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上诉案-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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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张育凤抢劫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育凤抢劫案张育凤抢劫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黔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育凤,女,生于1987年10月3日,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 4月5日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3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X]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育凤犯抢劫罪,于201X年 7月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育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9月10日下午5、6点钟,张育凤(又名张凤)与被告人田孟阳(己判刑)通过电话联系商议决定,以卿圆圆曾和她发生过性关系为由让田孟阳找人去强取卿圆圆的钱财。
当日晚8点许,张育凤将卿圆圆骗至黔江区雪峰宾馆,随后以打麻将为由电话联系田孟阳等人去该宾馆。
田孟阳遂邀约王磊、谢廷飞到了雪峰宾馆,待张育凤伺机离开后,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卿圆圆现金250元及价值719元的联想V800手机一部。
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张育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其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要求对被告人张育凤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育凤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1、她并没有亲自参与实施犯罪,也没有让田孟阳等人殴打被害人,其作用较轻;2、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希望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上诉状(敲诈勒索)
刑事上诉状(敲诈勒索)
刑事上诉状(敲诈勒索)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1XXX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暂住XXX号(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灯塔镇灯塔居委会镇南路)。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XXX日被天津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X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
被告人XXX系犯罪未遂,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明显,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因犯罪未遂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在认定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下,仍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明显量刑倚重,故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
此致
天津市X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最新-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精品
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上诉案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佛刑二终字第28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亚洲,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自报。
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6月8日作出2019佛禅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亚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抢劫罪2019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亚洲到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车队办公室内,用弹簧刀顶住何日基的腰部,威胁何日基并抢走何日基的人民币6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何日基的陈述。
主要内容是2019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亚洲到建通公司找他说要谈点事情,之后,他和谭锐新与被告人张亚洲到车队办公室,进办公室后,被告人张亚洲叫谭锐新出去,然后拿出一把弹簧刀放在桌子上,要他给4000元,他说没钱,被告人张亚洲就用刀顶住他的左腰部,并抢走他钱包内的600元人民币。
2证人谭锐新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2019年4月13日下午,他在建通公司车棚见到被告人张亚洲,被告人张亚洲说有事要找何日基,之后,他和何日基与被告人张亚洲到车队办公室,进办公室后,被告人张亚洲叫他出去,他出去后怕出事便折回头,他在办公室外从门缝里看见被告人张亚洲与何日基面对面坐着,被告人张亚洲将一把弹簧刀放在桌子上,这时,他听到被告人张亚洲要何日基给钱,何日基说没钱,之后。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
敲诈勒索罪案例4篇篇一:敲诈勒索罪成功案例被告人江某某与受害人夏某某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后经常发生感情纠纷,被告人离开夏某某,后夏某某又要求江某某回到身边,但江某某回来后,发现夏某某又与其他男子有染,于是,在2006年11月10日13时许,找到夏某某工作的理发店,双方由此发生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分手协议,夏某某支付被告人3500元,要求被告不再干涉自己的生活。
事隔第三天,夏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告敲诈自己,公安机关由此立案,并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亦做出逮捕决定。
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并起诉到法院,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告人得以释放。
被告人江×国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爱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
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
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
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
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抢劫刑事上诉状
抢劫刑事上诉状抢劫刑事上诉状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的抢劫刑事上诉状,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抢劫刑事上诉状1上诉人:xxx,男,x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县xx镇xx村二组112号。
20xx年2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xx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罪一案,不服xx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xx)锦江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进行处罚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伙同他人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上诉人确有伙同他人对受害人进行“教训”、“收拾”,但黎xx和何xx临起犯意进行抢劫,超出了上诉人授意去“教训”、“收拾”的主观故意。
A、上诉人只存在伤害赵xx的故意,其春熙路公安人员对其询问上诉人想怎么报复赵xx时:上诉人则说想找人吓唬吓唬他,打他几耳光,不准她跟其他人耍朋友之类的,可以说是有伤害的故意,而且自己书写的材料中也证实这一点。
B、上诉人并没有分得赃物,一审法院认定xxx分得了赃物证据不足,xxx分得了什么赃物?xxx在材料里说的很清楚什么都没有要,黎xx和何xx总共抢得现金才100多元,事后上诉人分别给黎xx和何xx 各分300元(是自己的钱)作为他们帮忙报复的辛苦费,和赵xx耍朋友期间几个月时间就用了几万块钱,当时上诉人根本不缺钱,更不可能为财物为目的找几个朋友去对受害人进行抢劫,一审法院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黎xx这一孤证认定上诉人分赃。
