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 6月20日至7月1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4个考核组对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现场考核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十二五”期间,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6.70%、15.63%、16.07%,超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17市全部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节能目标,经综合评定,得分前五名的是济南、青岛、东营、临沂、烟台。
(一)强化组织领导,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各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立了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17市全部成立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科(处)室,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实现了组织到位,责任到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鲁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制定实施《规划》,是巩固和扩大“十一五”节能工作成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完成“十二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坚持把节能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措施,狠抓落实,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规划》落到实处,为推动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节约能源“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十二五”节能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节能回顾“十一五”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举措,围绕“十一五”期间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2%的目标,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重点工作的资金。
3.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资金使用范围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节能产品推广:支持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引导用能单位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
3.节能宣传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4.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5.其他与节能相关的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产业政策,具备实施节能项目的条件;(3)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管理制度;(4)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2.申请单位应按照省级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资金审批程序:(1)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2)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3)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支持文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3.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组织项目验收,并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鲁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1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程林教授、赵振东研究员2人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植物生殖器官的发育与激素调节”1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新型激光束和激光器件及其波前检测和成像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等7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中国边缘海沉积矿物学的研究”等6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海洋生物蛋白资源制备系列功能寡肽和功能蛋白技术与应用”等2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稀土永磁与电磁混合励磁发电系统稳压控制技术及应用”等7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开放空间高含硫天然气管线泄漏激光在线监测系统”等4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大型快速高效数控全自动冲压生产线”等38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苹果采后增值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169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家庭媒体中心的研究与产业化”等265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法国费尔南德·彭斯博士、美国邢明照教授2名外国专家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再创新业绩。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科技人员学习,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潜心钻研,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 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 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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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9〕94 号 【发布日期】2009-08-11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 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用能现状、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和保障措施
等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
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结合本地实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 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鲁政办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省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省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
每个奖项设3-5个名额。
(二)优秀奖: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
每个奖项设5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省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节能办会同省人事厅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鲁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20〕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六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第七章评审监督第八章撤销机制第九章附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
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
第五条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六条省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鲁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1月13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部署要求,实现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宏伟目标,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特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
现就评选奖励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分为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一)艺术作品奖。
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门类,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参评作品成果应为:(1)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2)在省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3)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艺术理论研究著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市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用能(电)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节能奖励设2个类别、4个子项。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3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50万元奖励。
(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20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10万元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节能奖获奖单位、个人和成果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节能奖获奖单位、个人和成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鲁政字[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节能奖获奖单位、个人和成果的通报(鲁政字〔2011〕10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十一五”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和节能减排的艰巨任务,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动力和抓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省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涌现出一批节能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
为表彰先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动“十二五”节能工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授予济南等16个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等6个部门“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并给予记集体一等功,每个单位奖励50万元;给予唐忠等80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个人”记一等功;授予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称号,每个企业奖励100万元;授予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半缸染色节能工艺研究与推广”等5项成果“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称号,每个成果奖励100万元;授予北车风电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称号;授予山东鲁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高低压系列无功自动补偿装置”等50项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称号,每个成果奖励5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100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1
