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地区应税服务哪些免征增值税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税收政策中,减免增值税是鼓励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免征增值税政策是针对特定行业或项目,使其在一定时期内免缴增值税,以降低企业负担,提升市场竞争力。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某些企业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征收项目,那么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首先,了解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微企业。
在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只有符合政策规定并办理了增值税征收登记的企业,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次,确定企业所在行业是否被列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有些行业和项目被纳入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
企业需通过查询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咨询税务机关,明确自己的行业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
进一步,查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要求。
即使企业所在行业被纳入免征范围,也需要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征收登记、免税条件和申报纳税义务等。
企业需要仔细研究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确保自身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各项要求。
然后,办理增值税征收登记手续。
企业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征收登记手续。
在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明确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缴税款的方式,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报表至税务机关。
接下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为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等。
根据政策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征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企业应咨询税务机关或相关专业人员,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完备和规范。
最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和报送相关申报表。
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再有纳税义务,只是暂时免除增值税的征收。
企业仍然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财税实务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
上一次, 我们总结了营改增以来被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的10个项目。
今天, 我们来看一下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一)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原政策:按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包括股票, 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 不是利息。
但原营业税政策中包括股票。
因此, 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新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变化: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原政策:按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适用6%税率。
新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变化: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政策规定“持有至到期”, 非持有至到期的, 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免租期原政策: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 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期间要视同销售。
新政策: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 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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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作为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转型,取代了原先的营业税。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税负主要由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转为消费环节。
营改增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税服务实行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政策下哪些行业的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在中国,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实行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免税政策主要针对个人和B2C模式的一般贸易。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商品销售额不足人民币5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超过人民币5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2024年起,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还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减免政策。
2.互联网广告服务。
根据营改增政策,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互联网广告服务商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向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广告招标、广告设计、广告投放等服务,这些服务在中国是免征增值税的。
3.互联网服务。
按照营改增政策,在互联网服务领域,提供以广告收入为主的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企业主要为用户提供功能和查询结果页面,通过广告联盟或其他方式获得广告收入。
4.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些企业为海外卖家提供仓储、包装、物流、支付、报关、退换货等一系列服务,协助他们进行跨境交易。
5.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提供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的企业,如退换货、维修等,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服务涉及到国际物流、支付结算、商品检验等环节。
以上是营改增政策下,部分跨境应税服务可免征增值税的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服务类型的免税政策可能存在具体的限制和要求,具体免税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同时,一些行业和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备案、准入许可等手续,以便享受免税政策。
总结起来,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服务、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哪些内容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的是在中国税务制度改革中,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的一些特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具体内容。
首先,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租赁行为,原先的营业税征税方式已被废止,改为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这意味着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业务需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其次,金融、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提供的贷款、存款、证券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次,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个人住房的买卖交易,包括普通住房、二手房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而商业性住房的买卖交易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此外,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及其他相关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文化艺术机构提供的演出、展览、表演等文化艺术服务,体育竞技场馆提供的比赛场地租赁等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再者,教育、医疗、科研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学校、医院等机构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科研机构提供的科研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最后,农产品的销售不再适用增值税征税方式。
包括农民自己种植的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及农业企业销售的农产品等,不再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调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它改变了原先涉及多个环节的营业税征税方式,简化了税收流程,提高了税收效率。
同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减少了税负,有利于鼓励发展和创新。
尽管营改增政策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但税务机构仍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了管理。
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了解和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营改增通知附件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约能源管控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控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营改增以后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营改增税制,将增值税(VAT)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并取消了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征政策。