C、当事后得知被邀约的黎xx、何xx抢劫了受害人并捆绑了受害人赵xx时,上诉人还因此责怪黎xx和何xx,说道并没有要求去抢劫(自己书写材料),并积极给受害人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解救。
故在上诉人以语言明确授意黎xx和何xx对感情外移的赵xx进行“教训”、“报复”,只是对其进行故意伤害,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伙同黎xx和何xx买刀、指定犯罪场和抢劫的实际发生(超出上诉人犯意),便倒推认定上诉人有抢劫的直接故意,其逻辑矛盾。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本(标准版)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本(标准版合同范本)
甲方:XXX单位或个人
乙方:XXX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诈骗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名字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________________,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张永跃敲诈勒索上诉案 精品
张永跃敲诈勒索上诉案张永跃敲诈勒索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064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跃,男,21岁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增桥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范在峰,男,21岁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范行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银阔,男,29岁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城关镇北一街西110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小凡,男,36岁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四川省渠县三汇区汇东乡东坪村6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宁吉奎,男,29岁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樱东村12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泽军,男,29岁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樱桃园镇樱桃园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雁涛,男,33岁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张亚洲济源中兴物流判决书
张亚洲济源中兴物流判决书
摘要: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判决执行
四、法律分析
五、案例启示
正文:
张亚洲与济源中兴物流的纠纷源于一起合同纠纷,双方因货物运输合同中产生的运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张亚洲将济源中兴物流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张亚洲与济源中兴物流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了评判。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亚洲的部分诉讼请求,对济源中兴物流作出了支付运费及相应违约金的判决。
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经过沟通协调,双方解决了这些问题,使判决得以顺利进行。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流运输相关法规等。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判决也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指导意义。
张亚洲与济源中兴物流纠纷给企业及个人的启示是,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在遇到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洋抢劫上诉案
张洋抢劫上诉案张洋抢劫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中少刑终字第0011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洋,男,25岁,1981年5月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里8楼3门5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小丽、戴皓俊,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杜凯,男,17岁,1989年9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财经学校学生,住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大街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杜宏伟,无业,住址同杜凯;系杜凯之父。
辩护人杜抗美,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22号;系杜凯之姑。
原审被告人高声,男,17岁,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财经学校学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东官房胡同3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高宝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技术工人,住址同高声;系高声之父。
辩护人高宝富,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系高声之叔。
原审被告人卜令杰,男,18岁,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财经学校学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郁花园小区36号楼2单元3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常亮,男,19岁,1987年5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里8楼3门60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凯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高声、卜令杰、常亮、张洋犯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东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
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精选3篇
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田**、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1964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圆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21)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
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
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
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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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学银,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吴忠市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身份证号:(略)。
201X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决定逮捕。
201X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永宁县看守所。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学银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4月8日作出(201X)永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学银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宁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学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3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张学银携带小手电、手钳、剃头刀等作案工具,伺机盗窃。
当晚九时,被告人窜到永宁县望远镇新银村五队王平家,翻墙入室,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平等发现堵在屋内,被告人为夺路逃跑,用脚踹倒王平的妻子黄某某后,又向王平左肩处划了一刀,致王平皮肤裂伤。