【摘要】SDPR-2021-0020006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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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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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节能政策(法律法规)的整理汇总表
关于我国节能政策(法律法规)的整理汇总表汇总责任人:宁佐俊汇总日期:2007/08/06筛选、汇总节能政策的原则1.根据卢总指示,主要以2006、2007年颁布的法律、法规、通知为主。
2.筛选原则:法律法规及通知的主要来源以政府工作报告,省市政府网站,发改委网站,经贸委网站,省级节能网等为主。
◇选用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市考虑到该报告一般对年度政府工作有指导性作用,同时从某个角度也能从中分析出该级政府机构对节能的重视程度。
◇在省市政府网站,发改委网站,经贸委网站上一般都能找到最新最完整的法律法规信息,同时也是查找的最佳途径。
◇一般来说,省级节能网与同级政府机构间存在某种关系:比如说隶属关系。
其上面的资料能起到补充完善作用3.整理汇总原则◇法律法规等以省市为单位分类,再将搜索到的信息分成法律法规及新闻两大类。
◇为方便领导查阅及各位同事浏览,特将各省的法律法规汇总成表格,表格内容包含法律法规名称,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同时按时间由近及远排列。
◇在汇总表后附有法律法规通知的摘要,以供参考。
一.国家层面节能工作政策、制度的整理汇总1.2007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出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
加强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建材、建筑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全面实施低效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等重点节能工程。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四是健全节能环保政策体系。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信贷等经济手段,促进节能环保工作。
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
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认真落实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
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2.颁布的法律/法规/通知文件10包括:《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千家企业名单二.分省节能工作政策、制度的整理汇总北京市1.政府工作报告摘要◆坚决退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重点抓好首钢压产和焦化厂、化工二厂、有机化工厂的搬迁工作,继续清理整顿煤矿和“五小”企业,关闭80个固体矿山,加大产业转型扶持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鲁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日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2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好字优先,坚持分类指导,坚持科学导向,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鼓励先进,促强扶弱,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贡献力量。
能源管理法律法规明细
10
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4月7日
参考
三、政府规划 11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3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4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 15 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6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序号 34 35 36 37 38 39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节能降耗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应用方案推荐目录 的通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22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3 国家发改委2006年 第40号公告 2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五、统计 25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2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六、节能认证 27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8 能源效率标示管理办法
七、能源技术 29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30 31 32 33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修改日期 适用条款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参考
2006年10月1日 参考
40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八、节能奖励与财税 41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10日 参考
42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2006年7节能量审核指南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 管 局 中直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鲁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8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2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部署,推动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加强理论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科学领域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
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
一、二、三等奖每年258项。
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90项,三等奖148项。
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260项。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一)凡山东省内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 二 条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省 政 府 对在节能 管理和 服务 、 节 能科 研和 推广 应 用 、 循环 经 济和 清 洁 生 产 、 新 能 源 开发 利 用 等 方面 , 以 及推 进绿色体 系 建设 、 加 快新 旧 动 能转换 中 取 得显著节 能成绩 的 单 位及成果给 予奖 励 , 并 公布 名 单 。
第 一 条 全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大 精
神 , 以 习 近平 新 时代 中 国 特色 社 会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坚 持新 发展 理念 , 认真落实 节
能考 核奖 惩制 度 , 切 实 调动 全社会开展节
能工 作的 积 极性 和 创 造性 , 确 保完 成节 能
第 八条 评选 范 围 :
一
(
)
山东省 节能突 出 贡献单位、
山
东 省节 能先进单位从我 省 用能 企业 、 科研
机构 、 节 能 服务 机构 等 单位 中 评选 。
二
(
)
山东 省重 大节 能成果、源自山 东 省优 秀节 能 成 果 从 我 省 推 广 实施 的 节 能 技
山
东 省 重 大 节 能 成 果每 年评选 一次 , 各不 超
过 5 个 名 额 , 给 予 每 个 获 评 单 位 、 成 果
万 元奖励 1 0 0
。
二 (
)
山东省 节能 先进单位、
山 东 省
优 秀 节 能 成 果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 各 不 超 过
主 知 识产 权 , 节 能 技术 水平 居 全 国 领 先 ,
推广 实 施 1 年 以 上 。 其 中 , 节能 技术 、 产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济政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政发〔200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节能奖每年评选1次,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4个奖项。
(一)特别奖。
设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2个奖项,每个奖项2-3个名额。
(二)优秀奖。
设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节能先进企业2个奖项,每个奖项20个左右名额。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四条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委、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济南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级节能奖励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六条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鲁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制定的《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省财政设立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全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加强我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及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领域范围。
主要指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电工电气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领域。
第三条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界定。
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鲁公通〔2020〕3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公通〔2024〕30号各市公安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3月15日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违法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与办理黄赌案件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二)参与赌博及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三)为赌博、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五条根据举报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力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有功人员以下奖励:(一)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二)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三)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涉案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30000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四)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涉案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五)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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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6]1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20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
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省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省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
每个奖项设3-5个名额。
(二)优秀奖: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
每个奖项设5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省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