/10
26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行政法规
规范标准
2009/3/1
42
综合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规范标准
2009/3/1
43
综合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
地方法规
2011/3/1
44
综合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地方法规
1991.8.23
45
综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国家国家法律
2018.12.29
水体
1
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8.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1.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1.17【实施日期】1994.01.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及时查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组织,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教育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妇女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5%,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适当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在换届时,领导人员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妇女领导干部。

妇女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妇女领导干部。

在选拔女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录取新生、授予学位、安排进修、派出留学等方面,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对妇女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月经期休假正式文件

月经期休假正式文件

月经期休假正式文件
1⃣️ 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5条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22号)第9条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11条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2⃣️ 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3⃣️ 地方工作文件:《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如何计算月经周期的复函》
没有对应省份的,暂时没有找到相关文件。

但是我国对于经期的女职工是有保护条例的!是1993年11月26日出台的政策,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月经期保健”第4点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以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现在很多省份沿用这个规定。

也有各地人社或者工会都有相关的工作文件。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下文是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手册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燕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燕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燕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5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燕娇【当事人】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燕娇【当事人-个人】燕娇【当事人-公司】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丽芳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王伟娜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丽芳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王伟娜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丽芳王伟娜【代理律所】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燕娇【本院观点】泰丰公司企划部与工程管理部属不同的工作部门,燕娇先是在企划部工作,泰丰公司在燕娇怀孕期间要求燕娇续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部文员,泰丰公司对燕娇进行了调岗。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泰丰公司企划部与工程管理部属不同的工作部门,燕娇先是在企划部工作,泰丰公司在燕娇怀孕期间要求燕娇续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部文员,泰丰公司对燕娇进行了调岗。

燕娇在工作岗位调整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766.1元,工作岗位调整后,燕娇2019年1月10日的月薪降为2640元。

由此可见,泰丰公司在燕娇怀孕期间对其实施了调岗降薪行为,燕娇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泰丰公司支付降薪后的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判决泰丰公司向燕娇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正确;泰丰公司不予支付上述款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安康杯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安康杯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安康杯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通用填空题1、二0一六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6、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

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9、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以上的或者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对在岗人员应当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安康杯”是取“安全”和“健康”之意而设立的安全生产荣誉奖杯。

“安康杯”竞赛,顾名思义也就是把竞争机制、奖励机制、激励机制应用于安全生产活动中的群众性“安全”与“健康”竞赛,它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实践和延伸。

2024年济宁产假有多少天

2024年济宁产假有多少天

2024年济宁产假有多少天158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_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根据《济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引》,产假、育儿假规定如下:(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六十日,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关于生育津贴法律规定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二胎产假怎么申请生育津贴1.生育生活津贴。

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2.产前检查费。

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会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会,执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开业半年内组建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
第五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没有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它工作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提供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娱、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必需的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享受疗(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审查监督。
1(级别)

山东省实施工会法的办法

山东省实施工会法的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新)(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工会和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六个月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九条乡(镇)、街道建立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山东省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山东省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04.01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3.20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保总局
1991.07.01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保总局
2003.01.01
56
《山东省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06.01
省安监局
2007.5.29
77
《中华人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5.1
77
《中华人民国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5.1
7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卫生部
1991.2.14
80
《发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3.5
43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
1996.06.01
4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原劳动部
1996.3.5
45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原劳动部
2002.05.12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
1988年1月2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2008.5.1
10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人大常委会
2006.6.1
11

哺乳假申请范本

哺乳假申请范本

哺乳假申请范本1.哺乳假申请书怎么写本人今年一月份开始产假至今已满三月,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使我顺利度过了这一时期,在此深表感谢!目前正值产假已到,由于我产后身体虚弱、我初生的儿子目前确有一些特殊困难,特在此申请如下:由于我的父母和公公、婆婆目前都在正常上班,我的儿子自出生以来一直都是由我本人在家独自照顾。

本想产假结束后,请我的长辈来帮忙照料,但是他们都在正常工作。

此外,我丈夫的祖父、祖母已是八五高龄,想请长辈照应,他们更是无暇顾及。

我的儿子出身刚满三个多月,如果请保姆代为照顾,作为母亲的我实在是放心不下。

据此,我和我的丈夫对此难处深感百般无奈。

在此特向领导提出续假请求,能够体谅我们的困难,使我们安然度过这一非常时期,我即7月恢复上班,到时将会以全身心的投入来为单位工作。

我的请求请予批准,谢谢!2.哺乳期请假申请怎么写1.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三条(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2.写的时候,格式按照申请格式写。

把家里的困难表述清楚,希望单位领导给予延长*个月的哺乳假。

3.可以说婆婆去世的早,家里没人照看孩子,如果请个保姆来照顾孩子,作为母亲是在放心不下。

申请延长哺乳假。

假期回来,以更饱满的态度投入工作,请领导批准。

总之,写的恳切一些。

看单位的情况了。

好的企业,人性化的管理,一般是批准的;反之,可能性不大。

但是这是可以争取的。

祝你好运!3.学校哺乳期申请书范例尊敬的公司领导及主管:我是公司的**部门**职位的**,已于2007年*月*日生育宝宝,并从*月*日至*月*日已休产假*个月。

但是由于本人家住地离公司较远,且孩子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

2019-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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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法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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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

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六四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1年08月23日实施日期:1991年08月23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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