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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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一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常驻地或者其他固定经营场所。

同时,服务的使用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营改增后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鉴证服务、工程服务、广告服务、咨询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及相关服务等。

这些服务在提供给中国境内的企业和机构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进行相关申报和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

同时,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报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依法纳税,进行合规经营。

境外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税法和税务政策都是动态的,随着国家经济和税务环境的变化,相关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优化。

因此,境外企业在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自身的经营合规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5] 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

每一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 H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増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间题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増值税。

(四)制种行业兔征增值税政策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表

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表
婚姻、职业、房产、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均不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七)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新闻信息产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互联网络、有线电视网络传输、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商场柜台租赁,花卉养护,《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代码前两位“02”的建筑物和“03”的构筑物的出租业务,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出租广告位业务,出租航线、航道使用权,均不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征收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下列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下列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征收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下列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下列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2.港口码头服务
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无船承运业务,均属于本应税服务范围。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跨境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供应商和服务需求方跨越国境进行的服务交易。

这种交易可以是面向消费者的,也可以是面向企业的。

跨境服务贸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金融、教育、旅游、电信等领域的服务。

二、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1. 税收管辖权在跨境服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国家享有征税权。

这意味着服务供应商所在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税收征收。

然而,由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征税权的确定并不总是简单明了。

因此,各国通常通过双边协定或多边协议来解决相关税收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跨境服务贸易,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对跨境服务交易中的增值税进行减免或免税处理。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竞争力,并促进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3. 双重征税的解决双重征税是跨境服务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与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样的协定通常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等。

通过这些协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4. 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为了加强税收监管,各国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加强了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

服务供应商通常需要在提供服务后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费。

同时,各国之间也加强了税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便更好地监管和控制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情况。

三、案例分析: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作为世界上服务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减免中国对某些跨境服务贸易中的增值税按照零税率或免税处理。

会计经验: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有哪些

会计经验: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有哪些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有哪些互联网,已经成了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也是最时髦的词语之一。

那么,在国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播映、文体、教育、医疗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那么,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具体又是指的那些项目呢?纳税人在国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播映、文体、教育、医疗服务,可否按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呢?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作为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转型,取代了原先的营业税。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税负主要由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转为消费环节。

营改增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税服务实行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政策下哪些行业的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在中国,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实行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免税政策主要针对个人和B2C模式的一般贸易。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商品销售额不足人民币5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超过人民币5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2024年起,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还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减免政策。

2.互联网广告服务。

根据营改增政策,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互联网广告服务商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向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广告招标、广告设计、广告投放等服务,这些服务在中国是免征增值税的。

3.互联网服务。

按照营改增政策,在互联网服务领域,提供以广告收入为主的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企业主要为用户提供功能和查询结果页面,通过广告联盟或其他方式获得广告收入。

4.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些企业为海外卖家提供仓储、包装、物流、支付、报关、退换货等一系列服务,协助他们进行跨境交易。

5.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提供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的企业,如退换货、维修等,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服务涉及到国际物流、支付结算、商品检验等环节。

以上是营改增政策下,部分跨境应税服务可免征增值税的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服务类型的免税政策可能存在具体的限制和要求,具体免税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同时,一些行业和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备案、准入许可等手续,以便享受免税政策。

总结起来,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服务、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跨境电商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有哪些

跨境电商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有哪些

跨境电商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有哪些应税服务,指的是⽔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播影视服务等。

跨境电商可以免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跨境电商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跨境电商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有哪些1、⼯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程勘察勘探服务;2、会议的展览地点在境外范围的会议展览服务等;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4、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可以适⽤简易计税的⽅式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5、标的物在境外使⽤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在境外直接提供的⼴播影视节⽬(作品)发⾏、播映服务;7、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简易计税⽅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①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播影视节⽬(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②⼴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告服务。

③电信业服务;9、为出⼝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跨境电商免税流程操作步骤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第⼆条第(⼀)项⾄第(五)项跨境服务,需提供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第⼆条第(六)项、(七)项以及第(⼋)项第1⽬、第2⽬跨境服务的,应当提供实际发⽣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5、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供服务接受⽅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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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在中国税务制度改革中,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的一些特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具体内容。