后王平夫妻二人奋力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将被告人抓获。
缴获小手电、手钳、剃头刀等作案工具。
另查明,201X年4月5日,被告人张学银及亲属与被害人王平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学银父亲张喜支付王平赔偿款46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学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翻墙入室,在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被人发现堵在屋内,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因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抢劫刑事上诉状
抢劫刑事上诉状抢劫刑事上诉状范文抢劫刑事上诉状一上诉人:张XX,男,32岁,汉族,广东省XXX人,住XXXX,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7日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 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执行。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为赚取劳务费,代“阿把”送发票给受害人,从而认识了受害人。
20XX年X月2X日,上诉人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天河区利晶酒店3008房,原以为受害人是要购买发票,对“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一事完全不知情,当上诉人发现“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时,确实有制止的行为,但因受到“阿把”的反对,又怕受到牵连,所以上诉人及时离开了现场。
在这一事件中,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更没有抢劫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原审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和现场的指印两组证据即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完全没有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及诸多不可查实之处,也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出现在现场的合理性。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缺乏证据支持。
退一步,倘若上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原审法院的量刑也明显过重。
在这一事件,上诉人仅仅是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酒店,对受害人为何要到酒店、“阿把”要抢劫的策划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均不清楚,上诉人只是被“阿把”利用,在其抢劫一事中起到极其次要的作用,更没有分到任何好处。
倘若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从轻的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被刑拘后,因眼疾复发,无法得到及时的医治,现已无法看清事物,为此,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广州XX人民法院上诉人二OXX年X月X四日抢劫刑事上诉状二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
【最新文档】张亚彬抢劫案-范文word版 (11页)
【最新文档】张亚彬抢劫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亚彬抢劫案张亚彬抢劫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007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宇(别名:马志超),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朱村7号。
曾因犯抢劫罪201X年4月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抢劫201X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亚彬,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朱村94号。
因涉嫌抢劫201X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辉(别名:二刚),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朱村13号。
因涉嫌抢劫201X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立萍(别名:马晓蕊),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独石口镇杨家窑村。
因涉嫌抢夺201X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迎春(绰号:黑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大留村92号。
因涉嫌抢夺201X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云侠(别名:王悦),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安镇庆华街华平委22组。
因涉嫌抢夺201X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张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张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受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张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二审阶段担任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对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等一审诉讼材料、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并依法会见了张某,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的催收行为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定性,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如下:第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PP不直接提示、提示极低利息、或在较长的借款须知中提示服务费、利息的方式,被害人很难直接发现实际到手金额要扣除30%-40%的利息、服务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本案中的高利贷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套路贷案件的认定标准,本案依法不属于套路贷犯罪。
第三,“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的广告用语涉嫌诱导借款,但不能将借款过程中任何形式的诱导,都认定为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只有直接导致借款人处分财产的欺骗行为,才是符合套路贷以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
第四,涉案APP在向借款人放贷的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以及约定高利息的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告知了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还款的数额已达成合意,张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第五,一审判决错误的将双方事先约定的砍头息,以及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利息等同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六,辩护人2019年在山西省处理过一起类似案例,与本案案情基本一致,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不属于套路贷犯罪,不构成诈骗罪,可以作为本案审判之参考。
第七,本案中的催收行为应单独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的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PP不直接提示、提示极低利息、或在较长的借款须知中提示服务费、利息的方式,被害人很难直接发现实际到手金额要扣除30%-40%的利息、服务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起诉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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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原告):
辩护人(原告):
被告人(被告):
法官(审判长):
案由:敲诈勒索
起诉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xxx于xx年x月x日起,在某地某时间段,通过电话/网络/其他方式向原告人敲诈勒索xx金额。
被告人以某种理由威胁原告人,要求其支付巨额费用,否则将采取某种不利手段来伤害原告人的人身安全/威胁原告人的财产安全。
