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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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997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保障经营人合法权益,加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是指由境外装船启运的国际集装箱及其货物,经上海口岸换装国际航运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集装箱中转运输和装卸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口岸上海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组织协调工作,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管理工作。

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上海口岸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以下企业可以在上海口岸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一)具有在上海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国际海上运输企业(以下称海上承运人)。

(二)具有经营国际集装箱港口业务资格及符合上海海关、上海港务监督监管要求的场地、设施、人员的港口企业(以下称港口经营人)。

(三)具有在上海口岸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称港区短途承运人)。

具有在上海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企业(以下称船舶代理人),可以受海上承运人的委托承办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

第六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台地区和外国的海上承运人从事上海口岸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须按规定委托具有代理中外籍船舶经营资格的船舶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企业需要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登记:(一)海上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持有关书面材料向市政府交通办和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然后向上海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洋山深水港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中的作用和潜力

洋山深水港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中的作用和潜力

洋山深水港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中的作用和潜力作者:王刚来源:《上海企业》2014年第09期国际中转集拼是一项较为通行的货运业务模式。

鹿特丹、汉堡、新加坡、香港、迪拜、高雄、釜山等国际港口都在普遍运用。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门户港口,地处沿海岸线中心和长江航运出海口,积极开展此项业务是必然选择。

尤其是上海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运品拆箱进行分拣和包装,并根据不同目的港或不同客户,与本地货源一起,并依据一定规则重新装箱后,再运送出境不仅降低运输成本,而且扩大了港口的吞吐量。

对上海来说,由于洋山保税港区占据了整个自贸试验区近一半的土地,作为唯一的区港一体化运作区域,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中,不仅具有充分的发展潜力和优势,而且对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具有相辅相成,互相推动的作用。

只是需要进行综合开发和科学运用,以适应后工业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应该重视洋山深水港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中的地位与作用早在2009年,国务院9号文件就明确指出要鼓励在洋山保税港区发展国际集装箱中转业务,并将其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2013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发展,以及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洋山深水港作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上海港成为国际枢纽港起到重要作用。

那么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增加有什么关系呢?首先,我们看长江经济带的范围与经济概况。

长江经济带东起上海、西至云南,涉及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云南等9个省2个直辖市,沿线上中下游共计40个城市。

2014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显示,虽然这11个省市约占国土面积的五分之一,但是其GDP却占全国总量的42%左右。

而作为连续9年排名全球内河货运量首位的长江,其货运量占全国总量的近40%,是一条名符其实的“黄金水道”。

长江经济带是除沿海经济圈外,国内经济最为发达的区域。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海关监管格局初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海关监管格局初探
卓 雯君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 国 际 中转 集拼 中心 海 关监 管格 局 初 探

自 由贸易 区专 栏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际中转集拼 中心海关监管格 局初探
卓 雯君
摘 要 :洋 山保税 港 区作 为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 以 下 简称 “ 自贸试 验 区” )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是 我 国进 一 步 融入 经 济全 球 化 、 实现新 一 轮 改革 开 放 的 前 沿 阵地 。推 动 中转 集拼 业务 发 展 ,提 升 国际航 运 服 务 能 级 是 自贸试 验 区建设 发 展 的主 要 任 务 之 一 ,也是 洋 山保 税 港 区 弥补 国际 中转功 能短 板 的重 要 契机 。论 文 以 建 设 洋 山保 税 港 区 国际 中转 集拼 中 心 为 突破 口 ,从 创 新 保 税 物 流 海 关 监 管格 局 出发 , 探 索搭 建 公 共 性 的 集拼 操 作 平 台 ,提 出优 化 完善 海 关物 流 监 控及 通 关监 管 的相 关措
万 标 箱 、进 出境船 舶 4 . 6 6万 艘 次 、 区 内保税 仓 储 货 值 6 1 4 . 0 3亿 美 元 ,上 述业 务 数 据 年 均 增
长分别为 3 O . 5 9 、2 6 . 7 3 、3 2 . 3 2 % 、4 4 3 % 、1 l 1 。与进 出 口业 务 总 量 连 年 攀 升 态 势 不 相 适 应 的 是 ,洋 山港 的 国 际 中转 功 能 尚未 获 得 实 质 提 升 , 国 际 集 装 箱 中 转 量 仅 为 1 O ,相
( 二 ) 建 设 意 义