这一改革对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的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金融机构向个人收取的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本质是履行贷款、储蓄、投资等金融业务义务所获得的资金报酬,不属于增加货物或劳务价值的范畴。
其次,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发行的用于筹资的债务工具。
持有政府债券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获得利息收入。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也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主要用于政府筹措资金并发展经济,类似于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情况。
其次,企业间互贷的利息收入。
企业间互贷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行为。
企业通过互贷可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获得利息收入。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间互贷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企业间互贷属于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利息收入不涉及货物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的提供,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条件。
此外,个人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通常发生在家庭或友人之间,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并获得利息收入。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个人间借贷属于个人之间的金融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利息收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仍然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从利息收入中获得的利得,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以后,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范围适当扩大,为金融领域和个人增加了一定的税负减轻。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1、免税销售限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2113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营改增后,增值税免征范围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合计销售额超出规定限额的不享受免征优惠。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销售限额如何适用销售额为不含税金额,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二、增值税是什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5261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4102,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1653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我国在行业和业态税制改革中,通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四大行业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金融、房地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
下面将对《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行业:1. 税制转换:金融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3. 业务范围内的增值税抵扣: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1. 税制转换:房地产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三、建筑行业:1. 税制转换:建筑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四、生活服务业:1. 税制转换:生活服务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此外,《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业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3. 税务监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减少税收漏洞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发生。
4. 审计和稽查:增加审计和稽查力度,对涉嫌逃税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其中,国家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前四项服务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内容技术开发。
所谓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开发合同以前免征营业税,如今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遵从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首先,企业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后要提交所在地区的科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在合同封面加盖印章,向企业发放认证编号,并上传到网上进行系统管理。
其次,企业要将加盖科委印章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如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将合同退回科委,请其重新审查;如无异议,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钱款到账等细节后,该合同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一经开具即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比如,企业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及付款、开票的日期为5月1日,按规定,企业需要在6月15日前缴纳营业税,在此日期之前,企业如果没有完成技术研发合同免税的申报流程,就必须先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直至企业完成申报流程,在下一次进行纳税时,可申请将该合同之前所交的营业税进行抵扣。
技术转让。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转让需要当事双方到国家版权局变更技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相对于技术开发免税来说,技术转让的弊端较少,能够实现真正的免税。
技术咨询。
所谓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按照北京市海淀地税的规定,技术咨询开具的发票必须开成“技术开发费”,发票上绝对不能出现“咨询”与“服务”,更不能写成“技术开发及咨询费”或“技术开发及服务费”,否则将不免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20XX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XX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领证之日起免三年。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广告服务外)。
14.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3年内,8000元/年限额(增、城建、教育费);服务型企业:3年内,合同实际招工4000元/每人每年限额,可上下浮动20%。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4.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增值税的免税和减免政策
增值税的免税和减免政策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很多国家都得到广泛应用。
针对提高税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免税和减免政策。
本文将着重探讨增值税的免税和减免政策,包括其定义、分类和应用范围,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是指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实施免收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对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产品和农村小规模经营者的免税: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许多国家对农产品的销售实施免税政策。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农村小规模经营者的销售额进行了一定的免税额度设定。
2. 非盈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免税:为了鼓励和支持非盈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对其提供的服务免税,例如慈善机构、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3. 出口商品的免税: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和促进出口贸易,许多国家对出口商品免税。
这意味着出口商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从而降低了商品的成本。
4. 金融和保险业务的免税:为了维护金融和保险行业的良好运作,一些国家对金融和保险业务实施免税政策。
这样可以为金融和保险机构减少纳税负担,促进其发展。
5. 个人生活和社会福利的免税:某些国家对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如食品、药品和住房等实施免税政策,以减轻个人经济负担。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社会福利项目的实施给予免税待遇。
二、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增值税的减免政策是指对增值税的应税额度进行一定的减免或减少的政策。
减免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发展,鼓励特定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和消费。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增值税减免政策:1. 技术进口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为了促进技术进口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对相关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鼓励了企业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
2. 新兴产业和地区的减免:为了推动新兴产业和经济困难地区的发展,一些国家对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增值税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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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一、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2年1月1日(财税[2012]71号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财税[2012]71号修改为:该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根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品厂及其他
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对其他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