起诉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法,我方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证人证言:
xxx等证人在 xx年xx月xx日出庭作证,证言称被告人曾经利用电话/网络/其他方式向原告人敲诈勒索xx金额,并附上证言材料。
证据材料:
1. 电话/网络/其他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人与原告人之间的联系以及敲诈勒索的过程。
2. 视频/录音等录像材料:证明被告人的敲诈威胁行为。
3. 银行账单/转账记录:证明原告人支付了部分费用,以及被告人收受了敲诈勒索款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款: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人x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依法追缴被告人敲诈勒索所得。
3. 退还原告人损失,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附录:其他补充材料
特此起诉。
原告人(签名):代理辩护人(签名):
日期:日期:。
【2019年整理】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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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犯抢劫罪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犯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犯抢劫罪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波,又名张根中,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小勇,又名章勇,男,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章华枢,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系上诉人章小勇之父。
辩护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连华,绰号王三,男,生于1987年11月10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15日被传唤,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0月23日作出(201X)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春波、章小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张亚洲济源中兴物流判决书
张亚洲济源中兴物流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是关于张亚洲与济源中兴物流之间的诉讼纠纷。
张亚洲作为原告,要求济源中兴物流支付其货物运输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
事实背景原告张亚洲与被告济源中兴物流之间存在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济源中兴物流应当负责将原告的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目的地,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货物运输,并且未能支付全部的运输费用。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货物运输,并且未能支付全部的运输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辩称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货物运输,并且提出了对部分运输费用的异议。
法院判决经过法院审理,结合双方的证据和辩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物运输费用人民币X元。
2.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Y元。
3.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理由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1.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货物运输,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然而,被告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属于违约行为。
2.被告提出的客观原因无法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
3.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未支付全部的运输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全部的运输费用。
被告对部分运输费用的异议无法成立。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物运输费用人民币X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人民币Y元。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张亚洲与济源中兴物流之间的纠纷,并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抢劫的刑事自诉状
原告人:张××,男,××岁,×族,××县人,农民,住××乡××村被告人:王××,男,××岁,×族,××县人,现任××乡副乡长请求事项: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财产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王××于2001年8月16日下午4时许,来到我家催交征购粮食,我对他讲我应交粮食6000斤,现已交了3000斤,剩下的待麦子凉干后再交,王酒气熏天(估计中午喝了酒)的说我是刁民,是有意拖欠公粮。
这时我的妻子李××说:“也真是的,乡政府供化肥的时候,只关照自己的七大妗子八大姨,交公粮就想起我们。
”不料这句牢骚话,使王大发雷霆,他骂我妻子是“泼妇,明天再给你们算账!”,然后拂袖去。
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带了六个年轻小伙子,开了一辆卡车,闯进我家,抢劫财物。
共抢走24寸康佳牌彩电1部、威力牌双缸洗衣机1台、永久牌自行车1辆、缝纫机1部和被褥4床。
我妻上前阻拦,被一小伙子推倒在地。
听说这些东西都拉到了乡政府。
整个抢劫过程,我的邻居高××、赵××等有10多人围观,都可作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作为国家干部,应当懂法,他却利用职权,强抢民财,已构成侵犯公民财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追回我家的被抢财物,并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此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张××(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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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 佛刑二终字第28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亚洲,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
鸭山市尖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自报)。
201X年12月18日
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看
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亚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X年6月8日作出(201X)佛禅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亚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抢劫罪
201X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亚洲到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车队办公室内,用弹簧刀顶住何日基的腰部,威胁
何日基并抢走何日基的人民币6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日基的陈述。
主要内容是:201X年4月13日17时许,
被告人张亚洲到建通公司找他说要谈点事情,之后,他和谭锐新与被告人张亚
洲到车队办公室,进办公室后,被告人张亚洲叫谭锐新出去,然后拿出一把弹
簧刀放在桌子上,要他给4000元,他说没钱,被告人张亚洲就用刀顶住他的左腰部,并抢走他钱包内的600元人民币。
(2)证人谭锐新的证言。
主要内容是:201X年4月13日下午,他在建
通公司车棚见到被告人张亚洲,被告人张亚洲说有事要找何日基,之后,他和
何日基与被告人张亚洲到车队办公室,进办公室后,被告人张亚洲叫他出去,
他出去后怕出事便折回头,他在办公室外从门缝里看见被告人张亚洲与何日基
面对面坐着,被告人张亚洲将一把弹簧刀放在桌子上,这时,他听到被告人张
亚洲要何日基给钱,何日基说没钱,之后他看见被告人张亚洲拿起弹簧刀顶着
何日基的左腰部,何日基被迫拿出钱包丢在桌面上,被告人张亚洲从钱包里拿
走了几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
(3)被告人张亚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主要内容是:他曾于201X年3月份左右到建通公司车队办公室找过何日基,并打了何日基两巴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