首先,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原先的营业税征税方式已被废止,改为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这意味着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业务需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其次,金融、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的贷款、存款、证券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次,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包括普通住房、二手房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而商业性住房的买卖交易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此外,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及其他相关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文化艺术机构提供的演出、展览、表演等文化艺术服务,体育竞技场馆提供的比赛场地租赁等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者,教育、医疗、科研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学校、医院等机构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科研机构提供的科研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最后,农产品的销售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及农业企业销售的农产品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调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它改变了原先涉及多个环节的营业税征税方式,简化了税收流程,提高了税收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减少了税负,有利于鼓励发展和创新。

尽管营改增政策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但税务机构仍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了管理。

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了解和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服务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少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二、政策背景增值税是国别间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税种,但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存在一些特殊性和困难。

由于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和可移动性,难以准确计算和征收增值税。

此外,跨境服务可能存在多次征税的问题,给经营活动带来额外成本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制定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实现对该类贸易的特殊管理和减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三、政策内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免税范围政策明确了哪些跨境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通常情况下,这些服务包括国内企业提供给境外客户的服务,或者境外企业提供给国内客户的服务。

具体涵盖的领域可能包括咨询、技术支持、培训、广告等。

2. 征免管理该政策还规定了相关的征免管理措施,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核验和审批程序等。

征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3. 税收监管政策要求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这包括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免税政策一般适用于特定的跨境服务行业,并且具有一定的期限。

政策往往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有效期,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四、政策影响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台将对相关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该政策降低了跨境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减免增值税,企业可以提供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

其次,免税政策有助于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免税政策的出台鼓励了跨境服务的需求和供应,扩大了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范围。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但不够细化,具体哪些行业可享受免税待遇,什么情况下免税规定业不是很清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发布,详细规定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条件及行业明细。

神州财税网结合财税[2013]37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行业明细及享受免税的条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提供帮助!(作者:王虎)
营改增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行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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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营改增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行业明细表.xlsx。

营改增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的零税率政策

营改增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的零税率政策

营改增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的零税率政策2016年5月1日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出口退税已不再只包括单一货物和劳务,而是又陆续增加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

本文将从营改增后我国实施的零税率政策中选取转让技术的零税率政策,根据营改增及零税率政策对技术产品出口的作用机制,分析营改增后零税率政策对技术产品出口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标签:营改增;零税率;技术出口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减少了重复征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企业实现了“双减负”。

并且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视同产品出口,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使企业成本降低从而带动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推进了外贸出口的新增长。

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

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转让技术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来说,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让企业有更多资金投入到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推动产品更新升级。

并且在转让技术适用零税率的政策下,企业降低了技术产品出口成本,能够提升技术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这为优化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促进服务贸易出口、最终推动国民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了政策扶持和保障。

一、研究现状一方面,营改增是我国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将原来应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营改增降低了一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避免了重复征税,能够促进各行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曲洋(2013)认为,“营改增”对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产生了重要影响。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同时,规范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

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

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2014年最新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财税〔2013〕37号文件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37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交通运输业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一)陆路运输服务。

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输。

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

包括公路运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城市轻轨运输等。

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我国在行业和业态税制改革中,通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四大行业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金融、房地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

下面将对《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行业:1. 税制转换:金融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3. 业务范围内的增值税抵扣: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1. 税制转换:房地产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三、建筑行业:1. 税制转换:建筑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四、生活服务业:1. 税制转换:生活服务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此外,《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业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3. 税务监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减少税收漏洞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发生。

4. 审计和稽查:增加审计和稽查力度,对涉嫌逃税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1、“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以哪些文件为依据?目前,有关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4〕43号。

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而财税〔2014〕43号文件则结合电信业“营改增”对免税范围进行了补充。

2、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3、申请免税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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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但不够细化,具体哪些行业可享受免税待遇,什么情况下免税规定业不是很清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发布,详细规定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条件及行业明细。

神州财税网结合财税[2013]37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行业明细及享受免税的条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提供帮助!(作者:王虎)
营改增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行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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