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刑事) - 法律文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6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阅券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刑事所函模板
刑事所函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XX地区XX警局的刑事侦查人员,特此函告您,我们正在对您涉嫌犯罪的事项展开调查。
根据我们从可靠渠道获得的信息,您涉嫌从事以下犯罪行为:1. XXX(具体罪名):根据我们的初步调查,您涉嫌在XX时间、地点从事了XXX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已经收集到了一些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像监控等。
我们将进一步展开调查以获取更多证据。
2. XXX(具体罪名):根据您在XX地点XX时间的行为,您涉嫌参与了XXX活动,从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已经保留了相关证据,并将在进一步调查中予以使用。
请您注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犯罪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此提醒您以下事项:1. 不得隐瞒、篡改或销毁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证据。
一旦发现您有上述行为,将依法追究您的刑事责任。
2. 您有权聘请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在接受我们的询问或调查时,您可以要求有您信任的律师陪同,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如果您认为自己无罪或有其他可证明您清白的证据,建议您提供给我们,以协助我们的调查工作。
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您相应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顺利进行调查工作。
如有需要,我们将安排您前往警局配合调查,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我们希望您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工作,为事实的真相提供清晰、准确的解释和证据。
与此同时,我们也将尽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程序,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
请您务必认真对待此函,并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与我们联系。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最后,我们再次提醒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有权保持沉默,但在配合我们的调查过程中,如有篡改、隐匿证据等行为,将对您的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
感谢您的配合与理解。
此致XX警局刑事侦查人员日期。
犯罪记录调查函范文
犯罪记录调查函范文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本函是关于对您进行犯罪记录调查的请求。
我们是一家致力于犯罪记录调查的公司,根据您申请的岗位或需要进
行相关背景审查的要求,需要对您的犯罪记录进行调查。
在进行详细的犯罪记录调查之前,我们首先了解到您的姓名、生日以
及住址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用于我们确保所调查的对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您的犯罪记录信息。
请确保所提供
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
性和机密性,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其
他非法或不当用途。
值得强调的是,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您的犯罪记录信息,以便
于进行背景审查或其他需要该信息的合法目的。
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不会将您的信息用于非法或非合法目的,也不会泄露您的个人信息。
在调查完成后,我们将形成一份详细的犯罪记录调查报告,其中将包
括您的犯罪记录、相关案件的情况、判决结果等信息。
该报告将用于您申
请的岗位或您需要提交背景调查的机构,以便对您的背景进行评估。
再次重申,我们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谢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优质的
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万事如意!此致。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市公安局)
一、为规范律师查询户籍信息资料工作,保障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常住人口信息的,可以持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相关证件材料,到被查询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登记表》后进行查询。
三、律师查询户籍信息,按以下情况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二)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凭法院开出的《查询身份介绍信》、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四、受理律师查询户籍信息申请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应认真核实律师提交的相关证件,并将相关材料(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律师申请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时,派出所经办民警可要求律师尽量提供被查询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以保证准确提供被查询人员的户籍信息。
查询户籍信息时,如信息系统检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员信息,派出所经办民警应根据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
资料线索认真核实,保证查询结果的正确性。
无法确认的,待进一步核实相关线索后,再出具户籍证明。
六、派出所出具的被查询人员相关户籍信息证明,应加盖户口专用章。
七、本规定由市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和法制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律师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函精选5篇
律师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函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律师事务所函属填空式文书,按要求填入。
二、格式: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1份律师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一、格式:××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此致(姓名或单位名称)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年月日止。
律师法律文书律师会见笔录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
居中写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主要内容是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案由和记录人。
2.正文。
主要内容即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谈话记录。
3.尾部。
被会见人签名、日期。
二、格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次)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会见人(律师):被会见人:案由:记录人:笔录内容:年月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一次)时间:19××年×月××日上午×时×分至×时××分地点:××市郊看守所第×会见室会见人:A,B(××律师事务所)被会见人:犯罪嫌疑人C涉嫌罪名:盗窃记录人:B笔录内容:问:你叫C?答:是。
问:我们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父亲××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对于你父亲的委托,你同意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吗?答:同意。
问:你是哪年出生的,籍贯何处,因何到××市?答:我于19××年×月×日出生,籍贯××,在来××市前在××中专学××专业,到××市是为了给自己找个工作。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篇一:比较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比较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08法2宋雨081812051一、概念:1、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司法文书是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
3、诉讼文书主要是指公、检、法处理各类案件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作用:1、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二、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三、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四、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五、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2、司法文书的作用:司法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等法律活动的产物,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的结论和凭证。
司法文书在法律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二)、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三)、实现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四)、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诉讼文书的作用:1.它是司法实践活动的忠实记录诉讼文书是司法实践全过程各阶段进行情况的文字记录和法律凭证,所以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的完整的诉讼文书中看出整个诉讼活动或非诉讼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办理过程。
2.它是实施法律的有效保证法律的强大威力在于它具有国家性和强制性,诉讼文书正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得力工具。
诉讼文书中的裁判决定就是实际执法行为的法律凭据,从而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3.它是检查执法情况的有力工具诉讼文书是一种宝贵的档案资料。
如检查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可以通过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执行等阶段诉讼文书案卷查阅和分析。
上海检察院阅卷律师手续
上海检察院阅卷律师手续
律师在办理案件需要时,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申请查阅、复制卷宗材料。
具体而言,律师在上海检察院查阅卷宗需要提交以下手续:
1.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函)及委托书等材料。
2.需要调查的案件的案卷号。
没有案卷号,也应知道当事人的准确姓名(名称)及案件判决作出的年份,以便于档案室工作人员查找。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是查阅自己代理过的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即可。
如是查别的案件,需委托人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是公民的,需要携带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需要法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律所介绍信或律师调查专用函,写明要调阅的事项。
