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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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6]1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20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
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省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省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3-5个名额。
(二)优秀奖: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5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节能先进企业、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省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