是 满 足 洋 山保 税 港 区 提 升 层 级加 快 发 展 的迫 切 要 求 ,有 助 于 依 托 国 际 中转 集 拼 中心 平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介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介绍
29项申报要素(外高桥) 40项申报要素(洋山、机场综保等)
改革后
30项申报要素
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服务制度
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 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 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 ,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服务制度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功能拓展方面
3.支持文化等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
金融服务领域
6大领域 18类
23项措施
航运服务领域 专业服务领域 商贸服务领域
文化服务领域
社会服务领域
截至2013年底,基 地内已聚集包括上海文化 产权交易所、星空卫视等 文化行业企业173家,全 年文化贸易总额达41亿 元。
制度创新方面
1、自动审放、重点复核
人工、实时、逐票审核
自动审核放行、人工重点审单
电子审核为主,纸质单证审核为辅的差别化通关模式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制度创新方面
2.前推后移、优化查验
舱单、企业、物流仓储
通关环节
稽(核)查、事后 批量复核、盘库等
加强风险分析
强化后续监管
前推
后移
下一阶段推进自贸区改革的重点工作
总体改革方案简介
自贸区海关改革创新必须实现
法制化 信息化 智能化 便利化 安全化
重点推进
简政放权 模式创新 流程再造 智能管控 资源整合
“五化”
法治化 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 信息化 自贸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 智能化 数据采集,风险判别,信息比对,执行处置,动态反馈 便利化 全流程的高效运行和成本最低化 安全化 基础建设 风险防控 权力规制 企业自律 社会共管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2013年09月27日 14:31:08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13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3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3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
(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二、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上海海关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

三、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的战略部署,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的请求,海关总署决定对此给予积极支持并开展试点运作。

现对有关试点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二、本公告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

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三、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经营企业到哈尔滨海关办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四)符合海关规定的银行保函等担保;(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有关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

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由海关在绥芬河口岸施加关锁,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

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六、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9.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的公告为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规范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指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以下简称“中转集拼货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需在境内拆拼的国际转运货物。

(二)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进境并在境内拆箱的进口货物。

(三)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出境的出口货物。

二、中转集拼货物境内拆拼箱作业应当在进境地口岸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内开展,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一)作业场所所处的海关监管区内应当配备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设备。

(二)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专门用于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作业的仓库或者场地(以下简称“集拼作业区”),集拼作业区与作业场所其他区域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集拼作业区内应当设置拆箱、拼箱、堆存、查验、查扣等作业功能区,各作业功能区间应当相对独立,并设有明显标识;堆存作业功能区应当按照货物类别分类堆存、分票独立存放;拆箱、拼箱作业功能区内应当配置货检X光机或者CT扫描设备。

(三)中转集拼货物拆拼等作业应当全部在集拼作业区内完成。

(四)集拼作业区内禁止存放非中转集拼货物。

(五)集拼作业区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对货物进出集拼作业区、拆箱、位移、拼装等作业的系统管控,并且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三、相关物流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2018年第93号关于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传输中转集拼货物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附件一: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办法(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

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

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一)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1、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清扫。

拆箱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装车,可另行计收货物出仓费用。

2、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并编制单证。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

此前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

《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

《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

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1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上海海关关于优化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工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优化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工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优化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
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关于优化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工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口岸海关监管查验工作效能,确保对实施“运抵申报”模式、确需在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的海运出口货物能够优先实施查验,现就优化上海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上海吴淞海关、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二、适用对象
(一)实施“运抵申报”模式,且已经运抵相关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因船舶离港时间
(以下简称“船期”)原因,需在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的海运出口货物。