6.律师个人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法院档案室留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具体准确的流程,可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法律机构。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介绍信的情境愈发增多,介绍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便函式的介绍信,一种是带存根的介绍信。
那么,怎么去写介绍信呢?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条之规定,特指派我所xxx律师赴你处,调查xx。
请依法予以协助。
此致xx(单位名称)xx律师事务所(章)xx年xx月xx日本介绍信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止。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2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存根No:调查人前往处调查有关当事人一案的'证据材料。
被调查人。
年月日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N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的规定,定,特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你处调查了解年月日(本介绍信有效期为天)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3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x条之规定,特指派我所xxxx律师赴你处,调查xxxxxxxx。
请依法予以协助。
此致敬礼!本介绍信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xx(单位名称)xx律师事务所(章)20xx年xx月xx日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4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_______条之规定,特指派我所_____________律师赴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依法予以协助。
此致_____(单位名称)_____律师事务所(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介绍信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5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的规定,定,特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你处调查了解。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法律顾问和其他非诉讼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案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8月9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促进公正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受委托权1.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推荐或变相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2.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转达、通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4.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篇一:比较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比较法律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08法2宋雨081812051一、概念:1、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司法文书是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
3、诉讼文书主要是指公、检、法处理各类案件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作用:1、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二、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三、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四、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五、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2、司法文书的作用:司法文书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等法律活动的产物,是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活动的结论和凭证。
司法文书在法律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二)、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三)、实现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四)、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诉讼文书的作用:1.它是司法实践活动的忠实记录诉讼文书是司法实践全过程各阶段进行情况的文字记录和法律凭证,所以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的完整的诉讼文书中看出整个诉讼活动或非诉讼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办理过程。
2.它是实施法律的有效保证法律的强大威力在于它具有国家性和强制性,诉讼文书正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得力工具。
诉讼文书中的裁判决定就是实际执法行为的法律凭据,从而使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3.它是检查执法情况的有力工具诉讼文书是一种宝贵的档案资料。
如检查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可以通过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执行等阶段诉讼文书案卷查阅和分析。
律师核查证明书
(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3)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受托义务。
三、委托期限
自本证明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特别授权
1.受托人有权在委托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2.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
律师核查证明书
第1篇
律师核查证明书
鉴于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行使以下所述事项之权利,为确保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现委托下列人士(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并特此出具此律师核查证明书。
一、受托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
受托人性别:__________
受托人年龄:__________
3.受托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
4.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情况。
六、解除与终止
1.委托人有权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委托书;
2.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如发生不能履行受托义务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委托书;
3.本委托书自解除之日起失效。
七、争议解决
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见证律师(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见证律师需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并注明执业证号。)
五、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如实告知受托人相关事项,并协助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
2.受托人应依法行使受托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调查取证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调查取证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上海讨债公司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30条、31条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两部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意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定责任新《刑诉讼》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不仅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掌握案件事实,而且要对有关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向法庭提供有事实依据的具有较强可采性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全面掌握案情的需要新《刑诉法》的实施,庭审方式改革,使辩护律师从查阅案卷中收集到的材料十分有限。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只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
律师对相当部分控诉证据不能通过阅卷来了解和掌握,必须通过调查取证亲自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机关往往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而忽视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4.02.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障律师调查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经与公安部门协调,现就我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查阅常住人口信息和办理户籍证明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一、律师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办理户籍证明的,必须与委托人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或辩护)手续,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律师查询委托人户口信息的,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相关人员户口信息的,可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对方当事人、相关人员户口所在地,或者涉案地派出所办理查询手续。
律师办理户籍证明的,必须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二、律师查询委托人户籍信息的,需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和律师执业证直接查询。
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息的,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直接凭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
(二)律师办理其它案件,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凭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和律师执业证进行查询;未进入诉讼阶段(含非诉讼案件)的,须凭杭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办理查询事项。
三、律师申请杭州市律师协会调查专用介绍信的,杭州市区的律师申请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受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律师申请由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联络处受理。
律师必须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或各律师协会联络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查询对象与代理业务关系的书面说明,经秘书处或律师协会联络处审查合格后,为其开具调查专用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