(二)本公告所指“夜间”,指每日白天海关正常工作时间结束以后,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夜间;本公告所指“节假日”,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白天海关正常工作时间。

三、受理范围
夜间:对于出口船期在次日下午14:00之前的查验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上海海关加急查验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详见附件)向相关口岸海关申请当日夜间加急查验。

节假日:对于出口船期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00之前的查验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联系单》向相关口岸海关申请节假日期间加急查验。

四、办理时间
夜间:每日(含节假日)14:。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

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

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

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海关监管格局初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海关监管格局初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海关监管格局初

卓雯君
【期刊名称】《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35)002
【摘要】洋山保税港区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实现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洋山保税港区弥补国际中转功能短板的重要契机.论文以建设洋山保税港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为突破口,从创新保税物流海关监管格局出发,探索搭建公共性的集拼操作平台,提出优化完善海关物流监控及通关监管的相关措施,为洋山保税港区更好地承接全球产业转移、参与世界资源配置、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模式初探和理论研究.
【总页数】7页(P39-45)
【作者】卓雯君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上海港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创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J], 丁桂花
2.上海集装箱港国际中转集拼业务问题分析 [J], 高玲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中转集拼中心海关监管格局初探 [J], 卓雯君;
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水产品集拼业务的检验检疫政策研究 [J], 陈晔;蒋羽;谌鸿超;
5.上海集装箱港国际中转集拼业务问题分析 [J], 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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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检局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

上海国检局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

上海国检局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
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上海国检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检局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上海国检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海运进境空箱(以下简称为“进境空箱”)流转速度,提高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国检局”)根据《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7号令)等相关规定,深化职能转变,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原则下,对自贸试验区进境空箱检验检疫工作实施“自愿申请+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少检多放”便利化措施,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所有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经营海运进境空箱业务的空箱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为“空箱经营人”)。

空箱经营人是指对海运进境空箱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对海运进境空箱的安全及清洁卫生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便捷化措施
上海国检局对主动提出申请的空箱经营人企业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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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公告
时间: 2014-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41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就试验区内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是指在试验区经海关同意设立的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以下简称“集拼仓库”)内,由仓库经营企业将由境外启运,通过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且目的地为境外的中转货物(以下简称“境外集拼货物”),根据不同目的地、航线及收货人进行拆箱作业,再与其它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以下简称“区内集拼货物”)拼装成整箱货物后转运离境的物流业务。

二、仓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集拼仓库:
(一)仓库的经营企业为试验区内注册的第三方仓储企业;
(二)仓库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仓库内设置专门存放境外集拼货物的独立区域;
(四)仓库主要出入口、拼箱货物存放区域及拆拼箱作业区域安装高清摄像装置并与海关联网。

三、申请设立集拼仓库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仓库平面图(需标注出入口,存放区及拆拼区)。

四、企业在试验区内开展国际中转集拼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规定,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货物、物品。

五、海关对境外集拼货物进出境实施账册管理;企业在办理有关商品的账册备案登记时,应在商品名称前添加*号。

六、境外集拼货物进出境时,企业应以有纸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办理运往境内区外的手续;如与其他货物拼箱进出境时,需要单独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其他相关特殊申报填制要求如下:
(一)贸易方式按“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适用在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申报的货物)及“503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在洋山保税港区申报的货物)填报;
(二)填报中文商品名称时,在商品名称前加“*”标志;
(三)备案清单备注栏顶格填报“国际中转集拼”;
七、区内集拼货物的国内入区及进出境仍按现行规定操作。

八、境外集拼货物的拆拼箱作业应当在集拼仓库内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区拼箱,也不得与集拼仓库内的非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拼箱操作,且应以整箱状态装运离境。

九、已进入自贸区的境外集拼货物,可以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在海关批准设立的区内集拼仓库之间调拨,但不能改变其国际中转集拼货物的性质。

十、境外集拼货物可按现行“先进区,后报关”规定,办理货物先行入区作业。

十一、集拼仓库经营人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主管海关发现不符监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将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展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申请表.doc
上海海关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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